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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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 专业(本科段)毕 业 设 计(论 文)设计题目: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 助学单位 东北大学 姓 名: 黄茜茜 准考证号: 010410100515 指导教师 张尤佳2012年 3月29日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作 者 姓 名:黄茜茜指 导 教 师:张尤佳单 位 名 称:东北大学专 业 名 称:国际经济法东 北 大 学2012年3月The investment mode of BOT legal problemsBy Huang XiqianSupervisor: Zhang YoujiaNortheastern UniversityMarch 2012毕业

2、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BOT 投融资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无疑会有光辉的前景,清醒地认识BOT 投融资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创造条件尤其是法律条件,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法院审利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毕业设计(论文)专题部分:题目:设计或论文专题的基本内容:学生接受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日期第周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摘 要 BOT 投融资方式自20 世纪80 年代问世以来,颇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BOT 投融资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无疑会有光辉的前景,清醒地认识BO

3、T 投融资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创造条件尤其是法律条件,为BOT 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顺利发展,对于已经入世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极其紧迫而又极具现意义的,以期能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法院审利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关键词:BOT, 投资,法律问题iii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AbstractThe investment mode of BOT legal problemsAbstract The BOT financing way since the nineteen eighties since, popular in the world especially the developing cou

4、ntries welcome. BOT financing mode for our country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will have brilliant prospects , aware of BOT financing mode of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creation condition especially the legal conditions, for BOT to cast financing means to smooth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for Chinas a

5、ccession to the WTO, it is extremely urgent and very present significance.Key words: BOT , Investment , Legal issues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目录目 录任务书i中文摘要iiABSTRACTiii第一章 绪论11.1研究背景11.2研究意义1第二章 BOT概述22.1BOT概念与特征22.1.1BOT概念22.12BOT特征22.2BOT投资意义3第三章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43.1关于BOT 特许协议问题 43.2关于BOT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问题4 3.3BOT 项目融资问题

6、53.4BOT 项目的政府保证问题6第四章 我国对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的解决94.1、对待BOT特许协议问题94.2、对待BOT项目财产的所有权问题94.3、对待BOT项目融资问题104.4对待BOT项目的政府保证问题10第五章 结论11参考文献12结束语(致谢)13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1章 绪论1.1研究背景BOT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由于基础设施服务的不足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一些国家和地区亟待发展其基础设施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采取BOT方式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1.2研究意义BOT 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

7、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 项目投资中风险由最具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当然,也可以利用国际法的保护措施 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 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但是, 由于BOT 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 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 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 的专门立法, 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 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 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 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法律或法规。BO

8、T投资模式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主体多,并且涉及到多个学科门类的法律。BOT 投资方式是一个融投资、建设、经营、让与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复杂而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它区别于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其主要法律特征有四个。1特许权协议是BOT 投资方式的法律基础BOT 是特许权经营的主要形式,而特许权经营的基础是特许权协议。所谓特许权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BOT 投资方式往往涉及能源、资源、交通

9、、土地、环保、通讯等关乎东道国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项目,其投资领域通常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门垄断专营的行业。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的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根本无法染指这些项目。- 11 -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2章BOT概述2.1、 BOT概念与特征2.1.1BOT概念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2.1.2BOT特征BOT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的专营权。2.在特许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项

10、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交给政府。2.2、BOT投资意义 1984 年,土耳其总理率先提出BOT 概念,其出发点是将某些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BOT投资模式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参与主体多,并且涉及到多个学科门类的法律。BOT 投资方式是一个融投资、建设、经营、让与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复杂而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它区别于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随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采用BOT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BOT投资模式,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

11、,其含义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将专属于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如电厂、电站、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地下通道、飞机场等大型工程,交由投资该项目的国外公司或企业负责筹资和建设;投资方的利益靠BOT 项目建设竣工后的一定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而收取的使用费或管理费、维护费等收入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的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新型投资模式。BOT 投资模式既解除了被投资国由于资金短缺,对难度大、费用高、技术复杂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敢上或无能力上的窘境,又为经济发达、技术力量雄厚的国家向外进行资本与技术输出提供了广阔的前景。BOT 模式不仅是一种投

12、资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它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式,其融资性质比投资性质更为明显。据世界银行1994 年世界发展报告的定义,国际上通行的BOT 实际上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具体的建设方式:(1)BOT(BUILD-OPERATE-TRANSTER)即建设-经营-转让。(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T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BOT 项目工程当事人的特殊性与参与人的多元性BOT投资的主体有东道国政府、外国的项目投资人;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

