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4.A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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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2010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院(系)别 经济系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 级 国专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二一年六月原 创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尊重知识产权,并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签字): 日期:2010年6月 2日 学院毕业论文

2、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以及学术界等普遍知悉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UCP600顺应国际贸易发生的诸多变化,通过对UCP500的修改,旨在是促进信用证业务发展。在信用证包含租船提单条款时,商业欺诈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最终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不影响信用证灵活和高效的基础上保持应有的警惕,防范相应风险。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探讨UCP600租船提单中关于开证行的责任和对租船提单信用证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开证行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关键词:信用证,开证行,租船提单,风险防范AbstractLetter of cred

3、it is a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surance, banking, and academia generally known to a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UCP600 comply with the many changes occurr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rough the UCP500 changes,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credit business.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containing terms of ch

4、arter party bills of lading, commercial fraud uncommon. This requires commitment to pay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ing Bank does not affect the letter of credit on the basis of a flexible and efficient to maintain due vigilance and guard against the corresponding risks. In this paper, th

5、e letter of credit issuing ban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CP600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ing bank charter bill of lading and the letter of credit requirements, and the Issuing Bank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the use of UCP600 explained to avoid their own risk to be

6、tter serve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Letters of credit, The issuing bank charter, Bill of lading, Risk prevention目 录前言11 UCP600关于租船运输及租船提单的明细性规定21.1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及分类21.1.1 定程租船21.1.2 定期租船21.1.3 光船租船21.2 UCP600对于海运提单的公式化规定21.2.1 海运提单的功能31.3 UCP600下的租船提单31.3.1租船提单的定义31.3.2 UCP600下租船提单必需的条件32 UCP600租船提

7、单中开证行的责任52.1关于开证行的定义52.2开证行的责任52.2.1 开证行的一般性责任52.2.2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53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风险73.1 租船提单的性质所产生的风险73.2 租船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对开证行的风险74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对于风险的防范84.1 租船提单中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选择不同术语时的风险防范措施84.1.1 租船合同的定义84.1.2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FOB术语时的风险防范84.1.3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时的风险防范94.2 在审核租船提单时开证行应兼顾租船合同信用证的内容9结论11致谢12参

8、考文献13I学院毕业论文前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以及学术界等普遍认可的带有某些西方逻辑思想的国际结算规则。现今,运作多年的UCP500已不能适用国际贸易中已发生的诸多变化,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利于信用证业务发展的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UCP600无论在结构逻辑还是内容上都对UCP500有较大修改,毫无疑问,这些修订对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信用证契约的承诺人,开证行就更应该熟悉新惯例,对自身利

9、益进行保护。1 UCP600关于租船运输及租船提单的明细性规定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1.1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及分类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

10、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1.1.1 定程租船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

11、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1.1.2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租船。1.1.3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因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挂靠港口,所以通常是采取租船合同形式为依据。1.2 UCP600对于海运提单的公式化规定UCP600第20条用繁琐列举的方式对海运

12、提单进行了公式化规定。其庞杂且令人费解的关于提单的规定完全可以用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来理解,即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收受或者装船,并由承运人据以在目的港交付所运货物的凭证。1.2.1 海运提单的功能海商法中对于提单的定义明确了提单的三项功能: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

13、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可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结算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当然也是UCP600重点调整的地方。1.3 UCP600

14、下的租船提单租船提单信用证作为海运提单的一种,因其具有比班轮运输提单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UCP600第22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1.3.1租船提单的定义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接管或装船后,承租人或发货人通常要求出租人、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用以结汇。这种提单通常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即租船提单。1.3.2 UCP600下租船提单必需的条件UCP600第22条a款规定,无论租船提单的称谓如何,只要提单包含有其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指示,即构成UCP600下的租船提单,但必需的条件是:1、租船提单必须由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东或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

15、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主签署提单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主的名称;2、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3、注明货物由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卸货港可以按信用证中的规定显示为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4、系仅有

