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明代溺婴问题初探317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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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明代溺婴问题初探常建华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首次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认为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四省以及江南地区,在溺婴流行的一些省区,不仅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也相当普遍。大量溺女婴的直接原因,是婚姻论财带来的妆奁昂贵和普通人相对的贫穷,还有作为背景性的深刻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同时,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这尤其表现在溺男婴方面。溺女婴的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并导致男子成婚困难,也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明朝各级政府以及士大夫为戒除溺婴进行了种种努力。关键词:明代溺婴 婚姻论财控制生育戒除溺女明代溺婴问题的

2、研究,比起明以前的宋代和明以后的清代来说,非常薄弱。梁其姿教授和冯尔康教授在对中国古代溺婴现象的概述中涉及明代部分, 梁其姿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一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84年版第97-130页;冯尔康溺婴的父母,古人社会生活琐谈,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149页。沃尔特先生利用野史资料探讨了明代和清代早期溺婴与嫁妆之间的关系, Waltner,Ann.1995.”Infanticide andDowey in Ming and Eaely Qing China .”In Kinney,193218.转引自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

3、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0页、271页。目前尚缺乏广泛占有资料的专门研究。笔者根据所掌握的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一、明代溺婴习俗的兴盛地区关于明代溺婴习俗的地区分布,成化二十一年(1485)有人建言:“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都察院议论该奏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四,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己未,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第21册第4476页。看来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是流行溺女婴的省区。这些有溺婴习俗的省属于南方地区

4、,其他人也指出此点,如浙江人曾在福建任过地方官的宋仪望(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就说:“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歼天地之和,无父子之亲,此岂细故也。” 宋仪望华阳馆文集续刊卷二学政录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以下简称“四库存目”)集部第116册492页。指出明代南方盛行溺女习俗。下面我们分省考察溺婴习俗的状况。浙江流行溺婴习俗。先看前面提到的温台处三府:温州府,正德年间知府因“民间生女辄不举” 周用周恭肃公集卷一四明故大中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右参政陆公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55册110页。而禁之。万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记载:“永嘉内鲜积聚而务外饰,宴会丰腆,虽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无嗣

5、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四库存目史部第210册515页。台州府,天台溺女严重,约在正德时,陈兰坡为县令,因“台故僻,俗贱女,生辄不举故痛治之。” 夏良胜东州初稿卷一三陈兰坡先生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全书”)第1269册999页。另有人也说“台多溺女”。 崇祯松江府志卷四十人物五国朝贤达,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057页。处州府,正统年间,处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于水” 陈循芳州文集卷八中顺大夫处州知府李君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31册250页。而禁之。再看其它府:金华府,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8县中5县有溺婴习俗,具体情况是:兰溪县“女生不育,惧乏资装”;东阳县“民

6、间生女多不举,故多鳏旷”;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浦江县“多溺女”;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 存目史部第176册533-534页。值得注意的是,永康县因惧乏聘资还有溺男婴的情形。另据嘉靖浦江县志卷二民物志风俗记载:“民家生女者,虑嫁奁不足,辄溺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9册。万历时人也说金华府:“俗婚姻论财,轻背盟,生女多淹死。” 万历祁门县志卷三宦达合肥旧书店1961年复印本页72/B。衢州府,嘉靖初年,杨灿任职开化县,因当地“生女不举,以啬嫁资,公痛与惩创。” 吕柟泾野先生文集卷二五皇明中顺大夫应天府丞璞庵杨公

7、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61册317页。绍兴府,嘉靖萧山县志卷一风俗:“贫者较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72页。万历会稽县志卷三风俗记载当时:“婚姻论财,率破家,乃至生女辄溺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28册120页。万历新昌县志卷四风俗志闺范:“生女多沉而不育,盖恐厚奁之废家也。”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严州府,嘉靖淳安县志卷一风俗:“婚姻重媒,婿家求婚,必托女家属尊分厚者为媒,礼之甚隆,惟欲媒得其人,不甚计聘财多寡。然嫁女资奁亦病于厚,女生多不举,盖有由矣。”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6册。万历续修严州府志卷二风俗说:“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贫反

