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方式及防范对策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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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 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 者 签 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 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

2、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

3、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指导教师评阅书指导教师评价:一、撰写(设计)过程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5

4、、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指导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年 月 日评阅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价:

5、一、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评阅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年 月 日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一、答辩过程1、毕业论文(设计)

6、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评定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

7、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年 月 日教学系意见:系主任: (签名)年 月 日第一章 绪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外贸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已成飞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国际贸易的行列。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信用证以其特有的长处,必然为大多数贸易结算所选择和应用。但是,很多人对信用证还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含义、作用、特点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进行探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75-85%,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

8、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第二章 信用证诈骗的形式、现状及其成因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由其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说,信用证乃是申请人的代理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信用。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在国际贸易

9、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为,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会感到买卖的风险和金融上的不便。在采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出口商能否交货或所交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会有所担心,这无疑是在冒着极大的商业风险。同时,预付货款又增加了进口商金融上的负担。如先发货后付款,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出口商又会担心对方不付款或不如期付款。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或请银行贴现或押款托收汇票等结算方式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不便,随着信用证的出现而基本得到了解决。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

10、于商业信用,故较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即可确保收款。而且在货物装运前,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通过押汇可及时收取货款。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进行信用证的贸易,因而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而且申请开证时只需用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这就减少了资金的占用。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制约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

11、需的单据及证件。由于给了出口商以信用证之便利,可以避免卖方在商品价格中加算付款危险增额,即能够以最有利的低价进口商品,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的责任只是保证付款,而不必先贷出资金。出口地的议付行有了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商付款。这不仅方便了进出口商的双方贸易,银行也从中获取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由于银行的保证作用,从而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展。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申请做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而进口商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

12、单付清差额。2.1 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和表现信用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或对银行的诈骗。具体有以下信用证诈骗方式:2.1.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描绘、复制、影印等方法依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的银行名义开出的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诈骗信用证项下货款的

13、行为。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既包括代表货物产权的单据文件,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等,也包括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文件,如运输凭证、邮件收据等。信用证作为付款的书面承诺,只要求单证相符。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加以使用,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后加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使用。2.1.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这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无效的或被撤消的信用证。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关条例,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有:超过信用证有关日期的信用证、无必备条款的信用证、无密押的电开信用证等。信用证的日期包括开证日、通知日、装运日、提示日、有效日等,这

14、些日期的规定,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生效、失效时间及信用证本身是否有效。没有这些日期或超过这些规定日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信用证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各方当事人就不能再依此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再使用。如果行为人明知信用证已作废,而仍然加以使用,就属于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1.3 骗取信用证诈骗财物这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真实的贸易基础情况下,以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银行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为其开立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开证申请人骗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骗取信用证等,其中表现最为广泛的是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共同实施诈骗,即开证申请人(进口

15、商)与受益人(出口商)相互勾结,编造虚假的进口协议,由所谓的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再由所谓的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虚假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开证行承兑后,交单行就应受益人的要求作了贴现,贴现后卷款潜逃或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用新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贴现款支付以前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2.1.4 其他信用证诈骗方法这主要是指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即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单方行为而失效。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实践中常见

16、的隐蔽性条款有: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不具体规定装船的确定日期,而是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但开证申请人于信用证有效期内迟迟不发出装船指示;信用证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等需待开证人通知或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等等。显然,这些条款受益人无法单方作到,如同陷阱一样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而遭到拒付等,当受益人为此奔波时,货物或预付金已失去控制,而信用证则逾期失效。2.2 信用证犯罪的现状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

17、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虽然无法精确统计究竟发生了多少起信用证欺诈案,但毋庸置疑,利用信用证欺诈,每年可使犯罪分子获取数亿美元的纯利。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欺诈案中被诈骗了4.36亿美元。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更有美国人格兰兹所为的“90年代的杰作”,其自称是“欧洲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票券私人发行员”,编

18、造一个只存在于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信用证市场,买进或押出信用证骗钱,据估计总“营业额”可能超过5亿美元,其中英国救世军被骗1000万美元,全美教堂理事会被骗了800万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骗1900万美元,连远在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都跑不掉,被骗1300万美元。数额之巨,惊动了美国联邦机构包括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局和美国证管会。俄罗斯、英国、古巴等许多国家也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披露于报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

19、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信用证诈骗犯罪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

20、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近几年,日益严重的信用证欺诈案,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各国也都纷纷采取措施,有些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防止国际贸易及金融欺诈犯罪的法律,有的国家专门成立了防止国际贸易和金融欺诈的机构,打击此类犯罪。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

21、定,首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以加强对诈骗者的刑事制裁。1997年新刑法肯定了这一规定。同时我国海事法院也开始受理诸如预借提单、伪造提单等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侵权诉讼,以期从民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求得经济补偿。同时亦有国内受害者被迫向外国法院起诉。在1998年至2002年间,人民法院重点打击了涉外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等犯罪。共审结案件7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近9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3倍,给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人民法院五年间共审结信用证诈骗案件近3万件,判处犯罪分子万余人。其中,100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相对于98年之前,犯罪数量

22、明显增高。表1:我国9098年间由于国外信用证诈骗所遭受的损失信用证诈骗影响的部分省市信用证诈骗案件数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北京3247681万元深圳84864.8亿元广西11601.12亿元湖北14812.24亿元云南3738700万元广州23271.7亿元天津10829000万元上海13422.46亿元宁波9861.01亿元资料来源:出自国际经济犯罪年鉴1998年12月图1:世界各大洲信用证诈骗犯罪比例分布图资料来源:出自国际经济犯罪年鉴1998年12月2.3 信用证犯罪的成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

23、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

24、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

25、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

26、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第三章 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及防范措施3.1信用证诈骗防范措施总述1对外商的资信要做深入的调查。资本到底有多少,过去有没有什么不好的历史,资信可靠才与其往来签订合同。2必须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配备足够的外贸专业科技人才,如果

27、没有懂外贸的人才,必须请有经验的外贸专家作咨询或作顾问。3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大多数伪造的单据是十分粗糙的,它们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忙中出错以及知识和经验不足。4外商通过银行将提单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有三天时间审查单据的真伪。进口商应委托有经验的外贸专家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国际海事局与世界各地港口有业务联系,三天之内能答复提单真伪,如提单属实才可付款,不属实则停止付款。5贸易中要少用第三者提单,一则中间环节多了增加费用和成本,二则容易被第三者诈骗。6要保证装运的是合同所订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专业声望的检验的公司签发装船证

28、书,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对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验以及监装,是防止国际贸易诈骗的有效办法。3.2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3.2.1 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软条款”的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

29、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3.2.2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

30、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3.2.3 对信用证生效的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

31、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3.2.4 信用证“客检条款”的设置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3.2.5 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案例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

32、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

33、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

34、保金汇往申请人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货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

35、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3.3 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3.3.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

36、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3.3.2 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

37、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本文认为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第二、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

38、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做出判断。第三、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辟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3.4 利用假单据进行的诈骗及其防范措施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如国内A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

39、司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

40、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本文认为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第一,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第二,签约后,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

41、以挽回损失。3.5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3.5.1跟单信用证诈骗案例1.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

42、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

43、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2.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

44、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上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收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

45、该中行设法与美洲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案。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渣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3.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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