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032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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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 文化研究文章编号:167126914 (2006) 01200972(06)收稿日期:2005211201作者简介:赵劲松(1978 ) ,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4 级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赵劲松(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中国解决国际争端大体上运用外交方法,而没有利用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去解决重大的国际争端。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综合运用外交和法律方法解决与中国有关的重大国际争端。关键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外交方法;国际仲裁;国际法院Abstr

2、act :This article has explained the attitude of our country to the principle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disputes and the modes of settlement of serious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n practices. It attempts to find out several under2standing with regularity. On the whole , China uses diplomati

3、c methods instead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the Inter2national Court to 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s the degree that China incorporate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strengthened further , China can have alternative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diplomatic methods and legal methods tosett

4、le the grea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related to China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ditions.Key Words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 diplomatic methods ,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the Interna2tional Court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识码:A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和平具有永恒的意义。尽管有此起彼伏的社会暴力冲突和频繁不断的战争,人类对和平的追求始终未断。为了减少社会

5、暴力冲突和战争,寻求人类实现永久和平的方式,人类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展示了人类的聪明才智。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欧洲战争危机不断加深,和平主义运动兴起,国际社会上出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强烈要求,而较早反映这一要求的国际法律文件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P23 - 24) 本公约第1 条明确规定:“为了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28 年关于禁止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条约(简称非战公约) 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非战公约第1 条规定:“缔约各国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

6、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 条又进一步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随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规模之大、伤亡人数之多和战争手段之残酷,都是前所未有的,为免后世再遭世界大战的惨痛灾难,联合国的设计者们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任交给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第2 条第3 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2(P75) 笔者以为,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列为联合国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标志着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其基本

7、原则的地位。此后,联合国通过一些重要宣言或决议,确认和重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并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会更加积极主动的融入国际社会,并广泛参与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毋庸置疑,随着这一进程的逐步深入,中国必须尽快解决业已存在的国际争端,同时也可能面临着各种突发性的国际争端,这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容回避的客观问题。因此,认真总结我国五十多年来对和2006 年第1 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97 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和关于联合国在维

8、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实况调查宣言。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态度和实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更好的服务于对外交往的实践,意义非常重大。一、中国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态度在东方世界里,特别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和平不仅被理解为是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被视为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热爱和平。春秋战国时代,面对列国纷争,人民饱受战乱之苦的混乱局面,出现了一批追求和平的理想主义者。老子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在著名的道德经中,老子谈到:“夫兵者,不祥之器。”他认为,只要有了“道”,就有了实力,各国应当和平共处。儒家的“柔远怀德,厚往薄来,抚外夷以礼,导人以善”等主张,也适用于对外

9、交往中。在人际关系上,孔子提出了如下的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文化据此推及到国家间关系,主张“协和万邦,反对以邻为壑,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成为中国两千多年来思想界的正统,而儒家文化蕴含的和平主义思想也就嵌入了中华文明,更融入到中国对外关系交往的实践中。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外交从此翻开了暂新的一页。我国是从长期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处境中由被压迫民族获得新生的国家,近代历史的屈辱性外交使得我国对自己的独立主权无比珍视,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外交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因此,我国历来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和

10、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联合国在解决各种国际性争端或地区性争端中的作用。具体来说,我国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态度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11 主张“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方式我国认为,战后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和民族的数目倍增,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深,交往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相互关系中也难免产生各种纠纷和争端。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侵犯主权、干涉内政和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两极格局的瓦解,美国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

11、级大国,更加肆无忌惮的对外使用武力。十多年来,美国先后发动了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及伊拉克战争,严重破坏了以联合国为基础所构建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正处于危机中。因此,妥善解决国家间可能产生的各种冲突和争端日益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用何种方式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争端,不仅影响到各国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建设自己的家园,而且关系到国际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因此,我国认为,在今天的时代,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无论产生什么纠纷和冲突,都应当采取对话的方式寻求争端的解决。因为,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当事国各国的彼此了解、澄清事实和解决矛盾,又可避免可能给双方人民带来的

12、深重灾难。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方式。3(P700 - 701) 正如唐家璇在第54 届联大上所说的,在当今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里,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国际争端,争端各方只有保持克制与冷静,寻求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21 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国际争端各种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寻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中,尤其应当特别强调: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承认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所造成的结果为合法;已经非法使用武力的,应_当立即停止并无条件撤出外国军队。政治解决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必须保证被侵略和干涉的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

13、完整。4(P821 - 823) 正如钱其琛在国际行动理事会第22 届年会审议“军事干预合法性”议题时的发言时所指出的,用和平谈判方式去解决复杂的问题,花的时间、精力和人力可能长一些、多一些,但结果将会是好的,是持久的。动辄实施制裁或采取军事干预,只会激化矛盾,并留下较大的后遗症。目前,巴以流血冲突持续不断,非洲大湖区纠纷久拖不决,阿富汗暴力活动有所抬头。这些都说明,国际和地区争端是有深层次原因的,以暴易暴是无济于事的。二、我国用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我们知道,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又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由争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政治解决方法包括:

14、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和和解。1. 谈判和协商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用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区域争端或国家之间的争端。下文中,笔者有选择性的论述了中国用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与中国有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国际争端。(1) 国籍问题建国后,我国在国籍问题上面临的主要是华侨的双重国籍,其次是边民的国籍。双重国籍如果没有妥善解决,中国同东南亚国家就难以建立睦邻友好关系。我国主张单一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98 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籍。1953 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规定,为避免双重国籍,外国侨民在申请入籍时,应办理退出原国籍手续,如果办理手续有困难时,可以登记声明放弃

15、原国籍。后来,中国同印度尼西亚缔结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成为中国与邻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第一个条约。关于边民的国籍问题,1960 年10 月1 日中缅两国关于边界条约的换文中规定:“根据中缅边界条约第一、二、三条的规定,由一方移交给另一方地区的居民,在各该地区移交给另一方以后,应该被确认为该地区所属一方的公民;如果该地区的居民中有人不情愿随地区转移到另一方,可以在条约生效后一年内声明选择原来一方的国籍,并可在两年以内迁入原来一方的境内居住”。5(P444) 这就避免了由于交换领土或按条约规定迁移居民时产生双重国籍。这些都是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国籍问题的良好实例。(2)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198

16、4 年12 月19 日,经过我国和英国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 年4 月13日,经过我国和葡萄牙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由于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各种现实的原因,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等许多复杂的问题。我国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协商,使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2. 用斡旋和调停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我国采用或接受斡旋和调停

17、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并不多见。但是,我国曾通过斡旋或调停的方法,去积极促进争端的解决。下文中,笔者有选择性的论述中国用斡旋和调停的方法解决与中国有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国际争端。(1) 1962 年中印边境武装冲突中印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的边界从未正式划定,仅有一条历史上早已形成的传统的习惯边界线。1962 年,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发生后,几内亚、坦噶尼喀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等一些亚非国家领导人曾表示非常关心并向中国提出建议解决中印间的争端。周恩来总理分别复电,表示了中国的感谢,并阐明了中国解决中印边界问题一贯的原则立场,在给坦噶尼喀领导人的复电中,还表述了一个对第三者调停一般都适

18、用的重要见解:“中印边界问题应该而且也只能由中印双方直接谈判来解决,对双方都友好的第三方所能起的积极作用,不在于直接介入双方的纠纷, 而在于推动双方进行直接谈判”。6(P270) 1962 年12 月亚非六国(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锡兰、加纳、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在科伦坡举行会议,协商调停中印边界冲突问题。但是,由于印度无理要求我国无保留地接受六国偏袒印度的建议,致使科伦坡的六国调停没有成功。(2) 朝鲜核问题目前,朝鲜核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中国为朝鲜核问题的和平解决而多方奔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7 年7 月,中国参加了中、美、朝、韩四方

19、会谈。在中国的积极推动下,四方会谈的第四次会议建立了“缓和半岛紧张局势”和“建立半岛和平机制”两个工作组,从而正式启动了朝鲜无核化的进程。2003 年1月,朝鲜宣布退出1994 年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后,中国在有关各方之间做了大量劝和促谈工作,努力推动朝鲜核问题和平解决。2003 年4 月,中朝美北京三方会谈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在这次会谈中,各方阐明了立场,同意通过外交渠道,就继续会谈保持联系。这次的北京会谈不仅向和平解决朝核危机迈出了第一步,也为六方会谈奠定了基础。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指出,在朝鲜核危机中,中国扮演了非常积极大胆的角色,这次三方会谈是由中国积极斡旋的结果。北京三方会谈后不久,美国指

20、责,朝鲜建成了第二处核设施,而朝鲜则强烈抨击美国在韩国的军事调动,并威胁退出朝鲜停战协定,朝核问题再次升温。在中国的积极斡旋下,朝鲜正式宣布接受六方会谈。美国也表示同意在“六方会谈”的框架内与朝鲜对话。2003 年8 月,经中国、朝鲜、美国、韩国、俄罗斯、日本六方协商一致,在北京举行六方会谈,六方会谈的召开,标志着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截至2005 年9 月,朝鲜、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在中国的主持下,就朝核问题在北京举行过四轮会谈。值得指出的是,2005 年9 月19 日朝鲜六方会谈发表共同声明:六方一致重申,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六方会谈的目标。朝方承诺,