8、覆,论财索奁,因嫁破产,遂有背盟之风,有溺女之俗,往往诘告,有玷醇风。”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55页。杭州府,海宁人陈确之母回忆说:“吾平生无负心事,惟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陈确集卷一一先世遗事纪略,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532页。不过未发现地方志记载风俗谈及溺婴,可能较之浙江其它府县,这里溺婴不流行。浙江领府十一,以上溺女习俗的资料遍及温州、台州、处州、宁波、金华、衢州、绍兴、严州、杭州九府,十分普遍。江西溺婴习俗也不比浙江差多少。明朝人讲:“江西人最爱溺女。”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三二妖人物中华书局本第771页。下面具体考察江西各府的溺女风气。南昌府,嘉靖丰乘卷三风

9、俗志说该地风俗不美而所当易之者有四,其三是溺女:“昔人载扬州之民二男五女,是风气使然也。今则相习于溺女不知其非,再育者鲜矣。甚者一举即溺之矣。孺子入井,残暴者尚悯之,此何忍焉。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2册168-169页。嘉靖武宁县志卷一风俗志说当地俗之所当正者,就有溺女习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2册第392页。九江府,嘉靖

10、九江府志卷一方舆志风俗说该府彭泽县“婚姻论财,多不育女。”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36册。饶州府,“饶俗不举女,皆因婚娶论财。” 史桂芳惺堂先生集卷五与陈汝时书,四库存目集部第127册第97页。乐平县人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 明史卷三0一列女列传胡贵贞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5册第7712页。据说该府万历时万年县 “县民弃女者载道”,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97页。溺女相当严重。广信府,嘉靖时贵溪县溺女成风。 民国吴县志传。吉安府,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七贤侯传说,苏州太仓人张振之嘉靖时为吉安知府,“以厚风俗为首务,谕属邑省耕课桑,禁溺女。”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

11、方志丛刊本第225页。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一风土志记载万历初年永新人洞山先生说当地风俗变坏:“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嘻奚独永新然哉。乃至男女婚媾失期,甚则生女必杀之,曰毋为父母累,亦何其楚痛不仁甚也。”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74页。袁州府,广东人郑铭弘治时为袁州知府,据说:“袁俗嫁女率倾资产之半,故生女多不举,前此屡禁莫能止。铭曰:殆未澄其源也,为定上中下奁嫁之式,奢者以僭论。令行遂无溺女者。” 康熙新会县志卷一二人物志德业,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282页。赣州府,万历初年林希泰任宁都县令,“禁溺女而生全”。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风俗志,转自江西省省志编辑室江西地

12、方志风俗志文辑录1987年内部发行,第159页。南安府,嘉靖南安府志卷十礼乐志说崇义县“土著民重男少育女。”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38页。江西领府十三,以上资料遍及南昌、九江、饶州、广信、吉安、袁州、赣州、南安八府,几占全省府数的三分之二,分布于江西南北。湖南。岳州府,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该府:“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 万历湖广总志,四库存目史部第195册第195页。这里不仅溺女而且溺男婴,溺婴是一种有计划的生育行为。还讲衡州府:“尤重装奁,故有一女方嫁,而家产荡然,致使贫穷之家或溺女不举,或女老不嫁者。”其中酃县“婚姻多不循礼,生女多溺死。” 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四库存

13、目史部第195册第200页。福建。建宁府,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志记载:“建宁,闽上游也。山峻水急姻缔论财,要责无厌,贫则弃之。故其俗至于溺女”。 何乔远闽书,四库存目史部第204册第719页。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28?页。崇祯寿宁待志风俗说:“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浦城县崇祯时也是溺女成俗 道光武阳合志义行。福宁州,万历福安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若夫俗之漓者,则童冠相狎,未成立而字,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

14、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25页。福建的溺女习俗流行于闽北山区。安徽。广德州,成化初福建人周瑛知广德“为其州多溺女”作戒杀女歌。 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二十杂风俗制度赣南异俗,上海书店1985年版下册第853页。明后期徽州人汪道昆说:“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 汪道昆太函集卷三十潘孺人传,四库存目集部第117册393页。江苏。前引资料说溺女之风“南畿皆然”,当包括江苏在内。广西。广西提学佥事黄佐(1490-1566)制定泰泉乡礼,“刻于广之藩司,颁诸郡邑行矣。”是针对广西社会实际的,其中说“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

