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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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学生姓名:学号:系部:金融系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提交日期:2011年3月20日IV摘 要金融自由化浪潮下金融一体化、金融创新的盛行,使得各国原来的监管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各类金融风暴的频繁爆发,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让各国深受其累,对各国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难以对已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以及具有多重风险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进

2、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由于我国存在着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改善我国监管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对我国原有金融监管进行完善与改革,成为我国金融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关键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监管AbstractWith financial liberation, 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unable to meet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new situation. Various types of financial crisis fr

3、equently breakout, particularly in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in 2007 triggered the global financial turmoil, which made the worlds financial regulators face a severe challenge. Since 1990s, the worlds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dopted a variety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to improve

4、the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For financial regulation, China is in the system of separate supervision.But right now it is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institutions which are run in the mixed operation.Moreover,the time of the existenc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s too short a

5、nd with little experience. So,improved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 not suited to our problem, improve our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reform. As Chinas financial development to adapt to the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 key.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 - 查看字典详细内容Key words:Financial regulation;Coordination mecha

6、nisms;Effective supervision目 录摘 要 Abstract 一、引 言1(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二)文献综述1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3(一)概念的厘定3(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31、公共利益理论32、保护债权论33、金融风险控制论4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4(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41、美国“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42、美国“伞式金融监管”框架及其发展方向5(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61、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62、对英国集中监管的评价7(三)国外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经验小结7四、我国金融监管概况及问题7(一)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及现状71、单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

7、制82、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8(二)金融分业监管存在的若干问题81、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92、来自市场的挑战9(三)各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91、银行监管的问题分析92、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分析103、保险监管的问题分析11五、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及建议措施11(一)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善监管的理念11(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分析121、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122、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政策建议13参考文献15致 谢16广东金融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 16 -一、引言(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关注

8、的焦点,给全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深刻并详尽分析其发生的直接和深层次原因,从众多原因中,放焦点于金融监管的缺失。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成为重点思考内容之一。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也存在相应的缺陷与不足,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等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此次危机给了我们反思的机会,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考成为重要议题。对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下所暴露的问题研究,找到应对措施,对我国金融业持续稳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较晚,发展还不成熟,目前主要以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

9、全球化的加速进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使得金融业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监管领域需要一些调整和改革,究竟怎么样的监管方式是我国现阶段所需要的呢?本文旨在尝试结合国内相关国情以及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探讨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及体制,以改善我国监管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二)文献综述1、国外的文献综述第一,在金融监管的模式研究方面,罗伯特.莫顿(Robert C.Mirton)1993年提出了功能监管观。该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同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不管是由哪类金融机

10、构提供的,都必须受到同质监管。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1998年提出了目标监管观。该理论的主要思想是监管体制的建立原则应当是监管体制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有效性和效率。泰勒(Michael W.Taylor)1995年在目标监管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双峰”概念。认为应建立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和单一的审慎监管机构,以控制所有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第二,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的研究,90年代后期,Thomas F.Hellmann、Kevin C. Murdock以及Joseph E.Stiglitz(2002)认为对金融业来说,在混业经营情况下,仅有资本充足性监

11、管是不够的,因为银行业务多样化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应将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转到审慎性方面来。2、国内金融监管相关文献综述(1)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角度分析持赞成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的观点认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应该实行混业监管。从目前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运行效果看,存在很多缺陷,如多元化监管机构仍缺乏足够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等;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行政成本花销大,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成本也很大,而且不利于金融创新。所以呼吁要改革现在的监管体制,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以功能为主的综合性监管。而支持现有的分

12、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观点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暂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环境,银行、证券和保险拥有的金融活动比较独特,各有各的受益和风险特征,导致监管目标的差别,而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可能会使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不像专业化的分业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过大,内部合理化分工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根据目前的情况,考虑金融稳定和风险的防范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相适应程度,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人才准备和市场发育条件还不成熟,应该仍以分业监管和机构性监管为主。(2)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离与否的研究张俊

