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二学位毕业论文-试论《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及其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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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试论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及其发展2012年3月23日【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

2、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本文中就以结合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关键词】 改变 夫妻财产制 问题与完善 发展趋势 婚姻法解释三目录一、引言3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4(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4(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4(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3、4(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5(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以及原则5(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5(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6(3)保障弱者利益原则6(4)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6(四)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7三、新婚姻法解释提出的背景及个人观点8(一)新婚姻法提出的背景8(二)对于新婚姻法解释出台的个人观点8四、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中的改变及其意义9(一)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9(二)婚后财产赠与归个人10(三)婚内财产可以分割11(四)承认婚内借贷11(五)全职主妇权益有保障11五、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及完善12(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实

4、践操作性比较差12(二)条文体系性有所欠缺,缺乏新意12(三)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有些规定与社会伦理道德有触动,对社会有一定的负而影响13(四)立法建议13六、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原因14(一)“个人化”趋势14(二)“法治化”趋势14七、结束语14参考文献16一、 引言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

5、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

6、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

7、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人们生活价值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家庭主体间相对独立性的加强,身份关系的渐趋弱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一一夫妻财产制度。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上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具体包括:各种夫妻财产的取得、转移、变更、处分等,主要是涉及到婚前、婚后两个阶段财产的取得、归属、占有、管理、处分,家庭共同生活费用 、子女

8、抚养费用的分担,夫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及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认定、清算、分割等事项 杨大文 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12。(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就婚前或婚后财产关系未作约定以及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法律制度”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2页。一些国家只规定单一的法定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等。约定财产制是“由夫妻以契约形式选择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54页.。它为大多数国家所肯定,但各国在允许约定的范围、约定的

9、程序以及相关的效力等方面有诸多差异,在效力上一般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从约定的对象和内容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任意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未预先设定几种约定财产制形式,让婚姻当事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决定自己的财产制形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各种需求,如韩国、英国。二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明确设定在约定时可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的财产制形式及约定不得抵触的理由,如瑞士在设立法定财产制的同时,设立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的契约财产制,其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婚姻人或配偶人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应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中的一种(财产合并制、财产分离

10、制等)”。也有的国家不设立法定财产制,只设立约定财产制,如墨西哥就规定婚姻当事人于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者之中,选择其一。三是特殊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瑞典,它既不采取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在财产约定的方式上,一般有要式与非要式之分,大多数国家采用要式的约定方式,并规定经一定的公示程序或登记程序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普通财产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夫妻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有的学者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和补充的夫妻财产制”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299页。“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11、,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依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山版社,第133页。根据产生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当然的非常财产制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或已有持清偿不足证书的债权人之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3页。宣告的非常财产制指依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关于法定事由,各国在立法上有所不同,法国就规定夫妻分居一种

12、事由,德国、瑞士则规定的较为详细,并对撤销共同财产制诉讼上的程序、分别财产制的开始及对夫妻和第三人的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依非常财产制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区别于依法定或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它是特殊情况下对依法定或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所作的变通规定,反映了因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夫妻财产亦应随之变化的要求,从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以及原则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注意维护弱者的利益,以达到保护婚姻家庭和增进夫妻

13、和谐生活,保障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目的。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决定了现代夫妻财产制以下立法原则:(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当事人意志自由,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一个特点。它体现了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虽然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强制性等特点,但婚姻家庭法毕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性质也属于私法。这就要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范围内,也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当代世界许多国家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首先就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确立了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基于此原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财产制的

14、变更、终止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也由夫妻双方依法协商决定。(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具有的又一特点,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也不例外。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夫妻财产制中都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为保障和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立法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法国民法典第214、1388、1421-1427条;德国民法典第1360-1361、1365-1369条;瑞士民法典第163、2

15、01条;日本民法典第76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第3款、168-169、180、186。并且基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的立法还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管理权。(3)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保障弱者利益原则,反映了现代社会进入“对弱者加以保护时代”的要求。婚姻家庭法一贯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注意对婚姻家庭中弱者利益的保护。这反映在现代夫妻财产制中,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予以特别保护。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承认妻之家务劳动的价值。例如,不少国家的法定财产制

16、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或采取兼具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分别财产制,从而使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事实上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在美国,除有八个州因历史原因承袭西班牙和法国的共同财产制外,目前已有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等21个州实行夫妻财产“全部共享制”,以使夫妻经济地位平等。 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70页。(4)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宗旨之必然要求。现代夫妻财产制一方面必须具体地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依法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

17、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往往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法对第三人的利益亦应给予相应的保障。为此,夫妻财产制必须具体规定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公示方式、夫妻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条款,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有限连带责任的条件。总之,现代社会的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的职能,决定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夫妻财产制只有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的需要,才能具有生命力。(四)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约

18、定夫妻财产制于1930年国民党政府亲属编始有规定。按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台湾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做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

