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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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各院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各院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 票据管理办法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内部财务稽查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内部往来性质的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学院利益以及广大师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所在地税局的相关要求,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财务处和其他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包括各系、部、处、室、研究会、中心等。

2、2、本管理办法中的“收费票据”是指“税务专用发票”、“各院教育收费票据”和“各院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3 、财务处是学院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工作。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一律不准自行印制和使用其他票据。 4、依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和管理费、教材资料费、大学生意外保险费、杂费等,必须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或“职业学院教育收费票据”,并由财务处统一收费。 5、涉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以外的收费项目,收费票据使用规定如下: (1)属于服务性收入性质的收费项目,如对外收取资料费

3、、培训费、会务费、网络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按章纳税。 (2)属于内部往来性质的收费项目,如代收的水电费、暂收的往来款等,收费时须使用“各学院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3)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一律不准使用其他票据,一经发现,由财务处上报领导,提请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发生内部往来性质的收费行为时,原则上须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填制票据及交款手续,特殊情况需要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收费票据领用手续: (1)在填制学院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领用申请表时,须详细说明收费理由和收费项目,加盖部门公章,使用部门负责人、票据管理员签名后,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财务处负责人签

4、字同意后,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领用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2)收费票据管理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按月申报。再次领用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时,须把上次领用并整本用完的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存根联交回,经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检验并注销后,按上列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3)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7、收费票据只限于用票部门使用,严禁私印、借用、代开、转让、倒卖票据,不准拆散使用票据。 8、用票人启用每本收费票据前,如发现缺套(页)、重号、错号、文字印制不清等,须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申请调换。 9、收费票据必须按顺序号依次填制,并用双面复写纸(无炭和机打发票除外

5、)复写,逐项填写清楚,小写封顶用人民币符号(),大写前空位用“人民币”字样,零位填“零”,然后加盖财务印章方为有效,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注销”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撕毁。 10、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票据使用起止时间、起止号码、金额合计、作废票据套数及号码,并加盖会计印章。 11、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或超出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学院相关部门上报领导,提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2、财务处要指定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销工作。因各种原因,需要变动票据管理员时,财务处原票据管理员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并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监交。

6、13、经授权使用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的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要指定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因各种原因,需要变动票据管理员时,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须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程序重新办理收费票据领用手续,若原票据管理员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时,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负责监交。 14、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支票管理办法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1)不能撕毁、破坏或涂改。(2)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碳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鉴完整清楚,支票右上角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3)支票有限期为十天,对已填写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

7、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字报财务处审批,再报领导同意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由领用人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薄上签字,财务处在支票上填好日期、用途和余额后方可盖财务印章。3、各部门领用支票一天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张,如有未用的支票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财务处。4、财务部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5、支票应妥善保管,如因丢失造成学院损失,由经手人全部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支票领用后须在3日内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第二部分 资金使用规定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三部分:库存现金的使用、支票的使用(现金支票、 银行转账)一

8、、库存现金的使用1、库存现金的定义:指由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开户银行合法取得的并由本人直接保管那部分现金,2、库存现金的用途:库存现金只用于学院内部业务,如员工及部门的费用报销,员工及部门的借款或备用金及其他零星开支,3、库存现金的使用条件,原则上报销或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才允许使用库存现金,但考虑到各院地处偏远、取款困难、及报销费用大的特点,1000-5000元可以以现金支付,4、库存现金使用的管理及借款审批程序(1)、报销或借款1000-5000元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备款,5000元以上以支票报销,但必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2)、现金借款后须在5日内报销(出差借支须在返3日内

9、报销)。备用金则在当月内必须报销, 二、支票的使用 1、 支票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现金支票的用途,(我校主要为现金支票)其他暂不做说明 (1)、学院内部业务:如员工及部门的费用报销,员工及部门的借款或备用金等。 (2)、学院外部业务;如应付、预付基建款,应付、预付材料采购款等一些单位往来款项,但金额不易过大,由财务统一安排。3、现金支票的使用条件,(1)外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又无法提供银行账号均可考虑安排支票支付,(2)内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除外,三、银行转账使用