13、喜(2001)认为,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不分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效率出发,专一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以避免因监管者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而出现的顾此失彼问题;从工作性质出发,由于监管的性质与货币政策不同,监管工作带有“吃力不讨好”的倾向,因此,尽管央行从提高自己声誉出发,本身也许并不愿意接受银行职能的监管。刘澜楠(2006)认为,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与否主要取决于金融业组织结构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现代综合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立的趋势是在央行外部成立一个独立监管机构。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一)概念的厘定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

14、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外部监管。监管理论的论证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但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

15、交叉。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1、公共利益理论这一理论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正因为政府的参与才能够解决市场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施管制以克服市场缺陷,而由此带来的公共福利降大于管理成本。2、保护债权论这一理论的观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所谓债权人,就是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投资者必须实施各种监督措施,但是由投资者来进行监督的成本

16、是昂贵的,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来实施相同的监督也是重复多余的。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投资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银行的业务,没有实施监督的激励,由此形成了“自然垄断”性质,以上种种造成了搭便车的行为,是外部监督成为必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3、金融风险控制论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内的内在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银行经营的是金融资产,这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而各种金融资产的可流通性又使得银行体系有着系统风险和风险的传导性,“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在金融体系中出现,所

17、以金融业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此,通过金融监管和控制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显得异常重要。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1、美国“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非常复杂,成形于上世纪30年代。1929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对于金融服务和市场进行人为分割,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隔离,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只能局限于某一个金融行业中。这方面最著名的法规就是1933年的银行法,亦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格拉斯法”)。作为新政的一个重大措施,格拉斯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主要的证券业务,并且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

18、银行业务分离。由于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模式,其监管体制也相应地进行分业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征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三足鼎立,而且,出于种种原因,在同一个行业内又存在着多个监管者。具言之,第一,在银行方面,不仅有联邦监管机关,还有各州监管机关;仅在联邦层面,监管机关就多达五个,包括著名的美联储等。在证券方面,也是既有联邦监管也有州监管,联邦监管机关就是著名的美国证监会。另外,对于期货的监管,还有一个单独的联邦监管机构,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最后,在保险方面,几乎完全是各州分别监管,各自为政,监管机关就多达五个。这种监管模式以金融机构身份为核心、以金融市场分割为基础,故称为“机构监管”。19

19、99年,美国制定了格莱姆法,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部分的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的分业经营限制。与之相适应,美国的金融监管开始逐渐转向“功能监管”。简言之,功能监管就是监管“对事不对人”,立足于金融业务和产品性质,而不论其提供者属于哪一类金融机构、采用何种金融机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格莱姆法明确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目标,并引入了一些功能监管的做法,但是,它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功能监管体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美国现有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足鼎立”的机构监管模式,充其量也就是对于现有监管体制下权力分配的一个微调。因此,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像是一个功能监管与传统机构监管的混合体

20、,而且,不管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监管区域都是相对隔离,监管机构都数量众多,只是监管职能的划分标准不同而已,因此,这两种监管模式可以统称为“多头监管”。大萧条以后,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美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奠定了美国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框架,并逐步形成了以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依托、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部分的监控体系,即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系。2、美国“伞式金融监管”框架及其发展方向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美国“伞式”+功能监管的框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

21、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即从整体上制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和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附属公司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善及其它行为威胁其

22、下属银行的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加以干预。通过建立这种特殊的监管框架,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在该体系下,金融监管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两个层面都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设有金融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分业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主要有美联储(FRS)、金融控股公司(FHC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等。各个监管机构有比较明确的行业分工,但是,它们之间的监管职责存在一定的重叠。比如,美联储既监管商业银行,又承担对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等的部分监管权。同时,各个金融机构不仅要受到多个联邦

