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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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劳动与安全管理处、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1步提高劳www。lwkoo。cn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www。lwkoo。cn28年4月108日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

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2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第3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4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度。第5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第2章 管辖第6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深府2002200号文件规定的劳动管理事权划分方案确定

3、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第7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各大队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市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权:(1)投诉、举报案件www。lwkoo。cn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2)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工行为发生地不1致的,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3)主动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4)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案件,由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

4、;(5)特区内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直通车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由4大队管辖;特区外市局以上领导批示的、越级集体上访的案件由4大队协调、移送、督导和反馈。区辖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工行为发生地不1致的,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区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第8条 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5、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管辖。第9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办理下列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的案件:(1)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2)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区劳动监察大队认为本级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的,可以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第3章 分派第10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网络监察部门或指定专人(以下称网监责任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案源进行分类,形成待办案件,登记后及时分派至承办部门或直接分派至主办监察员办

6、理。第101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源包括:(1)信访部门转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2)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的、监察纪检部门通过媒体或直接交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3)管辖权转移或请求协查的案件材料; (4)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5)通过日常巡查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6)通过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第102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案源进行如下分类,形成待办案件:(1)凡包括涉案劳动者或其代理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等内容的案源,为投诉案件;(2)凡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违法行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

7、及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案源,为举报案件;(3)通过接收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的案源,为现场突发案件;(4)通过日常巡查、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用人单位信息获取的案源,为主动监察案件。第103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待办案件进行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待办案件登记表,对需反馈的案件按规定设定反馈期限,并按照管辖范围提出拟分派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对于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案件,网监责任人应当自接收、获取案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类、登记并报批。对于现场突发案件,网监责任人应当在接收当日及时登记并报批。确属重大紧急的,经请示领导,网监责任人可以登记后直接分派,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承办部

8、门因情况紧急未经网监责任人登记、分派而径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补办登记手续。第104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在领导批准当日将待办案件分派至承办部门或主办监察员。承办部门认为需要转派的,应当及时报网监责任人,网监责任人经核实后应当及时转派。第105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已分派案件进行监控,催办预警案件,督办超期案件,必要时发出预警(督办)通知书。第4章 调查处理第106条 网监责任人将案件分派至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应当在接件当日指定主办监察员办理。第1节 立案第107条 对于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自接到投诉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下列立案条件: (1)违法行为

9、发生在两年以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108条 主办监察员经初步调查确认投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确认之日立案。主办监察员在初步调查期限内未能确认投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初步调查期限届满之日立案。第109条 对于除投诉案件之外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在办理过程中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第210条 主办监察员立案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提出拟立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

10、案之日。第2101条 对于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经初步调查确认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下列方式办理:(1)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案件,应当在确认之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提出拟反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2)对于被投诉用人单位不明确,或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投诉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投诉材料;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提出拟反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第2节 调查与检查第2102条

11、 主办监察员办理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2103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2104条 对于已立案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和投诉者双方进行必要调查,不得仅根据对1方的调查认定事实。用人单位和投诉者对同1事实存在证据差异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充分调查,必要时可进行质证。第2105条 主办监察员经调查、检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拟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下称限期

12、改正指令书)并按规定送达,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限期改正。改正需时较长的,主办监察员应当设定合理的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主办监察员应当调查用人单位的改正情况,确认改正结果。第2106条 主办监察员办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提出拟行政处罚(处理)意见。 主办监察员经调查、检查,对违法用人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拟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以下称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按规定送达。 用人单位在被调查过程中或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主办监察员必

13、须充分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 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主办监察员不得因用人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第2107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1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主办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2108条 主办监察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提出拟处罚(处理)报审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拟处罚(处理

14、)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审理部门。第2109条 主办监察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6)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7)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8)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9)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主办监察员撤销立案应当填写劳

15、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拟撤销立案报审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拟撤销立案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审理部门。第310条 对于除投诉案件之外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且未立案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巡查归档表,提出拟归档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拟归档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归档。第3101条 在调查进行期间,因发生下列事由之1导致不能行使调查权的,调查中止:(1)用人单位搬离原址且无新址线索,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2)非法用工组织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

16、相关义务承受人的。调查时效从中止调查的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第3102条 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设定了反馈期限的投诉、举报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在案件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完成调查;主办监察员在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尚未完成调查的,应当提前书面说明情况,及时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3节 反馈与回复第3103条 对于投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全部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性反馈;对个人诉求事项应当明确认定、逐条反馈。对于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原则性反馈。第3104条 对于除主