10、规定 1、银行转账的用途,主要用于学院外部业务的款项结算,如上述应付、预付基建款,应付、预付材料采购款等一些单位往来款项, 另员工工资也通过转账。2、银行转账使用条件,外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一律安排银行转账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排支票支付,如对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等(转账必须填写用款说明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方可付款,口头说明一律拒付)第三部分 费用报销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制度 1、本管理办法所指出差,是指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所在地以外区域开会、考察、调研或其他公务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的公务活动。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借支差旅费的,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和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报财务处,由财

11、务处根据出差天数、地域大约所需费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支取。 3、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与工作需要有关的复印费、邮寄费、办公用品费,经审核后实报实销。与工作无关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因违反有关方面的规定而导致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所需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见下表) 地区 级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院级 150元/人 130元/人 110元/人 处级 120元/人 100元/人 80元/人 其他人员 80元/人 60元/人 40元/人 注:1、大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中等城市是地级市,小城市

12、指县级市。2、因工作需要只安排1人出差,住宿必须按2人结算的住宿费可按2人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3、因工作需要安排不同级别2人出差且住同一间房的住宿费按级别高的标准实报实销。4、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超标准住宿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报实销。5、出差期间每人按照30元/天伙食补助,如无住宿费用报销者,按该享受的住宿标准50%支付补贴。出差期间凡由对方安排食宿的无补助。参加会议人员由会务组统一安排所发生的费用凭会议通知单报销。出差时间以车票时间为准,12点前算一天,12点后按半天。(出差期间周末不另外享受加班补助,但可享受等同天数调休。调休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6、出差期间,除院级领导外,

13、一律不得报销招待费,院级领导报销招待费按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实报实销7、驾驶员在同一地区因送、接教职工中午不返校就餐的, 给予10元误餐补助;外出采购大量物资中午不能返校就餐的驾、乘人员每人给予5元补助,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院内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严格按学院预算及管理规定执行,由招待当事人申请,部门主管确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办(或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招待。因工作特殊性确需自行招待时,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预算内的业务招待费,经办人需持有发票、酒店的点菜清单、公务招待呈批单。(在外地须宴请的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宴请,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呈批单)由财务处审核然后报执行领导审批报销。

14、以上手续缺一者,出纳有权拒付。 招待标准:1、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招待标准15-20元/人 2、重要性业务(院领导)招待标准30-40元/人(不含酒水) 酒水费用不超过宴请费用的总额的二分之一 重要领导(县、市以上)招待视情况实报实销。 招待客人陪同人员由相关联部门人员参加。三、员工病事假期间工资标准 1、每次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含期间节假日 下同)每年累计不超过45天,预期未痊愈,即予以辞退。2、婚、丧、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及证明)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60%发放,3,事假、无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及证明的病假一律不发放工资。(按当天全额工资扣除)四、 员工加班实施办法 1、由院部统

15、一安排的加班每人每日发放30元加班费。(自愿不领取加班费者可享受加班同等天数调休,具体时间由所在部门安排。) 2、各系(部)、处、室自行安排的加班(包括法定假日)一律不付加班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调休。 3、寒暑假(待议)五、车辆费用报销制度1、驾驶员申请油卡充值须提供派车单及出车记录表,2、驾驶员不得报销油票,特殊情况须有同车人签字证明说明事由。3、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须提供发票及维修清单,票据上须有办公室及财务人员签字证明六、车辆使用及奖惩制度 1、 教职工确需接送由办公室集中后统一安排用车,并 收取本次出车成本费。(过桥过路费、燃油费驾驶员本次发生的补助费及适量车辆折旧费。) 2、院级领导用车

16、除正常工作及上下班接送外,无特殊情况不得用车3、校车一律不准外借,特殊关系的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车辆领导派驾员负责保障用车。4、 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规出车一经发现即罚款50元,并按违规出车所行驶公里数承担违规燃油费双倍罚款5、驾驶员因违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七、审批程序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查确认; 3、财务处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 八、补充说明1、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 关于教职员工借款的管理制度 为了

17、加强对教职员工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教职员工借款行为,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一、学院教职员工借款,是指教职员工为了完成本院工作,从财务处预先借支资金的行为。(试用人员借款须正式员工签字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偿则担保全额偿还) 二、教职员工的各种借款,依照本规定办理、使用、报账和归还。 三、审批人应严格审批教职员工的借款,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应拒绝。 四、学院财务处作为对教职员工借款的执行、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教职员工借款的办理、报账和催还负责。 五、办理借款额度 1、每笔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因公借款,由借

