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

上传人:小小飞 文档编号:3916853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制度论文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官玉琴(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亲属身份法益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合法利益。亲属身份法益的专属性、对世性,因其绝对权性质而享有身份法益侵害之请求权。亲属身份法益侵害属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肯定了亲属身份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权、诉讼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亲属身份法益;侵害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制度 DOI编码: 10.3969/j.issn.1007-3698.2010.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3.9文

2、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698(2010)06-0040-05 一、亲属身份法益界定 (一)法益所谓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之利益,即法承认、实现、保障的利益。法律不仅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超出权利范围的合法利益。法益具有法的属性,利益之所以能上升为法益加以保护,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符合法的一般原理; 法益具有利益属性,利益是社会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定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法益必须具备可能性、现实性和客观基础性,必须是在现实中可能受到事实上侵害威胁的利益。法益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人格法益、身份法益、物法益、债法益等,而身份法益又可

3、分为亲属身份法益、著作人身法益等。(二)亲属身份法益亲属身份法益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合法利益。亲属身份法益具有专属性,亲属身份不可让与、不可抛弃、不能由他人代理或代位行使,义务人须亲自履行义务,不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亲属身份法益具有支配其相对方的身份利益属性;亲属身份法益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属性,一方面表现为相对性,他们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方面表现为对世性,特定亲属身份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其身份法益,如果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致使义务人无法亲自履行义务,侵权人须对权利人赔偿损害。(P22)亲属身份法益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亲子身份法益、配偶身份法益、其他亲

4、属身份法益、监护身份法益。同时,亲属身份法益保护还包括对先期亲属身份法益和延续亲属身份法益的保护。由于亲属身份法益的专属性、对世性,因其绝对权性质而享有身份法益侵害之请求权,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述:“因其身份权之法益被侵害而发生,与物权之物上请求权同其性质。”3(P34)身份法益受外部侵害时,应受法律保护,受害方享有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权。其救济方法为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方法,如同居请求权、子女交出请求权等。损害赔偿方法,如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受害方得以配偶身份法益受侵害,对于相奸者请求赔偿;子女被诱拐,父母得以亲子身份法益

5、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3(P41-41)二、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4 (P129)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亲属身份法益侵害属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

6、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侵害亲属身份法益须承担赔偿责任。如,侵害亲子身份法益行为人,应当明知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照顾、关爱却将其诱骗,造成其脱离父母之事实,行为人明知而为之,是为故意。再如,医院护士错把产妇的亲生婴儿与别的产妇的亲生婴儿调换,导致亲生父母子女失散多年之事实,是为过失。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监护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等,致使其亲属身份法益直接或间接丧失的行为。如,与有配偶者通奸、同居、生育子女,直接侵害有配偶者另一方配偶的配偶身份法益;侵害亲权、监护权,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照顾,直接侵害亲子身份法益、监护身份法益;侵

7、害其他亲属权,直接导致其近亲属间赡养权、悼念权等身份法益受损;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间接侵害了与受害人具有身份关系的权利主体之身份法益;侵害他人(包括死人)名誉,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导致其近亲属身份法益减损,社会评价随之减低。损害事实是指一定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损失。亲属身份法益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直接利益损失表现为不法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减损或丧失。间接利益损失表现为应当得到利益因不法行为侵害而没有得到,具体表现为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其他近亲属间赡养义务等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亲属身份法益非财产损失主要是指夫妻间相互依赖

8、、共同维持圆满生活权益受破坏或因此丧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其他近亲属间亲情受损,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违法事实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亲属身份关系调整规范更多地体现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因此,侵害亲属身份法益行为与产生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其判断标准应当体现当时社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依据人们的社会见解,及所达到的知识经验加以判断,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同样结果即可,即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如诋毁死者荣誉,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不堪,其精神利益受损与侵害人诋毁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再如与有配偶者通奸,必然造成另一方配偶荣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其精神痛苦与侵害

9、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之法律依据(一)国外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纵观国外立法,多数国家在民法典亲属法编或侵权行为法中,对亲属身份法益侵害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日本民法第711条对亲属身份法益损害的赔偿规定:“侵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对与配偶通奸的第三方,无过错方可单独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对于故意或过失、诱惑等,不问是否是自然的爱情,均对作为他方配偶的夫或妻的权利构成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5 (P105)具有优秀民法

