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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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征市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仪人社察建字 号_ :为进一步和谐我市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建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真正体现劳动保障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存在的劳动违法行为,给予劳动保障监察建议。同时要求你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你单位不及时整改,我局将从严查处。一、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1、招用人员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押金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之规定;2、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69条之规定;3、招用人员未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之规定;4、

2、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5、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4条、社会保险法之规定;6、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之规定;7、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8、_; 9、_; 10、_;二、 相应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未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4、劳动

3、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劳动法第100条,拒不整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的第3项之规定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受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并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

4、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_; 9、_; 10、_;仪征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 月 日相关改正措施 1、依法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不合理费用或押金; 2、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培训业务可到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仪征市大庆北路86号)就业培训科(电话:83420044)办理; 3、建立健全企业的规范用工制度并到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招用人员时依法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4、依法和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5、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操作可到仪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仪征市大庆北路86号)二楼业务大厅办理,电话83441917; 6、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7、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有关条款执行; 8、_; 9、_; 10、_ ;(印 章)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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