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3895261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74.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学生在

2、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为保证学生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学生一般违纪事件要求二级学院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工部。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如发生新的违纪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

3、分。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四)屡教不改;(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

4、工作;(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第七条违反校规行为发生后,在一年内未被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且在此期限内未再违反校规的,不再处分。此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

5、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组织和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6、学籍处分;(六)凡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社团、反动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通过欺骗、胁迫、煽动等方式组织其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有前款所列举

7、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

8、予严重警告处分;(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到开除学籍;(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

9、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凡打架斗殴,致对方伤者,要承担经济赔偿。第十二条学生存放、携带麻将(牌)及其他赌博工具,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存放、携带麻将(牌)及其他赌博工具,或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10、处分;(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节时者,给予以下不同处分(放假结束后未按时返校的每天按7节计算):(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9节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9节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9节时,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9节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9节及以上时,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80节及以上时,或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节时数,从严处理,开除学籍。第十四条对考生

11、违反考场纪律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详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

12、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前两款给予从重处分;(四)通过网络工具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冒用校园网服务

13、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损坏公共财物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对损坏校园设施

14、、建筑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对违反学院宿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住宿学生未请假擅自在外住宿的一律视为夜不归宿,经查实夜不归宿的,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累加,直至开除学籍,因夜不归宿在校外出现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二)在宿舍内吸烟、喝酒、喂养宠物等行为,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依次累加,直至开除学籍;(三)学生私自从阳台跳出、跳入宿

15、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宿舍内违反公寓安全防火和安全用电规定,使用违禁电器设备,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燃烧杂物等明火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应按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价值给予经济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知情不举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与违纪者同等的处理;(五)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集体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宿舍区内违

16、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杂物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占用床位或宿舍,除责令其必须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累犯累加;(九)在校内非法经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有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对造谣、诬陷他

17、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对干扰、阻碍、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学院教师或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仿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

18、上处分;(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老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扰乱课堂、餐厅、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二)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五)发布

19、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六)存放、携带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七)违反消防安全法,破坏消防安全设施,谎报火情、火警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作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

20、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管理及审批程序(一)处分事件的查实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院保卫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自主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做好调查工作。情节轻微,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核实情况;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可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宿舍楼内的违规违纪行为,

21、由公寓管理科负责调查核实情况,违纪情况调查的记录和结论应尽快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填写处分备案登记表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相应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二)处分意见的告知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本人签收处分意见告知书,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处分决定的形成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2、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直接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

22、理意见。4、学院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5、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件,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6、二级学院形成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需要向学生处报送以下材料:(1)违纪学生处分备案登记表(2)二级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3)事实认定材料(4)当事人的陈述材料、检查(原件)(5)拟处分意见告知书7、学生处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关于处分的备案材料,警

23、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报主管院领导签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拟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拟公文送院长办公室印发“津轻职院学字号”的处分决定文件。(四)处分决定的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院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签收处分送达通知书,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并加发挂号信,挂号信回执留存备查。(五)违纪处分的申诉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2、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24、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5、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6、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六)处分决定的备案1

25、、学字号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处备案。2、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委备案。(七)处分材料的归档对学生处分的备案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八)处分的终止和解除违纪学生受到处分后,应定期、主动地向辅导员汇报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每月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填写处分备案登记表报学生处三个月后,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填写处分备案登记表报学生处六个月后,本人提出书面终止处分申请,填写终止处分登记表,经考查,未发生新的违纪,并且表现较好者,由辅导员、所在系系书记签署同意撤销处分意见后,报学工部签署意见,在期限届满

26、日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在毕业年份的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按正常处理又适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可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具体如下:1、留察期满,由学生本人递交解除留察的书面申请。填写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备案登记表。2、班级对其在留察期间的表现做小结、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签名。经研究决定系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后,报主管院长。3、经学院召开院长会议,讨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具体意见,由学院领导签字批准。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或解除,但必须逐级报主管院长批准。九、关于对违纪