15、,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黄佐泰泉乡礼卷一乡礼纲领,四库全书本第142册600页。反映的当是广西的情形。广东。嘉靖广东通志卷一八风俗:“御史戴璟正风俗条约:一曰谕地方,男女勿弃途溺壑及拐卖银钱,离散骨肉,心亏何能善终。” 四库存目史部第189册335页。这条资料讲的是弃婴现象,结合广东在清代有溺婴习俗,推断明代的广东也有溺婴的存在。其实不止在南方,北方也有溺婴现象。比如陕西。李维桢(1547-1626,隆庆二年进士)任陕西学政,要求诸生“毋溺女”, 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一三四,四库存目集部第153册731页。可见当地可能存在着溺女习俗。由上可知,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

16、湖南、福建四省,在安徽、江苏、两广以及陕西等地区也有资料记载。不过目前未发现资料记载的地区并不一定不存在溺婴行为,只是说相对于上述地区而言,或许溺婴不那么盛行而已。二、明代溺婴因果的分析在上一部分论述溺婴地区分布的资料中,已经多处谈及溺婴原因。这里我们再结合其它资料加以分析。大量资料记载,溺婴的原因是婚姻论财造成的妆奁昂贵。前一部分所引资料中,有的就已指出这一情况的严重性。在浙江,温州府永嘉县人“内鲜积聚而务外饰”,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绍兴府的会稽县“婚姻论财,率破家”。新昌县溺女是“恐厚奁之废家”。在福建,福宁州的福安县“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

17、不敢举女。”在江西,吉安府“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袁州府“嫁女率倾资产之半”。因嫁女的妆奁“倾资产之半”、“鬻产”,以至“废家”、“ 破家”,难怪“中产之家”、“中人之家”亦溺女不惜。婚姻论财的风气是严重的,关于永嘉嫁奁之费,弘治十年(1497)任知县的汪循指出:“嫁女之家赀妆之具,动至千金,售产倾资,习不为异,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举。” 汪循汪仁峰先生文集卷一拟上兴利除害疏四库存目集部第47册189页。如果嫁女“动至千金”的话,中产之家的确难以承受。溺婴还是贫穷造成的。面对婚姻论财的风气,穷人更是不堪重负,溺女在社会下层比较严重。如前引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志说:“贫者较

18、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也说:“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下户”和“贫者”应当是溺女者的主流。从溺婴严重地区的经济情况也能看出此点,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不流行溺婴,恰恰是明代经济最发达地区,杭嘉湖是位于狭义的江南地区,富庶程度冠于全国,说明溺婴行为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密切关系。溺婴习俗流行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温州濒海阻山绝商贩,荒政废不讲。” 周用周恭肃公集卷一四明故大中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右参政陆公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55册110页。台州“故僻”。而处州松阳“僻在山岩中”。 唐顺之荆川集卷十知县胡君墓志铭,四库全书第12

19、76册416页。温台处位于偏僻山区,经济不发达,普通人不堪家庭重负而溺婴。福建的建宁府和福宁州,地处闽北山区,经济不太发达,溺女风气这里最盛。因妆奁昂贵、家庭贫穷而溺女固然是事实,但是首先选择溺女婴而非溺男婴,说明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前引崇祯福建寿宁待志风俗说,寿宁生女则溺之的原因是“闽俗重男轻女”。汪道昆也说安徽徽州府:“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作为富贵者的“闾右家”溺女就很说明问题。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俗贱女,生辄不举” 夏良胜东州初稿卷一三陈兰坡先生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全书”)第1269册999页。庄起元也指出“浙东山多田少,地瘠民顽,其习与浙西三吴稍

20、异。缙绅之家重于嫁女,编氓之室艰于娶妇,往往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 庄起元漆园卮言政部四库存目集部第184册608-609页。“轻女”、“贱女”是时人普遍的观念,人们多认为女孩对家里贡献小,将来还要嫁人,是赔钱的。广东霍姓成化十七年所定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中有“持家之法”,载有贱视女子的看法:“俗谚有九女十贼之言,实不诬也。吾今生女最多,乃由乎命,非敢怨也。” 广东社科院历史所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页;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3-134页。对女子的偏见产生“俗谚”,可见其普遍性。重男轻女

