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论文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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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 石守斌(广东青年职业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0507)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能否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是否到位。近些年来,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范畴、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等基本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存有较大分歧。理论上的缺乏共识,造成实践上无所适从。通过对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的主要成果进行一番梳理,对其基本问题加以厘清,以期推动此研究走向深入,并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理论研究近些年来,国内频发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

2、以及漠视员工权益问题,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公司社会责任再度成为一个极其热门的话题。在中国,公司社会责任其实并非是一个新鲜的命题。兴起于20世纪初期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传入我国,并首先进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学者们以莫大的热情,力图从法理学、法哲学、社会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人治理结构等各种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展开研究。21世纪初,此领域的研究急剧升温,并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必然涉及四个基本问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以及公司对谁承担社会责任。在这四个

3、基本问题中,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探讨已经成为历史(历史论文),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问题持肯定和积极倡导的态度,均认为公司在营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极富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对谁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目前,学术界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仍然无法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试图对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主要成果进行一番梳理与简略评述,希冀能促使人们达成共识并为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有益借鉴。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起点,是学术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公司

4、社会责任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仍然理解不一。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视角出发,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和看法。综合比较而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增进社会利益论。提出这种观点的是以国内较早对公司社会责任展开研究的学者刘俊海为主要代表。学者刘俊海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25卷二是自律责任论。该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作为社会的基本成员,对其自身行为基于经济伦理的自我约束,其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其对周

5、围社会的影响2。三是社会协议义务论。该观点从劳动者、消费者和环境三个维度将公司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优质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良好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所规定的公司义务;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合格现代产品质量的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守法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供应商遵守劳动法

6、与环境法的义务3。除此之外,学者们还从劳动法的角度、公司设立与存续的角度、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角度等视角界定公司社会责任。以上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界定的视角和理论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均有其合理之处,增进社会利益论将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相对的范畴,在肯定公司价值目标二元化的同时,强调公司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协调统一。自律责任论和社会协议义务论也都揭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性,同时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要么忽略了我国公司发展的程度和社会责任实践的现状,要么是从其学科研究的视角来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对其内涵的理解过于简单和片面。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应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察和考虑我国公

7、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来加以界定,这样更加科学,更具针对性,也更切合我国国情。基于此,我们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即公司社会义务,是指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负有的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和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法律上之不利后果,以及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排斥其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不仅不相互对立,而且相互依存。其二,公司首要的或者第一位的社会义务是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实现和不受损害;如果公司违反了第一位的义务,就应履行第二位的义务,即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具

8、有递进关系4。在此前提下,可自主选择承担较高层次的道德义务。其三,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社会义务,主要是社会积极倡导的,由公司自主决定履行与否的社会捐赠、社会慈善等义务。其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阶段性,在不同发展阶段,公司社会责任的所指应有所不同。在当下,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法律上之不利后果。当我国经济社会和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司社会责任也就演绎、回归为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义务。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论争的焦点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是经济

9、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对此,我国学(国学论文)者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包括经济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受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的影响,我国较多学者提出了明显带有卡罗尔理论痕迹的主张,即: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持该主张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5。综合责任的主张者将经济责任置于社会责任之内,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在国内,主张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性质的不乏其人。有学者认为,公司社德责任,

10、是一种新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道德要求6。有的学者从西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诠释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责任属性,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兴起之初到现在,其道德责任性质的特点十分明显。现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虽然转向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并不说明公司社会责任就变成法律责任,其实质仍然是道德责任7。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较之于道德,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正是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一些学者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强调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学者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出发,从公司处于法律规制的状态出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

11、涉及社会利益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著名经济学家魏杰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这种责任公司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它属于法制性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8。第四,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在我国,同时承认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性质和道德性质的论者颇多。如中国企业管理年鉴(1990)指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9。有的学者基于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明文规定,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但鉴于道德标准能够反映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10。在以上我