19、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耿春霞,史峥.夫妻财产约定评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生活中夫妻实行约定财产的很少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

20、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并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使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

21、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使用的效力。三、 新婚姻法解释提出的背景及个人观点(一)新婚姻法提出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的重大变革,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风貌和新趋势。从总体上说,我国婚姻家庭的面貌是好的,追求有爱情的自由婚姻和民主、和睦的家庭已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出现了要求男女平等的新趋势从以前主要强调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而逐渐开始强调妇女在家庭中的义务问题。当然,在社会日趋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

22、仍应看到婚姻家庭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和阻力:居高不下的房价,竞争激烈的生存环境,使婚姻中的男方背负着沉重的思想和经济压力,结婚买房也成了好多人的噩梦;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夫妻因婚姻财产所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和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对婚姻法重新进行解释,来发挥法律的指导和引导作用。法律始终是为人民服务的,此时,婚姻法解释(三)顺势出台,对于目前社会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统一了司法,对稳定社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好处的。 张淼,“从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谈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年01期(二)对于新婚姻法

23、解释出台的个人观点一是市场化、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毋须讳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这种心态的集中表现。“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在宝马上哭而不在自行车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新婚姻法解释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二是今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增长,离婚案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46.5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17.1%。这已经是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这是误入歧途的婚姻观的现实表现,人们忽视了婚姻

24、的温情性,“闪婚闪离”等等层出不穷。新的司法解释更加尤其明确了离婚时对于房产等敏感且重要的财产权属分配,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更加提醒人们将相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词汇找回并在生活中得以体现。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婚姻甚至道德不能仅凭借法律来约束,更应通过精神建设来正化,通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来教育、发展和弘扬。第一,涉及到精神道德文化领域,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根准绳。婚姻中原本重视的互相扶持、互相敬爱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无法通过条文来约束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婚姻,对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通过树立典型、弘扬传统等等方式,倡导婚姻本质的回归。第二,新婚姻法在操作

25、性上,还可能面临着种种问题。比如“房产加名税”、“第三方赠予收回”等等,在实际判决案件上,仍有一个摸索、探究的长期过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时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还有待后期的实践结果。第三,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唱红歌、重“孔儒”等等一系列活动,是对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视。在法律之前,我们也确实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有机地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先进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四、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中的改变及其意义(一)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根据婚姻法新解释第十

2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假设两人离婚,其中甲方父母为其婚房支付的100万元首付应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款200万,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清,那么房子应该归甲方,而甲方应该对乙方付出的100万进行补偿。如果离婚时房产价值已经增值到600万,那么,对于乙方共同偿还的10

27、0万和这100万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共200万,应该由产权登记一方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而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娘家为女儿买房同样适用。同时,这种补偿是有倾向性的。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时,并不是简单的对半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其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婚姻法确定的重要原则,这一点,在解读婚姻法新解释时不应该被忽视。而对于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的装修费用,有律师表示,如果提供装修一方的名字未登记在房产证上,即使出了装修费,对该房屋也没有产权份额

28、。房子装修的花费大多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明晰的合同,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难以衡量。因此,出装修费的一方要获得保障,必须保留好相关费用的证据,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二)婚后财产赠与归个人婚姻法新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按婚姻法新解释第七条规定,只要夫妻双方父母不做特殊的法律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按照

29、此前的法律,在没有做特殊的法律约定的情况下,这部分不动产则被默认为是夫妻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三)婚内财产可以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中弱势的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30、。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四)承认婚内借贷婚姻法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随着民间财富的膨胀,家庭不动产价值的增长,90%的离婚案都会涉及财产纠纷,其中一些纠纷的复杂程度丝毫不逊于一个合伙制企业。此次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大致相当干为婚姻这家“小型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总体上说,婚姻法新解释遵循了个人财产权优先的原则,更加重视契约精神,使得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变得更加容易,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

31、,简简单单,不必再担心另一半通过婚姻瓜分自己的财产。另外,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婚姻法新解释打击了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当然,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完全可由父母、儿子、儿媳四人协商确定房屋产权份额或比例。(五)全职主妇权益有保障女性们对做专职主妇的抗拒可以理解,大多数女性认为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显失公平。事实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32、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如果妻子做家庭主妇没有收人,但是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也视为拥有共同收人。艾林,“婚姻法解释会改变什么”,光彩杂志2011年第9期五、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及完善(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实践操作性比较差(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必须要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才能进行法律推定,对请求人而言提供这一“必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取得。因此,会面临着

33、“立案碰壁”或是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问题。该条文在实践中很难操作。(2)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从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但是针对这一款立案是问题,举证更是问题。(二)条文体系性有所欠缺,缺乏新意(1)婚姻法解释三所包含的内容小仅与婚姻法中的有些条文存在重复而且与其他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原则也有重复,让人感觉过于啰嗦,没有新意。解释三中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小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其实婚

