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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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 论文关键字:民主 雅典 法律 希腊 大会 立法 公民 贵族 克利 公元前 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2、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这些城邦

3、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

4、, 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在这一时期,有一场战争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公元前6世纪,波斯人征服了小亚细亚的希腊城邦,由于他们粗暴干涉城邦事务,引起起义。小亚细亚各城邦向希腊本土的城邦求援,得到积极响应,但还是被波斯帝国制服了。波斯帝国统治者大流士决定对希腊本土的希腊人实行报复, 在公元前490年派出一支远征军在雅典北部的马拉松登陆,遭到希腊人的顽强反抗。10年后,波斯人卷土重来,攻占了雅典,但他们撤退时遭到希腊联合舰队的打击,希腊人取得胜利。这一胜利使希腊各城邦国家免遭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其政治、法律制度继续得以发展,从而对文明作出了独特贡献。3公元前4世纪,

5、马其顿人消灭了希腊各城邦,建立起马其顿帝国。但希腊法并没有随着城邦的消灭而消逝,而是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开始了希腊法与东方法的交流融合。希腊化法律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它具有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但不同于希腊法律,是希腊法律和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4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帝国对原希腊化国家的征服,希腊化法律逐渐被罗马法所取代。二、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 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

6、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 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立法

7、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5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从公元前7世纪以后,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我们所知道的一些著名立法,大多散见于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之中。三、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1雅典“宪法”的形成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

8、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1)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并将雅典的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此时,雅典邦的权力还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即氏族贵族手中,国王和公民会议还没有权力。后来,执政官发展到9人,国王成为执政官之一。城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贵族因操纵司法权而任意解释法律,时常做出对平民不利的判决,引起平

9、民阶层的极大不满。(2)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有三项改革: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由于德拉古法广泛采用重刑而著称于世,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血腥立法”。例如对偷盗水果、蔬菜都要判处死刑,对于没有生命的物倒塌压死人都要将其法办。德拉古的法律不使用墨水写成的,而是用鲜血写成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德拉古立法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始端,标志着雅典法已经进入成文法时期。另外法律禁止血亲复仇,对私有财产

10、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的司法权,具有一定进步意义。梭伦立法改革 梭伦(约B638-B559)古代雅典著名的改革家、立法家和诗人。他作为古代希腊谦和美德的集中体现者,被誉为古希腊颇有名望的七贤之一。梭伦是雅典萨拉米斯贵族后裔,但由于其父乐善好施,到梭 伦年轻时,家庭经济已不宽裕。故他就外出做生意,以养家需。同时体会外出经营商业的酸甜苦辣,并游历地中海沿岸城邦。其足迹遍及希腊许多城邦及小亚细亚等地,他了解各地风土人情,考察各种社会制度,结交各地名贤之人。后因萨拉米斯大捷而声震雅典,并因他的才华和人品使其声望和威信在雅典人心中逐渐提高,在雅典各阶层都有一定的认可度。终于在B594年

11、成为九执政中的第一执政(首席执政官),此后他开始立法变革。于执政二十二年之后,在雅典人发誓十年不改其法律的誓言的情况下而离开雅典,远行至埃及等地进行游历,周游各地十年后梭伦返回雅典,又与僭主庇西特拉图做了抗争,最后终老雅典。 (3)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卖身到国外为奴的自由人有国家出金赎回。颁布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法令。禁止谷物输出,奖

12、励经济作物橄榄油出口;规定个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量;反对婚丧仪式中的挥霍浪费;承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转让与分割;统一度量衡、加强公平交易;鼓励手工业发展,外帮人来雅典居住传艺可以授予其公民权等。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所谓财产法定资格就是以财产特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将全体公民按照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公民的权利义务按照财产多寡来确定。 民众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有公民皆有权参加,但是只有上等公民才能当选国家官职。国家重要事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

13、重要组成部分。陪审法庭的原意为“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这与近代意义上的“法院”是不同的。实际上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场上审理案件,并由若干有空闲的公民参加。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的民主化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重要表现。废除德拉古血腥立法,仅保留了有关凶杀的规定。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一切杀人案件均由法院来审理,禁止血亲复仇,对地方官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这是国家行政法的雏形。索伦立法改革的意义1、经济上,梭伦的立法改革是一项改良主义措施,解负令并不是平分土地,

