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

上传人:椰子壳 文档编号:3955871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论文“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抚今追昔勇往直前张晋藩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使中国法制史这门古老的学科真正焕发了青春,充满了旺盛的生机。中国法制史无论是对法学基础教育还是为治

2、国理政提供借鉴,都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与世界处于隔绝状态。中国学者不了解外国学者的研究状况与成就,外国学者也不了解中国学者的研究状况与成就。改革开放之初,外国学者谈论中国法制史学,还只知道程树德、陈顾远,以至于在1978年之前,召开过的三次世界性的中国法制史研讨会,都没有大陆学者参加。这种隔绝状态,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才被彻底打破。1982年,我作为中美互派的访问学者,到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杜克大学讲学三个月,才第一次把大陆学者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心得展示给世界。当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较为活跃而且成果斐然的是日本。为了把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

3、牢固地树立在中国,1979年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时,我提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议,强调发展法制史学是中国学者义不容辞的使命,这个意见得到了认同。从1980年起,至1998年,经过十八年的时间,吸收了七十几位学者参加,完成了500万字的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此书赢得了国内外同行们的重视,先后获得了两项国家大奖,被誉为“世纪之作”。在这三十年中间,解决了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关系问题,过左时代批判“法律继承性”的影响已经被肃清。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由通史、部门法史、断代史走向专门史、专题史,可以说大大拓宽了前辈学者所走的路。如果说中国法制史学在过去以刑法史为主,那么现在已经出版了民法史、行政法

4、史、经济法史、司法制度史、监察制度史、宪法史等等,而且开始研究少数民族的法制史。如果说过去法制史学研究还仅限于法学领域,那么现在已经成为和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互相交融、互相吸收的一门学科。如果说中国法制史在过去还停留在一般的学术研究上,那么现在已经开始发挥它在治国理政方面的借鉴作用。1986年第一次普法运动期间,我受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年和1998年,我又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中国法制史。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也说明中国法制史所总结的历史借鉴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很实际的意义。1983开始设立中国法制史的博士点,至

5、今仅中国政法大学一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已有百余人,可见研究队伍的宏大。而年轻的学者,其思想之敏锐、知识面之宽广、功力之深厚、治学之精深,都使我们感到中国法制史学的未来是光明的、是充满希望的。在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确凿地提供了“法制兴则国兴,法制废则国危”的历史镜鉴。韩非子曾经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来没有不讲法制的盛世,无论是“文景之治”还是“贞观之治”都以厉行法制著称,执法之官敢于依法约束皇帝的违法行为,由此而带来了上下遵法、社会和谐。在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一切法制秩序都荡然无存。国家也到了危险的边缘。在中国古代,还在公元前四世纪,管子就提出“以法治国

6、”的理念。先秦法家对于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等一系列论述,显示了中国法理学的成就。而从秦简“法律答问”所开创的注释律学的形式,一直影响到明清。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成就的集中体现,所以中国古代不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文明,而且也有卓越的法律精神文明。从法治文明的角度研究中国法制史学,是正在发展的一种途径。如果说“以法治国”是中国古代哲人远在三千年前就提出的,那么到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个观点却成了被批判的对象。从1958年开始的“批判旧法观念”的运动,是以“法的继承性”为靶子,完全隔断了法律文化历史的古今联系。从1960年开始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检查运动”中,又以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

7、“人权”、“依法治国”为靶子,凡在教学与科学研究中有此类观点者,均被冠以资产阶级观点,很难再登上法学教育的讲台。“依法治国”在左的思潮的统治下,是批判的靶子,而在今天,却是治国的方略。这中间反差有多么巨大!它说明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它也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胆识与魄力。在悠久的中国法制历史的发展中,法律被视为“治世之具”,唐魏征曾经比喻国家如同一匹马,法律就是皇帝“执御之鞭策”。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是深远的,直到今天,也还需要进一步肃清其影响。三十年来,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彻底改变了。国家的立法可以说涉及到方方面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可以说深入人心。今天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如何“有法必依”的问题。管

