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市场监管政策解析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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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市场监管政策解析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第一部分 财产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管政策解析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节 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的监管政策,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 第三条 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2、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川保监发200931号,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相关的标准,如职场面积、员工数量、班子成员人数、筹建开业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等等。川保监发200931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与开业,分支机构的规划 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川保监发200931号 要求: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本系统机构布局五年规划,制订分支机构设立年度计划(包括筹建、开业、撤销)及进度安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四川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计划。,分支机构的筹建(设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3、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1项 所有开业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关注期检查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提出筹建申请。 筹建时间应在6个月完成,但不少于2个月 根据“关于暂停审批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产险部函200884、115、116号)的要求,暂停审批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分支机构的开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2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业要求:“职场要标准规范、组织架构要齐全、规章制度要完善、设备运行要正常、人员培训要合格、高管人员要合规、统计信息建设要标准

4、”等七项验收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项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3项,擅自搬迁地址的违法行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变更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

5、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规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机构监管的规范展望,分支机构批设要求 各公司按照机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有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改和完善。 如,部分

6、公司的市州营销服务部还没有改建为中心支公司; 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配齐; 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擅自搬迁地址还没有解决;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不符合相关要求; 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业关注期检查中发现了严重问题等情况下不再批设这些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第二节 财产保险高管人员的监管政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报送虚假学历、经历骗取资格;变相任命高管人员;不按规定报送高管人员的相关信息。 高管人员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 报送材料方面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

7、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个别省级公司高管人员对上报的材料根本不把关,导致报送错误。 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十五条,关于高管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方面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

8、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在高管管理方面的思路,1、事前沟通。保险机构拟更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必须事先与四川保监局局领导征求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拟更换产险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必须事先向四川保监局产险处征求意见,经产险处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2、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条件。保险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原负责人突然辞职;原负责人由于突发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其他四川保监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3、对真实性负责。关于高管任职资格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真实性问题。保险机构必须对接受任职资格审

9、查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实际履行职责。分公司部门经营兼任中支公司总经理,必须实际到岗履行职责,5、合规谈话。任职前谈话将与公司任职谈话发生变化。即获得资格后如何保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并签订合规承诺书。列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6、向保监局进行合规负责。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应就合规方面向保监局负责。,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业务财务基础数据失真,包括:保费收入、赔款费用支出、贴费导致的费用不真实性。 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重点:交强险、商业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含4个试点项目)。 理赔难,集中体现在机动车保险分散性业务理赔难。 内控问题。没有

10、将内控执行力作为经营考核的首要内容。,今年行政处罚情况,1至3季度,对产险市场共实施现场检查16家次。共处罚机构11家次,对机构罚款78万元;处罚责任人8人次,其中责令撤换5人,警告3人,个人罚款2万元;下发监管函14份;实施监管谈话3家次、风险提示谈话22家次。,一是,违规少计保费收入。,集中表现为通过签发鸳鸯保单、开具鸳鸯发票、虚假批退、撕单埋单或直接少确认甚至不确认保费等方式截留保费,致使保费收入反映不真实。,二是,虚列经营费用。,突出表现为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和理赔查勘费、虚挂代理业务支付手续费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自有业务支付手续费。,三是,虚增损失扩大赔付金额。,某公司采用自有的2台车辆出险

11、时,通过多定损、多赔付的方式,用于支付公司查勘人员费用、自有车辆更换机油等日常保养以及公司查勘车辆更换公司新标志等费用。,四是,虚假注销未决赔案。,某中心支公司于今年2-6月,以虚假理由注销未决赔案114件,注销赔案金额188.3万元。截止我局检查之日,在以虚假理由注销的114件案件中有49件重新立案,其中44件已结案,5件待结案。这种虚假注销未决赔案的行为,致使未决赔款准备金严重不真实。,法律责任,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不仅违反保险法,而且违反会计法、统计法、反商业贿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有的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二)条款费率报

12、行不一的问题仍然存在。,既有车险,又有非车险;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车险。主要有四方面 如,将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种类为“救护车”,本应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保费1000元),但有的公司按“特种车三”承保(保费1080元);被保险车辆为警车,但有的公司按照“党政机关”承保,导致少收保费。,(三)“理赔难”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理赔时效和服务态度两个方面较差的问题。 理赔时效差和客户服务质量差,是目前车险理赔产生纠纷和形成信访投诉的重要原因。,(四)内控管理薄弱的问题较为普遍,一是,内控制度存在漏洞。 二是,内控执行不严。 三是,信息系统管控不力。,特别强调的内容,从今年下半年起,我局

13、接到多起信访投诉和多个有关方面的情况报告,集中反映成都(彭州)、南充、绵阳、眉山、资阳、乐山、广元、泸州等地出租车、货运车、拖拉机及摩托车等所谓的“高风险”车辆投保难的问题。,后果,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引起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影响了保险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行业大局。 如果我局再接到类似的信访投诉,将按照交强险条例第38条,责令停止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各公司要在考核设计上对这类险种的考核区别对待。,第三部分 新保险法法律责任对照,(一)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

14、,(一)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二)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保险公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三)保险公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违反配合监管义务,新保险法5个数字,新保险法中有5个数字,大家要有深刻认识,即1、3、10、30、60。“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3”表示“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10”表示“确认理赔,10天内要支付赔款”;“30”表示“30天内做出保险责任的核定”;“60”表示“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这都要求切实加强理赔管理。,

15、需要强调的内容,特别是173条新增要对机构和人员采取“双罚制”,对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加大了违反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力度,过去常见的违规行为,现在都是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第173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179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