23、监管机构的监管,还需要接受不同州政府的不同程度的监管。图1.1 美国的伞式监管框架图(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1、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英国属于典型的集中监管体制。英国在1980年以前,银行、证券和保险是分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业和监管也采用分业模式,分别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负责。整个金融监管制度倾向于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经长期酝酿,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被称为“大爆炸”的重大改革,其主要内容是许可商业银行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一举措清除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使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监管

24、体制发生重大的变化,英格兰银行独立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削减其监管职能。由单设的金融服务局统管商业银行类和投资银行类中介机构的监督。这种变化实际上是在银行业与证券业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做出的适应性改革。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明确赋予了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同时,1998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2000年6月,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进一步强化了FSA的职能,突出了其作为“超级监管者”的地位。英国金融服务局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

25、管,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融交易方面的监管。2、对英国集中监管的评价英国形成的金融集中监管体制,其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监管。而集中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

26、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三)国外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经验小结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甚至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监管体制的发展路径不尽相同。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特定历史条件和政治体制的产物,最适合的监管体制及监管结构并非固定不变。尽管如此,但仍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性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建立监管组织结构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1)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置应该保证监管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减少组织结构对监管目标的干扰;(2)监管组织结构的设计应该考虑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3)

27、监管组织结构应该考虑监管成本的问题,从成本原则出发,监管组织结构应该尽量减少监管机构的运行成本,同时,也要考虑监管组织结构带来的其他成本。(4)有效的监管组织结构还应该尽可能减少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增强监管者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心,强化对监管机构的约束;(5)监管组织结构还应该防止权利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四、我国金融监管概况及问题(一)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及现状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较晚,金融监管的发展相对更晚,并且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1、单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1983年以前实行“大一统”的金融体制,那时监管对象和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是空白,因此,

28、当时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制。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初步形成了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模式。1984199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当时实行的是单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仅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还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该时期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专职中央银行的初始阶段,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手段管理,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较弱。2、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

29、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业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为了与之相适应,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型体制也初步形成。1992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专门的证券业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集中到银行和信托业,以及保险业。1994年和1995年相继颁布了若干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开始步入依法监管的时代。1998年,国务院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承担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了其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单位。同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剥

30、离出来。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负责纺一监督管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分业监管框架的形成,实现了专业化监管,能够促进各监管部门提高其专业监管水平,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也得以提升。(二)金融分业监管存在的若干问题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如下所述:1、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第一、在分业体制下,监

31、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内部关系混乱,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争夺控制权或推诿责任,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第二,监管机构自身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目前,除了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上级行政监督之外,没有其它机构可以对各级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另外,金融日常监督与金融稽核再监督这两个不同层次被容为一体,实质上是模糊了两者的含义和功能,从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平衡。第三,监管机构的外部关系不顺畅,在现有体制下,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与地方各级政府,地方财政的关系不好处理,从而影响了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深化和中央银行监管目标的完全贯彻执行。2、来自市场的挑战第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譬如,银行、

32、证券、保险、信托,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混业经营的基础,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第二,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相联结,可以是同一金融机构同时在两个市场进行运作,或者通过企业和居民的资产管理间接相联系。第三,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集团公司控股形式的混业经营使分业监管效率低下。尽管在我国整体上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对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均有控股,此时子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已属于实际上的混业经营。第四,缺乏针对金融创新的措施,导致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在我国的机构性监管体制下,一

33、项新业务的推出采取业务审批制形式进行管理。当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出现交叉时,这个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部门审批才能完成,耗时久,效率低。(三)各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1、银行监管的问题分析从总体情况看,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逐步提高,主要表现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金融犯罪的数量和金额逐年下降,资本充足率和盈利水平有所改善,国际评级在某些单项上面有所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效果提高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还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不良贷款仍然较多,化解存量与防范新增的任务艰巨。主要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下降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支持,依靠自身消化的比例很小,同时,不良贷