34、姻法第二十一条己经规定得很详细。 魏桂兰,“婚姻法解释三之利弊分析”,科教文汇(上旬刊),2012年01期(2)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这一规定在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己经有体现。在夫妻抚养义务上的规定有重复,是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体系繁杂。(3)解释三中第六条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的撤销与合同法原理及规定是一致的,没有必要重新加以解释,没有新意。(三)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有些规定与社会伦理道德有触动,对社会有一定的负而影响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

35、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物权法从物随主物的原则的角度考虑,“解释三”的规定与物权法原理是符合的,但是违背伦理道德,会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把个人财产通过双方劳动产生的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公布后让男人笑女人哭,曾经有网友说,“当短短几十个字的法律条文把夫妻财产划分得如此径渭分明的时候,女人那份辛苦和回报该用什么来权衡呢?当今社会本来女性总容易受到歧视,这一规定更是没有体现对女性弱势地位的保护,虽然法律小能做到而而俱到,但最起码应

36、是公平的,应当授予每个家庭成员在为幸福付出之后一份平等的尊严,现实中“全职太太”现象比比皆是,这一规定代表净身出户,是对妇女权益保护及妇女家庭权益的伤害,从侧面助长了男性的一些恶习,对社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比如:男性出轨率上升、离婚率上升、重婚率上升。(四)立法建议(1)应该设立良好的别居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别居制度。但是相应的,在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制度深受大家的好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的推行和运用,那就是调解制度,所以设立别居制度可以弥补不足,因为一个人别居到法定年限,就可以提出申请,不用开庭就可以解除婚姻。而且其不消耗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别居制度保护个人的

37、人身利益,缓和矛盾,不至于出现因为别居而导致的更恶劣的后果发生。(2)应该完善离婚协议制度。因为当下协议离婚是很普遍的现象,可是其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不执行协议内容的应该存在一个强制执行力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利益,就是虽然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也应该需要在公证机关做公证,并且让公证机关强制执行,且离婚协议的审查期也需要更加的明确话。 田华英,“浅析婚姻法解释三”,法制与社会,2012年01期六、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原因(一)“个人化”趋势与其他国家的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相似,中国历史上的财产制度也经历了由团体所有逐渐向个人所有演进的发展过程。婚姻家庭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其财产与家庭成员

38、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了这一历史的发展进程。如果将家庭财产制度的类型分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它们所体现的财产所有关系似乎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前者具有家庭集体或团体所有的特征,而后者体现为夫妻个人分别所有的特点。由家庭团体所有向夫妻分别所有即个人所有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财产所有关系的“个人化”演进。(二)“法治化”趋势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它对各种商品交换行为的规范以及为人们合法的行为预期提供保障,成为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前后学术界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导致持续不断的对

39、法治的探索和追求。至1999年最高立法机关终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策写进宪法。 宪法修正案第13条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凝聚着整个社会长期以来追求法治的意愿。应该说,自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要求时,中国追求法治的努力就已经开始了。这种努力不仅体现于宪法层面,还体现于包括各部门法的全方位的法制建设,其中婚姻法由于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密切最广泛而显得尤为重要。七、结束语任何一个时期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力性质决定的

40、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是由人们凭空创造,而是在不断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自身社会成长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但仍然有规定不到的地方。所以,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

41、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参考文献1. 姚智博:“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载http:/ 梁劲松 李长军:“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载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05/347180.shtml。3. 王成:“试论新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载http:/ 杨大文 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125.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2页。6.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外国

42、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54页。7.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299页。8. 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山版社,第133页。9. 法国民法典第214、1388、1421-1427条;德国民法典第1360-1361、1365-1369条;瑞士民法典第163、201条;日本民法典第76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第3款、168-169、180、186。10. 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70页。11. 耿春霞,史峥.夫妻财产约定评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2. 张淼,“从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谈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

43、”,法制与社会,2012年01期13. 艾林,“婚姻法解释会改变什么”,光彩杂志2011年第9期14. 魏桂兰,“婚姻法解释三之利弊分析”,科教文汇(上旬刊),2012年01期15. 田华英,“浅析婚姻法解释三”,法制与社会,2012年01期16.孙玲:“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利益?”,载中国报道2010年12期17.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 999年04期18.段倩:“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载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02期19.陈雯:“试论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03期20.周莉莉:“浅谈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载黑河学刊,2011年02期21.程奕:“论夫妻共同财产制”,西南政法大学,2011,民商法学,硕士22.裴桦:“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7年03期23.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06期24.赵子峰、樊卓、林丹:“浅论夫妻财产公证”,载中国公证,2011年05期25.刘慧颖:“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06期26.鲍佩佩;金灿强:“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03期27.冯帅:“从新婚姻法视角浅论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载中国-东盟博览,2011年08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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