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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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黄亮(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53)摘要召回制度的社会价值在于汽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于良好市场生态环境的营造与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高。通过立法以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召回制度的惩罚和实施力度,完善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建立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互通平台,规范汽车质量鉴定标准,确保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是中美汽车召回制度比较带给我国汽车业的启示。 关键词汽车业;召回制度;社会价值;比较;启示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061(2010)06-0031-032010年初,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在

2、全球范围内召回汽车的数量高达850万辆,规模之巨,影响之大,实为罕见。“召回门”事件同样对我国汽车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并带来了无尽的启示。 一、汽车召回制度的内涵及社会价值所谓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改善措施等,召回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召回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汽车制造业健康发展,其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置,使消费者在受到或未受到存在危险的缺陷产品

3、的伤害时,得到更好的保护,改变“中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也使生产者为了避免大范围的损失,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其二,有利于汽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与动力,一方面,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对产品缺陷的控制。 另一方面,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同时,由于产品召回措施要求批量性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势必给生产者造成利润流失,

4、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朝着依靠科技,依靠高质量的方向改革,这也促进了企业的长久发展。 其三,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召回制度给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而被召回,对厂商的影响是巨大的,明智的厂商必然会强化自己的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会将那些质量差、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产品逐出市场。同时,实施召回制度还可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企业朝着有利于自身,同时又有益于消费者这样的“双赢”的方向发展,净化了市场竞争的环境,实现良性循环。 其四,有利于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也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的国外

5、产品进入我国,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确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这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公共安全、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 二、中美汽车召回制度比较1、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法,把汽车召回制度列入法律体系。 美国法典至少有七大部分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进行了规定,美国的大气清洁法甚至将不符合环保条件的汽车业也纳入召回范围。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TREAD法令,该法令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美国汽车召回制度。为了保障

6、TREAD法令的实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起步比较晚。直到2004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在小范围汽车种类上实施召回。2009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缺陷产品的定义、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至今没有一部保护汽车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我国的召回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性规定,对于政府在召回体系中应担负的监督、实施、保障、

7、帮助等诸多责任均未明确规定。 2、从信息收集和处理来看,美国TREAD法案中实施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强制上报制度。为进行缺陷调查,美国信息采集方式主要有:汽车安全热线电话投诉、互联网问卷投诉、信函、早期预警信息及制造商报告等。NHTSA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每年用于调查的费用达1000万美元。为了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和管理,NHTSA建立了大型数据库系统,将车辆信息、技术数据和各类缺陷投诉等信息进行系统管理。 在我国,根据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

8、相关调查建议。规定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涉及、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因此,仅单台车辆发生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还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召回范畴。 由于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单个消费者很难判断自己的汽车所出现的毛病是不是“群发性”故障,多半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离开了消费者们积极主动的投诉、反映,制造中即使存在普遍性的问题也很难召回。 3、从监督和惩罚力度来看,根据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现制造商有故意隐瞒缺陷产品的情况,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

9、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美国加州居民一家驾驶福特汽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事后查明主因是福特车的质量问题,而福特早知道此类隐患却未召回。法院痛下杀手,除做出了500万美元的伤亡赔偿外,福特还付出了2.9亿美元的天价罚款。2008年,美国实施召回778件,涉及车辆2220万辆,其中主动召回占到60%,33%是缺陷调查办公室“指令召回”。 在中国市场,尽管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69亿辆,每年推出80多辆新产品,但是以2008年汽车召回次数看,只有47次,涉及车辆53万辆,这些

10、召回基本上都是“备案召回”,没有一起政府的“指令召回”。这和中国汽车产销大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称的。中国汽车召回从制度设计到执行层面都存在着偏袒汽车生产商的倾向,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对消费者的保护相当脆弱。根据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情况,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区3万元这种惩罚力度与召回成本相比显然太轻了,也就起不到督促制造商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的作用。 4、从举证责任来看,美国有一个原则叫“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诉讼中强势一方(如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等)负举证责任。即首先推定一方存在过错

