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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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绪论1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1 (一)概念释义1 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1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2 (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3 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3 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4 (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6 (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7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8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8 (二)立法的缺陷9 (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10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10 (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11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1 (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12 谢 辞.13 参考

2、文献.14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1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 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绪绪 论论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 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 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 提。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 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 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 特征的概括,把握住

3、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 制变革的主线。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 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 案进度。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 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 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 讼模式转换的先声。1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 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 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

4、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概念释义(一)概念释义 1 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二十 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诉讼数量激增、诉讼 延迟、诉讼成本昂贵,民事诉讼实践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刺激着民事诉讼理论界 1 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载中国律师2002 年第 5 期。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2 的神经时,才将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引入国门,并开始进行了大量的系统化 的研究。 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可以在以下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进行界定。首先,从内 部关系来看,张卫平

5、教授指出: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不能离开 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解剖。1很显然,这种对模式的分析是建立在 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的,由于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可以认为其是一种动 态的模式。其次,从外部关系看,民事诉讼模式必然展现出与法律文化传统以 及与其在社会运行中的各种制度、体制的照应关系,这是历史长期沉积的结果, 我们可称其为是一种静态的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动态与静态的结合。 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在我国尚未形成通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含义 应反映它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之特征。所以,民事诉讼模式可定义为:在民 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一定诉讼目的的支配下,由具体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6、(静 态)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特定的诉讼纷争作出处理而采用的审 判方式(动态)予以体现,反映于主要民事诉讼程序阶段和主要诉讼原则、制 度中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及二者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行使关系。2 2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运用民事诉讼模 式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民事诉讼的本质内容。具 体来讲,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 3 3: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 的关系,诉讼始终围绕着这一关系而展开。所以,以当事人与法院及

7、其相互关 系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尤其是,民事 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基点,而这一权限 配置决定了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属性,使我们能够认清不同国家民事 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此外,通过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可以找出相 同点与差异点,分析利弊,以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程序不仅仅是 作出某决定或得出某一结论所经历的过程或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 中,各主体对形成决定或结论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即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关 系。主体的这种程序中的地位、关系,不但是程序权限

8、划分,更重要的是这种 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主体对形成最终结果所能起到的作用,并各自在其权限范 1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 页。 2 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 , 法学家1999 年第三期,第 21 页。 3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3 围内对程序结果分担责任。由于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 限配置为研究内容,所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当事人和法院在 诉讼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并形成合理的归责机制,以

9、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 优化结构。 第三、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其他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 由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内容带有根本性,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会产生重大 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范围, 它对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功能。在一些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的 理论中,例如诉讼标的理论、证据理论等,都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 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础的理论价值。 (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1 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1 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当事人主义的含义 就传统

10、观点来看,世界民事诉讼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按照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 用职权主义” 。1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学界的通常观点。而张卫平教 授则认为,不管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模式都是当事人 主义;而前苏联、东欧各国都可以纳入职权主义。2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 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 确定的。 所谓当事人主义(adversary system )3,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 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主要 包括以下两方面

11、的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 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 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 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 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支 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1 田平安:民事诉讼模式初探 ,载中外法学1994 年第 5 期,第 42 页。 2 张卫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 外国法学研究1993 年第 1 期。 3 参见

12、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74 页。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4 不作干预。 (2 2)当事人主义的成因)当事人主义的成因 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当属 1806 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 典。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 1891 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 主义。1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纠问主义诉讼制度的革命产物,开创了现代 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先河。作为开山鼻祖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 定时,当时的诉讼理念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故运作诉讼和 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

13、 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 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 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 义优越的浪潮。 此外当事人主义的形成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 从政治层面上分析,资产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需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而这些法律新秩序在原则上应当体现资产阶级的基本理念。18 世纪的启蒙思想 家们所提倡的自由、民主、平等、尊重人权等理论与主张,成为当时资产阶级 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对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产生重大的影响。以洛克为代表的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