13、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等等。且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众多的主体围绕两个特殊当事人而存在,一是作为项目工程招标人身份出现的东道国政府,一是作为投资方的项目工程公司。东道国政府既是项目工程的招标人,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和特许专营期满后竣工项目工程的所有权人,项目公司是项目工程的投资人、项目工程的建设人、特许专营期内对项目财产拥有一定限度所有权的所有权人、特许专营期满后将项目工程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移交人。投资回报方式的特殊性和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BOT项目工程的资金是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和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4、借贷而来的外债共同组成的,以BOT 投资模式的项目贷款资金,不能作为东道国政府的外债。根据我国外汇管制制度,以BOT投资方式进行的境外贷款,也不允许纳入我国外债额度计划的管理范围。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是靠项目竣工后的专营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收取使用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BOT 投资模式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既有货币、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实物,也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以及特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特许协议反映的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是一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关系。此外, 从国际判例实践看, 国际法院在 1952 的英伊石油公司案中就

15、确定, 主权者为一方与外国私人、公司或企业为另一方签订的协议为国内契约而非国际协议。特许协议中规定适用国际法并不意味着协议的私人投资方等同于国家或该协议为国际条约, 它只强调当协议没有明确8规定时, 运用国际法原则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综上所述, 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而非国际协定。 第3章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BOT 投资模式是一个围绕特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回报和转让的活动过程。它涉及众多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安排,从而便形成了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我们来探讨BOT 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3.1关于BOT 特许协议问题 BOT项目特许协议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它是BOT项

16、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对特许协议还是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尤其是特许协议的性质和效率问题。BOT 项目特许协议:首先,关于BOT 特许协议受国内法的调整、规范。BOT 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同外国公司企业签订的法律文书。东道国政府的发标、招标、选标、定标以及外国公司企业的投标、中标活动的程序及要求,都应当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应受其它任何国家、地区或组织的控制与干涉,这是维护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必然要求。其二,BOT 特许协议应为特殊的行政法律合同,不受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管辖。在BOT 特许协议中,由于是项目公司自行筹集、组织资金并且独立承担投资、经营等风险,在特许经

17、营期满时将项目工程无条件移交给东道国政府。其三,BOT 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与经济合同中的保证完全不同。BOT 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附属于特许协议的担保法律文书,特许协议与政府保证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更何况特许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就是提供政府保证的保证人,即政府“身兼二职”则无所谓连带责任之说。3.2关于BOT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由于BOT 项目涉及到东道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保证。首先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在BOT 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主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

18、其起诉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 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政府在BOT 合同中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即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其次,给予BOT 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 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人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

19、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 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UT 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 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此外,BOT 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 项目投资中风险由最具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当然,

20、也可以利用国际法的保护措施。3.3BOT 项目融资问题 融资是BOT 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往往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因为BUT 项目规模巨大,需投人巨额资金,而项目公司自有注册资金一般只占总投资额的25%35%左右,余下的资金只能靠贷款解决。所以,在BOT 模式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股本和贷款。股本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人的资本构成。但就整个项日的资本构成来说,股本占的比例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的资金主要靠贷款来获得。因而融资及其方式的选择对整个BOT 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BOT 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项目主办人贷款并自行担保,此为传统贷款方式。贷款人依赖主办人的所有资产

21、及其收益作为偿债来源。这种融资方式费用较高,对东道国也不利,一般较少采用。二是项目融资方式,即向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仅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对贷款人的担保。BOT 项目中,由于贷款人承担很大风险,因则设定物权担保就很必要。贷款人以整个BOT 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权标的,包括项目的机器设备、建筑物、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应收款项、原材料、合同权利等。当借款人项目公司违约不能清偿贷款,贷款人就可以任命财产管理人和经理人接管整个项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这种担保实际上是英美法上的浮动抵押。BOT,项目规模巨大,且涉及到不同国籍的当事人,风险难

22、免。就项目融资而言,关键是对项目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分散和减少风险。贷款人一般采取第三人担保形式来保证贷款的清偿。3.4BOT 项目的政府保证问题 在BOT 项目投资中,东道国政府一般不参股或提供贷款,或者少量参股或提供贷款,而且政府作为主权者已使政府与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无疑是最大的,不仅在项目一开始就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必须承担融资、建设、经营直至移交各个环节的风险。因此,外国投资者必定要求东道国政府在特许协议中做出政府保证,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东道国政府承诺不对项目承办公司采取不利的政策和措施;第二,东道国政府保

23、证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能源和原材料,并保证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项目所需物资、设备的入境;第三,东道国政府承诺在批准了BOT 项目以后,在同一地区不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即不竞争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过度竞争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及投资的收回;第四,东道国政府应保证项目承办公司在经营期限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项目的经营期限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总收益,而且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也与经营期限有密切关系。所以,一旦在特许协议中确定了经营期限,东道国政府就应该保证项目承办公司在经营期限内的合法权益,并承诺不采取提前收回项目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一投