16、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约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租船合约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显然,UCP600第20条和第22条仅仅是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机械地进行了罗列式的规定,即对早已为人所知悉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下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太多的提及。 2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责任是极其重要的,开证行在履行开证和议付等行为产生的责任,在UCP600中第7条被清晰而严谨地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2.1关于开证行的定义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

17、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2.2开证行的责任UCP600第7条关于开证行的责任与第20、22条关于租船提单银行的责任采用的是分割开来各自进行规定的方法,这就要求既要掌握开证行总责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单下的分责任,不能将这种双重的责任分开来理解。2.2.1 开证行的一般性责任开证行是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的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对进口商有效防范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非常重要。首先,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会给进口商提供建议和帮助,把可能产生的风险消灭在萌芽中;在收到出口商的单据时,开证行认真审

18、核单据内容,向出口商提示单据中存在的全部不符点,征求进口商的意见,同时提示进口商对外拒付的时限要求,维护进口商的利益。因此,进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选择资信良好、业务人员素质高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尤为重要。2.2.2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UCP600第7条a款规定了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五大种类情况,即只要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一)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二)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三)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四)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

19、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五)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虽然是上述仅仅五个明细条款,但其中包括的银行必须付款的情形却是九种情况,而第7条a款又无补充性的兜底条款,可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被严格界定的。第7条b款规定了开证行对提交的相符单据的付款责任起始时间,即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也就是说,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就不可避免地受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的约束,只要相符单据交到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就已经形成。第7条c 款,规定了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

20、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依据第7条c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UCP600在确定开证行有义务偿付已付款的指定银行的同时,保护了被指定即期付款行、被指定远期付款行、被指定的承兑行和被指定保兑行的利益。很明显,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适用于信用证结算的所有方面,当然也包括适用UCP600第22条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3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风险 租船提单本身的性质、租船提单中存在的“并入条款”以及开证行在盲目审核租船提单而不

21、考虑租船合同的内容,这些都必然会增加开证行的风险。3.1 租船提单的性质所产生的风险租船提单上面只列明货名、数量、船名、装货港和目的港等必要项目,提单背面没有全式的详细条款,是一种略式提单。由于租船提单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提单上记载如与租船合同有抵触,原则上属无效。因此,租船提单并不完全属于物权凭证。租船提单对进出口双方和开证行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出口方负责租船,对开证行而言,虽然持有提单,但对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样不易掌握货物。3.2 租船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对开证行的风险租船提单中存在的“并入条款”问题使非租船合同的发货人、收货人和开证行等主体,在不知情和增加结算风险

22、的情况下被动地受他人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在承租人手中只是作为出租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提单不再起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提单发生转让时,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提单,则其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记载,并受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量避免在提单发生转让时承担与租船合同不一致的义务和责任,常常在提单中载有租船合同某些内容的条款,称为“并入条款”。其结果是使非租船合同的发货人、收货人和开证行等主体,在不知情和增加结算风险的情况下被动地受他人租船合同的约束。4 UCP600租船提单中

23、开证行对于风险的防范开证行在租船提单中承担的风险及其防范因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为加强风险防范,还应共同提高审核租船提单及租船合同信用证的能力。4.1 租船提单中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选择不同术语时的风险防范措施UCP600第22条b款规定,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这一条款的规定无疑加大了开证行的风险。开证行在租船提单中承担的风险及其防范因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4.1.1 租船合同的定义租船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规定承租人以一定

24、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各项以条款形式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租船合同分为定程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简称程租约(Voyage-Charter-Party)和期租约(Time-Charter-Party)。4.1.2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FOB术语时的风险防范依信用证原理,信用证已经开立,就独立于国际买卖合同。信用证在法律上适用UCP600,而国际买卖合同适用国际买卖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成文法和判例等。但不可否认,信用证与国际买卖合同虽然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彼此影响。信用证与国际买卖合同不符合导致买卖合

25、同的修改、信用证的拒付,直接导致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问题。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FOB术语时,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租船,而买方又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见,买方的资信对开证行的支付风险影响较大。在FOB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用自己租用的船舶运输货物,即船舶出租人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之间依据的是租船合同,而船舶出租人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之间依据的是船舶出租人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多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提单关系多受到国际海运条约和国内法强行法的规定。在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冲突时,表面上看,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知情的卖方风险较大