18、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2、每笔10000元以上因公借款,由领导签字审批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六、办理借款的基本程序 1、借款人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需认真、准确、清楚、完整的填写借款单。对于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楚,内容不完整,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的,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2、送借款人所在单位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核。 3、按第六条规定送审批人签字。 4、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七、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财务处、借款人和审批人对其安全、使用、报账及归还进行共同管理。 1、财务处对因公借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 2、借款人所在部门要

19、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借款进行清查、核对,并对借款人予以提醒,催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 3、借款人所在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借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杜绝因公借款被改变用途或被转借,不允许以公用名义借款归私人使用。 4、借款人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时取得发票并到财务处报账。 5、备用金借款,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其他借款的借款时间为半个月。 6、超过规定期限仍需要借款的教职员工,应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7、凡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账或没有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教职员 工,原则上不允许再借款,并从工资中分期扣还借款。 八、因公借款,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发票和填制好各种单据,

20、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或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九、教职员工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规定的还借款时间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财务处。十、财务处根据本规定做好教职员工的各种借款的办理、管理和催报工作,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借款金额,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或归还。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报账。 十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部分 关于招生期间招生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招生期间招生费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院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本着“重点支持、总体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交通费 1、招生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各省区

21、交通费用费实报实销。 2、因工作的紧迫性,招生人员在各省区需要乘坐出租车的须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报实销。 二、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其规定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的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 招生人员在招生期间各省区发生小灵通话费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四、宣传费、印刷费、邮寄费、录取费、办公费、车辆经费 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发生的宣传费、印刷费、邮寄费、录取费、办公费、车辆经费实报实销。 五、招待费 招生人员因工作需要招待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具体标准参照关于招待费使用的试行办法执行。 六、误餐费报销标准 招生人员在本地、市,按照10元/(天、人)的标准报销餐

22、费。 七、加班补助标准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周六、周日、节日加班的招生人员,给予加班补助0元/天(含误餐费补助10元/天),月底统计,随当月工资发放。 八、招生期间是指每年的3月-9月。 九、招生人员是指招生处人员和借调人员(含司机)。 十、本院学生参加招生工作的勤工俭学费用各学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一、本规定由财务处、招生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部分 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部学生会、团委和学生社团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学生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宣传和正常的办公支出。学生社团应通过开展第二课堂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加强与改善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3、,锻炼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竞争力。 二、学生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学院预算安排。 2、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与赞助。 3、部门自筹资金。 4、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三、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项目定额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原则及办法如下: 1、学生活动经费实行学期定额预算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注册人数,按照10元/生/年的标准 2、系、部学生活动经费实行主任负责制。院(系、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人员要本着“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活动,超出定额的支出不予报销。 院系、部预算指标如有节余,可累积转入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原则上

24、节余不能超过该学期学生活动经费总预算的30%。 3、学生活动费用由院、系部、经办人员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对支出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在预算范围内从财务处预借资金,并应及时报销。 4、系部、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对学生活动经费的捐赠与赞助,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独列账,使用权归接受捐赠单位。 5、经院务会议决定,以学院的名义组织的“开学典礼”、“教师节”、“元旦联欢会”、“毕(结)业典礼”、“校庆”和“运动会”等大型学生活动,由主办部门做出专项预算,报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学院设立“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及院学生

25、会主席等人组成,对院学生活动经费进行集体管理与监督,对领导负责。 五、各、系(部)应建立相应的学生活动经费管理机构,对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定期接受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小组”的检查。 六、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部分 学院收退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办学秩序,加强收、退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地教育委员会收退费若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按照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

26、收费,并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或各学院教育收费票据。该票据作为学院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院按学年收取费用,每年秋季开学时收取该学年的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 三、为了保证学院的办学经费,学生应当按时缴清全部学费和杂费。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未缴清全部学费和杂费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书面申请程序如下: 1、教务处领取离校清单; 2、向所在的系申请并获批准; 3、到教务处审批签字; 4、到学生处退还学生证、胸卡及校徽

