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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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一、 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美国的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二是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调解;四是我国的简易程序。各国简易程序的设立都是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而设立的,根据各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为取各国程序实践之精华,结合本国的国情,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的简易程序,在目标上既要考虑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护人权,建立多元化

2、的简易模式,以真正地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统一。目前来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其六种简易程序可以针对各种性质、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适用,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适用,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和检察官的意见决定各种程序之间的变更,当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适用某种简易程序的权利,大大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机会。另外,该程序的适用有效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其与诉讼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统一,解决了司法拖延和积案的问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说意大利的这种多元化模式是对繁简分离思路的进一步拓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际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二、 对各国简易模式之

3、评价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华,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从以上介绍的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模式,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模式,鉴于此,对比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国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大趋势的差距。三、 综述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就我国现存的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比较世界各国的简易模式,我国该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模糊不清;2、在简易程序的启动和转化上没能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和放弃的权利;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中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把适用简

4、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并以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而被告人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审判,却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使之处于一种消极等待国家机关处理、被动承受国家专门机关定罪或科刑的客体地位。简易程序的书面化、间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足以见得,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3、公诉人不出庭破坏了控、辩、审三方支撑的诉讼结构;4、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5、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不甚理想。张品泽在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一书中阐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少,其中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更少。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有的审判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一人独任,宁愿合议制三人共同负责;有的领导对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放心,怕出问题,不愿放权;一些法院为了避免征得检察院同意时,两院扯皮,拖延时间,通常检察院不建议,法院也不主动提出。种种因素的制约使简易程序难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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