21、而在生育上选择性别产生了一些迷信思想,并形成了习俗。庄起元在上引文说:“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其原因是民间信仰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我们使用清代资料来说明这一习俗。道光五年浙江巡抚列举民间溺女的理由,有“溺女以求男” 袁啸波编民间劝善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之条,谈的也是浙江出自同样理由的溺女习俗。江西瑞金的资料更进一步提供了这一习俗的细节:“维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弃。” 凌 西江视臬纪事卷四条款。民间要求头胎生男,否则惧怕连生女婴。由此可见,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的习俗在明代浙

22、东已有。最值得注意的,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这种行为在明代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题:“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六刑部类,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五册第430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看来江南、浙江不仅溺女婴,还溺男婴,溺婴已成风习。溺男婴更能说明在控制生育,前引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因惧乏聘资而溺男婴的实质是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只有一个男孩的情况下是不会惧

23、乏聘娶溺婴的,除非家里无力抚养男婴。溺男婴反映的是父母在控制生育。绍兴府诸暨县的事例也类似,清乾隆绍兴诸暨县志引明隆庆骆志说:“婚亦论财,厚聘厚嫁,又有不纳聘财而反遗之以银币,名回盘者。及成婚,庆节馈遗无算,每为家计累,故多溺女,然亦有得婿家利益者,终不以为劝也。”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826页。由于婚姻论财,聘礼和妆奁都是可观的,人们不为“婿家利益”所动,是出于“家计”考虑,含有控制生育的意思。湖南的资料更明确证明控制生育的存在,前引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岳州府的人:“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这里完全是根据经济而决定生子数量,是

24、一种有计划的生育行为。清代乾隆十年(1745)湖南巡抚的告示中也说:“湖南民俗,辄有以生女为嫌忍心溺死者,甚且有生男过多亦起厌心因而溺毙者。” 湖南省例成案刑律杂犯,卷一二劝戒士习伦常夫妇骨肉各条。可见湖南人以溺男婴控制人口有比较深厚的传统。因此,不仅是溺男婴,就是溺女婴在一定程度上也在控制生育数量。明朝人存在着控制生育的观念,还可证诸其他生育行为。一是民间还流行堕胎等节育方法。李伯重从药方和小说资料证明明清江浙地区孕妇买药服用打胎, 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我还发现一个明代的具

25、体事例可以证明此点:“张君妇者,华亭杨氏叶谢镇士族也。张君家曹滨,岁丁酉(按:嘉靖时)春,张君妇妊两月,念君方远行,徒以此累君心,潜买堕胎药下之,即仓卒溃腹死。按妇生于弘治戊午,距其卒甫四十岁。二男子,长启聪,聘国子生杨某之女;次启睿,聘叶方伯孙某之女,两自皆殊器。” 徐献忠长谷集卷一三张君妇杨氏行状四库存目集部第86册383-384页。这个事例不仅说明买堕胎药下胎卓有成效的事实,而且杨氏所堕为第三胎,虽然文中记载是为了以免丈夫牵挂,或有不愿生第三胎的愿望也未可知。二是明人把不想养下来的初生婴儿送到寺观。梁其姿已经在前引文揭示了冯梦龙的小说“三言”中的例子,我看到徽州府也有此俗。当地人说:“吴

26、老者,东峰吴老人也。老人里凡生产,男二必以一男出齐民俗入释羽流。何以故,俗不良也。以故老人父母入老人定光院释行。” 方承训复初集卷三一吴老传四库存目集部第188册189页。这里家庭生子男二必以一男入寺院,虽不排除迷信佛教的因素,但借此控制家庭人口规模也应当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结合上述所论,明人以溺婴控制家庭人口规模的看法是可以成立的。溺婴者用小孩可以转生到富家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当然,转生也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观念。明后期西方传教士利玛窦见到:“中国有一种更为严重得多的罪恶是某些省份溺毙女婴的做法。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她们的父母无力养活她们。有时候这样做的人并不是赤穷,他们怕的是以后不能照料孩子而

