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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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谭晓峰 摘要:近年来,随着身份盗用、不良信用记录错误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分析了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总结欧美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信用权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46(2010)10-0060-05 近年来,因信息持有机构

2、的过错出现身份盗用,或信息提供机构提供了错误信息导致个人信用报告出现错误的不良记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案件逐步增多。这不仅对授信机构的形象和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影响了消费者对征信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征信中的隐私侵权 1.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隐私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过程中,为了全面客观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征信机构总是倾向于尽量全面地征集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而这些敏感信息以及个人

3、商业信用信息,如个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资产、开户银行及账号、在银行机构的交易信息、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都是个人隐私,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如纳税、刑事行政违法记录等在许多国家经过一定年限后也会成为个人隐私。如果不对这部分信息的采集、传播和利用加以限制,必将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隐私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采集隐私信息采取Qieting个人CALL、窥探私人活动、擅自打开消费者的邮件等秘密调查的方式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或者,如果消费者个人同意征信机构采集甲信息,而征信机构连乙信息也一并采集,均构成侵权。 (2)故意非法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或提供征信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信息

4、的内容绝大多数是个人隐私。如果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向无权第三方披露或未经消费者同意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户提供征信信息,将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3)过失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并储存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如果征信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泄露,或者怠于解决系统中的各种技术问题,造成系统被侵入、信息泄露、身份盗用或信息错误,也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征信中的信用侵权 1.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权在征信过程中,消费者所获得的信用评价体2010年第10期现在对个人信用信息做出分析、判断、评价、预测的资信评估报告中,也体

5、现在综合反映信用信息的信用报告中。公正、准确的信用信息能够准确评价个人资信,提高交易效率;反之则有可能降低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使其在信贷、赊购、就业等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信用权是金融消费者信用利益的法律形态,是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应有之义。 2.信用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征信产品中包含与事实不符、有损消费者信用的内容一是收集信息有误,如未审核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的真实性就制作信用报告;二是信息处理过程中,对数据分析、匹配错误;三是搜集的信息不完整、片面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准确的信用信息将使人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产生误解,导致消费者获得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2)个人信息存储中的侵权 在征信过

6、程中,如果征信机构拒绝给予消费者查询权、异议权,从而使虚假、错误、残缺、过时的信息得不到纠正,或者不及时更新信用数据,不良信用数据经过法定期限未及时删除,未对信用数据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为人所篡改、制作征信产品向授信机构提供的,可能会造成被征信主体在获得信贷、赊购以及就业中遭遇障碍。 二、欧美国家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经验 (一)确立对隐私权和信用权的法律地位 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直接采用“个人隐私”称谓,如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而很多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

7、法国2004年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等,都无一例外地把保护个人隐私权作为首要任务。 德国民法典把信用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考虑到消费者针对错误信用报告在普通法下无法保障应有权利的情况,针对征信机构制定了大量程序性要求,同时规定征信机构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性规定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故意违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说,美国法律实质上已经确认了信用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3 (二)针对隐私侵权的法律防范措施 1.

8、限制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或利用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各国立法对属于个人私人领域的敏感信息(Sensitive Date)的采集或利用进行了限制。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于种族背景、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等数据收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要求在官方的控制下或在国家法律保障下处理。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规定,贷款等信用交易中的种族、肤色、宗教、出身国家、性别、婚姻状况或年龄歧视,被视为非法。 2.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 各国立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予以严格限定:一是征信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目的;二是信用信息使用者只能按照取得报告时声明

9、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如果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超出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属违法行为。 3.赋予消费者对本人信息是否予以采集或传播的决定权各国立法赋予消费者不同程度的决定权,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为雇佣、授信、保险、直销等目的向用户提供包括病历信息的消费者报告,必须得到消费者本人的同意。该法还确立了“选择退出”制度,规定对于非消费者主动要求的信用或保险交易的名单或者使用其信用报告,消费者有权选择被排除在名单之外。 (三)针对信用侵权的法律防范措施 1.强调信用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目前,欧美国家在长期的立法中已经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对于其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其准确性。例

10、如,英国数据保护法保护规定,“个人数据应具充2010年第10期分性、相关性,并不超越其作处理之目的”,“个人数据应是准确的,并且必要时保持更新。”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禁止公布过于陈旧的信息,超过三个月的消费者调查报告,在没有对其内容更新前,不能反复公开。 2.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等信息权利知情权主要是指消费者获取本人信息即被收集、处理和利用情况的权利。异议权和更正权则是指消费者发现有关本人信息存在不准确或者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或更正。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要求征信机构必须提供免费CALL以方便消费者形式对可能存在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并要求必须有效维持免

11、费CALL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能够接通。 (四)重视信息安全 现代社会征信活动高度依赖计算机和网络,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信用权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信息安全。因此各国立法都对信息控制人课以严格的信息安全义务,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及系统技术的改进维护等。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 1.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各国法律都规定,对于非法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故意或过失提供错误信息或不完整的信息等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对消费者提出的异议不积极配合协调处理等,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详细规定了故意和过失违反规定的民事责任。因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蒙

12、受实际损失的,承担100美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美元的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承担法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金。 2.行政救济制度 各国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执行和对信息控制人的监督,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并采取行政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不遵守行政命令的行为提起诉讼。 如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对未经授权收集、处理通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个人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的规定 各国有关立法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如美国诚实租借法规定,在授信中给予错误或不正确信息,或未能提供依法须披露

13、的信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 三、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一)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缺失 在我国启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的同时,也启动了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上的隐私权、信用权等民事权利以及消费者的信息主体权利也无从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至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外,尚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为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

14、益提供直接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法院对于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按侵害名誉权处理,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对征信制度的信心。 (二)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缺乏规范 在现阶段,发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通过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相关规定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仍缺乏规范,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没有限制,可能导致信息过度收集,造成对金融消费者权益

15、的侵犯。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努力增加2010年第10期入库信息量和信息类型,超越了该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报送的采集途径,遭到公众的不断质疑。 二是个人知情权、更正权和异议权的便利性不足。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异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亲自到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是授信机构对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这导致许多授信机构未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安全。有的机构存有个人信息的系统存在各种漏洞,极易被非法侵入;有的没有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的日常业务流程不科学导致信息记录常常出错。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行为缺乏善意的关注和提醒,致使消费者未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导致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恶化。 四是征信监管机构缺乏统一规定。由于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征信管理法规,国家对征信活动的监管机构就无法确定下来。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其管理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作及为数据库提供信息的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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