17、动监察案件之外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自领导批准拟处罚(处理)、拟撤销立案报审或批准归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报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所在承办部门反馈网监责任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反馈网监责任人。第3105条 对于设定了反馈期限的分派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反馈期限内进行反馈。承办部门在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尚未得出调查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得出调查结果后再进行反馈。第3106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反馈(不含办理进展情况反馈),网监责任人应当自接到承办部门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

18、内提出拟回复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1)投诉事项已全部涉及;(2)投诉涉及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收取财物等财产清偿诉求事项已明确认定并有具体处理意见;(3)举报的监察事项已全部涉及并有原则性处理意见;(4)现场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的内容具体、明确。网监责任人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承办部门的反馈内容回复转办、交办部门或直接回复涉案当事人。第3107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网监责任人经领导批准可以将反馈材料退回承办部门补充内容。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退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内容和材料,并移送网监责任人。第4节 审理第3108条 主办审理员应当对承办部门报审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19、,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第3109条 主办审理员应当从下列方面审查报审案件:(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材料是否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4)程序是否合法;(5)过罚是否相当;(6)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7)是否履行必要的调查义务。第410条 主办审理员进行审查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审理退案意见书,提出拟退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并于领导批准当日将案件退回承办部门: (1)违法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过罚不相当的;(6)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7)未履行必要调查义务

20、的;(8)限期改正指令书、事先告知书等对外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的;(9)其他需退案的情形。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退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并移送审理部门。第4101条 拟作出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主办审理员应当拟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称听证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主办审理员应当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的影印本移送听证组织机关。主办审理员和主办监察员应当做好听证

21、陈述的准备。第4102条 主办审理员应当根据审查的结果,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提出下列审理意见报领导决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2)经责令用人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3)符合本规则第2109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1的,可以撤销立案。主办审理员应当自领导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归档。第4103条 主办审理员对案件的审查,应当自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听证组织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第5章

22、决定第4104条 案件调查、审理完成后,领导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4105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小组,进行集体讨论:(1)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2)拟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3)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其他需进行集体讨论的情形。第4106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长、副支队长组成。案件承办大队负责人及主办监察员、审理室负责人及主办审理员可以列席陈述案情。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自行

23、决定,但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第6章 执行第4107条 主办审理员应当按照领导决定拟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用人单位;直接送达不能的,主办审理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4108条 主办审理员应当自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提出拟结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对决定不予处罚或警告的案件,主办审理员应当自领导决定之日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结案并归档。第4109条 用人单位提出延期或分期

24、缴纳罚款申请的,主办审理员应当进行调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出调查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主办审理员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第510条 涉案当事人对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办审理员和主办监察员应当做好答复或者答辩的准备。第5101条 用人单位自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主办审理员应当报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用人单位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提出。第5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主办审理员应当填写

2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执行终结申请表,提出拟执行终结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1)用人单位已经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2)用人单位搬离原址无法追查其下落;(3)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5)其他需执行终结的情形。主办审理员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已执行终结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归档。第7章 审批、决定权限第5103条 本规则中的“领导”是指行使本规则设定的办案环节最终审批、决定权的人员。第5104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决定权:(1)市局领导:行使吊销许可证、10万元以上罚款决定权,行使案件延期、申请

26、强制执行审批权;(2)支队长:行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罚款及行政处理决定权,行使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权;(3)网监室分管支队长:行使案件分派、回复审批权;(4)监察大队分管支队长:行使案件立案、拟处罚(处理)报审、拟撤销立案报审、案件反馈审批权;(5)审理室分管支队长:行使不满1万元罚款、警告、不予处罚、撤销立案决定权,行使案件退案审批权;(6)网监室主任:行使案件反馈退回审批权;(7)监察大队长:行使案件巡查归档审批权;(8)审理室主任:行使案件结案、执行终结审批权。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本区案件审批、决定权限,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8章 附则第5

27、105条 本规则中的各类法律文书样本,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修订后印制。第5106条 本规则中的“用工行为发生地”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并进行劳动管理的地点;“用人单位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点,工商注册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不1致的,为实际经营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地” 是指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5107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则,无正当理由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错案追究责任制试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5108条 本规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负责解释。第5109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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