14、贵族的经济优越地位并没有受到毁灭性打击。但是废除债务奴役制,连同其他经济措施,鼓励富裕阶层以其财产投入工商业,从而使得无地的人获得了其他就业机会。它限制谷物输出,鼓励橄榄油输出,推动了小农集约经营的园圃农业,是雅典迅速从一个农业区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工业区,为日后雅典成为希腊第一大工商业城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梭伦的经济政策路线,不是殖民海外的政策,而是将人力资源保持于国内的政策,使纵横不过百里的雅典成为一个乡郊有小康的大工业城市,从历史的角度看,无疑是巨大的成功。2、梭伦的政治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这一标准使得最低一级的平民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议事会成员、行政官员

15、一律由选举的方法产生。按照希腊的政治概念,梭伦的立法改革只能算作是一种“金权政治”,而不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必须是平民统治的政体,必须不论多寡都有资格被选任为议事会成员及行政官员的权利,选任方法必须是抓阄的方法,这样全体公民才有可能轮流任职成为议事会成员或陪审法庭成员的机会。梭伦立法改革给与平民的不过是平民在公民大会内发言与表决、选举的权利。这种权力充其量只能阻止上层阶级对平民的过分剥削,当上层阶级力量过大时,甚至这种阻止的力量也难以实现,于是平民的权力只剩下在那里发泄一些愤懑不平的感情而已。但是索伦有关政治体制的改革对于雅典来说,仍然不失为一次革命。因为:在索伦以前的雅典时贵族阶级的寡头转正

16、,平民不仅无议政权,而且处于债务奴役的状态。改革以后,贵族阶级固然还是当权者,但并非贵族的富裕农民也成了当政阶级,从前实际上并无公民权的平民,现在在公民大会中也能听到他们的声音了。这显然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梭伦有关政制方面的立法改革是针对雅典的现实情况而进行的,其中既有周祥审慎的判断,也有冒险的创造,为希腊城邦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事实上,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时代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建成一个繁荣强大的雅典准备了条件。3、除此之外,他在财产、继承、犯罪及刑罚方面还有许多革新。 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 在罗马帝国时代仍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成为罗马法的“竞争对手”。

17、梭伦改革的基点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力求稳健,避免激进的非常手段。梭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贵族的限制和改善贫困者的状况来恢复雅典社会的活力。为达到这一目的,他取消了债务,使那些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雅典人获得自由;贵族将继续在政府中发挥作用,但不得滥用权力,允许各阶层的自由人,包括最贫穷者,旁听公民大会;并欢迎以前由于非贵族出身而被拒之门外的富有平民担任城邦最高职务。这样,他既瓦解了世袭贵族的过分势力,又拒绝了极端分子提出的没收并重新分配贵族土地的要求,解决了内乱的根源,开创了雅典社会向民主城邦过渡的局面。与此同时,梭伦辅之以创造性的经济革新,使雅典富足起来。最后,最值得赞扬的是他拒绝因为自己的威望而

18、成为独裁者。 庇西特拉图僭主政治所谓僭主政治是指事实上的君主专制政治。僭主原意为终身执政官、全权将军的意思,并不含有褒贬之意。后来人们把它指作为暴君的意思。庇西特拉图是阿提加平原东北部的领袖,又是获得萨拉米斯战役胜利的将军,在公元前560年以政变获得专制权力,但次年就被贵族势力驱逐。公元前556年他通过与望族的通婚再次登上权力顶峰,但次年又被贵族势力驱逐。十年后,在公元前546年,他以在外邦积聚的惊人财富招募雇佣兵,攻入雅典。庇西特拉图经十五年的奋斗终于建立了个人的专制统治,此后执政二十年直到公元前527年逝世。庇西特拉图是个靠暴力夺得政权的“僭主”,实施专制统治,可近年却有作者把他拉入民主化