24、资方式的法律特征BOT与传统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方式相比较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BOT1. 投资方式是一种合同安排。按照菲律宾的定义, 投资方式中项目发起人BOT。 BOT与承办人进行的设计、融资、管理、维修等行为都是1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的。 1992 年修改后的越南 法规定, 合同是一种凭证, 是由外国BOT 。BOT公司或个人与越南政府在指定的期间内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对其进行商业经营的一种2件。 该法并进一步明确了这种合同安排的法律效力。我国外经贸部1995 年1 月16 日发布的关于(以 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BOT)下简称吸收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和交通部在1995 年8

25、月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中, 将 投资协议理解为特定BOT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它由政府与发起人之间的特许合同和其它如借贷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合同等合同组成。可见,投资方式是一种合同安排, 这种合同安排的OT一方为主权国家政府, 另一方为外国私营公司或企业。基于这种合同, 外国投资者得到东道国政府的特别许可, 享有并行使专属于东道国政府的某种特权。2. 投资方式具有特许协议的性质。特许协议又称特许契约, 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 在一定时期, 在特定地区内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 投资

26、从事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 基于一定程序, 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由于基础设施在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对BOT 项目有必要由政府进行特别审查, 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 授予其特许权。BOT 特许协议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 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或者外商企业。3. 投资方式中, 政府具有双重身份: 一是BOT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政府身份; 一是与投资方平等的当事人身份。作为当事人, 政府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 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 作为政府, 享有命令、指挥、监督、制裁等权利, 同时亦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在签订 投资合同时, 政府选择当事人BOT身

27、份, 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命令、指挥权, 但其作为政府所应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则难以推卸。为了履行维护公共利益之义务, 无论 投资合同BOT条款订明与否, 政府一方都享有一些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特权, 如监督权、对违约方的制裁权、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权等。外国私营企业因采用投资方式合同而获得专营权, 一方面向金融BOT机构融资, 另一方面与承建公司订立合同承建基础设施, 并且与经营管理公司订立经营管理合同, 使基建设施按时完工并正常运营; 同时依政府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以此偿还债务, 弥补开支, 为投3资者赚取利润。4. 方式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BOT项目融资。 项目均是耗资巨

28、大的基础设施项BOT目, 其巨额投资不可能由一、二个投资者以个人资本单独完成, 需要巨大的贷款作为资金支持, 因而,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 项目主办人的BOT直接投资和银行贷款, 直接投资一般为 30%左右,而贷款占70%左右, 有的股债比例为1090, 甚至4为3:97。 融资性强是 方式的一个显著特BOT征。 方式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BOT目贷款, 即贷款人只能依靠项目收益作为还款付息的来源和设定项目资产为担保物权, 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是贷款人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付息的来源和设定项目资产为担保物权, 并且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来抵偿债

29、务。在 这种融资方式中,BOT借款人不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 风险仅限于在项目的投入; 而对贷款人来说, 有东道国政府对项目完成所作的保证, 资金有较高的回收5率。 作BOT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特殊方式,由于其项目规模大, 建设周期长, 投资巨大, 因而风险也大。对于商业性风险, 政府不承诺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 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风险; 对于非商业性风险亦称政治性风险 , 东道国提供的国家保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 保证项目公司中外投资者的利益不因东道国法律和政策的变更而受影响,换言之, 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应是预期可实现的, 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 2 保

30、证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受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 给予合理的国内救济, 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3 依据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 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4 保证对项目6不实行国有化, 或在国有化时给予补偿。我国法Dartford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均有限制。第一、按公司法第159 条之规定, 项目公司只有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才能发行债券, 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严、程序复杂; 第二、如果项目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项目公司,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将受到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出资额、公司净资产额及目前盈利状况等条件的限制;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

31、券的管理规定要求债券发行主体应有中长期商业借款指标。如果项目公司未能申请到此项指标, 对外发行债券将受影响; 第四、1997 年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管理通知都规定境内机构不得为 项目提供融资担保13。 第 4 章 我国对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 随着BOT 投资方式在国际上的日渐兴起, 我国也兴办了一些 项目,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 的法律或法规, 实践中指导BOT项目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吸收通知和BOT管理通知, 而这两个通知随着 方式在我国的发展, 已远不能适应引进外资的需要。而且其法律效力等级太低 只能算是部门规章 , 不利于对项目的统一

32、管理, 因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调整 的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 我国的 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4.1对待特许协议问题BOT方式作为外商投资的新型方式应确立外资立法的一般原则, 对特许协议,如: 坚持平等互利, 维护中外双方合法利益; 鼓励和限制相结合; 适应国情, 参照国14际惯例等。 同时应确立一些符合 特点的新BOT原则以体现清晰透明的政策, 如: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电力、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应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 政府对 项目实行BOT宏观管理等。4.2对待项目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有关BOT的立法模式, 国际上主要有两种:BOT一是以菲

