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论文性本善论与现实复杂人性之间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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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本善论与现实复杂人性之间的探讨 “人性本善”是我国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命题,它深刻影响着我国政治理论的演绎和政治制度的设计。首先对“人性本善”这一命题阐述得最为透彻的当属孟子。针对告子“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的言论,孟子进行了严厉的驳斥,并提出其性善论:“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接着,孟子对“人性善”的内涵进行界定,他条分缕析地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性善之四端与生俱来,是人之区别于禽兽的根本特质。孟子性善论并不止于此,而是结合孔子“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提出

2、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培育,不断扩张善性四端,于是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最终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的著名命题。这一命题的推论便是“尧舜皆为性至善者”。宋明理学家继承了孟子等儒家学者代写毕业论文网的性善说并加以发展,提出天道至善,奉天承运的君主都体现了上天的意志,是善的化身,由这样的君主统治社会就能实现至善。由这一理论逻辑推演的结果自然就是集权管理体制。因为一方面,最高行政长官作为至善的总代表,必然能想天下人之所想,急天下人之所急,因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应该集于其一身;另一方面,对领导者品德的高度信任,导致忽略了对权力的监督,毕竟至善的行政长官必然具备良好的自律意识,并通过不断学习、自我

3、修行而不断走向完善,外在的约束机制也就显得多余了。 但现实情况是,人性是复杂的,人虽有善的一面,但也有趋利避害的一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作为政治环境中的“经济人”,具有不同程度的利己主义,且这种利已主义动机天生有一种与经济租金因素相结合的趋势,形成”寻租活动”。有学者就认为政府利益是由人民利益、政府组织的利益及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共同构成的复杂综合体。其中个人利益分为基本利益(保障生存和发展的利益)、角色利益(与职位、权力相关的利益)和失常利益(利用特殊地位和权力获取的额外的、不应得的利益)三个部分。若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难以得到满足时,政府人员便会追求失常利益。这也肯定了政府工作人员自利性的

4、一面。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引入市场经济因素,人的经济性、逐利性就体现得更明显。因此,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督制约的集权管理体制必难遏制人性中暗流的涌动,从而导致部分行政人员一面在台上高唱反腐倡廉,一面暗中收取贿赂的双重行政人格。 行政制度系统耦合性低导致行政人角色认知混乱 每一个制度子系统都是由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所组成的,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相互之间通过协调配合实现制度系统整体的功能。“制度耦合是一种制度系统高度有序,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协调一致,配合默契的状态,它是制度配置的最佳状态。”但是,在实际中,制度系统并不总是处于耦合状态中,一般而言,在其中总是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和漏洞,这主要是制度冲突,即在制度

5、系统内部对应于同一种行为的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对行为的规范上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的部分,对于有些行为某制度安排予以认可或鼓舞,而另一些制度安排则禁止或限制。这就使人们无所适从,行为紊乱。具体到行政系统中而言,制度的冲突使行政人员对自己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到底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认识,毫无疑问,这又成为行政人格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制度冲突 从理论上来说,行政系统中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能配置,必须是彼此独特的,因为“公共行政职能与公共行政目的相联系。”也即职责有专属。然而,在现实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职能配置交叉却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

6、来说,造成行政人员角色认知困难的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政府各部门所应当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含混不清所致”。下面就有两个典型的例子。 例一:2000年11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扣了一辆运载假货的邮政车。邮政部门以其无权检查邮政车为由将之告上法庭。邮政部门依据邮政法:只有安全,公安等部门才有权检查其邮政物品;技监部门手捧质量法:只要是为造假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它应该查。法院无奈,只能私下进行调解,由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具体操作者便“各取所需”。 例二:2001年5月31日,国道主干线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至耒阳段遭人为堵截,千余台车辆无法通行。这起拦路堵车事件是由交通部门与交警部门由

7、争夺车辆“施救权”发生纠纷而起,继而升级成交警部门关闭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起因是潭耒段高速公路管理处一辆收费站工作车撞到护栏上,不能行车。交通部门前往施救,与闻讯赶来的高速公路交警队耒阳中队施救队发生冲突。双方各有10余名工作人员受伤。“施救权”归谁?交通部门有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而交警部门有湖南省交通管理办法,双方都有“法”可依,互不相让,这种部门与部门“打架”的现象,很难说谁对谁错,因为双方都不违“法”且都是“依法办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具体执行公务的行政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也是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规范。然而,一些地方

8、性法规、文件或者通知,却和法律唱起了反调,他们为“我”所用,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使法律执行大打折扣,同时使相关的行政执行人员在执行行政任务时无所适从:不执行政策,就是和上级不保持一致,头上的乌纱帽还要不要?执行政策,却违反了法律,法不容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所谓“不做要你下地狱,做了也要你下地狱。”如福建省某市原财政局局长王某经历了这种“考验”,根据中共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精神:“财政周转金发放过程中,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局担保。”王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授权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财政代写毕业论文网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后来,27家企业倒闭,745.8万元财政周转金未能收回。2001年11月1日,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总而言之,由于各职能部门的职能配置交叉重叠,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相抵触,必然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同时也使相关的行政人员对自己在行政岗位上应扮演的角色产生认知困难,从而导致行政人格冲突。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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