19、英雄的地位上来,称为“系于一人的民主”。这是把专制可能得到的成就归于民主制成就的例子之一。 庇西特拉图收缴了民间的武器,把一些主要贵族家庭的人扣作人质,迫使一批贵族流亡,但仍让与之合作的贵族当执政官,并鼓励贵族们利用私人的势力和财富自行向外邦进行扩张。他不仅需要卫队来保护自己,而且卫队雇外邦佣兵。他保存了梭伦宪政的形式,甚至以其权威使梭伦的宪政真正得以实施,但梭伦宪政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民主制度,而且庇西特拉图在执行上“极端倾向(下层)人民”。他相当注意遵守法度,曾作为被告亲自出庭接受审讯,虽原告因胆怯未敢出席,却体现了他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认真。他强力推动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发明了巡回法

20、官制度,去农村有争议之处现场判案,不让贵族势力控制司法,他本人则经常下乡巡视法律的执行状况。 雅典的庇西特拉图是个稳重务实的英明僭主。梭伦鼓励种植橄榄树和葡萄等经济作物,庇西特拉图给穷困的农民发放贷款,使他们能购买农具,并对农业仅征收5%的税。他不是个喜欢被拍马吹嘘的人。下乡巡视时他看到一个农民在田里挖石头,便上前询问农民的收入。农民回答说,“我在田里只收获到很多痛苦,庇西特拉图应当分担我10%的痛苦”。因为这个农民的坦诚,庇西特拉图免了他的税。庇西特拉图尽力发展宗教、艺术、音乐、建筑、体育等文化生活。史诗歌唱和悲剧演出开始在雅典放射光彩。在庇西特拉图执政的公元前六世纪下半期,雅典的工业和商业

21、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由强力维持的法治导致政治和社会的稳定。虽然当时的雅典在政治和军事上不如斯巴达重要,商业上并不强于科林斯和若干其他城邦,文学艺术上落后于实行专制的萨摩斯岛 ,但雅典已经奠定了未来超强地位的扎实基础。亚里士多德记述说,古希腊人把庇西特拉图的时代喻为“克罗努斯 时代”。那是希腊神话中的辉煌时代。 在公元前527年庇西特拉图逝世时,繁荣和进步使雅典人开始认同和热爱自己的城邦,成为因自己的城邦而自豪的平民社会,亦是个懂得尊重法律的社会。(4)克里斯提尼立法。 希腊文明的象征阿果拉广场 梭伦逝世和庇西特拉图政变 (前560年) 时克利斯提尼才十岁,他出生于一个立场中庸的贵族家

22、庭。因为历史的原因,这个家族在庇西特拉图归来重掌政权时 (前546年) 被迫流亡国外,这年克利斯提尼二十四岁。庇西特拉图死于公元前527年,其子希庇亚斯试图与贵族妥协,准许立场中庸的流亡贵族返回雅典。克利斯提尼回到雅典时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流亡。他回国后迅速步入政治生活,在公元前525-524年曾任希庇亚斯时代的雅典主执政官 。当希庇亚斯的之兄在公元前512年被暗杀后,希庇亚斯与贵族势力的妥协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残酷镇压。前510年,斯巴达的军队来解放雅典,雅典被从希庇亚斯专制中解放了出来。克里斯提尼在公元前509年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公元前508年,伊萨格拉斯被选为主执政官,主张民主的克

23、利斯提尼未能当选,但公民大会通过了克利斯提尼建议的改革。同年伊萨格拉斯离开雅典寻求斯巴达的武装干预,斯巴达迫使克利斯提尼的家族再度流亡海外。但斯巴达低估了雅典人的民主倾向,遭到雅典人的激烈抵抗,只好撤退。同年,雅典招回了克利斯提尼,并实行了他提出的民主改革。被誉为“雅典民主制之父”的克利斯提尼却在这动荡的一年里逝世了。梭伦离职以后的雅典虽然经历了庇希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但是雅典有贵族独占政权的那种政体再也不可能恢复了。经过努力奋战,终于推翻了僭主统治,在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24、。首先,他取消原来的4个氏族部落。雅典被分为城区、沿海和内地三大地区,各大地区再分为十部分,称为三一区。通过抽签,从每个大区中各抽一个三一区,合成一个地区部落。三一区下分若干德莫斯(自治村社),构成雅典公民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和宗教活动的基层单位。 年满18岁的雅典男性青年,要登记入公民和并以名册,负有服兵役的义务和参加审判的权利。20岁在其父母所隶属的德莫斯内通过一定的入籍仪式便可取得公民权。一些外邦人也在德莫斯内取得雅典公民权。这样,现在的部落是以地域原则代替了血缘原则,削弱了氏族贵族在各方面的影响。创设了500人议会, 由10个部落各选50人共500人组成议事会,用以取代梭伦时期的40

