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毕业论文5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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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与对策摘要随着全球气候环境的恶化,美国提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事实上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本文从碳关税出台的背景出发,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碳关税是对进口到本国的外国高能耗产品征收的环境税。然后具体分析碳关税的性质。由于该措施将直接影响进口产品的价格,故须符合WTO的相关规定。进而重点通过对碳关税与WTO规则分析,分别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和WTO例外第20条(b)项一一深入分析,再结合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碳关税与WTO规则分析的观点,充分说明了其不符合WTO相关规则,透视出了发达国家设置“碳关税”壁垒的真实动机。最

2、后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和我国经济环境现状,提出了我国应对“碳关税”壁垒的对策。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利用 WTO的“自由贸易” 原则和 “最惠国待遇” 原则,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商和谈判,降低对我国出口经济的冲击,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使我国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动参与者、制定者,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节能减排进程,引导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意识和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与国际社会积极协作,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共同实现全球减排目标,为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关键字: 碳关税 WTO规则 最惠国待遇 国民

3、待遇 对策ABSTRACTWith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global climate, the United States correspondingly proposed to levy the carbon tariffs to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 in fact ,which is a form of trade protectionism.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carbon tariffs”, and puts forward the definition of c

4、arbon tariffs . Carbon tariffs is an environmental tax levied to the foreign energy-intensive products Imported into their country. Then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n carbon tariffs. The measure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price of imported products so that we must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5、provisions of the WTO. Next come to focus on analysis of carbon tariffs and WTO rules,have a thorough analysis respectively on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WTO border tax system and the GATT article 20(b), combined with some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ts

6、and scholars on carbon tariffs and WTO rules analysis viewpoint, fully explain its not comply with WTO rule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hinas economic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s, th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bout carbon tariffs barriers are proposed. On the one hand, China sho

7、uld actively use WTO free trade principle and the MFN princip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tion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Chinas export economy,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carbon em

8、issions, our country to become an active participant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s, makers, to safeguard national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n the other hand, China shoul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and new materials industries, speed up economic structural adjustment and indu

9、strial restructuring, transition, upgrade the pace and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energy saving, green production guide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and international active collaboration of community, and actively fulfill its internationa

10、l emissions reduction obligations, in order to contribute to glob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字典1. 动词 1. put forward2. propose3. raise4. bring forward5. pose6. advance7. dishkey words: carbon tariff WTO rules MFN national treatment strategy目录绪论1一、碳关税的概述1(一)碳关税提出的背景11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12“碳关税”的正式提出2(二)碳关税

11、的界定21碳关税概念22“碳关税”的特点3二、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4(一)碳关税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5(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5(三)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6(四)碳关税是否符合WTO例外第20条(b)项的适用条件61碳关税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62碳关税是否为“必需”的措施7三、应对碳关税的对策8(一)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应对碳关税8(二)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8(三)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9(四)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9(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10(六)积极开发新能源11结论11参考文献12绪论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

12、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13、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2009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导致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最佳关注重点。而针对美国征收“碳关税”的呼声,中国方面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称 ,碳关税违反 WTO 基本规则 ,以环境保护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 ,国内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发表相关的观点,其实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美丽外衣,

14、其实质是新式绿色贸易壁垒。 而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理查德雷韦斯则认为,美国可利用 WTO 来征收 “ 碳关税 ”。那么,碳关税在 WTO 体制下是否合法?通过对“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确实这存在一些潜在的冲突,针对这些冲突,我们又可以找出一些对策与建议来减少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是有一定帮助的。一、碳关税的概述(一)碳关税提出的背景1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

15、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第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第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第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

16、体;第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2“碳关税”的正式提出 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 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美国在2009年6月突然提出“碳关税”,这给中

17、国等发展中国家一个措手不及。如果“碳关税”正式实施,中印等传统出口大国将受到非常严重的冲击,中国、印度等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更多是建立在高碳产品之上的。其实看点就在于美国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的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二)碳关税的界定1碳关税概念从碳关税的概念上理解,“碳关税”是指对高能耗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碳关税不

