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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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内 容 提 要民事执行,也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行为。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但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民事执行在我国的现实问题。揭示了其在我国实施的不完善性,进而从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各种因素对民事执行的干扰,并从五个层面找出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对策。目 录一、引言 ( 3 )二、民事执行的

2、概念及特征( 3 )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 3)(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3 )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5)(一)、执行依据必须是法律文书(5 )(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生效(5 )(三)、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5 )(四)、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推拖或拒绝履行义务(5 )(五)、执行必须是在义务人自动履行期满后进行 (5)四、民事执行的意义(5)(一)、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 )(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6)(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秩序(6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6 )五

3、、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及执行难的原因(6)(一)我国执行难的现状 ( 6 ) (二)执行难的原因(7)六、解决执行难的几点设想(10)(一)、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10)(二)、加强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对权力的制衡机制,更新并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10)(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执行的统一(11)(四)、加强物质装备,改善执行条件(12 )(五)、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12 )七、结语 ( 13)一、引言民事执行,也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

4、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行为。即: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它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形式十分严峻,“执行难”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已由法律问题转化成为社会问题。在我国,民事执行的意义是什么,面临着什么问题,又应该怎样去解决。本文试就这些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二、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

5、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行为。(二)、民事执行的特征1、民事执行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不得主动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结束执行程序,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继续执行。也就是说,民事执行以债

6、权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执行机关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执行措施,这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采用的“不告不理”原则类似,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带来困难,债权人想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向有权的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才能由执行机关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程序的启动是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必备条件的。 2、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活动,由于其涉及到对公民某些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必须由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并不是所有的机关都可以行使,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机关。我国目前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3、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 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

7、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即:强制执行必须由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作的、确认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机关据以采取强制执行的唯一依据,并且执行机关必须在执行依据确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执行,超出范围的部分就会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强制执行的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存在执行

8、依据。4、强制执行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作为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带来实体上的公正,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强制执行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运用公权利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区别于债务人自觉履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公权力参与到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的活动中,“强制性”是国家公权力的最显著特征。6、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9、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7、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活动,只有经国家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我国,有权实施民事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三、民事执行的条件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一)、执行依据必须是法律文书。这里所指的法律文书

10、指的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原则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生效。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支付令等都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才能成为执行根据。(三)、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确定义务人给付某一财物,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四)、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推拖或拒绝履行义务。义务人推拖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产生执行的前提。如果义务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也就不会发生。(五)、执行必须是在义务人自动履行期满后进行。自动履行期间是

11、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最短期限。给当事人以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是民事诉讼特有的性质决定的。因些,在义务人履行期间内,不得开始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期满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条件。四、民事执行的意义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只是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在法律上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能否真正得到利益,或者说能否实现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则要依靠强制执行的保障。虽然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一定会发生,但可以对义务人起到震耸的作用,可以促使其履行义务。所以,执行程序能够

12、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以达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律文书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本质上是对方是绿的藐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可以增其那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秩序。实践证明,债权人已经

13、法院确认的债权得不到却是保护, 是导致社会秩序不安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些年来,我们国家花大力气进行执行改革,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是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切实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秩序的目的,促进社会的而进一步发展。(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涉外案件也越来越多。通过读涉外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有力以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经济利益。五、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及执行难的原因(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作为私权实现的重要公力救济手段,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立法体制、当事人以及地

14、方保护等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实现,债权人的私权不能变为现实,“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一个焦点问题。尽管1999年中共中央发出11号文件并将“要确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16大报告中,然而时至今日“执行难”问题未见消失。在执行战线上的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发现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滞后,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应加强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二)执行难的原因1、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近几年来,我国法制工作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现行民事诉讼法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

15、,民事诉讼法篇幅有限,执行部分的条文难以大量增加,执行部分过于简略。由此可见,民事法律本身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和谐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扭转,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民间纠纷,法律还不适应社会需要的问题更加突出。首先,在民事法律与社会需要关系上,忽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导向作用,民事立法技术落后,立法周期长,使民事立法活动相对与民事执法活动发展的实践,常常处于“滞后”状况;其次,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某些民事法律、法规制定过于笼统,过于简单,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规定太原则,执行机关无法实施,守法者也往往无所适从;再次,对于民事立法活动

16、的协调和监督不够,造成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有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救身缺乏“可执行性”,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执行根据。2、从机制上看,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缺乏人财物的自主性,致使上级审判机关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审判机关实行领导管理。在具体办案时下级审判机关不能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特别是个别地区有些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专制独断,以人事调动、财物分配等为控制手段,肆

