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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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相邻关系在民法通则中具体规定了五种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纵观这五种关系,我们可以知道,相邻关系虽与我们的生

2、活休戚相关,即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却极为狭窄。物权法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开规定的同时未详尽地规定出二者的区分标准,而使得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范围重叠、交叉,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试图从两者的定义及性质入手,在阐述地役权对相邻权的发展同时,揭示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8 一、概念辨析 (一)相邻关系 依通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而相

3、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一方相邻权的行使,同时构成对他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1由此可见,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其产生是法律为了调和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所以相邻关系是法律创制的概念,相邻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必须对对方提供某种方便,均构成毗邻而产生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4、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要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二)地役权 地役权制度起源于是古罗马法,一开始它就是以相邻关系为其存在前提的。所谓的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

5、地的权利。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拥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权人,附带有供役义务的土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人。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需役地的便利内容包括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役地人负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便利,包括不动产的将来便利。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是以用益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这种权利的设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即只能经过登记,地役权才能算成立。 在地役权的问题上应该明确的是地役

6、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独立物权,具有独立物权的对世性;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不能以地役权人的个人便利作为地役权的内容),这种土地的便利可以是物质上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协商约定而产生,不是法律上必须负担的义务;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的成立必须是以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为前提而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这表明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即不得被分割成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部分权利消灭。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 作为调节相毗邻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两种类似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均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人意识到用法典形式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之初,便

7、已采用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并重的双轨主义。可见,自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着二者互动的过程,并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领域。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 1、相邻权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相邻的空间范围,也是地役权适用的空间范围。尽管地役权可扩张或限制具体的相邻权利,但其基本的权利形态不可能存在于相邻权无关的范围之外。 2、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内容的特定化和补充。相邻权相对于地役权来说,是基础权利。由于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所以法律规定的范围极为有限,这使得相邻关系稳定有余而灵活不足,一旦世事变迁,社会发展,新的相邻关系产生而法律又不及规定,大量土地利用方面

8、的问题无法经由相邻关系制度而解决,地役权制度的作用就相应凸现。 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役权对相邻关系的补充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护范围的扩大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正是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自主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这样在超出了相邻关系的范围外,当事人可以就各自的需求、利益进行协商,通过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来获得其需要的便利。正是通过这样的意思自治的方式使得地役权有了广阔的发展和运用的空间,对相邻关系实际上形成了补充。2 (2)利用方式和目的上的扩展 在相邻关系中,各种相邻权基本上

9、都设定了一定的目的及利用方式,比如通行,既是目的,也是方式,相邻权人就只能以通行的目的而为之,而不得借通行的方式为其他的目的,另外,相邻权的内容一般可以表现为物质上的利益,可以量化,并且一般是生活中必需的、比较低层次的需要,权利人如果得不到这样的权利就会给其生活带来重大的困扰,甚至不能生活。但在地役权中,地投权人就不仅仅可以因上面列举的原因、目的而设立,地役权人甚至可以不为财产利益,只为精神上的享受而为之,这种设立目的是相邻权无法企及的,而且地役权规定的利用方法也更为灵活,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总的来说,只要是不违法的方法手段均可。 (3)取得方式的多样化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相

10、邻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在取得上只能是原始取得,并且不得转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和从属性的权利,是可以附随主权利而转让的,地役权还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这样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就比相邻权的方式宽广一些,取得方式的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应用和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4)救济手段的彻底性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权义务方即使权利遭受侵害,也无法否定相邻权的存在,只能通过排除防碍,赔偿损失等方法获得救济,但依照物仅法第168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在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 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二

1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立法对相邻土地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节,其使用范围以相邻土地为限,且其使用权利必须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对于不相邻土地、更高要求的利用或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利时,相邻关系制度就无能为力了。地役权则是相邻土地的所有人为更高要求的利用通过相互协商而产生较高程度的调节。这是两者最为明显的区别,此外他们还存在着以下诸多的不同: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的论文版权

12、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契约产生。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相邻关系中行使权利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法律适用上的区分 相邻关系与

13、地役权调整对象是相同的,均为方便自己的土地使用而利用邻人的土地。相邻关系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所作的最小限度的调解,只能满足土地所有人为方便自己土地使用而利用邻人土地的最小限度的需要。对于超出了最低限度的需要,特别是在需役地人是有特殊需要的情况,通过相邻权不能解决,要建立地役权制度。3理论上二者一为法定、一为意定,一为相邻、一为不以相邻为限,一为无偿、一为有偿云云,不难区分,但实务中对二者的最关键把握,在于一个度字,利用邻人土地的需要超出相邻关系所能调整的限度,则要纳入地役权的范畴,这涉及主观认识性的问题,亦成为适法上的困难所在。一个法律事实的准确识别,是归摄或涵摄正确无误的逻辑前提。如果不从规则

14、上廓清二者的界限或区别点,人们就无法分辨到底于何种情形下利用邻人不动产可径直得到法律认可,不必征得邻人允诺(相邻关系之规定);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则必须克服随意性,与邻人达成使用其不动产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接受契约乃至履行特定手续(登记)后,才得已就邻人之地产行使权利(地役权的要求)。也就是说,两项权利间若不能明确界限,民事主体便无所适从,其结果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不该引发的相邻纠纷,既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势必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审理判决。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在对二者区分识别时,是否可以规定一个直观的度的界限,界限以内适用相邻关系,界限以外适用地役权,比如两不动产

15、相距10米属于相邻关系调整范畴,而超出此距离当由地役权调和。然两种制度调整土地利用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汲水、通行、采光等诸种类,各种类的内容也不一致,一个僵化的硬性规则所能作用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涵盖不了所有的内容,操作起来呆板机械,理论上不合时宜,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惟有设定一切实操作可行的弹性规则,方可解决此问题。 本文已提及,到相邻关系中一方提供便利是另方所必需的。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惯常效用,而是要在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增值,是通过在邻人土地上设定负担,要供役地提供便利才方可实现。这并不意味着供役地不提供这种便利,需役地

16、权利就不能得到行使,只是不能实现需役地的价值增值而已。由此笔者认为区分两种制度的适用规则在于:。 1、裁定一法律事实究属相邻关系范畴还是应适用地役权规则,首先宜依一般观念和习惯上的思维,观察相邻不动产人各自的权利行使是否正常化,各方提供的便利、享有的利益是否足够 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是否足以发挥物之习惯上的效用。符合此正常化构成者宜认定为相邻关系,超出该要件则向地役权角度考量。 2、其次,在超出正常化基准作是否构成地役权的判定时,则要考量设定役权的合同,并得析解相邻一方受益、他方受累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地役权为当事人合意设定的他物权,未有意思表示一致之协议而滥行权利构成侵权。 作者介绍:

17、孙艺,南昌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民法 参考文献: 1白玉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探析.青海社会科学,2007(3). 2彭欣.简析物权法之地役权与相邻权.陕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3王利明.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法律出版社,2003.500.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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