18、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故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本质上,碳关税是为了均衡各国的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手段。不可否认碳关税可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阻止全球变暖。地球表面的温度及气候由太阳辐射决定,地球从太阳吸收的能量必须与地球和大气层向外释放的辐射能量相平衡,地球的温度才能稳定在一定范围内。为了维持这种平衡,地球上的外释能量的一部份由辐射性的大气层气体(即温室气体)吸收并再反射回地球,进而减少向外层空间的能量净排放,这就是温室效应。人类活动一方面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矿物燃料使用量不断大幅度增加,另一

19、方面,又大量地毁坏森林、草原,使地球正在不断地失去二氧化碳储备库,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在迅速增加,至使地球与向外释放能量减缓,造成不正常的温室效应。不正常的温室效应的直接危害在于它使全球的气温升高。据科学家计算,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一倍,将会使全球平均温度增加1.57,高纬度地区增加410,这样迅速升高的温度将会引起地球上的冰川融化,导至海洋平面上升,使许多沿海城市遭受灭顶之灾。科学家经过大量观测,不正常的温室效应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最主要在于地球上过量的二氧化碳,过去一百年地球表面温度已上升0.30.6。我们应当用客观的眼光看待。从环境保护意义上讲,碳关税同碳税一样,其本身也具有

20、抵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它是通过关税形式抬高进出口贸易的门槛,从而达到抵制碳密集产品,如高能耗产品生产、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速度的目的。诚然,“碳关税”的提出,对调整经济结构、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特别是新型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乃至低碳经济的发展的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碳关税”的特点(1)强制性。发达国家的环保活动开展得比较早,并且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或国内的法律法规。因为是法律法规,所以“碳关税”一旦开征即具有强制性。(2)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西方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

21、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平衡。(3)广泛性。“碳关税”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会涉及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而且影响到化工、五金、包装等其他行业。对中国这样的制造业大国产生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对中国的制造业地位、经济产品出口甚至发展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4)隐蔽性。“碳关税”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易于隐蔽在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之中,成为进口国阻挡外国产品的“核武器”。(5)坚固性。随着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碳关税”壁垒以此为契机,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的情况制定超高标准,先入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的限制进口

22、的堡垒作用。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在违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碳关税”的实施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平衡。从国际范围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本渡过了高耗能、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美国高碳商品的主要来源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的多,开征“碳关税”对他们影响并不大。由此可见,美国的“碳关税”主要针对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晚,在顺应低碳化国际潮流下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可谓是举步艰难,既要承担减排的责任,又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这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公

23、平的。所以说,实行“碳关税”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歧视。是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低碳经济时代发展经济的,也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在气候变化时代的变相体现。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迫于国内压力更加大了保护本国产品的力度,以让民众满意,所以必然要找各种理由阻拦国外产品进入本国,“碳关税”就是理由之一。这种带有歧视性的不公正做法对我国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是一大重创。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二、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

24、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给予一成员方在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需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和核心,它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它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

25、方面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生产技术的差异。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

26、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一缔约国领土上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该产品输入国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实行国民待遇可以防止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做法;同时,也可以避免获得不合理的各种特权,从而有利于使各国公民间经济贸易方面的交往得以正常发展。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

27、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三)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事实上,“碳关税”并不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边界调节措施,“碳关税” 的呼声如此之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BTA)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产生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税收体制,又被称为边境调节税或边境调节,是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纳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它使一国出口产品与那些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相似国内

28、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在出口国已经征收过的税费,同时,进口国对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产品,征收与对国内相似产品所征的税负一样的税收。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

29、。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而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得到支持。(四)碳关税是否符合WTO例外第20条(b)项的适用条件GATT第20条(b)项的内容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1碳关税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过去的WTO判例法中,一系列政策被认定属于第20条(b)项规定的范围:旨在减少香烟消耗、保护海豚、金枪鱼、鲑鱼和鲱鱼、海龟和减少石棉、废弃轮胎对于人类、动物与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的威胁的政策:为保护清洁空