26、,但在信用证结算时,开证行只要在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时,依据UCP600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最终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责任。显然,在FOB租船提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向买方开立信用证时应谨慎评估买方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会声誉,减少风险投资型信用证的开立,要求买方在开证行开设基本帐户并在该帐户存有足够的用于信用证支付的资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1.3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时的风险防范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术语时,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船舶出租人签定租船合同。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船舶出租人的船长或其代理人应签发的提单,不

27、得制约上述的租船合同。开证行在CIF和CFR租船提单的情况下,除了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信誉的同时,还要兼顾租船提单中船舶出租人资信情况。因为一家资信值较高的船公司在赋予其船长及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权利的同时,能严格要求船长及其代理人不得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则。在租船合同的租金与提单规定的运费不一致时也会产生争议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解决机制,多数情况下是要求船舶承租人与船舶承租人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协议,必然影响货物的运输和信证行的结算。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

28、用提单。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从法律的价值取向看,这是加强对船舶承租人保障、不利于船舶承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为CIF和CFR卖方,即船舶承租人为了让船舶出租人对质量有问题的货物开出清洁提单,往往同意船舶出租人提出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要求,侵犯了不知情的CIF和CFR买方的利益。结合上述情况,开证行在审单时应重点查核CIF和CFR租船提单和评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船舶出租人近年的资信情况。4.2 在审核租船提单时开证行应兼顾租船合同信用证的内容与UCP500第25条b款一样,UCP600第22条b款规定,银行仍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

29、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该条款之所以历经多年没有一点变化,其理由是开证行是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机构,不具备审核租船合同的法律专业能力,因为租船合同包含较多的合同法规定、复杂的运输条款以及国际承运惯例。显然,上述理由与租船运输的发展相抵制,而开证行应提升审核租船合同的专业能力。UCP600第22条b款规定的银行不审核租船合同与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提单中载明适用租船合同条款时优先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形成冲突。若开证行在盲目审核租船提单而不考虑租船合同的内容,必然会增加审单的风险。在航运实践中,租船提单采用的是简式提单,其内容比班轮运输提单要少的多,有关运输的事项多依据租船合同的规定。UCP600

30、第22条b款规定是不利于信用证的健康发展,是一种妥协性和消极性的规定,应将该条款取消或修改。因此,开证行为了自身信用证业务快捷和高效运行、应提升审核租船合同的法律专业能力。 总之,UCP600第7条关于开证行的责任与第20、22条关于租船提单银行的责任采用的是分割开来各自进行规定的方法,这就要求既要掌握开证行总责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单下的分责任,不能将这种双重的责任分开来理解。此外,开证行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对包含租船提单内容的信用证进行风险防范,加深对UCP600第22条b款的理解以及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归档式的管理。但开证行的这种风险防范不能影响信用证的灵活高效,因为国际贸易领域对效率

31、要求很高,若开证行的效率过低,必然促使贸易主体寻求具有一定风险但效率极高的电汇(T/T)。开证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大审单部门的人员投入,在提高审单效率的同时又能防范租船提单信用证的风险,对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大有帮助。结论UCP600顺应国际贸易发生的诸多变化,通过对UCP500的修改,旨在是促进信用证业务发展。在信用证包含租船提单条款时,商业欺诈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最终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不影响信用证灵活和高效的基础上保持应有警惕,防范相应风险。UCP600使开证行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运用这一新惯例,减少自己在UCP600租船提单中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开证行特别关注的课题。致谢在本论文的写

32、作过程中,我的导师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我受益终生。同时感谢所有教育过我的专业老师,你们传授的专业知识是我不断成长的源泉也是完成本论文的基础。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毕业论文的完成,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参考文献1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娄钰:UCP600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影响,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3)4 程军、贾浩:UCP600实务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5 王善论: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国际商报,2007-01056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年(卷期)2008.97 Kuehnlw M R, Peeken H, Troeder C et al. The Toroidal Driv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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