10、典之称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配偶身份法益给予明确的立法保护。该法将“对配偶权的侵辱”纳入“因过犯所生责任”,第2050条规定:“(1)某人在明知某女已结婚的情况下,违背其丈夫的意愿引诱妇女离开其丈夫的,无论引诱人是男是女,都实施了过犯。(2)某人在明知某男已结婚的情况下,违背其妻子的意愿引诱男子离开其妻子的,无论引诱人是男是女,都实施了过犯。(3)某人在充分知道某已婚妇女的丈夫的反对的情况下,违背其丈夫的意愿接待、隐匿或容留该妇女的实施了过犯。”且该法第2110条还明确规定,实施过犯者应对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P375)而美国则在侵权行为法中明文规定关于配偶身份法益的保护。它分为两种,一

11、种是直接侵害配偶身份法益,如,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一方配偶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并使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解体,致使他方配偶的身份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受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另一种是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损害配偶身份法益,如,一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配偶受伤害,间接地造成另一方配偶权益的丧失,即配偶“服务损失”认为配偶间有相互提供服务,包括配偶间扶助、伴随及性的义务,如果因为配偶一方受到第三方的侵害,则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7 (P87)美国在1935年法律改革法案(已婚妇女和侵害者)、1962年法律改革方案(夫妻)

12、第1条分别规定夫妻具有独立人格,在侵权和合同领域,能独立起诉第三方。在夫妻共同生育权保护方面,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求,通奸姘居生育子女的,第三人应负有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精神创伤之赔偿责任。8(P49)3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正后的民法摘编中,明确规定侵害亲属身份法益,得请求损害赔偿。台湾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规定在“父、母、子、女或配偶”之间,具有可为侵权行为标的之“身分法益”,于其受侵害而情节重大者,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抚慰金)。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

13、父母子女和配偶以其身份法益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得请求赔偿;二是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节重大者,由此损害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的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得请求赔偿。常见的侵害亲属身份法益行为有:诱拐他人子女离家出走、诱奸他人子女、与他人配偶通奸、妨害离婚配偶与子女之会面交往、伤害他人父母子女或配偶致重伤或残疾或成为植物人等。9 (P4)(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即为法益,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分别就公民人身权及人身利益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表明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成为我国侵权

14、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包括国家、集体财产权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还包括了未形成权利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利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

15、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承认因亲子监护关系受侵害和因死者的人身利益受侵害而致其亲属身份法益受损的近亲属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以上解释对配偶身份法益和其他亲属身份法益受损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并未规定。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16、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现行侵权责任法将人身利益损害,包括亲属身份法益损害一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述:“本法所称权益中的利益主要指人身利益,即本法所应当予以保护的,但由于诸多理由尚未被立法上加以类型化、定型化并上升为一种权利的利益。”8(P7)这种法益体现为人身利益性,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区,有些民事法益会上升为权利,有些则会被淘汰不再成为受到保护的利益。基于此,现行侵权责任法没有进一步区分权利和利益,而是统一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当公民的亲属身份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权的实现

17、。此不失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一项有意义之发展。 四、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之诉讼主体与赔偿范围(一)诉讼请求权主体亲属身份法益侵害的诉讼主体包括:不法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行为,致使配偶身份法益、亲子身份法益、其他亲属身份法益、监护身份法益受损,享有诉讼请求权主体资格。如第三人与有配偶者通奸、同居、生育子女,侵害他方配偶同居权、生育子女权、荣誉权等,损害配偶身份法益,造成他方配偶精神痛苦、利益受损,受害方有权直接向侵害方请求损害赔偿。再如,拐卖、诱骗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照顾,伤害父母子女亲情,及父母亲自抚养教育子女权益、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亲子身份法

18、益、监护身份法益,受害方有权直接向侵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行为,直接损害其配偶健康权,造成其配偶残疾或丧失生殖功能等,使其无法履行夫妻同居生活义务、共同生育子女义务、相互扶助义务,间接侵害配偶身份法益,该直接受害人配偶可作为间接受害人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其身份法益的减损或丧失。 不法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致使受害人近亲属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身份法益受损,其近亲属可作为亲属身份法益的直接受害者享有诉讼请求权。不法侵害死者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利益,造成其近亲属精神损害,亲属身份法益丧失,其近亲属可作为亲属身份法益的直接受害者享有诉讼请求权。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

19、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该规定确立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诉讼请求权,同时,将死者名誉利益的保护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的利益的保护。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20、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再次确认了死者近亲属的诉讼请求权:“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诉讼赔偿范围侵害亲属身份法益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非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直接利益损失表现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损失,如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人(包二奶)购买住房、小车及其他生活用品,导致现有夫妻共有财产减损;再如父母为寻找被拐骗子女所付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现有财产损失。间接利益损失表现为权利人应当得到基于特定亲属身份所享有的利益因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夫妻间、父母子女间扶养权利减损或丧失,如抚养费、赡养费减损和丧失;或因不法侵害行为导致合法利益受损,如家人因孩子被拐生病所付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