27、学生的教育学院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加强关心和教育,各系要跟踪管理,辅导员应定期同违纪学生谈话,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明违纪处分的严重后果,督促其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可将学生在校的违纪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共同教育学生。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不再重新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院对教育考试

28、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本着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是指国家级考试【大学生英语四六级、AB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职业技能鉴定【劳动部的职业技能鉴定、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行业职业技能考试】,由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实践课考试等(含上机考试)。第三条对参加教育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考试违纪,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29、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考试作弊,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

30、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以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拿取他人试卷或对他人拿取自己试卷不予制止的;(四)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其他作弊行为。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严重违纪作弊行为,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

31、成绩的;(二)委托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四)组织作弊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对考试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八)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和考试设施的;(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试卷答案考试时间不在规定考试时间内的(计算机平台考试);(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十二)其他严重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章违

32、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上述违纪、作弊及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及时填写考场记录。第八条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即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并经学生本人确认后,由考试工作人员将违纪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考生写作弊经过和检查认识,听候处理。第九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及相关资料上报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于当日核准学生违纪事实、退还考生作弊工具后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转交学工部,由学工部按本规定的处理办法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处理结果公布。第十

33、条 学工部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将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下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考试中,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如本规定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的有关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优秀集体 评选

34、办法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对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生。第二条 本办法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与实施。第三条 学生处、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接受全院师生的建议与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内容相悖,以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为准。第二章 个人奖励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一)奖学金评选范围及条件:1、凡在我院按时注册、享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选。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35、的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公民道德规范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为良以上。(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4)学生学年成绩计算方法:学生学年成绩(M)包括专业课程成绩(Z)和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L);专业课程成绩(Z)为一学年所有专业课程成绩的平均值(百分制),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L)为一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学生学年成绩(M)=专业课程成绩(Z)80%+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L)20%。3、特别奖学金评比条件:(1)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在院

36、级以上文艺汇演、书画比赛中获一等奖者。(2)刻苦钻研专业知识,获得校级以上重要发明、获奖论文。在校级以上的专业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与集体成员。(3)在校级以上运动会比赛项目中获个人前三名、集体前六名。(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1、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通报批评、违纪、行政(刑事)处分者。2、学年内必修课(包括体育课)不及格者。3、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且不积极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者。第六条 优秀大学生评比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关心时事政治。2、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

37、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纪作弊行为。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专业课程成绩(Z)在70分以上(班内排序在先)并且学年学生综合量化成绩在良以上。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见义勇为有突出实际表现者。5、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性”活动。尊敬师长,关心他人。6、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娱活动,爱护公物。讲究个人卫生,宿舍卫生好。7、人际关系和谐,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情趣高尚,乐观向上,同时具有良好的环保意识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1、具备优秀大学生的基本条件。2、认真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且紧密联系实际,有创新精神。3、主动承担社会和班

38、内工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4、善于和同学沟通,关心他人,能协助辅导员做好后进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在集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5、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 十佳优秀大学生评比条件1、本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2、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3、对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考试没有作弊现象,专业

39、课程成绩(Z)在80分以上,量化考核成绩优秀。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注重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第九条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1、学年内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2、志存高远,热爱祖国,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服务集体,能维护学院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稳定,能积极大胆的开展工作。并且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院、系和班级做出突出贡献。4、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各科成绩良好,综合量化考核

40、优秀。第十条 自立自强标兵评比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2、热爱集体,自立能力强,奋发进取,生活俭朴,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并表现特别突出的。3、能够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青春风采,为当代大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和扶贫济困的民族精神。4、能够在逆境中成长,事迹感人。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自信自强,不怕困难,有较强的耐挫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5、勇于克服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拼搏进取,事迹突出。6、面对家庭的贫困,面对自身的疾患或残疾

