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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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内 容容 摘摘 要要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已经签署了相 关的国际公约后,理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实践的一部分。现行刑事诉讼 法第 12 条,在立法上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但全面确 立该原则仍需要走很长的路,并且该原则的确立势必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因此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对推进法制建设和法治民主 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化程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民权益的保障措施也越来 越完善。“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其在)法 治化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

2、和运用。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渊源分析的方法,分 析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过程;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国外和国内在此立法方面的 相关规定,阐明我国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缺陷;通过逻辑归纳和演绎的方法,总 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无罪推定提 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通过艰苦的写作过程,我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也有了自 己的一些独到的看法和观点。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现行 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一系列精神,以及贯彻落 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法律规则,进而探讨在未

3、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遇到的阻碍因 素及解决对策。我们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应当明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 加充分地关注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 关键字:关键字:无罪推定;适用现状;完善建议 目目 录录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2 (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2 (二)无罪推定的内涵3 (三)无罪推定的具体规则9 (四)无罪推定的价值12 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16 (一)关于疑罪从无问题17 (二)关于证明责任问题18 (三)关于证明标准问题19 (四)关于证据排除规则问题20 (五)关于沉默权问题21 三、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23 (一)在宪法

4、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23 (二)更新司法理念24 (三)完善相关制度25 - 1 - 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无罪推定原则 前前 言言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在其法制现代化 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十分 广泛而重大) ,国外学者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学者认为 “无罪推定”这四个字就明显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而 且从它的产生来看,在政治上是资产阶级为在斗争中保护自己而提出的口号, 这一口号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是:不得仅认为某人犯罪就放弃社会对他的保护 而实施逮捕、拘禁、拷讯等折磨。可以说,无罪推定思想是

5、对野蛮、落后、专 横、蔑视人的尊严的刑事程序进行深刻反省的产物,从而更能很好地保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 待,保证被告人充分且有地位地参与法庭裁判制作过程,确保被告人拥有足以 与控诉方相抗衡的权利保障,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将被依照 法定程序进行追究,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国内学者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无 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可以 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的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 何人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就

6、应当推定为无罪,我 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 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 得确定有罪”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但笔者认为,该 条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我国刑事诉 讼法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其在法治现代化 的进程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笔者试图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历史流变和哲学根基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重大现实意义, 以及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法律规则,进而探讨在未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 遇到的阻碍因素及解决对策。 - 2 - 一、无罪推定原

7、则概述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 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 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 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 原则一起,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 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 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 被追诉者享有“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都体

8、现了这一原 则。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其名著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刑讯时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 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 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反对自证其罪,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 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随着资产阶级革 命的胜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国 1789 年人权宣言第 9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 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后来各国 所广泛接受,成为许多国家

9、宪法性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苏联、前东欧 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前苏联于 1958 年制定的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七 7 条规定:“非经法院判 决,任何人不能被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前苏联 1977 年颁布的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 160 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 何人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此外,匈牙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3 条、 波兰刑事诉讼法典第 2 条第 2 款、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 2 条第 2 款、 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典第 14 条第 2 款、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 66 条、南斯 拉夫刑事诉讼

10、法典第 3 条作了与前苏联类似的规定。甚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以不 1宁汉林;论无罪推定J;中国社会科学,1982(2)。 - 3 - 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 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 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宣言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 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50 年 11 月 4 日在罗马签订的 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2 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 证实有罪之

11、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 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 定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 必要措施加以保障。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2 款以及后来联合国制 定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如联合国少年司法取低限度标准规则,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均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公认的法 律标准和基本人权之

12、一。此外,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 和会议也都有涉及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如 1994 年 9 月 10 日在巴西召开的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 决议第 2 条规定:“被告人在直到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 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也适用于有免责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我国是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1998 年 10 月又加入了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 11 条明文规定“凡受刑事控 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 需之一切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14 条第 2 款规定“受刑 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对上述国际法律 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对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我国 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也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内涵(二)无罪推定的内涵 1、学术观点 - 4 -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 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内涵,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 四种观点: (1)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司法人员对 刑事被告人有一种无罪的认识,并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进行追究被告人刑事诉

14、讼 的活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既然有罪推定 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 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然而,无 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着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 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 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同时, 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 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 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