27、不得不把孩子卖给不认识的而凶狠的奴隶主。这样他们就为孩子着想而不得不狠心。由于他们相信灵魂转生或者轮回,这种野蛮行径就可能变得不那样恶劣了。因为相信灵魂从死人的身上会转移到另一个初生的人的身上,他们就为这种骇人的暴行披技上了善良的外衣,认为他们把孩子杀死是对孩子故了件好事。根据他们的思想方法,他们是免得孩子和自己所出生的家庭一起受苦,从而孩子可以重新出生到另一个生活较好的家庭中去。因此,这种屠杀无辜的事情不是偷偷干的,而是公开让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做的。” 何高济等译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83,92页;参见前引梁其姿论文第105页。利玛窦听到的这种解释,显然是当时民间认可的有些冠冕堂皇的说法

28、而已。溺婴的后果是严重的。溺女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关于明代人口的男女性别比率,应当说最直接的资料是地方志中食货、田赋等志的户口统计。对于明清时代地方志中人口统计问题,何炳棣教授早就指出:“由于明太祖时期的人口统计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无论就其条令规则还是实际效果而言,都相当接近现代人口调查,因此对近代早期的中国人口研究具有较高的价值。”明太祖以后人口“统计的重点和方法却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结果是此后的人口上报数字实际上仅仅包括一部分人口,与真正的统计数字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因而,明代后期某些地区和清代前期全国的所谓的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他还指出:“只要人口登记的重点

29、转为财政赋役,对口数、女子数,甚至对于户数的统计就会漫不经心”。 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页、13页。并例举了浙江绍兴府、湖北沔阳县、陕西华州、甘肃秦安等地人口总数和男女数说明。最近王兴亚教授也研究了明代人口统计中男女人口比例的变化,指出“明初对于女口统计,是认真的。男口女口之间虽有差别,总的说来,差别不大。多数地区,是男口略多于女口,也有个别地方,是女口多于男口。这些都是正常现象,也基本符合男女人口的状况。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到了明中后期,在人口统计数字中女口与男口的差别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则是人口统计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少登或不登妇

30、女小口,这是统计失实,册籍中所登入的小口并不是小口数字;二是有些地方溺女婴。” 王兴亚明代人口统计中的女口,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明代太祖以后地方志人口统计中男女人口比例数字是不可靠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女性人口少于男性人口是一个事实,只是难以还原其准确的性别比。不过我们还是能够从当时的民俗看出男性数量远远高于女性数量的事实。溺女婴导致男子成婚困难。在溺婴严重的浙江,金华府东阳县“民间生女多不举,故多鳏旷”;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 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存目史部第176册533

31、-534页。庄起元说浙江“金衢之民无妻者半”。 庄起元漆园卮言政部四库存目集部第184册608-609页。而处州府松阳县“俗嫁女破产,虽富族亦多不举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虽其良族亦率以抢婚为常事”。 唐顺之荆川集卷十知县胡君墓志铭四库全书第1276册416页。成婚困难遂有抢婚发生,可见其严重程度。其它省也有类似情形:“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 万历吉安府志卷三十列女传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418页。可见江西不少男子因当地的溺女风气而不能按时结婚。总之,明代一些地区的下层人民中,男性终生未婚可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事实上在婚姻论财的风气下,贫穷者晚婚甚至不婚是普遍的,

32、如明代北方的事例,成化时京师故城县“俗婚议财,多财为礼,少财为耻,贫家男女或壮老无以匹也。”(何景明大复集卷三六明故大中大夫资治少尹福建都转运盐使司运使李公墓志铭,四库全书第1267册321页)南方的湖广承天府景陵县,“邑俗女许嫁者,必厚索其夫家聘资而后遣,故贫人男女往往四五十而婚不得成。”(刘球两溪文集卷二四归田老人传,四库全书第1243册714页)溺女婴使得贫穷男子结婚更加困难。地方官作为“父母官”使“子民”完婚是行政的内容之一,所以他们经常反对婚姻论财,帮助贫穷者结婚。前揭资料中,据说故城知县以严惩威胁婚姻议财者,“于是县中贫而匹者千人”。 景陵县的代理地方官“下令限贫民婚嫁仪物各有定数