17、意干涉审判活动,基层审判机关迫于地方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定,严重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执行机构还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指导、协调,“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法院理解不同,审判员与审判员之间认识不一,各执一词,致使一些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在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上,法官职责制度也不健全和配套,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这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计件考核制度却不能将办案的质量、数量及效果有机地融为一体,而在具体施行中反映出了负效应:为了完成岗位责任制中规定的责任指标,一些审判人员一味挑选简单易办的案件承办,对那些

18、疑难复杂的案件则束之高阁,不闻不问,造成了案件的大量积压,致使一些案件丧失了正确处理的有利时机和主动权,从而导致了“执行难”。 3、从法律意识方面看,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关键原因。首先,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人们的合法权利观念、民事诉讼要求不积极,最常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已危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及侵害别人合法权利的人都未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权利受侵害方并不主张权利,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愿望。在实际生活中,权大于法的事例不胜枚举,人们对权利的崇拜仍然远远胜过对法律的信赖。部分公民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对国家的立法情况,对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置若

19、罔闻,有的公民片面地理解法律,对法律抱不正确的态度和评价。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一些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开抗拒执行,这些因素无疑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对执行行为而言,还会带来极大的危险性。因为执行是利益的转移,执行法院的判决对于一些需要给付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好似割肉一般,于是一些人为利益所驱,公然对抗法院执行。这样的社会氛围给民事执行带来了一系列困难,他降低了人们对民事执法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使民事审判机关的执行活动有时得不到社会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人为地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其次,从执行人员素质来看,民事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执法不力。因民事审

20、判、执行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较低而使判决、处理失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录用、考核、晋级、淘汰制度不严格、不完善,使民事审判、执行人员数量的增加与质量的提高难以完全同步。近年来,审判、执行人员物质待遇较低的状况则给人民法院人员补充带来了新的困难,降格以求的情况时有出现。此外,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也是一股不可低估的腐蚀力量。这些因素的存在,干扰了民事审判队伍建设,影响民事审判、执行干部素质的提高,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难度更大、时间更长。4、从民事执行所处的环境看,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所谓民事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民事执法中,不顾全局

21、利益,强调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利益,并采用违法手段加以维护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经济关系及民事关系,要求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用法律手段公正地调节有争议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变换关系和利益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而民事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恰恰违背了这一点,把“秉公”变成“徇私”,使法律调节手段明显倾斜,形成恶劣的司法环境。有些法院为了保护本地的利益,有利于本部门的经济收入,对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予支持和保护。更有甚者,有的法院与本地当事人串通一气,抗拒外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纵有过关斩将的本事,也常常空手而归。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法院之间配

22、合、协助不力,甚至发生“内讧”,造成一些案件长期拖着,难以执行。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案件执行上人为地制造困难,使容易执行的事情复杂化,影响了执法部门之间的团结。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历来是各执法部门协调关系的一个原则,扔掉了这个原则,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互用计谋,互设圈套;地方之间、执法部门之间,彼此提防戒备,形成互不信任的气氛,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不能执行。民事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他凭借法律赋予的职权践踏法律,在本行政区内不依法办事,放纵违法,使严肃的法律法规失色,甚至成为一纸空文。4、从物质条件看,目前我国较

23、为落后的物质条件是影响民事执行难的又一原因。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目前我国仍然难以有足够的资金和财物去为法律有效执行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以至于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正常实施。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担任80以上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中,办公、生活条件以及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没有得到彻底改善,虽然经过“两庭”建设后,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等方面有所改善,但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这一切必然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民事执行的效率,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六、解决执行难的几点设想(一)、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24、,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将越来越广泛,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也将愈来愈广泛,我们必须适应这种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一个与建设和改革事业相适应的、内部和谐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对执行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鉴于民事诉讼法篇幅有限,执行部分的条文难以大量增加,因而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就十分必要。而且从理论上说,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的性质是不同的,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世界上已有

25、不少国家单独制定了民事执行法。通过单独立法对参与分配、执行连带之债、建立执行保障制度等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是解决当前民事执行中各种问题的重要措施和根本出路。当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做必要的司法解释,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对民事法律实施所需要的客观条件给予认真的分析,使民事法律尽可能严谨、明确、具体、时效范围清楚、明了、民事法律责任明确,以实行“具体立法”即民事法律规范化、具体化,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二)、加强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对权力的制衡机制,更新并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包括以下几方面:1、各级党委要主动出面,协助人民法院搞好执行工作。各级党委要

26、正确认识执行工作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当前市场经济最突出的要求就是通过法制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是通过运用审判职能调整各级经济关系,以使经济工作有序地进行。各级党委领导要自觉带头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同时,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执行工作涉及面广,牵扯的领域、部门较多,光靠法院一家做工作,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很多,阻力也大。各级法院要主动经常地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支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取得更好的效果。2、各级法院领导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必须有一位副院长具体主管执行工作,并不能流于形式,要特别配备好执