25、0人会议。成为公民大会各项提案的起草机构,并负责处理国家日常行政事务。议事会选举出50人议长委员会。这50人分为10组,每组5人,每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有资格选人为议事会成员的仍限于公民中的富农和骑士,中农和贫民不得选任为议事会成员。克利斯提尼还加强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的活动。每个部落还出一个将军,统帅本部政绩的公民军,并成立十将军委员会统帅全军。以后,雅典最高行政权实际上操纵在十将军委员会手中。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他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即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

26、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但其财产不被没收,期满返回便可以享有财产权,以前的一切权利也随之恢复。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起到过重要作用。但希波战争后,僭主政治的威胁实际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制度仍然维持了一个时期,不过已经失去原意,成为党争的工具。现代考古发现的陶片记录了公民们被政客煽动起来滥用权力的证据。提米斯托克利创建强大海军,战功卓著,亦是民主制最激进的支持者之一,却被政客煽动起来的雅典公民放逐。雅典最出

27、色的军事领导人赛门被控与其姐乱伦而遭放逐,赛门的政敌伯里克利之父也被放逐,理由类似于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所称的“精神污染”。 雅典通过立法改革所确立的民主政治到克里斯提尼改革为止,已经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大体来说,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的民主与法制的最终完成。(5)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伯里克利出身雅典名门,父克提波斯是公元前479年米卡列海战雅典舰队的司令官,母阿加里斯特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奠基人克利斯提尼的侄女。他受到良好的教育,曾向当代智者哲人达蒙和芝诺学习音乐、政治理论和哲学思想。在良师益友,博学的阿纳克萨哥拉斯的熏陶下,伯里克利具有不迷信神异的唯物主义思想和高尚庄严

28、的情操和风格。 伯里克利的青少年时代是在希腊同盟抗击波斯侵略者的岁月中度过的。在这场战争中,雅典与盟国戮力同心,凭借海上舰队取得了大败波斯军的辉煌胜利,随后又缔结提洛同盟,一跃而为希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经济繁荣,文化昌盛。怀着对自己国家的热爱和作为雅典公民的信心与自豪,伯里克利登上了雅典的政治舞台。他守正不阿,廉洁奉公,有眼光,善演说,坚毅冷静,气宇不凡,具备一个优秀政治家的品格和气质。公元前472年,伯里克利初露头角,出资承办埃斯库罗期所著波斯人一剧的演出。公元前466年后,伯里克利追随埃菲阿尔特斯,成为雅典民主派的代表。希波战争胜利后,以战神议事会为大本营的雅典保守势力有所抬头,其代表人物

29、是客蒙。埃菲阿尔特斯和伯里克利不断揭发控告战神议事会成员贪污腐化、滥用权力的行为,并于公元前463年左右弹劾客蒙在培索斯战争中接受马其顿王的贿赂。客蒙虽被判无罪,但贵族派势力受到了打击。公元前462年,客蒙不顾民主派的反对,率军援助斯巴达镇压黑劳士起义。埃菲阿尔特斯和伯里克利趁机掌握政权,进行政治改革。消息传来,斯巴达人对雅典援军猜疑不已,终于劝他们收兵回国。客蒙遭到碰壁,败兴而归,民主派与雅典公民更认为客蒙此行使雅典蒙受巨大耻辱。公元前461年,客蒙被放逐。不久,埃菲阿尔特斯遭暗杀,伯里克利遂成为雅典的民主派和国家政权的重要领导人。客蒙于公元前450年去世后,伯里克利进一步控制了政局,从公元