33、,不得过厚,其许嫁女年过二十无故不行者,罪其父兄,不期年贫民久不得成之婚,毕以千计。”上述引文均说地方官助婚使数以千计的贫人完婚,我想大量不婚穷人的存在是事实,地方官的完婚政绩或有夸大成分。地方官的努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婚姻论财风气和贫穷者在婚姻市场上面临的窘境。男子成婚难,遂使女性甚至是寡妇在婚姻市场上身价提高,抢孀逼醮也时有发生,女性丧偶者不易守寡。早在成化年间,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刘魁就说:“浙江以东之俗,生女多不育。间有育者,乡邻有子未娶者恐求之不得,辄先用计构求,时或助其困乏,行乎庆吊;又有丧妻者而欲谋人之妇,偶因其夫得病或死,假为汤药殓葬之助,其后乃称已用财礼,讼而夺之,或寡妇父母兄弟

34、伯叔及故夫父母兄弟伯叔各许嫁一人,聚众劫夺至伤人命,宜为之禁。” 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第21册第页。未婚讨好有女之家,丧妻图谋有病夫之妇,寡妇之家见钱争嫁,都是因为男多女少,娶妻困难。万历时这种情形继续,庄起元讲浙江“金衢之民无妻者半,甚至嫠既老而少男争娶,夫未亡而妻先请行。” 庄起元漆园卮言政部四库存目集部第184册608-609页。有病夫之妇与老嫠都是男性争娶的对象。绍兴府的记载比较详细,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五谕族四说第3条说:妇人守节,从一不改,盖得于天真而不动于人欲,其为人甚美,其为事甚难,非如孝子廉吏之可勉而能也,人家有此当作兴而表章之。世俗之衰恶

35、也,为之舅姑者利其再嫁之殖,为之父母兄弟者利其后婿之遗赂。务夺其志者,百计迫而使之出,不复念其守者不移者为何人也。其强委禽者,多肆其强暴而无礼。妇或不从,则瞰其更衣或浴而寝也,逼而拥致之肩舆,惧其颠而逸也。维之以布或索,甚至有裸而挟之以归者,无复内外之嫌。至则妯娌姊姒更相劝诱,而妇节遂隳。呜呼!天理民彝绝灭一至于此,此与剽掠者何异,而世之好为此者可胜道哉。 余姚江南徐氏宗谱(明)徐生祥纂修,万历二十九年(1601)修,上海图书馆藏。嘉靖五年(1526)制定的这一谕族文,反映了浙江余姚孀妇难以守寡的情形。寡妇公婆与父母兄弟贪财劝嫁,强娶者则百般无礼逼其就范,寡妇守节不易的严重程度,说明其再婚的普

36、遍性。如果我们联系到徐氏宗族谕族四说第4条的内容是劝戒溺女的话,则明白强娶寡妇反映的是男性未婚者的众多,寡妇在婚姻市场上增值,其根源在于溺女造成的女性缺乏。福建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何乔远说建宁姻缔论财,其俗至于溺女,从而“悉绝其配合,民白首为鳏寡,下民一有缓急,即儿女满膝之妇,去之不顾。贫妇夫死未几,辄嫁或赘。” 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志四库存目史部第204册719页。寿宁待志也说:“孀妇迫于贫,丧中即嫁。”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两湖地区的客户游民强赘孀妇现象严重,在永州,资料记载:“楚俗最苦客户游民,永民厚易苦,游民恣苦之,其最为苦者,强赘也。当室有妇新孀,游民辄推一人为夫,

37、孰为媒,孰为主婚,皆游民自相推择拥之入室,不问嫠肯不肯也。婿其妇则子其子,而有其财,久则鬻而他之。” 王慎中遵岩集卷一七中顺大夫永州府知府唐有怀公行状,四库全书第1274册458页。江西的事例也有,“颜简妻伍氏,安福人,简故貌侵且遘疾,伍既归执妇道益恭,亡何夫卒,誓不再适。有军人李敦率众于强娶之,伍自经死。事闻,诏旌其门,敦坐论死。” 万历吉安府志卷三十列女传,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418页。可见江西吉安不少男子因当地的溺女风气而“过时无配”,由此发生了强娶寡妇等社会问题,引起诉讼。未婚者众多,一些家庭乏嗣,抱养异姓继承增多。如浙江温州永嘉:“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率贻祸衅。” 万