16、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按照162条和116条第十三款规定,违反保监会的规定要给予“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过去违规现在都是违法,都要移送司法处理,这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武器。,(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处罚责任人员。,2008年保

17、监会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009年保监会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同时要处罚责任人员。,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保险法第136条、第172条 交强险: 承保不按照行驶证载明信息承保; 不符合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相关规定进行费率浮

18、动。 承保不符合投保短期交强险条件的短期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 随意套用费率调整项目,滥用费率调节系数。 不按车辆实际类别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保。 以馈赠险种或零费率承保等方式扩大保险责任。 大型商业保险 试点项目不使用备案条款。 试点项目不严格执行备案费率。 其他非车险业务,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关于交强险业务经营的其他规定,未将交强险和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交强险条例第7条、第38条

19、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条例第14条、第16条、第38条 不足额支付被保险人交强险赔款。 拒绝履行交强险抢救费的垫付(支付)义务。 交强险条例第31条、第38条,关于投标业务,投标业务的界定: 保险机构通过任何方式做出保险报价的业务,包括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 投标业务报价的具体要求 投标业务的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投标业务的监管尺度: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大型商业保险的几个重要概念,大型商业保险 异地承保 共保 统括保单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划分 非车险试点项目 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第四部分 面临的形势和

20、下一步措施,四川经济先于全国触底,高于全国水平,好于年初预期;重建建设加快,引擎效应加强;投资高速增长,企业效益渐好;民生不断改善,社会大局稳定;总体呈现止滑回升,向好发展良好势头。 四川保险业按照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落实“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总体要求,取得了积极成效,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态势。,横向看:差距明显,尽管四川保险业呈现好的发展态势,在全国处于前列,但和四川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还比较明显,与四川坚定不移地着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坚定不移地推进“两个加快”、坚定不移地实施“三个全面推动”的工作要求相比,发展还比较落后。,启示:平稳健康发展,四川正处在

21、加快发展的关键期,重大机遇不容错失,保险业必须乘势而进、拓展空间,为后危机时代和灾后重建后期做好准备,探索和培育新的增长点,同时要解决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早虑而不困。,现在不在这些领域想办法、想对策,在经济危机和灾后重建后期,市场态势平稳,就有可能出现车险业务萎缩、重回手续费恶性竞争的老路,市场规范的努力就可能会功亏一篑。 重点是:西部开发、城乡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恢复和提高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方面、加快城乡住房重建方面、在推进产业恢复发展方面、在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和隐患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显现,车险实施“见费出单”

22、实施“保费批退全额转账支付”制度 “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网上查询”制度 与省行业协会适时推出“商业车险赔案数据库查询制度” “车险费率调整因子明示制度” “车辆购置价统一规范制度”自律措施。,一手抓更高层的可持续发展和破除行业痼疾的市场规范, 一手抓理念执行力的建设和制度技术管控的手段, 努力促进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抓合规,严格准入监管。按照新保险法相关要求,引导公司遵循“发展有需求、管控有能力、经营有效益、高管有人才”的原则,审慎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前严格审查、合规承诺,任职后定期述职,实施全过程监管;推行必要的法规知识测试制度;探索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资格任前公示制,了解听取当

23、地协会意见,主动征求任免意见,接受市场和群众监督。通过严格规范的市场准入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严格市场行为监管。,切实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违规开展中介业务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对一些恶劣的、明显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特别是串通中介造假、进行商业贿赂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发现一个严厉依法查处一个。,根治痼疾出重拳,坚持产险监管和中介监管相结合,更加突出按照新保险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费用包干”或者总成本包干的公司实施重点现场检查,对弄虚作假、虚增成本的中介业务加大检查

24、和处罚力度,督促公司对业务费用、手续费、绩效薪酬等三费建立起科学的考评制度,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具体用途得到管控。,根治痼疾出重拳,坚持监管上下相结合,更加注重派驻监管组完善区域监管体系,保持上下联动,确保监管端口前移、重心下移,今年我局已经对绵阳、内江派驻了监管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暴露出基层保险市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今后将继续坚持这一做法,保持对基层保险市场实施全时全程全面的规范整顿。,根治痼疾出重拳,坚持监管内外相结合,更加突出与税务、公安、工商、审计等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突出建立和完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制,形成规范市场合力。加大打击“三假”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25、,加强办案协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情况通报,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公司治理监管,明年在每次的市场季度分析会上,多次违规、严重违规的省公司负责人和违规机构负责人要进行检讨,向全行业进行合规述职。另外,对于违规情况除了内部曝光外,还要主动向行业外披露,让社会知情公司的管理水平,增大违规成本,彻底整治行业风气。,防风险,构建系统平台,严防承保风险。抓紧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车险平台联网出单,有效防范车险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 非车险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全面实施非车险系统出单和实时销号,遏制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问题。,防风险,手续费实施系

26、统管控及零现金转账支付制度,全部进入系统管理并转账支付,防范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营销人员信息等不法手段进行操作。 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至客户帐户制度,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真正做到业务“严进宽出”,保护好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风险,继续完善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完善理赔服务标准,取消汽车销售机构、汽车修理厂待查勘、代理赔的做法。 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有条件的公司和机构可以先做起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将在全行业全面推广上述措施。,优服务,对立案注销、定损理算、核价核赔、支付赔款、结案时效等各个环节开展模拟测试 全行业将定期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现场模拟测试,将测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试结果,通过公众监督促进公司改善服务质量。 建设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交警“快处”与保险“快赔”相结合的新机制。,综合四川产险市场的规范发展情况,可以归纳为两句话。 一是成效十分显著,必须坚定信心。二是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坚定决心。 坚持“抓合规、防风险、优服务”,构建四川产险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继续推动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Thank You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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