12、国学者诸观点中,观点一即综合责任论将经济责任置于社会责任之内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一般而言,“社会”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范畴,相应地,经济责任理应与社会责任相对应、相独立,而不应成为其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只是公司责任中的一种,其与经济责任均为公司责任题中应有之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等责任组合而成的是公司责任,而不是公司社会责任。综合责任论者将公司社会责任等同于公司责任,容易造成概念混同。后三种观点主要讨论的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问题,这是一个令学者们十分纠结,难以厘清的问题。在此问题上,道德责任论者和法律责任论者可以说是各执己见,争论不

13、休。在我们看来,两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性皆有合理成分,又均失准确。无论是从最早的理论研究,还是从早期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性质确实非常鲜明。但前者只谈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责任性质,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还是不够的。如果公司连最基本的法律要求都无法做到,即使其有众多慈善之举,也只有沽名钓誉之嫌,而不能被视同履行社会责任。后者虽解决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本土化问题,却忽视了其动态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既具有法律责任性质,又应被纳入道德责任范畴。在我国现阶段,公司社会责任应侧重于法律责任层面。这是因为,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则是低层次、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与我国目前

14、的实际相适应。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是高层次、高要求的社会责任,如果在我国公司现实条件下,公司社会责任被纳入道德范畴,成为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的道德责任,则最终因缺乏强制性而难免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4。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最终将倾向于道德责任。关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史已经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如果说早期争论的重心在于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当代争论的重心则逐渐转移到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内容和范围大小上。弄清楚公司社会责任内容构成,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正因如此,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构成做了大量的研究,

15、不一而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构成说:一为责任对象确定说。即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来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如有的学者认为石守斌: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25卷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对政府的责任、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等责任。学者卢代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范围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所在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11。二为相对责任和绝对责任说。学者肖海军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可分为公司的相对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绝对社会责任。其中,公司的相对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相对交易

16、人的责任、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和对相对竞争者的责任等;公司的绝对社会责任包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公益责任、社会自治责任、社会诚信(诚信教育论文)责任等12。三为内外部社会责任说。学者常凯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公司外部主要是公司对于环境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则主要是对于公司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13。四为社会责任内容发展说。学者刘新民等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是一个开放性、多层次、立体式的系统。其外延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内容:一则必须为其对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承担强制性的责任,二则应该为其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性作出应有的努力14。以上有关公司社会

17、责任内容的阐述,我们并不苟同。比较责任对象确定说中各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并不确定,各学者所提出的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并非一致,公司社会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社会责任对象范围的大小。同时各学者并没有指明公司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内外部社会责任说虽然有所侧重,但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仅限定在环境保护和对劳动者的责任上,明显不够周延。社会责任内容发展说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将令人无所适从。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某个范围之内,无限度的社会责任不异于无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主要包

18、括:公司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如公司重视、保护并实现雇员的劳动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履行合约义务等,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在自愿原则下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确定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外延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与公司社会责任外延的争议相对应,我国学术界在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确定上争议颇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令人倍感头疼。学术界之所以对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确定产生争议,关键因素是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存有较大分歧。这种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股东是否应被纳入利益相关者范

19、畴。一部分学者将股东视为利益相关者的一分子,主张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如赵琼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公司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15。这种对利益相关者的诠释,可能源于对早期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的借鉴。美国的安索夫是较早提出“利益相关者”术语的学者之一。他认为要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公司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管理者、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贩卖商。安索夫将股东列入利益相关者范围,为国内一些学者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学者则将股东排除在利益相关者

20、范畴之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如以刘俊海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与公司的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自然人)是公司石守斌: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95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1。(二)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大小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仅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这种界定相对狭窄;一些学者则不以为然,认为利益相关者除了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外,还

21、应包括交易者(消费者、供应商等)、公司所在社区、政府和社会等。纵观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范围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扩大的,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早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者基于股东是唯一的公司投资主体,把股东看作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唯一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利益相关者理论由此兴起,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便由股东这唯一对象发展到公司利益相关者这一群体。目前,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社会责任对象已不存在悬念,但问题在于,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至今学者们仍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利益相关者范围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确定,这就无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争议。那么,究竟何为利益相关者?通过考量国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利益相关者,就是指股东之外的,与公司的存续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自然环境。利益相关者是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主体。除此之外,鉴于公司支持社会公益活动、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而公益事业的对象或受益者又不属于利益相关者范畴,因此,公益事业的对象也应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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