38、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四库存目史部第210册515页。溺女的重男轻女因素很大,而重男轻女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上根源于祖先崇拜的宗祧继承观念。溺女却造成抱养异姓继承,有违正统的继承规则。生育行为影响着社会生态的平衡状态,民俗有着内在的逻辑。减少人口数量也是溺女婴的重要后果。王士贞说浙江衢州府龙游县“俗三男一女” 王士贞弇州续稿卷七二童子鸣传,四库全书第1283册69页。这是当地家庭理想的子女数和性别比。嘉靖南昌丰乘卷三风俗志说:“今则相习于溺女不知其非,再育者鲜矣。甚者一举即溺之矣。”当地人只生一二个女孩,其余溺死。明后期徽州人汪道昆说:“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孝廉内徐氏姬,乃生女

39、。家人谓孺人三举女矣,恶用妾女为?孺人卒举之,视如己女。其后徐生子,几殆赖孺人煦沫活之,孺人举女凡五。” 汪道昆太函集卷三十潘孺人传,四库存目集部第117册393页。潘孺人生了五个女儿并抚育,作为善行而写入传记加以表彰,可见其行为不普遍。当她有三个女儿的时候,家人就说“孺人三举女矣”,言其举女已多。潘孺人的丈夫是孝廉,家境较好,当地“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一般人家生女是不会多的。从潘孺人三举女已被认为多女的情形看,民间生女一般当是以一二个女孩为准。总之,明人一些地区的普通家庭一般生育一二个女孩,多余的女孩有可能被溺死。三、明代戒除溺女的努力明代的溺婴主要是溺女婴,溺女与官方的儒家正统文化发生

40、冲突,也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明朝各级政府以及士大夫为戒除溺女进行了种种努力。明朝中央政府对于溺婴问题的讨论,在宪宗成化年间进行过,并制定了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初七日,太子少保、督察院右都御史朱等(题),为全活生灵以崇风化事。右都督府带俸训导郑璟奏,乞敕督察院,转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分巡官员,严督三府及(概)各府分属掌印官员,先给榜文晓谕,不许仍前淹死人命。仍乞禁约,今后民间嫁娶,随其丰(险)俭,不许违例僭越等因,具本。该通政使司官奏,奉圣旨:督察院知道。钦此。钦遵,抄出到部院。看得右军都督府带俸训导郑璟奏称,华丽僭用金银头面,锦绣衣服,倾赀破产,亦所不(措)惜,反将女子淹死。

41、要行出榜禁约,除僭用头面衣服,本院(奏)奉准通行禁约外,其称嫁娶侈奢,反将女子淹死一节,不独温、台二府为然,而宁、(诏)绍、金华等府,江西、福建并南直隶概属府州县,亦有此弊。残忍不仁,伤生败俗,莫此为甚!通令禁约,欲行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巡按监察御史,各出给榜文,发概属府州县常川张挂,晓谕军民人等,今后嫁娶房奁等物,务在称(己)有无,不许过奢。其所生女子,俱要收养,不许淹死。敢有故违,许里老邻佑人等赴官举首。鞠问明白,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人等不行举首,一体治罪。如此,庶严法令以景愚顽,全养生灵,以(原)厚风化。奉谕旨:是。钦此。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四册第571

42、-572页。明宪宗实录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己未日也记载了该条例,不过内容有出入:申溺女之禁。训导郑璟建言: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残忍不仁,伤生坏俗,莫此为甚,乞令所司揭榜晓谕。下都察院议,以其事旧尝禁约,但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宜悉晓谕如璟言。上曰: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恩,败俗之移人一至于此,实有司之责。自后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四,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第21册第4476-4477页。又谈迁国榷卷四十亦载次条简要内容,说郑璟为温州训导。明宪宗实录