11、,令其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有消费者投诉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汽车厂商作为强势一方,将自主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并自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汽车质量存在异议而提出鉴定申请的,一般都是消费者,因此举证的责任也在于消费者,在举证过程中的鉴定费用,要先由消费者垫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在中国的汽车市场上,尚有大量的汽车制造商在隐瞒他们生产汽车中所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投诉也不在少数,但法院需要消费者提供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车辆技术鉴定。目前我国检测汽车的鉴定机构还较少,具有新车检测资格的

12、鉴定机构只有10余家,而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只有5家。在检测中,由于一些检测项目没有国家标准,或检测机构设备不全、检测手段落后,加之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长,常常令消费者望而却步。诸多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谋利为主,以不接受消费者的个体鉴定为由拒绝鉴定。有的时候即便消费者得到了所谓第三方的责任检测结果,汽车制造商也以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为由不认可其鉴定结果。导致消费者限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美国的召回制度起步早,由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依法对汽车召回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惩罚措施和强大的技术支持为汽车召回制度的提供了有力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召回制度起步晚,只存在于一部行政性

13、规定,在“及时发现汽车产品问题、全程监督汽车企业的召回执行、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等方面尤显不足。 已有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厂商利益之间徘徊,汽车召回制度必须为消费者安全负责,而不应该作为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工具。 三、中美召回制度比较对我国汽车业的启示首先,通过立法以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召回制度的惩罚和实施力度。一方面,我国应把现有的行政性管理规定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进一步增设“侵权责任法”和“赔偿金制度”。明确规定汽车制造企业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具体赔偿方式等。广大消费者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而不是单一的行政途径解决汽车召回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和汽车有关的群体数

14、字已非常庞大,法律不仅能更大范围的保护广大群体,更能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召回制度中的行政行为,体现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提高指令召回的效果。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召回的实施和召回效果,当有关厂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严重程度以逃避进行召回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召回。 我们看到丰田在日本和美国的“壮士断腕”,这不仅仅是靠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能做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的监管,才能真正让召回制度运转起来。 其次,完善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建立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互通平台。为了使汽车召回体系顺利运转,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重要手段,政府

15、应尽快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作为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信息发布的重要工具。 一位车主反映自己的车有问题,是偶然事件;如果一批车主反映自己的车存在相似的问题,就很有可能是缺陷汽车。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以及时刻追踪问题汽车。该系统收集信息的渠道必须十分通畅,利用现代传媒,如:互联网、电子信箱、车主来函、电话、传真、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信息收集内容既包括消费者投诉,又包括各地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消协等提交的报告,甚至包括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向消费者和汽车制造商发布信息。同时,及时向汽车制造

16、商发布消费者对其汽车产品的投诉信息,提醒其注意并解决。只有建立起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互通平台,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汽车制造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规范汽车质量鉴定标准,确保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同时需要有一个公正、权威、独立的“看门人”,即客观公正的检测认证机构。缺陷汽车的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中,都对检测机构和专家提出相当严格的要求,但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能否保证其公平与公正令人担忧。目前我国的检测能力还十分有限,绝大多数检测机构都与企业有关,为了保证检测机构的正确性,对专家和检测机构的选取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

17、是在技术上保证权威,二是在进行鉴定时要能保证公正客观。检测单位必须是与事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从中国现实的国情看,保证第三方的独立与公正并非一朝一夕。中国区域性的地方产业保护政策很大程度上将制约召回制度在中国的有效落实,第三方的独立与公正,不仅需要第三方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理性的消费者,负责的汽车厂商,公平的市场规则,缺一不可,才是建立有序的汽车市场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06中国汽车工业年鉴M.天津: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辑部出版,2006,300-440.2王兴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108-110.3徐康平.百姓消费维权法律指南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8,201.4王连芬.我国汽车业发展现状与反思J.中国市场,200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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