27、等; 5、到团委办理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6、到保卫处办理公寓清退手续; 7、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清理手续。 五、学生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确因学院一方造成的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院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和住宿费后,以下同)。 3、学院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

28、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院作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再退还学费、杂费; 5、学生在校期间因严重违反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被学院作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再退还学费、杂费; 6、学生因重大疾病休学的,一般不再退还学费、杂费,重返学校后一年内不再缴费(或只补交未缴清的学费、杂费)。 六、学生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出具离校清单、学费和杂费票据,符合第五条1-6点规定的办理退费,并开具正式票据(红字)。 七、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部分 预付款管理制度 预付款是为了完成一定的工作,在项目没有完成前由学院(以下简称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对方(乙方)的款项。 一、办

29、理预付款的基本程序 1、甲方经办部门取得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宣传、印刷、采购立项计划。 2、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费用审核。若属大额支出须按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3、根据审核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甲方经办部门履行签署合同的手续,必要时合同须进行法律公证。合同除经办部门执一份外,财务处、后勤处各执一份。 4、乙方持合同及经甲方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预付款申请单到甲方财务处办理预付款手续。(预付款申请单上要注明列填内容)5、非特殊物资或教学、行政急需,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 二、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1、宣传、印刷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2、小额物品采购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3000元以上(含)的物品采购

30、按不超过70%货款额度预付款项。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三、预付款方式 1、预付款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转账支票、电汇以及现金(金额较小)方式等。 2、乙方应提供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凭据(发票为主),并且凭据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款单位的名称一致。 四、余款结算方式 1、余款结算方式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执行。 2、经甲方经办部门同意,乙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到甲方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五、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部分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物品采购的管理,保证各项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本着勤俭办学、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

31、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基建等活动需要购置的设备、图书、办公用具、一般组织耗材及其他实物资产。 (注: 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如电教设备、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体育器械、交通工具、计算机、空调、一般文体设备等;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系处、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文物和陈列品等。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二、学院各部门物品采购所需的经费应先报预算,纳入财务处统一审核并集中管理。 三、物品采购实行部门上报、后

32、勤汇总、财务审查、统一参与采购的流程进行操作。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一式三联,由财务处、后勤处和申购单位分别留存),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采购。 四、物品采购的基本方式 1、采购单件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2、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由后勤处负责询价。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售后服务快捷的供货单位,严禁“暗箱操作”。(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报经院委会批准)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处、财

33、务处共同确定供应商。 五、物品采购由后勤处与财务处共同负责采购 六、采购人员须持物品采购申请单,入库单验收单(验收单上必须写清数量,单价,金额),购货发票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凡单位价值达到国定资产标准的一律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一式两份)并写清账单所列示内容,注:若先采购后付款则在办理入库后同样凭物品采购申请单,入库单验收单及欠款购货单经领导签字后及时到财务备案,(若在当月内付款则可不必执行此规定)七、物品领用时后勤人员要填写领用清单,注明领用日期 领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领用部门及领用人员签字一式两份签字后月底送交财务八、物品采购和验收入库过程中的工作纪律 1、不准进行损害

34、学院利益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 2、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回扣”及“好处费”等。 3、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损害学院声誉。 4、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采购物品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包括数量、质量、技术资料以及售后服务合同等),并按规定填写物品验收单(一式两联,一联交采购员保管,另一联由后勤处留存)。 6、采购、验收、保管不能由同一人承担。 7、物品保管部门应建立物品明细账,及时进行登记。同时应定期进行账物核对,确保各项物品的安全与完整。 8、2000元以上(含)的单件物品或批量采购超过20000元(含)的采购业务,

35、付款时原则上应扣除一定比例(一般在5%-15%之间)的质量保证金。待规定使用期间(一般为一个月,长则半年)后仍未发现质量等问题,方可结清所有货款。 九、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因管理不利监督不到位给院方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1、第一次以任何名目收受业务单位钱物在500元(含500元),责任人除无条件上缴所收的钱物,另处以相等金额现金发款并给予警告一次;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由部门负责或分管院领导通知其自动离职。2、以任何名目收取业务单位钱、物在500元以上者,一经接到举报并查实,院方有权追缴所受全部钱、物并劝其自动离