21、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回到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美方确认,美国在朝鲜半岛没有核武器,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等等。可见,正是在中国的积极斡旋和六方的共同努力下,朝鲜半岛核危机才迎来曙光。三、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态度及实践11 对国际仲裁的态度及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于通过国际仲裁的2006 年第1 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99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除了一些经济贸易协定以外,几乎都没有载入仲裁条款。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条款,我国几

22、乎都作出保留。例如,1975 年中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对本公约第66 条关于司法解决、公断(仲裁) 及和解之程序作出了保留,本公约第66 条规定:“倘在提出反对之日后十二个月内未能依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获致解决,应依循下列程序: (甲) 关于第五十三条或六十四条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之任一当事国得以请求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之,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公断者不在此限;(乙) 关于本公约第五编任一其他条文之适用或解释之争端任一当事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发动本公约附件所定之程序。”在这方面引人注目的例子是,1962 年我国与印度发生边界武装冲突以后,印度政府曾经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人

23、或数人进行国际仲裁,以作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建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因此,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实际上,这反映了中国反对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与中国有关的重大国际争端。20 世纪80 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贸易、商业、经济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时,也开始对一些规定有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不再行

24、使保留,但仅限于有关经济、贸易、交通运输等专业性的国际公约。例如,中国于1992 年7 月1 日批准加入了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承认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在实践中,也开始有一些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争端通过提交国际仲裁得到了解决。1996 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该公约的附件规定了仲裁法庭的设立,这表明我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最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于1993 年7 月15 日由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 月24 日,钱其琛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承认海牙公约,并向常设仲裁法院推荐了4 名我国著名人

25、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 月,我国4 名仲裁员出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向常设仲裁法院提交案件。21 对国际法院的态度及实践目前,全球性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是指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的国际法院,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关。中国是联合国宪章以及作为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原始缔约国。1945 年国民党政府签署和批准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随后,国民党政府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台湾国民党政府仍然占据着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我国与国际法院没有建立任何联系。1971 年我国政府恢复了联

26、合国的合法席位,也揭开了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帷幕。1972 年我国政府表示不承认过去国民党政府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我国也从未与其它任何国家订立过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都毫无例外地作出了保留,这表明我国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例如,中国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时,对该公约的第22 条作出了保留,第22 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不能以谈判或以本公约所明定的程序解决者,除争端各方商定其他解决方式外,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

27、裁决”。然而,20 世纪80 年代以后,随着国际形势逐步走向缓和,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也受到重视。在国际法院的组成人员上也发生了变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有所增加,原来大部分法官来自于发达国家的情况已经有了变化。2003 年2月6 日选举后的法院组成即为典型的例子,15 名法官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就有8 位,其中中国籍法官史久镛还担任了国际法院院长。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法院能够主持正义,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尼加拉瓜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判决支持了尼加拉瓜的诉讼请求。又如,在刚果外交部长逮捕令案中,国际法院以比利时侵犯

28、刚果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为由,判决支持了刚果的诉讼请求。20 世纪80 年代后,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经济贸易等专业性的公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条款的保留大大减少,改变过去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例如,中国加入100 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时,没有对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办法作出保留,该公约第64 条明确规定:“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经争端任何一方的申请,得提交国际法院,除非有关

29、国家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办法。”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案件。7(P613)那么,中国为什么会拒绝通过国际法院来解决国际争端呢? 仔细分析起来,笔者以为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历史渊源。众所周知,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处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欺侮。所谓适用于“文明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只不过是西方国家侵略中国的工具而已,一次次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华民族深受其害。因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近代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国际法并不是维护公理和正义的法宝,而是为西方国家侵略广大落后的国家服务的。例如,1919年中国以战胜国的身份参加巴黎和会,

30、但是在和会上中国并未受到西方国家应有的尊重,甚至作为战胜国的基本权益也未得到保障。关于山东问题,中国作为战胜国理应全部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然而美英法等国家却无视中国人民的合理要求,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日本,也正是这一事件导致了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的爆发。又如,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强占中国东三省,当时的国民政府请求国际联盟解决中日之间的争端。随后,国际联盟派出了以英国人李顿为首的调查团来中国东三省实地调查。尽管李顿调查团作出了一个确认日本侵略中国的报告,在此基础上,国际联盟大会提出了国际联盟特别大会关于中日争议之报告书,再次肯定了日本的侵略行为,但这并未阻止日本进一步侵略中

31、国的企图。因此,一次次的失败使得中国人民认为依靠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组织来维护权益是靠不住的,从而在心理上对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不信任甚至播下了仇恨的种子。第二、意识形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两大阵营在冷战时期长期对抗。中国作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受到了西方阵营的敌视,处于长期对峙状态。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再加上中国长期被排斥于联合国之外,中国也就不可能与国际法院建立真正的联系,更不可能参与了。同时,由于国际法院一直以来是西方国家参与构建的,成立以后也一直为西方国家把持。也就是说,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是一个后来者