27、行局局长,做好执行的领导工作。在执法方面,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在我国,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始终有形成完全平等协作的制衡的关系,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往往受到其他制度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权力的制衡机制,加强超脱于地方民事审判机关的高层次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超于民事审判机关的全方位外部监督。民事执行是一项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亟待提高广大执行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因此,就应将执行人员组织起来,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交流经验,做好工作。要把那些没有执行能力,业务素质差的执行员坚决调

28、离出去,调整充实一批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进入执行局。另外,还要抓好执行人员的思想理论工作和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彻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立起一支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及工作效率高的执行队伍。3、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目前普法教育正全面展开,但在普法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普法重点,在抓好学法用法相结合上下功夫,并在注意领导干部民事法治观念培养的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执法工作者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特别是“执行”法律的宣传,向全民普及民事法律、法规和其它法律常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及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29、,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积极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的提高。反对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改善执行环境的关键。(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执行的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执行工作的一大障碍。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并敢于同地方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努力:1、加强理论学习,给执法人员以理论力量。一个地方在民事执行中搞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搞了能不能下决心清除,在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骨干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是治本措施。理论指导实践有巨大作用,有些地方在民事执行中搞地方保护主义

30、,很多是执法人员理论水平不高造成的,是不自觉的。执法人员通过学习理论,一旦提高了理论素质,清除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有了理论力量。2、加强法纪教育,给执行员以纪律约束。为了清除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人员中加强法纪教育十分必要。执法人员应在提高理论素质的同时,受到纪律约束。在法律教育中应该讲明三个问题:一是讲明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正气凛然,执法犯法将受到法律制裁;二是讲明各执法机关对克服各自的系统的地方保护主义,从中央到省市都有规定或要求,必须令行禁止,不能我行我素;三是讲明执法人员不依法办案是最大的违法,比公民违法后果严重得多。公民违法是个人的事,而执法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职

31、权违法,则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3、加强民事执行检查,给执行人员以社会监督。当前对待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议论多,检查少,指责多,监督少。有的地方本来没有想到在民事执行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四处碰壁后,为使本地利益不受损失,也比着葫芦画瓢构筑起地方保护壁垒。地方受了益,又没有受到检查监督,于是得出结论:不搞白不搞,搞比不搞强。因此,清除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应该加强民事执行检查,使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上受到社会监督。通过上述“三个加强”,执法人员可以获得理论的力量、纪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清除民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才有希望获得成功。(四)、加强物质装备,改善执行条件。全国上下要统一目标,

3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法院办公、生活条件以及通讯设备等,保证民事执行应有的各项物质条件。(五)、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1、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藐视法律,公然抗拒执行的当事人,要依照法律大胆、准确地适用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做到审判和执行相配合,提高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不但要在审判中保证案件正确裁判,树立执行的大前提,而且要在审判中准确、及时采用各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过早隐藏、转移、变买、毁损将要被执行的财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主动性,该查的查,该封的封,该冻的冻,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员是法人的,其单位的职工的个人财产也应受到清查

33、。因为有的单位,为了逃避执行,经常把公款私存,严重妨碍了民事执行工作。对一些需要紧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要立即执行,不能拖延。2、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而故意推诿、刁难、拖延的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反映,如其仍置若罔闻的,应坚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严厉制裁。3、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我国刑法第313条已作了规定,但主体只是自然人,随着法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如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刑事责任。4、为了从根本上搞好民事执行工作,法院必须严肃执法,规范执行,健全机构,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坚决

34、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结束语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由于立法体制、当事人以及地方保护等原因,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解决执行难问题,要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完善执行法律制度,改革民事执行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立法上的先天缺陷造成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部分法律缺陷进行弥补,构建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的法律制度;构建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事案件的执行由行政机关来完成。这样,我

35、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主 要 参 考 资 料夏蔚、谭玲:民事强制执行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宋长缨:“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余澜:“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J”,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11期刘艳梅: “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3期其它参考文献1.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陆茵.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2.冷冲模设计资料与指导.杨关全.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3.机械制图.刘家平.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4.杨占尧.冲压模具图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5.侯维芝、杨金风.模具制造工艺与工装.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6.张鼎承.冷冲模的设计与制造.上海科技出版社1995.7.王芳.冷冲压模具设计指导.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8.孙凤勤.模具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工业出版社1983.9.黄健求.模具制造.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10.李德群.现代模具设计方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1.陈万林.实用模具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12.模具实用技术从书编委会.冲模设计与应用实例.19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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