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特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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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特征分析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客户问题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主要问题。唐后期以来,门阀士族日趋没落,部曲、佃客制逐步为租佃制所代替,客户摆脱了私属的地位,正逐步取得良人的地位。宋袭前制,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大为减轻,开始向半自耕农、自耕农转化。但其有别于前代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特点两重性、不稳定性和短暂性、程度差异性等却是反映这一阶层身份、地位的主体内容所在。【论文关键词】宋代 客户 依附关系 特点客户在宋代的人口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他们“输气力为主户耕凿而已,则其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这种低下的经济地位决定了这些无以自业的客户必然要遭受地主残酷的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

2、。一客户,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受剥削阶层,他们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改变着自己与封建主的依附关系。早在西晋时期,占田制和给客制互为表里。据晋书食货志载,西晋品官按等级占田,同时“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客户常由政府按等级赏赐,高下有别,并“皆注家籍”,作为王公贵族的私属而听其支配。北魏虽然普遍实行“计口授田”,但仍分配给公卿们“租牛客户”,供其役使。唐代在均田制时期,品官们也分别占有定量的“课户”、“庄户”、“俸户”、“柴炭户”等。这些客户“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取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这反映了当时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客户与部曲所受人身束缚的严重性。总

3、之,魏晋至唐前期的“佃客”与“客户”是国家赐给公卿俸禄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封建地主的私属;是国家农奴制下的一种人丁分配制度,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十分相似。唐后期以来,均田制瓦解后,土地私有制迅猛发展,兼并的浪潮无情地吞没了大批自耕农的生产资料,迫使其离乡背井,成为寄人篱下的“浮客”或“客户”。按唐代的户籍管理法,“客户若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减一半。”3客户分配制度暂告结束。客户开始自己去谋生存的条件和场所,法律上承认其独立地位。五代会要卷二十 县令下载,后晋天福八年(943)三月的敕令云:“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

4、”。可见浮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为正户的实例。唐后期以来,门阀士族日趋没落,部曲、佃客制逐步为租佃制所代替,客户摆脱了私属的地位,正逐步取得良人的地位。宋袭前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1070)八月戊寅条这样记载:“近世之民,离乡轻家,东西南北,转徙四方,固不以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表明了宋代客户不仅可以四处迁移,而且定居一年以后即可编入户籍。正由于客户有独立户籍,所以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朝廷统计户口数字常将主、客分别统计。宋代的客户是相对于主户而言的。而划分这两类户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无土地,二是要不要缴纳赋税。如果民户占有土地,负担两税,就是主户;而不占有土地

5、,需“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民户就是客户。正如石介在石徂徕文集中所说“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实际上,这种客户在宋代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相当大。据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王兴文(1964),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温州师范学院历史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经济史和科技史。 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计1980年版)第126页“北宋主客户数及客户户口数的比重”一表可以看出:宋代客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重大体是在41.7%30.4%之间,并且大致呈下降趋势,熙宁年间降至最低点只有30.4%,直至南宋初年,才大致恢复。这是客户人身依附关系松驰的一个

6、重要反映,也是其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因为这表明随着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得客户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向主户转变成为可能,从而导致客户比重的降低。总之,宋代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继承了前代的发展,总的趋势则是在曲折地、蹒跚地向减轻的道路上前进的二 宋代客户的处境比历代的徒附、部曲、佃客、庄客要好得多,人身依附关系也大为减轻。且体现着许多不同前代的特点。 一、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两重性。宋代在编造户籍的时候,把客户也编入户籍,和主户一样皆为编户齐民,这表明客户身份在宋时的提高,被视为客户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的标志。然而宋政府将客户独立置籍的用意有三点:第一、客户是力役的主要承担者;第二、客户虽不纳田赋,但亦是“

7、丁口之赋”的承担对象;第三、客户是重要的兵源。这一问题早有人论及,此不赘述。总之,封建国家对客户既存在政治强制,又存在经济剥削。从宏观上分析,宋代的客户已经获得了迁徙权,已不属于某一地主,表明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但他们受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仍不能完全摆脱地主阶级,逸出农民的阶级范畴。相反,他们仍隶属于整个地主阶级。宋朝建立后,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因之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封建地主所有制得到很大的发展,私家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并普遍采用租佃制的方式对客户进行剥削。在封建租佃制下,宋代的客户有了迁移的自由。“(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

8、福建、广南诸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者,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州县论详。”4由此可见,客户只有在契约期内,才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没有迁徙的自由。而一旦契约期满,客户就去往自由了。正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7中王岩叟在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的奏疏中所言:“富民如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这些自由的取得,使得客户同地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表明这些客户已经向半农奴或非农奴的地位转化。当

9、地主“一失抚存”时,客户就会弃之而去,还可以自由的从地主阶级群体中寻求他所中意的一个并与之建立租佃关系。这些客户看似自由,被称为“任意租佃户”,实质上他们无时无刻不受着租佃契约关系的束缚,并始终处于被压迫和奴役的状态,这就是经济关系无言强制的结果。总之,在宋代客户摆脱了封建地主的私属地位,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但他们仍得依附于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二、 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不稳定性和短暂性。租佃关系的前提是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宋代的土地则空前活跃地出现在商品流通领域,素有“千年田换八百主”之说。土地实卖不是宋代开始的,但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私有权通过买卖发生转移,却是宋代频繁出现的经济现象。社会实