30、气而采取的政策。特别是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家和当事方均同意有关减少因为汽油消耗而引起的空气污染的政策属于第20条(b)项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规定范围的观点。笔者认为碳关税措施属于第20条(b)项规定的范围,因为这些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免于遭受气候变化的恶劣影响。2碳关税是否为必需的措施1989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必需性是指不能合理地期望采取贸易措施的国家采取既能实现保护健康的目标又与WTO基本义务相一致的其他替代措施或不存在违反WTO基本义务程度更低的措施。除“碳关税”措施外,还存在许多与其具有同样作用的且不违反WTO基本义务的措施。例如,通过世界各国的谈判协商,各国承担相应的

31、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减排方案,以合作的方式来减少全球的碳排放,等等。美国计划采用的“碳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给生产所谓高碳排放产品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来达到目的。基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技术标准,是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要求的。因此,如果美国的“碳关税”措施付诸实施,中国的相关产品即使被征收“碳关税”,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也不会大幅度降低。这种不能在根本上达到减少碳排放目的的贸易措施很难被认定为是“必需的”。 无疑,经济危机后,美国再不是此前的美国。无论是早先的互联网,还是刚刚过去的房地产,都已是昔日辉煌。对奥巴马政府来说,在新一轮

32、经济浪潮中,想要再次抢占制高点,盯住的是新能源。作为全球大国,节能减排同样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而中美在新能源问题上的合作,无疑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在WTO的框架下,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使用受到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电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关税壁垒日益成为各国对本国产业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绿色贸易壁垒”指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近年来,绿色贸

33、易壁垒被各个国家采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和协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约束力,为各国“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 提供了合法的借口。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 的美丽外衣,其实质是新式绿色贸易壁垒。美国的“碳关税”之牌,显然有其深厚的内外战略考量,但无奈这是个无解之题。因为在“碳关税”光鲜的“环保”外衣下,是赤裸裸的非公平与非共赢的贸易模式!为此,我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迎接”碳关税,从而避免未来碳关税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34、三、应对碳关税的对策目前,机电、化工、钢材等高碳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且欧美国家是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如果中国在美国“碳关税”政策实施前未作出减排的承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高能耗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这必将加大这些产品的成本,减少其在美国市场的销量和份额。更让人担忧的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欧盟和日本会很快效仿。我国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市场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达65.82%,若欧美日都推行碳关税,我国出口产品将会在三个重要市场受到重挫,面临“雪上加霜”的困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加强节能减排目前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议题,美欧等发达国家提出的包括碳关税在内的碳减排措施正是围

35、绕这方面大做文章,从而可以占据道德高地。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情况下,在美欧主导的国际秩序之下,实施碳减排措施将是大势所趋,难以避免。碳减排措施是未来的必然之举,对此我国宜疏不宜堵。因此,我国的首选策略应是顺应潮流、积极应对、趋利避害,而不是一味消极反对。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应对碳关税可能对我国外贸产生的严重影响。 (一)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应对碳关税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坚决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碳关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碳关税违背了WTO中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性的基本原则。有经济学家认为,WTO或许是中国反制“碳关税”的机制。不过,这一问题仍然十分复杂。这里还必须

36、指出的是,我们持这种态度并不是针对碳关税本身,而是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借碳关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决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大肆违反WTO原则施行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二)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以应对“碳关税”为契机,加速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根据美国法案,其“碳关税”主要针对高碳排放的进口产品,或称能源密集型产品。届时,像钢铁、焦炭、金属冶炼加工制品等输美产品可能面临美方的高额进口关税。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在给国外提供了大量廉价产品的同时,把大量污染留在了国内,廉价产品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产品价值中没有包含足够的资源环境成本,其结果往往是,我国出

37、口产品还反而成为众矢之的。扭转这种局面的重要途径就在于,一方面通过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减少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钢铁、焦炭、电解铝等能源密集型产品以及我国重要战略性资源产品继续征收高额出口关税,同时大力促进高新产业和服务业的对外贸易,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投资,这将有助于规避国外开征“碳关税”对我国企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加快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对“两高一资”和高碳排放产品加征资源环境税,把外国想征收的税费先由国内征收,税收资金可用于国内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三)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环境大国,在世界