34、款反弹的压力较大,甚至出现不良贷款一边剥离、一边上升的情况。近五年的不良贷款余额如表1.1所示。表1.1 不良贷款余额表季度/年份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第一季度13124.712455.712456.55495.44701.2第二季度12827.212661.512425.15181.34549.1第三季度12736.312517.812654.35045.14354.2第四季度12549.212684.25602.54973.34293.0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年报(2)金融案件居高不下。自2003年以来,金融案件呈现出高发的态势,案件数增加

35、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幅增加,银行操作风险十分突出。(3)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处于低水平,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大,覆盖率低。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不佳,或资本充足率未达标的银行还较多,同时,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主要依靠政策剥离。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如表1.2所示。表1.2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表项目/年份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达标银行数83053100161204239达标资产占比0.647.575.177.479.099.9100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年报(4)经营透明度较低,信息失真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失

36、真严重的现象未得到有效改善。(5)我国银行监管的成本很高,且呈现递增的趋势。自2004年起,中国银监会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银行业机构征收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这无疑又增大了我国银行监管的成本。2、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分析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确立了由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三级证券监管体系,即交易所和地方证监局负责日常稽查,其他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监管,而一旦涉及警告以上的处分,将由证监会稽查局深入调查得出结论,涉及刑事案件的则移送公安部门。但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暴露出了种种问题,诸如包装上市、虚造业绩、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挖空上市公司,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这说明我国证券市

37、场监管质量不高,证券监管机构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的及时性和威慑力都不足,可以说,我国股票市场整个监管体系的效率是比较低下的,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保护投资者的作用。3、保险监管的问题分析我国保险业与发达保险市场的差距,不仅表现在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这些经营层面上,更体现在制度环境方面,突出表现为我国的保险监管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高速发展和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与国际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2)偿付能力监管不到位;(3)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4)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公众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了保险

38、监管的有效性,表现在:不能有效地监控和防范行业风险;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和保险经营风险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化解;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缺陷;同时导致了较高的监管成本。五、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及建议措施(一)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善监管的理念1、基本原则根据以上对美国和英国两国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比较,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参照现行有关国际准则和国际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从加强金融监管出发,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我国金融监

39、管改革的目标,要把握有效金融监管的综合性、审慎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原则。2、改善理念良好的监管理念与方法是监管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我们应该顺应国际监管理念和实践的发展趋势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的变革性理念和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融入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有效监管方法:(1)实现从基于规则的限制性监管向面向过程的全面风险监管的转变。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的传统监管方式向放松管制,促进金融业竞争、并实现面向金融经营全过程的动态、实时、持续监管;(2)实现从“猫鼠博弈”的“监管逃避监管再监管”的发展模式向激励相容的合作监管模式的转变;

40、(3)将现场检查的重点转移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管体框架和整体经营状况上,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4)采用逆周期的审慎监管方法,防止出现远离均衡的恶性循环,如将存款准备金率与银行资产价格增长率挂钩,遏制过度贷款,并在繁荣时期扩充银行准备金。(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分析1、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1)合理架构金融监管机构,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从而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

41、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42、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

43、矫正方面的成本。(5)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对于跨境金融机构,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2、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政策建议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以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分析框架。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协调监管再次被提上日程,针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与协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如下政策启示或建议:(1)对于我国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议要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

44、系,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很好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要积极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努力使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中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达到世界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可以仿照欧洲央行在区域内国家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建立重大危机的应急处理制度,提高重大风险的应变能力和速度。(2)对于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方面的建议加强国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区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进亚洲货币合作,推动亚洲经济进一步协调合作,提高人民币汇率的灵活性。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强化人本管理。监管当局要

45、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3)我国国际金融监管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扩大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对策,增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加强双边或多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力度,提高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增进多方之间的互信。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约束力。我国应充分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制定出金融机构特别是有关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准则,明确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统一各项指标口径等。参考文献1 徐龙炳.国民经济安全研究-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 刘明显.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思考.特期经济第一期,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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