43、的记载总的来说不太详细,但所引宪宗话却比较完整。而且实录中说明朝政府“旧尝禁约”,可知此前已有禁止溺女规定,可惜我尚没有发现其记载。结合两方面的记载,得知成化禁止溺女令的核心是反对婚姻费用奢侈,禁止民间溺女婴。采取的措施:一是要求地方官 “揭榜晓谕”,二是邻里必须监督举报溺女者,三是对溺女者采取“发戍远方”的充军处罚。弘治三年(1490),制定处置故杀子孙赖人及淹死初生男女条例。都察院题奏:本院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有犯故杀子孙图赖人者,(使)吏民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宁)军舍余丁系腹里者,发边卫充军;系边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原系极边卫分者,常川守哨;文武职官有犯,临时奏请定夺。仍行江南、浙

44、江等处巡按监察御史各处出榜,禁约所属官吏军民人等,今后生产男女,不分多寡,俱要存留养育,不许溜亵弊风,故行淹死。如违,许亲邻人等首发,问罪如律,产妇并收生妇照常例发落,男子俱照前项故杀子孙图赖人事例各发遣充军,应奏请者奏请施行。若亲邻人等知而不首,事发一体治罪。如此,则生意全,和气可召,伦理驾(笃作者按)而弊风自息矣。奉圣旨:是。钦此。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六刑部类,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五册第430页。可见明代对溺婴的治罪,是照“故杀子孙”事例处置的。检大明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例:“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45、” 法律出版社1999年标点本,第418页。由此可见,成化令对溺女者实行充军的处罚也是以大明律的这条规定为基础的。我猜测成化令以前的“旧有禁约”,或许就是指“故杀子女之律”。明朝对于“故杀子女之律”还有解释,大明律直解所载明律卷十九刑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说:“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一册第565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是对大明律的解释,强调的是“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的处置规定,充军的规定更加详细。较之成化例,弘治条例在“故杀子孙”罪之外又加上了“图赖人”的罪名,处罚也随之加重,充军的规定更加具体。而

46、且弘治例对亲邻举报溺婴者的要求也更加明确,规定“知而不首,事发一体治罪”。并进一步明确了“产妇并收生妇照常例发落”。如同成化例。弘旨例仍要求地方官在各处出榜、禁约。世宗嘉靖时,严故杀子女之律。明世宗实录嘉靖五年四月壬戌条记载:“命旌表江西安福县民颜简妻伍氏。初简死伍氏誓不再适,军人李敦率众欲强娶之,伍氏自经死。事闻,敦坐论死。时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抚臣因敦事并请严故杀子女之律。从之。” 明世宗实录卷六三,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第39册第1459-1460页。 “严故杀子女之律”表明,明朝政府的确是以“故杀子女”为溺女行为定罪的。溺女现象严重地区的地方官,往往把戒除溺婴作为

47、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他们常常颁发禁约、告示戒除溺女,规定婚礼费用、制裁溺婴者,或制作歌词循循诱导,还通过捐俸育婴、免除贫家差徭使女婴活下来。颁发禁约、告示。成化禁溺女婴条例规定地方官为晓谕人民,要常川张挂榜文,地方官的确常常采取这样的措施,弘治温州府志卷二十就保留了成化是榜文,起内容如下:成化二十一年四月该都察院题该郑琛(琛,当为璟作者按)奏称:因嫁娶奢侈多将女子淹死一节,岂独温台处三府为然,他处亦有此敝,通行禁约晓谕。今后嫁娶房奁等物,务在称家有无,不许过于奢侈,其所生女子须要收养,不许淹死,敢有故违,许里老邻佑人等赴官举首,事发一体治罪。奉圣旨:是,钦此。仰惟我宪宗皇帝体天地好生之德,以生斯民,特赐准奏施行,其欲男女各遂其生,而不至于灭绝也,至矣!夫何愚民无知犯法,易惑难晓。谨拜手稽首,对扬休命,以为吾民劝。夫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今将女子淹死,则无男女,无男女则无夫妇,无夫妇则无父子,使世之人皆然,则人之类灭久矣。岂人理也哉。殊不思天之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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