33、律宾、越南为代表的单项立法形式。菲律宾于 1990 年和 1991 年先后颁发了和BOT 执行规则和条, 建立了国际上较为完善BOT的法律体系。主要确立了BOT 方式运作的基本原则, 而具体的操作步骤则BOT由 执行规则和条令来规定。越南也是如此,BOT为了吸引投资者, 越南政府于1992 年在其外商投资法的修正案中增加了 合同条款, 1993 年4月 16 日起草BOT 法, 并于同年 11 月 23 日发15布。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 法, 但现有法律对 方式的运作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如澳BOT16大利亚等国。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外资法正在酝酿中, 加之目前我国在 方面的经验尚不足, 因而我

34、国的BOT立法最好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而不急BOT于通过全国人大进行正式立法, 可以在实施到一定程度后, 再将其纳入统一外资法之中。4.3对待BOT项目融资问题 项目从立项到经营权转移, 要经历立项、BOT招标、投标、谈判、建设、经营、转让等许多阶段, 牵涉到许多部门和程序问题。因此, 立法可借鉴BOT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中有关申请、审查批准等规定。制订程序规则具体应包括: 1 主管项目的专门管理部门; 2 确立允许外国投资BOT者投资的项目范围; 3 规定申请、审批程序, 外商向政府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管部门对 进BOT17行审查、资格预审、组织招标、投标等。4.4 对待BOT

35、 项目的政府保证问题外商在东道国参与 项目涉及到人、财、物各个环节。一般来说, 发达国家倾向于给其国民待遇, 便于其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而在我国, 外商在物资、劳动雇佣等方面目前尚有一定限制。因此, 有关 立法应有下列规定: 1.BOT投资主体: 参与 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在所有权、登记、鉴定、许可等方面要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应有较高信誉, 在 项目方面从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到维修等各阶段均拥有一定管理经验, 技术能力达到项目要求标准。 2 资金管理: 原则规定项目投资资金的一定百分比由外方承担或筹 措, 政府可提供少量贷款, 为确保资金合理利用, 可以确定财务监理组织和制度。3 税收优

36、惠: 凡投资我国急需项目, 可免除或减免所得税、外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等。4 外汇平衡: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外汇市场比价汇出外汇等。5 经营期限: 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50 年, 既要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和较高的投资回报, 又要保证国家收益。 6 规定有关国有化及其适当补偿问题。7 规定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问题。规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纠纷。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 如对项目贷款的争议, 可选择适用外国法 , 应适用我国法律; 在对 项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的基础上, 规定违反有关 法律规定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方式实

37、施实质上是一系列合同的实施, 因此一旦出现违约, 可援用有关合同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和责任方式) 。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5章 结论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有着巨大发BOT展潜力, 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主要优点: 1. 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因为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是资金问题, 而这一问题是由外国投资者来解决, 从而缓解东道国财政负担。2. 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在 投资方式的整个特许专营期间, 除双方约定的政治风险等外, 一般经营风险均由外国投资者承担。3. 有利于提

38、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由于 项目投资巨大、期限长, 从而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影响投资者投资收益, 为此投资者会注入高科技成份,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此外, 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 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但是, 由于 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 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 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 的专门立法, 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 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 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 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法律或法规。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1赵金龙BOT 项目融资相关问题法律分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2 王静,许小牙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社会科学研

39、究2002(5)3 郭德香. 投资方式的法律思考. 载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年第5 期4 孙潮、沈伟. 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 载中国法学. 1997 年第1 期BOT5 关益民. 略论 方式的法律保障. 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年第5 期6 龚晓春、王鸿波. 试析 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 载投资研究. 1997 年第1 期7 许庆坤、周爱省. 论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调整. 载山东法学. 1999 年第2 期8 张勇庆有关BOT的几个法律问题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9 李丹. 特许协议之法律分析及立法建议. 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40、2000 年第4 期10 戴旭. 借鉴国外 经验, 探索中国推行举措. 载中国投资与建设. 1995 年第2 期11慕亚平、赵康. 的法律问题与我国 立法. 载法学评论. 1998 年第2 期12Geoft Haley. Developing BOT Varians.1994,513梁天宁. 外商在我国利用 投资形式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0 年第1 期- 14 -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结束语 本论文是在张尤佳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张老师都会以专业的标准严格要求我们,此外,这次毕业论文能够顺利完成,还要感谢各位老师认真负责的授课,使我能够掌握专业知识,并在毕业论文中得以体现,也正是您们长期不懈的支持和帮助才使得我的毕业论文最终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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