14、类是自由且平等的,维护天赋的人类自由平等权利是其理 论的重要内核。2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发展和 繁荣的原动力,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就是体现人类利己主义本性的“经济人” , 这些个体会最大程度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3这两种理念为当事人主义的形成 打上了深刻的思想烙印。这些观念要求法律给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 的自主地位,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充分地得到体现。另外,依据资产阶级 民法对个人财产权自由处分的肯定和保障,也要求当事人把这种自由处分权带 进民事诉讼领域,否则,这种财产权利就不是完全和充分的。正因为要求私法 领域里确立私法自治的原则,所以,在法治观念和司法的实

15、施上就自然要排斥 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涉。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 中裁判。在民事诉讼这种解决私法领域纠纷的诉讼程序中,也要求法官不要给 予干预。 从经济层面上分析,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各国不断改革旧 的生产关系,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只为经济实施宏 1 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76 页。 2 英洛克:政府论 (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3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下)第 27 页。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5 观的调整而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市场主体在

16、商品交换中地位平等,在 意识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下进行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事 诉讼体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于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要求当事人相互间地位 平等,充分享有处分权和辩论权,法官只能处于中立的地位。 2 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1 1)职权主义的含义)职权主义的含义 职权主义(德语为 offizialmaxime)1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种对立物,是指法 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 方面的内容。2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 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具体为法院或法官对程

17、序的开始、 程序的进行、程序的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 权。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 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 19 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 20 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根据上述的内容可知,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和德国,由于两国的民事 诉讼法典都确定了“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 ,因而应纳入当事人主义的范 畴。因为虽然 20 世纪法国、德国在修改其各自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加入了 一系列制度以强化法官的职权,例

18、如法院释明义务的强化和证据失权制度的强 化等等,但这只能认为是一种量上的变化,因为其并未真正动摇作为当事人主 义核心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 。 (2 2)职权主义的成因)职权主义的成因 职权主义发端于罗马末世,在罗马教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视为诉讼的 客体,法官主宰着审判活动,这种传统演变为后来的职权主义。按照笔者的上 述观点,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的典型代表。原苏联的职权主义模 式是原苏联社会大变革的产物。在民事诉讼体制方面,基于对法律制度阶级性 的认识,必然要求建立一种完全区别于作为资产阶级法律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的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原苏联法学家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9、民事诉讼 体制和理论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建立从一开始就在观念 上给出了这样的预设理念,即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必须在基本模式上区别于以辩 1参见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75 页。 2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15 页。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6 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而形成了以绝对职权主 义为特色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尽管苏联已经解体,其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在 经历了剧烈的政治和经济动荡之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苏联历史上存在 过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

20、以及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中期,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盛行,究其根 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 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二是作为当 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 19 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 模化的纠纷解决,以至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 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才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有人认为当今法国和德国等当事人主义的国 家,纷纷在民事诉讼中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说明了经济基础与民事诉讼模

21、 式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这些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未改变。但在笔 者看来,这恰恰是两者存在联系的反映。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克服市场经 济的弊端,大多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映射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就是表现 为法院职权的扩大,对纠纷解决干预的加强。同时在这些国家法院的职权色彩 还体现在对程序运作(如主持证据交换)拥有主导权,至于案件争点的形成和 证据的收集等还是由主要当事人为之,法院的审判权尽力保持自律和约束:如 虽然法官有指导抗辩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法院的要求或建 议,法院仍然受到双方辩论事实的约束;又如虽然法院有主动依职权调查事实, 但法院很少使用,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

22、未成年人案件时才主动调查证据。不 过,尽管在 18-20 世纪,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度, 但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 经济状况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 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 (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 不同的诉讼模式运作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特点。谁优谁劣,不能做简单的 评价。但是,在模式的运作过程中,无论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还是充分 发挥法官的作用,都应该在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同时,又要把尽 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利益作为我们民事诉

23、讼制度建构的终结目的。 比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和缺陷,纠正我们对这两种模式在认识上的偏差,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7 可以从中发现作为一种好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体现的哪些价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诉讼中属于消极中立,法官通常仅仅回答当事人提出的 争议,程序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控制。这种模式从程序上保证法官处 于中立的地位,有助于防止法官脱离中立的立场而置于当事人之间的斗争 1;法 官也不查明潜在的相关证据,而只是监督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也不对证人进 行主询问或交叉询问,而仅仅是维持双方询问的法庭规则。大陆法系法官属于 积极中立,尽管也强调双方当事人均衡对抗,但法官对