10、际生活表明,土地买卖越来越成为土兼并或土地集中的重要方式。在货币力量的冲击下,土地变成了商品,卷入了流通领域;并且随着土地买卖的频繁,土地转移也加剧了。“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宋人日益频繁的土地买卖中,出卖自己土地的固然是那些不多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但官僚士大夫阶层,即使是身为公卿的大官僚,也会因各种政治原因,被籍没田产,或因其子孙的恣意挥霍而不断地投入到市场中。在土地转移急剧的情况下,贫富之间的变换也因而急剧起来。士大夫谢逸在溪堂集黄君墓志铭中曾指出:“余自识事以后四十年矣,见乡闾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由于贫富之间变换的加

11、剧,地主阶级浮沉升降因而也加剧了。地主阶级结构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翻阅一下宋人传记即知,累世不衰的大地主为数不多,重臣名相之家也往往数代而微。如:王安石晚年,私田所剩已无几。死后不数十年,其后裔又将宣城和芜湖的土地出卖,后由灾民府收买建为“御庄”。蔡京、童贯等人失势后被抄家,数十万亩土地一朝籍为国有,原来的客户及部分奴仆自然与之解除了依附关系,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佃户或其他私人地主的客户。任何地主的破产,都有将终止与原客户的租佃契约关系。虽然具体的某个地主的沉沦不等于整个地主阶级的消灭,但地主阶级构成成份在“贫富无定势”,“富儿更替做”的情况下发生了不断改变,从而却导致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日趋松

12、驰。累世为奴的佃户也相对减少。同时租佃契约本身并不是无限期的法律文书。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宋代完整的租佃契约用来作为租佃时间长短的史证,但从上面我们提到的天圣五年的诏令中可见,客户可以把每个从种到收的生产季节作为一个租佃时间单位,完成一个生产季节后,法律上享有解除租佃关系的主动权,证明客户的依附关系具有短暂性。三、客户人身依附的程度差异性。从历史的发展角度,以及宋代客户总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宋代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相对减轻。但由于宋代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当江南广大地区的客户已向自由民迈进;而川峡一带,即以夔州路为中心,包括利州路、梓州路以及成都府路和荆湖北路的一些地区,(亦今之四川、贵

13、州,包括湖南、湖北的西部地区)统称为夔峡诸路,由于这些地区地处崇山峻岭,经济落后,客户仍处于农奴的地位。在夔峡诸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是,靠租种别人土为生的无地农民客户占当地户口的比数很大,见下表:地 区主 户(户)客 户(户)总 户 数客户占总户数的百分比%夔 州 路75,453178,908254,36170%利 州 路179,835122,156301,99140%梓 州 路248,481229,690478,17148%成都府路574,630196,903771,53326%荆湖北路350,593238,709589,30241%资料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4014

14、7页,上海人民出版计1980年版夔峡诸路除成都府路客户比数低于全国客户总比数(30.437.9%),与生产发达的两浙、江东等路相差不大外,其余四路所占比数均高于全国客户总比数,夔州路则高达70%,居全国首位。一般说,在宋代,生产越是落后的地区,客户所占比数就越大;生产较发达的地区,客户所占比数就越小。那么在生产力落后,多客户的夔峡诸路,其生产关系又如何呢?客户仍世代相承,“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6同时客户随男典卖,称为随田佃客,“陕州路,管下民户,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卖,不立年分,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佃客。”7很显然,这种经济关系与魏晋隋唐以来世族豪强同部曲、佃客给成的隶属关系是一

15、脉相承的,是前代的继续。以峡州为中心的一条南北线的右侧或者东侧,即广大的东方诸路的客户也取得良民的资格。“窃见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夔峡诸路)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8这里虽描述的是元初的情况,但也是宋代生产关系的延续。显见宋代各地客户人身依附程度的差异。总之,宋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基本情况是,以淮水为界,北不如南;以峡州为中心的一条南北线,西不如东;而这种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使得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程度也各有差异。东南诸路,客户是地主的雇佣而非其私属,不能任意迫害。所以他们已由原来部曲,农奴的身份向半农奴、非农奴地位转化。而夔峡

16、诸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限制,保留了大量魏晋隋唐时期历史的遗存。三战国以降,土私有制下的自耕农就不断的分化,绝大多数的无地农民则变成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有的还成为农奴。史载的“宾萌”“庸客”“庸耕”束缚在土地上的“客”或“徒附。它的每一个步骤都有表明人身依附关系的加深,从经济上依附外的强制关系。直至均田制崩溃之后,租庸调制也无法延续了。因此唐政府于大历十四年(780)实行了两税法。征收赋税的标准由租庸调制的以“丁”“户”为准,两税法以产业为准,这反映了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向松驰一面转化。这种关系到了宋代比前代更为松驰。这一客观现实根源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因为客户不仅是农业上的直接生产者,也是手工业劳动者的主要来源,客户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迁徙条件的放松,就为各种行业输送了大量的劳动力,对农业、手工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都有起了推动作用。宋代是以土私有制为主体,广泛存在的客户阶层已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支配自己,他们中间多数去租佃官私土地,转化为契约下的依附佃农,有些人尚处于实质上的农奴地位,还有一部分是没有固定职业的“流民”或自由民。毕业论文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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