41、,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或挫折,不甘消沉和自暴自弃,能够以巨大的勇气接受生命的挑战,自强自立,用执着和坚持在逆境中飞扬,在逆境中创造奇迹。第十一条 爱心服务标兵评比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无私奉献。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服务于社会,文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志愿者的良好形象。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能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3、关心同学,乐于助人,能够积极主动帮助在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同学。4、能够不计个人所得,尽己所能付出爱心,关注并帮助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组织各种爱心捐助活动、帮残助困、义务支教等活动。5、长期坚持参加

42、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且成效突出,事迹感人。(服务时常不能低于60小时)第十二条 技能标兵评比条件1、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之外有一技之长,且成绩优异,取得高级(含高级)以上技能资格证书的。2、获得技术创新认定,如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等。3、除在校学习外,能够以自己的专长服务社会、服务学校且取得成果。4、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动手能力强,勇于刻苦钻研技能,且成果显著。5、在半工半读或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受到实习实训单位技术技能方面表彰的。第三章 集体奖励第十二条 优秀集体评比条件1、本集体负责干部以身作则,开拓创新,努力拼博。坚持原则,有团队精神,模范带头作用好。2、本集体主要负责干部在工作

43、中起到核心作用,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有正确的努力目标,形成民主、团结和奋发向上的良好气氛,有较强的集体凝聚力。3、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任课教师对该班的评价良好。4、本集体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5、学习风气浓,学习目的明确,能开展互帮互助活动,集体内学习成绩普遍优良。6、本集体风气正、纪律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本集体成员课堂教学出勤率高,旷课迟到现象少,关心本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友爱。开展义务奉献活动,成

44、绩突出,课外社会实践能够坚持不懈。7、本集体成员卫生面貌好,教室和宿舍经常保持清洁,有计划地开展文娱活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8、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在学院正式注册一年以上。组织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推优对象总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5%。组织内成员中青年志愿者比例不少于20%。第十三条 十佳优秀集体评比条件1、学年获选优秀集体称号。2、本集体要坚持自身建设,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集体的自身建设,集体的成员无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 3、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有威信的、团结的学生领导集体,工作有创新,有实效。能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活动,影响良好,辐射能力强,成绩突出。 4、积极开

45、展各项学生集体组织活动,有品牌、有特色、效果好、受欢迎,有全局观念,能积极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5、各学生组织在学年内工作必须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学年有工作总结。6、本集体内部应经常开展活动,每个月至少一次,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参加本年度评比。 7、开展的各项活动宣传要及时、到位,能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层次地宣传报道,充分展现自身特色。8、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在学院正式注册一年以上。第四章 奖项的分配及比例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及评选办法(一)奖学金的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项。一等奖学金 按班级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 按班级人数的10%评定。三等

46、奖学金 按班级人数的10%评定。(二)奖学金评选办法:1、由学生本人根据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提交各系,各系向学工部推荐。2、特别奖学金也可由学工部、团委等部门提名推荐。由学工部、教务处对获奖候选人的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与考试成绩进行复合。3、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年度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院办公会议批准。4、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及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将存入学生挡案。第十五条 其它各级各类优秀学生评定等级及评选办法1、各系及学院学生组织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学院的评选标准、程序和要求评选。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将被推荐

47、的优秀学生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大家监督。2、对于获选的各级各类优秀学生,学院将颁发奖励证书及给予一定奖励。3、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班各评选一名学生。4、“十佳优秀大学生”、“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在学院范围内各评选出10名学生。5、“自立自强标兵”、“爱心服务标兵”、“技能标兵”根据评选条件各推荐出20名。6、被推荐的学生填写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注明推荐类别,一式二份),同时将各类推荐学生列出名单和2000字以上的推荐材料一并报到学工部。第十六条 优秀集体评定等级及评选办法1、各系及学院学生组织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学院的评选标准、程序和要求评选。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将被推荐的“优秀集体”、“十佳优秀集体”的候选集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大家监督。2、对于获选的各级各类优秀集体,学院将颁发奖励证书及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