24、程序的主导权较为明显, 如德国法官有释明权;法国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议所必要 的说明。不管两大法系当事人诉讼权与法官的职权在诉讼中的根本存在多大的 差异,但关键的一点是共同的,即当事人在提供主张和证据方面仍然处于主导 地位。当事人主义公正、平等对抗,当事人权利保障充足,但诉讼效率低下, 成本较高;职权主义强调法官控制诉讼进程,诉讼效率较高,但公正性和对抗 性较弱,不利于权利保障。二者各有优劣。 概括起来,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符合诉审分立的原理。2诉与审分立,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彼此独立,互不取代,互不任意干预。法 官的行为不能对诉讼程序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采

25、取不正手段对法官施加 影响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法官独立公正的形象就比较容易树立。这样就有 利于案件公正处理,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效率。3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利于 发现客观事实。当事人为了胜诉,在举证是很有可能“掺杂使假” ,对对方的证 据会极端挑剔,而法官或陪审团又不收集证据,而当事人的主张对法官和陪审 团有约束和限制,当事人处分原则、辩护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是不能突破的。 所以美国等国都采取了一定的民事诉讼规则,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 了审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控制当事人和其委托人滥用诉权。 与当事人主义不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强调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和 社会,在法院和当事人二者的

26、关系上,强调法院的职能作用;体现在审判方式 上,突出法官的主导作用,法官积极参与诉讼,法官的权力与地位有利法院的 调查取证相对于当事人本人较为便利,且能避免当事人本人对不利于自己本身 的事实真相的掩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但 这在一定程度上,诉讼双方当事人作用相对弱化;体现在庭审进程中,审判活 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忽视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及其他诉讼权利。 1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第 230 页。 2 参见温树斌、魏斌:走向司法公正 ,广州人民出版社第 2001 年版,第 35 页。 3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

2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第 230 页。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8 (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无论是独立的当事人主义,还是单一的职权主义,都开始被法治 国家所摒弃。如美国原来的诉答程序,法官原则上不会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活动,当事人常常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所以在 80 年进行改革,加强了 法官在这一程序中的职权,由管理法官进行干预。英国在 1999 年实行新的民事 诉讼规则,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弱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多轨制 审理,规定了法官主导证据的权力,法官可以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和方式等, 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拖

28、延诉讼。但由于诉讼模式与各自诉讼文化的根深蒂固的 影响,上述各国民事诉讼改革仅仅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 分配,以使其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诉讼模式 的本质内容。 总体来说各国改革的大方向都是一致的:公正与效率。在民事诉讼构造中, 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 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 生法官中立性问题。所以,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符合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 基础上,不断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限分

29、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 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 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固 有的当事人主导的理念基础上,导入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思想, 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可以说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各自 合理因素被交错吸收,是当代世界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关于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模式到底是什么类型的问题,理论上也存在较大 的争议,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

30、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 和职权主义的折衷,具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但也表现出自身特色;另一种 观点认为我国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太深,仍属于职权主义模式。1更有观点认为, 1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1 月版,第 25 页。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9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1也有学者将之表述为“超职权主 义民事诉讼模式” 。2 1991 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以下简称试行 )进行了大的修改,修改后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 诉讼法无论从内容、结构、层次或是从权利、义务、

31、程序、制度方面较之试 行都有长足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 国民事诉讼的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由于现行民诉法实施后,程序的缺陷 仍十分严重,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职权主义现象仍普遍存在,民事诉讼中仍以国 家本位和法院本位为主,当事人的权利仍得不到切实全面的保障,公民认为诉 讼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隐藏着司法的腐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体制为某 些不法企图者提供了推卸责任的最好的温床。改革民事诉讼模式中不适应市场 主体权利保护的程序是改善法官形象、提升人民法院威信的必由之路。此外, 我国的民事诉讼缺乏对人的关怀,缺乏个体自由和权利为基础的意识。我们在 积极学习当事人主义诉