15、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 (2)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 事被告人有罪以前,不应认定其是罪犯或应认为其是无罪的。持这种观点学者 认为,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以证据定罪。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无罪推定 才与有罪推定对立。有罪推定并不是以证据定罪,而是被告人业经指控即被认 定为犯罪,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因此,无罪 推定既不是一种法律推定,因为法律推定的本质是以证定案;也不是一种主观 认识,因为它并不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有一先验的认识;而是一种 法律要求,即对被告人有罪与否,最终应以证据来确定。 (3)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

16、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 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 据此法院可以适时处理该特殊情况。例如对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或 “死亡”等等。当然,这种法律拟制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并允许以确实充 分的证据来推翻。这种法律拟制并不是对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一种要求。正如 在无证据证明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是否“失踪”或“死亡”时,司法人员对其是 - 5 - 否失踪或死亡的认识与法律拟制无关;无罪推定也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便宜 措施,与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识无关。目前,学术界

17、许多人持这种 观点。 (4)还有学者认为,探讨无罪推定概念的含义,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凭空 作出理论上的结论。他们认为,在探讨无罪推定概念时,首先要注意这个词是 外来语,因而首先存在翻译是否确切的实际问题。他们认为,“无罪推定”的 译法,是不确切的。根据该原则的实际内容和外文原意,应译为“无罪假定”。 其次,“无罪推定”的立法例,应是进行研究时需充分注意的客观情况。从立 法例来看,无罪推定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以法国人权宣言为代表,即 其中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为犯罪人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另 一种以意大利宪法为代表,即“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 后一种表述在苏联各加盟

18、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中也规定得很明确,即“非 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持这种观点的人 认为,“推定无罪”和“不能认为有罪”,两者有着虽然不显著但却很重要的 差异。 2、笔者的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所引申出的几项规则,虽然也有争论, 但对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基本上无争议。这些核心内容包括:在被告人有罪无 罪、罪轻罪重疑惑不决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作结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应有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的根据。 笔者认为,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除了上述含义的理解外,更应 当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字面的理解 “

19、无罪推定”一词是我们直接从日文译来的,当然,人们并不是将“无罪 推定”仅仅作为一个普通词,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 来理解的。其核心是对这个术语中“推定”二字的法律含义的理解问题。对此,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即作为法律拟制的“无罪推定”,其含义是: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然而,把无罪推 定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仍只不过是从字面上的一种理解。对这种拟制的含 - 6 - 义还有不同理解。例如,有人认为其含义并不是“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 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而应是:“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 不应被视为罪犯。”但笔者认为,这

20、种对字面含义不同理解的探讨,虽然也是 有益的,但不是关键所在,重要的是考察无罪推定的立法例并探讨其字面含义 之外的法律意义及其他意义。如果对无罪推定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将会导致 一些荒谬的结论,对此,后文将予进一步地说明。 (2)对立法例的理解 就我们所知,“无罪推定”一词一般并不直接见诸于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刑 诉法律文件中,所能见到的只是被人们认为属于“无罪推定”的表述的立法例。 例如,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1978 年 6 月 16 日的决议中的一段:被告人 (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以 前,被视为无罪。又如,南斯拉夫联邦刑诉法第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

21、其罪 行未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以前,不认为是刑事犯罪人。著名的法国人 权宣言(1789 年)则在第 9 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 被假定无罪。意大利则在其 1947 年的宪法第 27 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 前,不得认为有罪。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86 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 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 假定无罪。当然,也有对其更进一步的阐述。如在尊奉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美国, 其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在斯塔克诉博伊尔一案中的赞成意见里说:定罪 以前,被告人仍享有的传统自由权利,就不允许妨碍其辩护的准备工作,并阻 止其在定

22、罪之前受惩罚。这一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不然,经过多年的斗争所获 得的无罪推定,将失去其意义 。至于国际人权公约,不论是联合国的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等,则在规定无罪推定的条款中, 均将“公正审判”、“辩护权”等内容同时作了相应规定。因此,从有关立法 例来看,无罪推定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则,而是与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被 告人的权利的诉讼规则紧密联系的原则。从有关无罪推定的判例来看,这一特 点更加明显。例如,在欧洲人权法院有关无罪推定的判例中,就将剥夺辩护权 的情况,法庭审判时的偏袒,对被告人的刑事羁押时间过长等,均作为对欧洲 人权公约有关无罪推定的违反来处理。 - 7 - 通过

