失业社会保险和工伤社会伤保险教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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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社会保险和工伤社会伤保险,失业保险,1.失业的概念和类型; 2.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类型; 3.失业保险金 4.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的概念和类型,1.1失业的概念 失业: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情况。 失业与待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政府文件长期使用“待业”这一概念。1982年人口普查的相关文件规定,“待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从这一定义上看,“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使用“待业”这一概念是从传统计划经济角度对失业的认识。,1.失业的概念和类型,失业

2、与下岗: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1.2 失业的类型 根据失业原因可划分为:(1)自愿性失业(2)非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3)隐蔽性失业:指虽有工作岗位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失业,或在自然经济环境里被掩盖的失业。,2.失业保险个概念和类型,2.1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社会保险(简称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项目,它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

3、经济保障的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目的:(1)为失业者及其家庭在过渡时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提供补偿,避免生活水平急剧下降(2)兼顾职业介绍、培训等多种途径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2.失业保险概念和类型,2.2失业保险的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实行的失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这种类型以丹麦为代表,实行以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予以资助而建立的失业保险办法。 (3)双重失业保险

4、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如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3. 失业保险金,3.1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3. 失业保险金,3.2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通常包括

5、: 非自愿的失业; 在失业前有一定的就业经历并缴纳了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在指定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或就业安置机构进行过登记。,3.失业保险金,3.3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和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基本原则是充分但不能过度: 充分是指对失业者的收入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在失业期间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依靠社会救助。 不能过度是指保持对失业者重新就业的激励,防止对再就业产生阻碍。 不同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应该与失业前 工资和生活水平相联系。 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在40%-80%之间。,3.失业保险金,3.3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和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

6、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短期的,通过设定领取期限或者随着领取时间的延长逐步减少,促进失业者积极寻找新工作,同时也为了控制失业保险金的支出。,4.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4.1 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沿革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由失业救济到待业保险,再到失业保险的历史演变过程。 第一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60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及时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第二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待业保险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93年对其修改完善。 第三时期: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现行

7、中国失业保险实施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4.2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8、户及其雇工。” 问题:农民工有没有失业保险?,4.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4.3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社会保险机构的罚款收入)。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4.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4.4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 1.失业保险待遇: (1)给付项目 (2)遵循的原则 (3)给

9、付期限 2.促进就业支出:政府举办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 3.管理费指出,5.失业保险待遇,5.1 给付项目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

10、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 5. 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5.失业保险待遇,5.2 关于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5.失业保险待遇,5.3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1、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5.失业保险待遇,5.4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泰山区为例,201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月最低月工资标

12、准为1350元,所以泰山区的失业保险金为470元-1350元之间。,5.失业保险待遇,5.5 关于失业保险期限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保险,1.什么是工伤保险? 2.如何参保缴费? 3.工伤保

13、险待遇申请流程 4.工伤认定 5.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程序 6.工伤保险的待遇,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概念: 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与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对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2.没有自付比例 3.只用于治疗与工伤有关的部位 4.医疗费保险金额与参保时间长短无关,1.工

14、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原则 第一,在给付条件方面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责任原则。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当然故意行为造成假工伤者除外。 给付条件与追究责任相分离是工伤保险重要原则。 第二,在工伤保险金支付方面遵循待遇标准从优、服务项目从多的原则。 即劳动者无论年龄、工龄长短享受同样的待遇;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医疗期间生活费、负伤一次性补偿、永久残疾定期补偿、一次性赔偿、抚恤金和康复训练费等诸多方面,这主要是职业伤害特点决定的。,1.工伤保险,第三,在缴费方式方面遵循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一般全部由企业负担。

15、 缴费的原则是:既要满足保险金支出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雇主负担保险费的承受能力。 第四,遵循事故预防、损失补偿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原则。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高,反之则低,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 。,2.如何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参保的几种情况: 1.实名制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团体等) 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实名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0.25%;企业中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缴纳0.5%;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缴纳1%;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

16、、矿工开采加工缴纳2% 2.建筑行业参保(如长沙市) 3.小型服务行业参保(如长沙市),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1,2,3,4,事故报告,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认定,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1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工伤认定,哪些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工伤认定,5.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标准: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

18、6180-2006)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鉴定内容: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鉴定时限:受理后60日之内做出鉴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

19、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人工器官、矫形器等 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的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泰安为例,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

20、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工伤保险案例,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2012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突感胸闷难忍,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案例【2】:2011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某家属认定

21、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并且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后的50多天才死亡的,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案例,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致使皮某被烧伤。厂方认为事故由皮某引起,责任在其本人,不能认定为工伤。厂方认识对不对? 分析如下:认定工伤中

22、实行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 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厂方可以追究其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工伤保险案例,类似情况: 【1】工作时间上洗手间摔倒受伤; 【2】非工作岗位意外受伤;(例如:机械操作工检查外接电路时摔伤)。 【3】工作中串岗溜号,意外受伤; 【4】工作时间见义勇为意外受伤;例如:机械厂李某在工作中见隔壁塑料厂着火,在救火中受伤。,工伤保险案例,3.意外伤害,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收费人员与司乘人员互骂被打伤是否属工伤? 分析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举几个不同的例子以示范: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11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对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工伤保险案例,案例【2】:某公司女工刘某在厂区与一男子发生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刘某,造成刘某胸腔出血。后来查明该男子为刘某离异多年的丈夫,双方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 分析:根据工商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1】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

24、职责被打伤,而案例【2】中的刘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工伤保险案例,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问题 案例:职工李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是否为工伤? 类似问题: (1)员工乘坐公交车上下班,途中因车辆紧急刹车跌倒受伤; (2)员工上下班途中因走路跌倒,被高楼坠物砸伤等意外事件受伤;,工伤保险案例,(3)员工自驾车辆上下班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4)员工骑、乘自行车、电动车、助动车、摩托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5)员工提前开溜,路上遇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工伤保险案例,(1)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涉及车辆和道路; (2)

25、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上,而“上下班途中”所指的“途中”远比 “道路”的概念更为广泛。 (3)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事故1中员工由于在公交车辆上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属于意外事故。事故2中 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算做工伤。事故3和事故4属于工伤。事故5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关于非主要责任的判断,2011年5月

26、8日,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刮倒,致杨某自卸货车的右后轮将摩托车压损,同时压伤王某的右小腿,造成事故。事故中,王某不仅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其本人也属于无驾驶证。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这样分析的:“杨某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观察不周,处置不当,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过错。王某无照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上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过错。”最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无照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王某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在王某要求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27、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那么,何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共道路,类似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关于非主要责任的判断,1.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规定的功能之一在于排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本人伤亡认定工伤的可能,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为上述案例中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的王某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交通管理部

28、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必然是确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权威依据。王某虽然无照驾驶无牌号车辆遭遇交通事故,但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其遭受的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后也认定王某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3.仅从现阶段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设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全成功: “非本人主要责任”并没有完全排除无证驾驶造成本人伤亡认定工伤的可能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区别,第一,关于工伤适用范围 旧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29、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大,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再是局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区别,三、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 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

30、了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更加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四、关于职工因工受伤致残的: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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