32、讼模式的同时,不仅要学习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更要 学习隐藏在这种模式背后的诉讼文化,即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的不断追求。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未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作用和自由意志的“辩 论主义” ,而其所确立的“辩论原则”较之“辩论主义”相差甚远。再如,法院 对某些民事诉讼程序(甚至是主程序)可主动发起,等等。这些都表明了现阶 段我国法院对程序拥有主导权。所以,对全体国民来说,一个缺乏自由和公正 为核心的民事诉讼模式,不能方便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在公正 而透明的法律规则下得到合理而迅速的解决,只有改革,才能依靠民事诉讼实 现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的缺陷(二)立法的缺陷

33、 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6 月 19 日颁布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对于案情比 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规定在一定程 序上稀释了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色彩,促进了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但该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开庭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其中就要求法院审查有关 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点的焦点这一项。关于了解方式关于民事诉 1 参见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年 6 月版,第 168 页。 2 李浩教授的观点,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载法学研究19

34、98 年第 3 期。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0 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没有予以明确,同时第 16 条还规 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事实和当事人 争议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仍然是在准备程序与 庭审程序合一体制下的产物,先入为主的嫌疑仍不易消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其改革的不彻底性也是 显而易见的,其中仍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仍保留 较大的空间,法官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在我国立法上未专门设置 审前专职法官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势必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不利于公正审理。 此外,

35、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也只是一种相对限制,体现在对“新证据”的解释和 规定时间上的规定上,这样仍然无法必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也会 降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在缺乏系统、明确的理论指导、单纯 依凭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的直观感觉,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的。 这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跟着感觉走”的改革思路,在为各种改革举措提供相 当广阔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增加了改革的各种操作成 本。 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存在着以下缺陷:1、完全由当事人取证和举证。这种 做法表面上的原因是为了彻底扭转证据主

36、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举证责任分配的 错位格局,改变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律师翻翻本” 不合理现象,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 “举证责任完全由当事 人承担”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暗含了人们对转换我国现行诉讼基本模式的热情 期待。一般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仍然沿袭了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这种模式具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缺陷: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空洞化 和弱化或者忽视程序正义。 2、一步到庭 这种庭审方式又被称为“直接开庭” ,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审 理案件过程中形成先人为主的偏见,提高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和高效性, 便捷诉讼。原来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通常要进

37、行证据审查,询问当事人、实 地调查、庭前调解、合议汇报等庭前准备活动,其弊端是弱化了庭审功能,降 低了诉讼效率,扭曲了法官的公正形象,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等。 “一步到庭”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11 从表面看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事与 愿违。由于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案件,不指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对双方当事人 的争议点一无所知,庭审中法官往往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牵着鼻子走,无法行 使对庭审活动的组织权,庭审难免盲目进行,甚至可能漏审主要事实和法律问 题;同时,由于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对方的证据,庭审中对于他方突然 提出的大量证据无法有效质证

38、,只能简单予以否认,不可能深层次地揭示他方 证据的内在矛盾。这样,庭审的主要功能发现事实难以充分发挥。而为了 提高办案质量,又必将反复开庭,这又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 我们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就是为了认清我国现阶段是何种诉讼模式,以及在 我国特定国情下,将来应采用何种诉讼模式。正所谓“把握现在,展望未来” 。 同时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参考思路。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必须在保持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基础上进行。我们要在吸收和借鉴国 外民事诉讼模式中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对中国传统的 民事诉讼模

39、式加以改革。 (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就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西方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 陆法系的各国)的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在不断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 实。同时,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则反而在弱化法院的职权。在西方国家,随着 时代的不断发展,自由主义理念中的公正、公平逐渐演变为了追求公正与效率 的并重。解决效率问题就必然要导入法院的职权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干预。相反, 原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由于意识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转型,不得不逐渐吸收 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制度。 我国应建立这样一种协作、互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经

40、济基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法律文化传统都是相适应的。首先,我国现阶 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时期,国有经济仍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经 济基础必然影响到上层建筑。所以,我国在弱化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时,不可能 也没有必要建立当事人主义模式。其次,从我国权力文化传统来看,国家机关 职权普遍较强,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现象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2 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加强当事人主义色彩,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 地位来监督法院权力的滥用。第三,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多数人脑子里烙印着 “和为贵”的思想,强调法院和当事人的互动,可以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 充分保

