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试论我国手机短信息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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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手机短信息的法律制度 中文摘要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业务空间的扩展,手机用户的迅猛增加,使得手机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第五媒体的产生是一场新的技术革命,推动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和体验经济时代,其作为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给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人际交往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手机短信息作为第五媒体的主要传播方式,在人际传播方面有着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以其便捷、实惠的特点,更好地满足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需求。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其中最主要就是垃圾短信。本文从新经济条件下的互联技术的视角出发,在对手机短信息的具体生产环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

2、讨了对手机短信息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手机短信息规制的具体措施。 毕业论文酷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从传统传媒与技术的演进谈起,简述了每一媒体的特征;第二章立足于互联网及其催生的新经济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基于互联技术内在视角,对作为新经济产物第五媒体及其传播方式手机短信息的具体生产、消费、价值链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从技术规则与互联时代法律规则角度,讨论了手机短信息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和技术可能性;第四章揭示了新经济的副产品手机垃圾短信的来源和成因(从法律和运营商两方面);第五章通过国外手机短信息相关立法的介绍,折射出了我国手机短信息方面立法的缺失,进而提出了通过完善手机短信息、个人信

3、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通过立法强化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督促其积极采用新技术等措施来防范手机短信息的负面影响。最后,指出法律研究要与时俱进,给予手机短信息正确的定位,不能因为它的负面性而予以否定,关键是要正确引导、规范它的发展,应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来抑制其负面影响。关键词:第五媒体;手机短信息;垃圾短信;新经济互联技术绪论一、研究背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通信和信息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手机从最初的通讯工具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其功能已由起初单一的语音通讯发展到短信、彩信、WAP上网、工VR、彩铃等,应用也从原有的个人通信领域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活动中。基于手机平台的应用服务越来越丰富,为

4、用户提供了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服务,手机迅速崛起成为继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与此同时,作为第五媒体重要介质的手机短信息获得了巨大发展。手机短信息具有方便自由、覆盖面广、迅速便捷、经济实用等优点,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众的口味,特别深得年轻人的青睐。据权威调研机构Gartner预计,2008年全球手机短信息发送量将达到2.3万亿条,年的1.9万亿条相比,增幅达相比,19.6%;2008年,短信营收额将达到602与2007亿美元,与2007年的520增幅达15.7%。市场调研机构MIC公布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07亿美元年全球手机用户已经达到31亿,手机的普及率大约占全球人口的50

5、%。原信息产业部统计表明,我国截至2007年12月,全国手机用户数达5.47亿户,手机普及率为41.6%,手机短信息发送量达到5921亿条,同比增长37.8%,日均发送短信超过16亿条,以每条短信0.1元计算,两个移动运营商每天的短信收入超过1.6亿元,形成了名符其实的“拇指经济”。3手机短信息市场每年几百亿元的收人促进了通讯产业的迅猛发展,大大提升了我国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短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最为显著的就是我们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已

6、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频频成为广大用户口诛笔伐的靶子,成为电信的“顽疾”,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特别是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4目前,对于垃圾短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业界普遍认为,垃圾短信是批量发送的、内容违法或违规,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未经接受者同意并且在客观上对接受者造成骚扰的短信。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垃圾短信日发送量达2亿条这一令人不寒而栗事实时,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将如何治理垃圾短信推到了风口浪尖。二、本课题研究的现状面对如何规制垃圾短信,学

7、者们己进行了相关研究,但还没有达成共识,争议颇多。有的学者认为垃圾短信的治理并不是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空白中,而是有详实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依。5有的学者认为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的原因除了商业利益的驱使外,最根本的原因是立法缺失、制裁无据、监管不力,垃圾短信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些违法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和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6但主流的观点是:垃圾短信性质不同,规制各异。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一是涉嫌诈骗犯罪,发布具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的短信,违反了刑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一般违法的强迫消费型短信和骚扰型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三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短信。这类短

8、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如封建迷信、赌博、指导牌技、恐怖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短信,则有可能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如销售房屋、二手车、特价机票、旅游等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短信。 毕业论文酷三、研究思路虽然诸多学者已经对手机短信息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关研究,但从网络技术本身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较为有限。手机短信息是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手机终端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其作为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是一个技术不断改进提高的过程。垃圾短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和手机终端技术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问题,本文主要立足于互联网及其催生的新经济,对作为新经济产物的第五媒体及其传播方式手机短信息的具体生产环节,进行基于互联技术内在视角的分析,从技术规则与互联时代法律规则角度,讨论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应建立健全我国手机短信息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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