32、。因此,在中国人眼里,所谓的国际法院只不过是西方国家进行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对国际法院的排斥。另外,在中国官方或学界里,大多数人仍旧坚持绝对主权观念,认为在主权问题上是不能让步的,是不能够接受国际机构的制约。然而,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通过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就意味着我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此,笔者以为,这种观念也成为我国拒绝国际法院的重要原因。第三、法律文化。如前所述,国际法院构建的基础是西方文化,其基本原则与运作方式带有浓重的西方文化色彩,这与东方文化或者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大不相同的。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学说为主要载体的,在人际关系上主张和为贵

33、,在国家间关系上主张协和万邦,从而形成了反对动辄诉诸法律解决争议的理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还是倾向于选择外交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种排斥国际法院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声望。这是因为在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中国是唯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做出全面保留的国家。英国是全面接受管辖的国家,美国和法国是有保留的接受,俄罗斯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若从选择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排斥国际法院的做法实际上主动地缩小了可以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范围,不利于我们采取

34、灵活的方式解决与他国发生的争端。因为若通过外交方法无法解决国际争端时,如果想不诉诸武力解决的话,最为有效的方式恐怕就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了。比如,1999 年5 月8 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事件发生后,笔者认为,中国完全可以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等北约国家。因为毋庸置疑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严重违反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此美国在随后的双边谈判中也是没有提出置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肯定会支持中国的诉讼请求。然而,正是由于中国对国际法院的这种排斥的态度,决定了这起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了。四、结论以此观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认

35、识:第一,从建国初到上个世纪80 年代,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中国运用政治或外交的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的重大国际争端,而没有运用法律或司法2006 年第1 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01方法解决重大的国际争端。尽管在某些经济贸易协定里,明文规定可以运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协定有关规定去解决。例如,建国初期,我国与前苏联签订了一系列的经济贸易协定,协定中明确规定双方发生争端时,可以运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端。实际上,后来由于中苏关系恶化,我国与苏联的争端包括经济贸易争端,都是按照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的。第二,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到现在,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中

36、国逐渐朝着两极化的趋势发展。一方面,在涉及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争端等重大事项时,中国仍旧采用政治或外交的方法解决争端。即使在一段时间内,中国无法与有关国家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的意见,仍旧会通过政治或外交的方法使得争端暂时冷却下来,等到国际形势发生变化,再采用合适的方式加以解决。例如,上个世纪90 年代初,中国与东盟有些国家关系一度紧张,双方在南中国海地区的直接冲突时有发生。然而,90 年代后期,双方的政治互信度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与东盟建立了对话机制。例如,2003 年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了南中国地区的争议。另一个方面,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逐步的加深,在关

37、涉主权等重大事项以外,中国也开始大量采用法律或司法的方式解决与其他国的争端,这一趋势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加明显了。世界贸易组织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既然中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也就当然受争端解决条款的制约。而在上个世纪80 年代以前,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时,毫无例外地对强制争端解决条款持保留的态度,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时,对强制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会越来越少。21 世纪的中国已经稳步走入国际大舞台,中国与世界的相互依存度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国积极参加了各个领域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正日益上升,处理国际危机的能力也不断提高

38、。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运用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近几年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国际法院也不再为西方国家所完全垄断,在国际法院中先后有两名中国籍的法官参与了国际法院的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司法经验。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法律的理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即使是在外交谈判或协商中,法律也受到了相当程度地重视。而且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东西方之间的意识形态冲突已远不如冷战时期那样激烈了。如今在世界上国际争端解决活动中,呈现出了以规则导向为主的趋势,正处于“和平崛起”阶段的中国只有适应这种形势,全面分析各

39、个国际争端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循序渐进的综合运用外交和法律的方法来加以有效的解决,才能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社会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参考文献1黄瑶1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M1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梁西1 国际组织法(总论)M1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3刘力杨1 在第四十一届联大六委关于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发言Z1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14孙林1 在第四十一届联大六委关于不使用武力问题的发言Z1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15杨泽伟1 宏观国际法史M1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6谢盖显1 中国外交史M1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

40、社,198817王铁崖1 国际法M1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本文责任编辑刘克毅)102 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_240Consume Guide Culture Research2009.4 消费导刊 毛瑞芹河南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摘要关键词在任何社会,争端都应和平解决。如果存有过多尚未解决的争端,人们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关系,社会的宁静也会受到威胁。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解决争端采用调解。和谐争端作者简介:毛瑞芹,河南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主要从事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国人喜欢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为了维持社会

41、和谐,即“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可以,争端就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

42、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

43、,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 如果有争端, 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矩和道德原则。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这给中

44、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 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

45、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 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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