41、障当事人的权利。第四,这样一种新模式的建立也符合历史的潮流,有 利于同国际接轨。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的主体,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能否严格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因 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完善民事诉讼制 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涉及的方面很多,但我们认为可 以以下面的几点作为基本的切入点:1、 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真实义务。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真实陈述拒绝表态,或者 故意作虚伪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

42、查,并在这种调查的 基础上,作出裁判,同时法院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 讼行为的人给予制裁。1应当看到虽然在当事人作虚伪陈述的情况下,法院仍应 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但当事人的虚伪陈述必然增加对方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和法 院调查案件事实的难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的裁决结 果。而法院对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有其 局限性。所以应当确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2、引入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义务。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绝对不会考虑 自己如何方便对方实施诉讼行为。这种情况促使当事人都会自己全力以赴地收 集对自己有利的所有的诉讼信息和资料,而控制、隐匿有

43、可能对对方有利的材 料,而双方要全面地收集诉讼材料,必然增加诉讼投入和诉讼成本,并会导致 诉讼的迟延。为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的目标,有必要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引入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义务。 3、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在诸种纠纷 的解决机制中自主选择的权利。具体如设置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 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定为这些机构的职能,明确其权利义务,赋予其充分 的调解、仲裁职权,对缓解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着 重要的作用。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8 条第 2 款。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

44、建构 13 (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 为明确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引入符合现代民事诉讼 基本规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保证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消极和中立。 为防止法院滥用审判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某些新的 诉讼制度。可在诉讼制度建构上进行如下考虑: 建立调查证据法官和主审法官相分离制度。通过当事人和法院进行对话, 在当事人双方都认为自己在某一问题上无力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主动在主审 法官以外另行指定证据法官,其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所不同的是,证据法 官所得的证据资料也需进行双方质证和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才能成为

45、定 案的依据。这样协动的效果是,既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也有利于程序和实 体公正的实现。 同时建立法官的心证公开制度、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以防 止法官对当事人的突袭裁判。也有必要完善某些既存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等。 最后,为防止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还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 德建设,提供法官的职业素质和思想素质。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 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官应当公正 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 掌握

46、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 (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 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质。 (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 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 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综上,我国应建立一种协作互动的民事诉讼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与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功能,使诉讼具有高度的民主性, 保证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谢谢 辞辞 经过几个月的查资料、整理材料、写作论文,今天终于可以顺利地完成论 文最后的谢辞了,想了很久,要写下这一段谢词,表示可以进行毕业答辩了,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4 自己

47、大学期间的点点滴滴历历涌上心头,时光匆匆飞逝,四年的努力与付出, 随着论文的完成,终于让大学的生活,得以划下完美的句点。 论文得以完成,要感谢的人实在太多了,首先要感谢叶晓丹老师,因为论 文是在叶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叶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 ,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对我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叶 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叶老师大量的心血。 叶老师指引我论文写作的方向和架构,并对本论文初稿进行逐字批阅,指 正出其中误谬之处,使我有了思考的方向。叶老师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 风,将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叶老师要指导很多同学的论文,加上本 来就有的教学任务,工

48、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在一次次的回稿中,精确到每一 个字的批改给了我深刻的印象,使我在论文之外明白了做学问所应有的态度。 叶老师的四次修改的严谨精神激励了我,使我克服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困难。 在此,谨向叶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谢谢叶老师在我撰写论 文的过程中给予我的极大的帮助。 同时,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其他同学和朋友的关心与帮助。感谢林榕 桦、陈斯诗同学,在她们的帮助下,论文得以不断的完善,最终帮助我完成整 个论文。 另外,要感谢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 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也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 感谢所有给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 总之,此次

49、论文的写作过程,我收获了很多,即为大学四年划上了一个完 美的句号,也为将来的人生之路做好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再次感谢我的大学和所有帮助我并给我鼓励的老师,同学和朋友,谢谢你 们!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著、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年版。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 4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 5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15 6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版。 7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9张柏峰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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