30、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每年连选连任雅典最重要的官职首席将军,完全掌握国家政权。在伯里克利的领导下,雅典的奴隶制经济、民主政治、海上霸权和古典文化臻于极盛。 公元前429年,在伯里克利再度当选为将军后不久后,他被瘟疫夺去了生命。 (6)伯里克利立法。继阿菲埃尔特之后,公元前443年, 伯里克利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15年,成为雅典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继续进行的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因而,伯里克里时期,4万成年男性公民成为雅典真正的主人。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实行直接民主,民众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的最高

31、权力机关;每隔10天要召开一次大会,每个城市满20岁男性公民都可以出席公民大会,讨论决定国家内政外交一切重大事务。500人议事会已具有民众大会常设机构性质,除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外,还负责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 陪审法院对民众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实行公职津贴制,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下层公民当选为执政官、五百人议事会成员和陪审法庭的陪审员,国家一律实行津贴或者补助。基本实现了官职向每一个等级公民开放的目标,把少数人的民主转变成为多数公民的民主制。抽签选举,轮番掌权 。雅典的官职只有将军和司库官投票选举,其他官职都在年满30周岁的男性公民中抽签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除

32、将军外,不能连选连任,与此同时,轮番掌权这一原则也充分得以体现。依法而治,雅典用法律保证民主的实行,建立比较安全的司法机构,设有巡回法庭、法制法庭、陪审法庭。其中陪审法庭最为重要,由6000人组成,成员由抽签方式产生,每区600人,抽签方式分配审理案件,秘密投票方式判决案件。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制衡。公民大会掌握立法权,陪审法庭掌握司法权,500人会议、将军委员会、执政官司库官等掌握行政权,陪审法庭必须执行公民大会决议,同时对公民大会的立法有核准权,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枢,能指导立法、司法工作的展开,但也受到司法立法权的共同制约。经过提秀斯、德拉股、梭伦、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改革大致代表了雅典民

33、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开创、建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是沿着不断削弱氏族贵族和元老院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和作用的途径进行的。到了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了顶峰时期。2雅典“宪法”民主制的根源(1)雅典工商业发达, 工商业奴隶主与氏族贵族不断斗争并获得胜利,建立起民主政治。(2)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得到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支持,奴隶主阶级不能不考虑他们的要求。(3)雅典奴隶数为自由人数十几倍的阶级结构。 这客观上促使奴隶主阶级力图缓和自由人内部矛盾,加强对奴隶的统治。3、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雅典的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直接

34、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主要表现:雅典的公民都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是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2-4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举为议事会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雅典的实际政权掌握在“十将军委员会”手中,但是将军离职要受审查,有叛国行为或者作战失败要受到审判,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可以没收其财产、放逐、处死等。这都体现了直接民主制的特征。2、官职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伯里克利为了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但是并为废除义务职,只对下层公民进行

35、补贴。雅典的行政官员不是统一在某个政府首脑的领导下,任期不已,由公民大会或者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者其他机构负责。这样公民大会本身要处理好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和行政权很难分开。而且陪审法庭也对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负责,重大诉讼案件的上诉和终身是公民大会而不是陪审法庭自身。基本上还没有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雅典民主制的运行得之于它较为完善的监督体制,具体表现在:官员任职前的资格审查;任职中的信任投票,即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十将军进行信任投票,审查其是否称职,若多数公民投了不信任票,他就得接受法庭审查;卸任检查制;不法申诉制;贝壳放逐法等。4、雅典民主制的局限性 虽

36、然雅典公民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享有公民权的人在其人口中只占1/10。所以它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有限的津贴并不能使农民、手工业者经常参加民众大会。议案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难以成为法律。通常是先由500人议会对议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 然后就结论进行讨论,如无异议,议案就被认为按照500人议会的意见通过了。 民众大会通过的议案还得送交陪审法院进行审查,经陪审法院认可的议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所以, 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得受500人议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三个机关的任何脱节都将使得立法工作无法进行。公民担任公职