23、对有关立法例的考察,对无罪推定的理解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突破了 字面理解的局限: 第一,无罪推定的上述立法例表明,对这个法律术语的各种字面理解,实 际上不过是某些立法例的翻版;而“无罪推定”一词,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有 关立法例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简称。 第二,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普遍意义的法律文 化现象。1966 年通过并于 1976 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 得到 了世界各国广泛承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 第三,对“无罪推定”的字面理解较之立法例的实际情况,更为抽象、贫 乏。就立法例来看,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更为具体广泛;并且,还表现其不 仅是一项孤立的法律

24、原则,而且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就 内容而言,如前面曾引证的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中, 就包含有“经法定程序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等项内容, 而这是字面理解无法包含的;又如,1982 年的加拿大宪法第 11 条第项规定: 被指控犯罪的人,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 明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其所包含的内容也超出了字面理解的内容。就与其 他法律规定的关系而言,如联合国大会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条第项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 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而联合

25、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公约第 14 条规定无罪推定的第 2 款之前和之后的相关款项中,则规定了 与无罪推定相关的更为广泛的有利于保障公正审判、被告人权利的内容。 通过对无罪推定的有关立法例的考察,一方面,使我们突破了对该项原则 的字面理解,因而使理解深入了一步;另一方面,也因此而提出了更多的问题。 例如,无罪推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该原则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着怎样的联 系;该原则为什么会成为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等等。只有对这 些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无罪推定的含义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认识。 3、对无罪推定性质的理解 对一事物性质的正确而全面的理解,需要将其置于与他事物的联系中加以

26、 考察。要理解无罪推定的性质,就有必要搞清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关系及其 - 8 - 他有关的问题。为此,先澄清如下两个事实: 第一,有罪推定并不像无罪推定那样,有明确的立法例可以证明。“有罪 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人们对封建专制下的刑诉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 象所作的原则性归纳。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被指控为犯罪的人,被假定为有 罪,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为罪犯或作为罪犯对待;或者, 虽经司法程序才将刑事被告人宣告为罪犯,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 罪为基础而设立并进行的。人们对有罪推定的这一原则性归纳,主要针对的是 封建专制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这样一些现象:被指控犯罪的人,可

27、以不经其他 司法程序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作出判决的机关确定为罪犯,或像对罪犯那样可 加之以刑罚;被告人是诉讼客体,不仅没有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而且可以 对其长期甚至无限期关押;缺乏公开且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刑事诉讼实现客 观、公正地适用法律;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可用刑讯逼供等既不人道又 不科学的方式获取等等。 第二,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其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 刑诉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从其被资产阶级提出开始,就不是一项孤立的原 则,而是包含着与有罪推定现象相对立的一系列内容。这从贝卡利亚的论述中 可以得到说明。被认为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意大利启蒙法学 家切查利

28、贝卡利亚,在他 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表述无罪推 定时说: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 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 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1。当时 还仅限于对无罪推定进行理论说明和宣传。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将该原 则规定为法律,并进而以此原则的精神为指导,确立了一系列与有罪推定现象 相对立的诉讼制度。如被告人具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应经公正的司法程序;禁止刑讯逼供,并否定以非法方式获取 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被告人不负举证

29、责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应有限制条件等等。 上述两个事实喻示我们的有两点。一点是:对无罪推定含义的理解,必须 1黄风译,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 9 - 将其置于其对立面有罪推定的相互关系中加以考虑,并进而将无罪推定不 是作为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与刑诉制度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指导性意 义的思想,才能获得有关这项原则的完整认识。另一点是:正由于无罪推定原 则与刑诉制度的许多方面所具有的密切联系,才使这项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并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实际上,无罪推定的思想萌芽早就有 了。例如,中国古代社会中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30、”的思想 。然而,这 一使人振奋的思想火花,毕竟没能划破我国数千年封建专制刑事诉讼制度的黑 夜,留给我们的是只开花不结果的遗憾。探究起来,除受当时的社会制度制约 外,这一无罪推定思想的萌芽,未能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中, 也是重要原因。然而,资产阶级则不同,他们不仅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并且 将其规定为法律,进而使之贯彻、反映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里去。这是 其刑事诉讼制度与封建刑事诉讼制度有巨大区别并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先进性的 重要原因。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中有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内容, 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参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密切关 系,那么,世界