38、环境与发展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为国内企业开展绿色贸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壁垒。政府应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讨论和谈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碳关税的讨论和谈判,成为规则的参加者、制定者。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这给某些企图通过“绿色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利于己方的标准向对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尽快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协商,争取主动权,发挥良好的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亦可以利用WTO相关协

39、议,设置正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生态环境。(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大低碳产业的发展。美国碳关税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制造压力,但其真正实施要到2020年。当前,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首脑及各国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转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已成为不可动摇的国际大趋势。因此,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以“碳关税”为契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速转变我国长期以来沿袭的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和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加大低碳产业的发展。如:积极发展“

40、绿色市场”。“绿色产品”在未来将主导世界主要工业市场。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加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开发“绿色产品”,积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绿色市场”。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政府与企业应形成共识,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和生产优质的绿色产品,以冲破国际绿色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以环境补贴扩大环保产品出口。环境补贴又称“绿色补贴”,即对环保产品提供专项的补贴、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本国环保产品的出口。绿色贸易要求进口的环

41、保产品应具有绿色标志,而申请绿色标志需要较高额的申请费用,设立政府补贴可以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法规提高“绿色门槛”。在引进外资中,杜绝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中国;严格禁止碳密集产品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对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项目和产品,一律不予批准,严格禁止高污染、高耗能和浪费土地的项目进入,限制单纯买卖资源的项目进入。(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促使其转变经营思想,实现清洁生产。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绿色意识”,从而促使其转变经营思想,实现清洁生产,注重把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

42、和社会利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重视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很多产品的碳排放并不是在最后的制造环节产生的,所以,企业选择什么样的能源和原材料,使用什么样的工艺,对产品总的碳排放量会有很大影响。企业要从产品生产的细节入手, 把“节能降耗”融入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比如说,如果制衣业的原料大量使用化纤织物,碳排放量就会很高,如果使用丝绸、棉布、麻布为主要原料,碳排放量就会降下来。又比如说,如果家具行业的加工大量使用粘合剂,碳排放量会很高,如果主要使用紧固件和榫铆结构,碳排放量就会显著减少。这些工艺,企业都应该遵循低碳原则进行认真梳理,提高应对碳关税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机电产品,中国出

43、口产品总额中有三分之二是机电产品,不但机械类产品牵涉碳排放与碳关税,电器产品也牵涉到碳排放与碳关税,比如电风扇、电冰箱、电视机、电脑、手机、音响、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用电上要节能,噪音不要太大,材料上尽量多用可再生材料,注意对人体安全性能等 。 (六)积极开发新能源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率先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占据发展先机的产业振兴计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和核能等新型能源,鼓励新能源的利用,不仅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44、结论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有关的“碳关税”措施是以环保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通过外交方式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减排秩序,使美国取消“碳关税”是中美“碳关税”之争的最为理想的、解决方式,但在外交方式未果时,在 WTO 体制内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也是一种有效的反制手段。美国以WTO第20条环境例外作为碳关税在 WTO 体制内合法性的依据,但是通过解释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却可得到相反结论。碳关税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但不是必需措施;不符合第 20条(b)的规定,这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参考文献1WTO快讯第

45、181期(2009-11-17至2009-12-4日)2张晓妹.中国应积极面对碳关税D.2010(11)3丁宝根 周宴武.新式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及我国应对策略D.2010(8)4印辉.WTO环境规则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秦天宝.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环境保护:挑战与发展J.2000(2)6美约翰. H.杰克逊. 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J.7马岚.撕掉“碳关税”外衣J.经济研究参考,2009(60):188安飞.碳关税的深层逻辑J.中国船检,20099(7):70-739白津夫.WTO理论与实务M.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2 12-1410高兴霞. 碳关税壁垒的立体透视

46、D.2010(12)11马华. WTO规则视野下碳关税措施探析D.2010(6)12http:/ Panel Report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the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R. DS10/R -37S/20014Frederick M.Abbott. Law and Policy of Regional Intergration, Kluwer Publishers,1997.15IEA,CO2 Emission from Fuel Combustion: Highlights (2009 edition),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09,P.2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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