37、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特别审查,符合条件者才能宣誓就职。(二)财产法雅典的私有制已经相当发达,一切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自由买卖。但私有制本身还带有一些由公社所有制产生出来的痕迹。私有财产权受到严格保护。历任执政官在就职时,都要申明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三)债法债法比较发达。债的分两种:因契约而产生之债和因损害而产生之债。亚里士多德在尼柯马赫伦理学中称前者为自由之债,后者为不自由之债。1因契约而产生之债。 雅典的契约种类很多,有买卖、借贷、租赁、合伙、物品保管及人身雇佣等,其中以买卖、借贷、合伙和租赁较为流行,每一项契约都得有实在的根据。规定设立担保制度,其形式有人格担保和实物担保两种。梭伦改革前,主

38、要是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债务人到期若不偿还债务,便有沦为债务奴隶的危险。梭伦改革后,废除了债务奴役制,实行订金、抵押及保证等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买卖契约根据双方简单的协议而成立,无须特别形式。买卖契约的订立,直接引起物的所有权的出让。出让所有权的先决条件为支付价款。从契约缔结时起,即使价款未立即交付,物品的意外损失仍由买主承担。买卖契约的标的,不仅有动产,而且有不动产。奴隶是买卖的重要标的。借贷契约可以口头订立。借款必须按期偿还,逾期不还,债权人即可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借贷利息很高, 延期付息,则利上加利。合伙契约是二人或数人相互约定,各自出资,共同经营以达到共同经济目的所缔结的契约,一

39、般采用书面形式。在经营方面,凡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亏损,不论出于故意或疏忽,均由合伙人相互负责,而不由经管人个人承担。租赁契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租赁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牲畜、奴隶、船只、土地、房屋、园圃等都可租赁。2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 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主要是指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非法损害而发生的债,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有负担赔偿的义务。 对他人的强制行为, 除了构成刑事罪行外,还构成两种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行为,一种是造成人身的损害,另一种是给人以某种类型的侮辱。但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一定的原始公社时期的残余。(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保留买卖婚痕迹,女方仅是婚约的客体。2只

40、准许公民之间通婚, 异邦人在取得公民权以前不能与雅典公民结婚。3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及子女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力。 到梭伦改革后,家长特权受到一定限制。4继承权只有男子享有,遗产由诸子共同分配, 但长子份额稍多。遗嘱继承开始于梭伦改革时期,但只有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才准许遗嘱继承。(五)刑法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视为最重的犯罪。 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灵、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以死刑。 此外, 犯罪种类还包括破坏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刑罚施行原则是:对奴隶处罚肉体,对自由民主要是处罚财产或者剥夺权利。保留了某些原始公社血亲复仇的习惯残余。对许多重大犯罪

41、,如杀人、投毒、纵火,允许被害者及其亲属同犯罪者订立赔偿契约。在某种情况下,还允许直接复仇。(六)法院组织与诉讼法1雅典设有许多专门性质的法院,虽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分工。最早出现的法院是阿留帕克。开始它作为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拥有审判权。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才变成单纯从事审判的司法机关。凡故意杀人、毒害及纵火等案件,皆归它审理。稍后一个时期,又成立了埃非特法院。它由51人组成,因而也称51人委员会。它主要审理非故意杀人、教唆杀人、致人残废以及杀死异邦人的案件等。 此外, 还审理那些被告人自认为合法的杀人案件或误杀案件,以及被逐出雅典的非故意杀人罪犯重犯杀人罪的案件。由11名

42、法官组成的11人法院,专门审理强盗案、夜盗案、小偷案、拐骗案等。除上述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外,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案件的法院是迪埃德特和40人法院。 前者审理价值10德拉赫以上的财产案件; 后者审理不足10德拉赫的财产案件。财产纠纷案件的上诉法院为陪审法院。陪审法院是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它是有关国事罪、渎职罪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级,同时也是其他法院判决案件的上诉审级。 2在雅典,审判被视为用一种执行程序来确定收押被告的人身或财产以及这两者的要求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采取的诉讼分为“私诉”和“公诉”。由原告,即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自己民事权利提出的诉讼称私诉;任何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不论涉及本人利益与否,为了惩罚被告而提出的诉讼称为公诉。但是,二者的区分并不严格。3诉讼分为侦查与庭审两个阶段。 庭审结束,法官用秘密表决方式作出判决,如不服,可向陪审法院上诉。陪审法院对一般案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4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四、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 原则和思想, 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雅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和一人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的原则等,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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