31、多数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普遍重视和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就不 应是令人奇怪的现象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罪推定”的含义应作这样的理解:无罪推定是 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 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与有罪推定相同,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 与刑诉制度诸多方面有密切联系;这项原则不仅在反封建斗争中曾具有重要的 历史意义,而且在现代仍是一种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 (三)无罪推定的具体规则(三)无罪推定的具体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条文中表现为具体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 1、控方举证规则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诉方

32、承担,犯罪嫌疑入、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否则,无罪推定原则就失去了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 自证其罪,他们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 - 10 - 义务。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自由权利既是法律赋予的,又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 充分司法资源的控诉机关的责任,就是保护公民享受其应有的各项权利,另一 方面揭露犯罪,惩罚犯罪,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从 而把他推到罪犯的地位上去。没有这样的过程,任何人都不能从无罪的法律地 位转化为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规则,是刑事诉讼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 也是

33、司法公正的体现。正如英国的罗纳德沃克所言:无罪推定毋需证明基础事 实,因而仅仅是确定首先由谁负担证明责任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无罪推 定的本质在于明确控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如果主张举证责任转移的 话,就很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推脱其证明责任,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逼供 的行为发生,造成“有罪推定“恶果。苏联学者希夫曼曾写道:“我们在资产阶 级国家中可以看到:当涉及统治阶级潜在的敌对者时,无罪推定这一原则就被 摒弃了。这种情况不仅表现于立法者公开否认无罪推定的个别范例中,而且表 现与刑事政策的普遍的倾向中。这种倾向是在对和平民主战士的审判中,虽然 无罪推定在正式的现行法律文件中是继续存在的

34、,却适用了有罪的推定。”美 国作家亨利福克斯承认:“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凭借有罪推定的确立和证明 责任的转移来便利对犯罪的证明这种现象,在许多州已被笼统地加以公认了。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刑事诉讼中是十分危险的,通过转 移举证责任,可以达到有罪推定的效果,而且这种主张表面上看来似乎同有罪 推定没有任何联系,因而具有相当的隐蔽性。”1举证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负 担,是由法律预先分配于当事人的,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而决定的,不过正 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使刑事举证责任始终落在了控诉方肩上,而且不 可能发生转移。 “但是,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负有提出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责任。严格

35、 地说,被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如果被告方对指控的有罪证据予以否 定或反驳,或者提出自己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免除或豁免刑事责任的主张 时,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人 提出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或无作案时间辩护的;被告人提出自己属精神病患者、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而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之辩护的;被告人提出自 1叶自强;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J;环球法律评论,2001(2)。 - 11 - 己行为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等等。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提出证据或 证据线索的责任并不影响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之责任这一原则,这是因 为,刑事诉讼中

36、被告人提出证据,并未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司法机关仅是将 其作为初步证据或证据线索的,而辨别证据真伪、调查取证的责任仍在控方。 ”1 2、沉默权规则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者不得强迫自证其 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这也是其在法律上的本质。其基本含义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 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要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 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

37、择权。法律设置沉默权的特权原因在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追究犯罪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抗不平等。在刑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不利地位,他们在面 对国家机关的时候是弱者,他们会惊慌失措、束手无策,他们的权利往往容易 直接受到威胁和压迫。如果这个时候再使其自己证实自己有罪,自己承认犯罪, 这样的诉讼程序是不公平的,所以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 可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沉默权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 抑制追诉权滥用,促使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 2。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 11

38、4 条规定:“被告人有不作供述自由”。日本刑事诉讼 法第 31l 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联邦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36 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64 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7 条、世界刑法学会第 15 届代表大会 “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7 条,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沉默权 规则正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3。 1谢朝斌;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的适用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M;诉讼法学司法

39、制度,2002。 - 12 - 3、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原则,也称作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要求,不能排除被 追诉人无罪的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被告人在诉讼中 与控方明显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被告方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处于被追究刑事责 任的境地,控方却依仗着专门的职权和手段,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的诉讼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一系列权利来与国家抗衡,从而达到控辩双方的 平衡。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实行疑罪从无,有利于使控辩双方真 正对抗,实现司法公正。 从现代各国立法情况看,基本上都有疑罪从无