36、职。3、以任何名目收取业务单位钱、物在1000元(含1000元)至5000元者,院方无条件追交其全部钱、物,追究由此给院方造成的损失且给予全部赔偿,并给予相关人员的直接部门领导或分管院领导,给予院方损失金额的10%的现金处罚。4、以任何名目收取业务单位钱、物5000元(含5000元)以上并由此给院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院方除收交全部所受钱、物外,有权向司法机关予以起诉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由院领导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或报董事长作处理。 十、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后勤处共同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部分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低值易耗品是学院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

37、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事业活动的必备物资。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且容易损耗的各种教学、科研用物资,如各种易损、易耗的材料;价值在800元以下,不成批量,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较耐用的各种工具(如计算器、U盘、台灯等)、教具和低值仪器仪表等。 二、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要求,对低值易耗品的预算、采购、保管、使用都应有专人负责(学院以及各系、处、室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做到预算有依据,验收有登记,进出有手续,账

38、目完整,帐物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处统一采购。个别确需自行采购的(数额较小的),需征得后勤处同意后方可办理。购买后应及时到后勤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和建卡手续。 四、低值易耗品采购过程中的资金借支、验收及报销手续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报失、报损和报废手续,由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后勤部门(或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注销。 六、院内各部门调剂低值易耗品,须经调出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部门管理人员到后勤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填制各院资产调拨单)。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易耗品的交还手续,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

39、离岗离校手续。院内人员的内部换岗(即不同部门间的调换),原则上也需按上述要求办理。 七、低值易耗品原则上不予外借(包括本院教职员工)。若确需外借,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后勤处办理外借手续并应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后方可借出。外借办法由后勤处制定。 八、后勤处要定期与低值易耗品领用部门进行核对。每年12月份后勤处(或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都需对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和核对。 九、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对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低值易耗品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管理部门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 十、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部分 设备、物资、工

40、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院各项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学院利益,节约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学院物品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制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工作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严谨、高效。 二、学院招标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下设招标办公室(人员由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三、招标范围:按照国家计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主要对下列项

41、目进行招标: 房屋及建筑物建造、机电设备、电教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独立校园应该设立医务室)、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用品和校服、教材等大额购置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确认与实施。 一般情况下,单件采购在10000元以上(含)或批量采购在30000元以上(含)物资及设备采购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款项和报销。 房屋和建筑物建造工程,均应招标和投标。 四、招标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履行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1)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办公室。

42、 (2)招标办公室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必要时召开项目评议工作会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报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审议。最终按审批权限经学院分管领导或院务会议批准立项。其中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须通过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论证并批准。 2、明确招标方式。高校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高校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宗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相应组织集体研究报经院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邀标或议标一般不少于三家)等方式,但结果须公告,接受监督。 3、公布招标信息。学院招标办公室统一通过

43、校园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公布招标公告。信息公布时间原则上在一周之内,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公布时间(一般应为20天),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书。以招标办公室为主,会同财务处共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不符学院招标要求的投标人要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为投标书接受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 投标人必须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44、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在近两年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国内企业或代理商(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产品型号证书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若是代理商应得到货物制造产家的正式授权书。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条件另行制定。 5、开标、评标与定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现场开标最低价中标”、“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开标初评考察定标”等方式。由招标办公室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标。招标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要充分发表意见。评标

45、后,工作人员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人员签名。 6、公布结果。定标后,须及时公布招标结果。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投标人替代或重新招标。 7、签订合同。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起草书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合同双方签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8、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招标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人应在验收结算单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务部门作为结算依据。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招

46、标项目,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9、款项结算。招标项目款项须在项目结束验收后结算。财务部门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招标登记表、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单等相关凭证,并应符合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部门须根据招投标办公室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材料和招标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进行付款,严格控制超进度付款行为。 五、纪律与违纪违规惩处办法 高校招标工作具有经济利益性、政策严肃性和操作规范性强的特点,为确保投标、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学院利益不受损失并避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需要预先明确招标工作纪律和违纪违规的惩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招标工作的实际,招、投标工作纪律如下: 1、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活动情况和资料; 3、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4、不得擅自开标; 5、不得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标实质性内容、使学校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6、不得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工程和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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