40、的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 170 条规定:“预审法官认定指控被告人的依据不足者,应做出命令,宣 布此条停止执行”,“审判前拘留的被告人应予释放”。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 336 条规定:“被告案件不成立犯罪时,或被告案件没有犯罪的证明的,应 当以裁决宣告无罪”。而且“凡是无足够证据的,均为无罪”。美国纽约州 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也规定:“如果没有合理的根据确信被告人犯任何罪, 法院应驳回重罪控告书,如果被告人在押,应释放他;如果他保释在外,则应 免除他的保释”。前苏联东欧等国家也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前苏联刑事 诉讼法第 309 条规定:“受审人之参加犯罪没有得到证实,应当做出宣告无 罪的刑

41、事判决。”此外,在匈牙利、波兰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也都确立了 “不能用无法消除的疑点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决定“的原则。1 (四)无罪推定的价值(四)无罪推定的价值 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经远远超越了社 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 则,并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结构之中。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不但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目 标的实现,而且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深入探 1王长水;疑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 1

42、3 - 讨其内含的价值构造,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价值 如前所述,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 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 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 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 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 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 方面的内容: 第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 人,那么,刑

43、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 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 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 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 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 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 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 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 异很大

44、),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 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 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 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 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 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 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 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 不再是证据

45、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 - 14 - 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 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 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 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 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 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 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以上论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诉制度所提出的要求的核心

46、内容,涉及 到刑诉制度的各个方面: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司法 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到证据制度,都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同时,无 罪推定的各项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各不相干的,而是环环相扣,只有整体运 作才能共同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另外,对于刑诉制度中的那些体现无罪推定原 则要求的规定,只有将其置于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中,才能认识其更深层的 意义。 2、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真实性价值 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现实及其需要。法律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也就是其反映 社会现实及其需要的客观性及其程度问题。就无罪推定的客观真实性而言,是 与刑事诉讼的客观现实及其要求相联系的。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47、论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无犯罪痕迹就不会有刑事诉 讼,无犯罪嫌疑人,也就没有刑事控告。这一事实说明,旨在对被告人追究刑 事责任的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般都是以公安、司法机关 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为前提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如果只 从一个角度进行,就容易陷于主观偏面性,发生差错。无罪推定的价值体现为, 在判决前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这就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提 出了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时时注意自己对犯罪事实和刑事 被告人的认识,是否有确实、充分的根据,以推翻法律的这种假定。无罪推定 正反映了对司法机关提出的防止主观认

48、识偏面性的客观要求。 其次,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与国家的公安、 - 15 - 司法机关的对抗。国家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的对抗,两者力量对比的悬殊是 不言而喻的。这种力量对比的差异不仅由于国家司法机关掌握着被告人不可能 拥有的财力、物力、人力和各种专门技术手段等因素而产生,并且由于刑事被 告人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被剥夺或限制了其作为公民而具有的某些权利(如 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扩大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的广泛 诉讼权利,制约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虽然不足以也不可能实现在刑事诉讼中 司法机关与被告人力量的对等,但有助于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前述的无罪推 定作为

49、一种法律假定,所具有的防止司法机关主观认识偏面性的功能,因为这 种平衡而得到了另一重保障,其现实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刑事诉讼有两项基本任务,即:发现、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并 正确适用法律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无 罪推定对于实现这两项任务,具有不应忽略及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无罪推 定要求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等,不仅有助于保障 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情况。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基于刑事诉讼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为保障公正、 准确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而必须的,因此,具有不可否定的客观真实性。然而, 在某些对无罪推定原则心存疑虑的人看来,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 判,无不是以认为有犯罪存在为前提的,若在判决前假定被告人无罪,则显然 与刑事诉讼的这种实际情况不符。这是将无罪推定原则仅从字面含义上予以理 解的结果。这种理解的错误在于,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实行无罪推定原 则的刑事诉讼,将比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更愚昧、更野蛮、更落后。 因为依据有罪推定原则,追诉犯罪尚且需要以怀疑有犯罪嫌疑为前提,而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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