8、子在强调法制的时候,曾经说过:“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管子七法),管子的话我们今天看来仍然感觉到它的犀利、它的透辟、它的准确。今天我们的立法可谓多矣,但是缺的就是“使法必行之法”。否则,立法虽多而不能尽行,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挫伤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三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翻天覆地的伟大改革,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走上了一条科学的、健康的发展之路。抚今追昔,我们充满了自信心与自豪感。如果说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曾经影响过东方和世界,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强国,使社会主义法制雄踞于世界法制之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韩大元2008年对中国宪法学界来说

9、是一个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78年宪法颁布三十周年;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从清末立宪开始,中国人开始追求宪政理想,并进行了艰难的学术探索。一百年后的今天,特别是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时,我们对宪法学发展历史的回顾与学术梳理必须基于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脉络,要探寻宪法学所体现的学术自主性。20世纪的前50年我们初步建立了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传统与知识体系,但由于对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认识上的偏差,新中国建立初期宪法学的历史传统没有得到传承,除短暂的50年代初宪法学的“繁荣”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长达二十多年宪法学完

10、全被“边缘化”,甚至失去了作为知识体系存在的基础。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宪法虽然在指导思想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它给期待民主与自由的人们带来了一丝希望。可以说,1978年宪法的颁布使社会生活重新进入由宪法规范调整的新“宪法秩序”,为刑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特别是,在学者和公众的期待与呼吁中,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得以恢复,完善了国家体制。在同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它为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社

11、会变迁中,宪法学开始走向全面复兴,并以其特殊的功能、独立的学术 风格,积极承担了了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学术使命。我们既可以从宏观的视角总结宪法学对改革开放所做出的学术贡献,也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宪法学研究取得的进展。也许人们对宪法学功能的发挥形式与贡献程度有不同的评价,但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即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学不仅初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同时成为重塑社会共同体价值和凝聚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力量的知识体系和稳定的平台,为合理协调社会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篇质量较高的学

12、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利益关系,推动法治国家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三十年改革开放中最具亮点的标志之一。实际上,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被沉寂了将近二十多年的宪法学价值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凡是关心中国发展与命运的人们都把目光转向宪法制度与宪法学的发展与变化。宪法学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任务,宪法学自身的知识体

13、系与自主性得到了强化。经历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人们可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三十年宪法学的发展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是,社会重新寻求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作为宪法学逻辑基础的人的价值逐步成为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三十年的发展中,人、人权、权利、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等话语通过宪法学者的学术努力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与生活准则。在三十年的宪法实践中,我们找到了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

14、凸现了人权的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三十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这一线条逐渐由暗变明,由淡变粗。学者们以学术的使命和勇气,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通过宪法学者

15、基于自身的学术使命而进行的各种努力,以个体价值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普及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同时出现了重视宪法文本、强调规范体系、重视个案和现实问题研究,强调研究方法综合化等新的发展趋势。三十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在大量域外宪法学理论的冲击与影响下仍然坚持着学术的自主性,建立立足中国,以中国经验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的难题,同时也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点作出了学术贡献。在三十年发展中,特别

16、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当然,一门学科的诞生与成长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与发展过程,而成熟的学科要保持其学术生命力,有必要认真地反思,要从社会发展的不同元素中不断地获取新的营养。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是一个学术反思的三十年,回顾历史的目的是为反思历史,客观、理性的反思有助于我们以历史经验为基础,明确未来发展方向。作为具有一百年历史,特别是在三十年的社会变迁中已树

17、立鲜明学术特色的中国宪法学来说,我们的学术反思首先要基于中国历史与文化脉络之中。无论宪法学的国际化发展到什么程度,宪法学成长的背景与基本元素是不会改变的,我们必须始终以中国为出发点,以解决中国宪法问题为基本学术使命。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宪法学尽管努力保持其学术的自主性,但毕竟其学术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问题上,不少学者仍徘徊在学术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在“宪法学中国化”方面留下了太多的遗憾。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学一开始就缺乏自主发展的环境与传统,特别是“富国强兵”理念虽满足了制宪、行宪的政治需求,但对学

18、术自主性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当宪政、宪法、自由、权利等词汇成为大众化话语的时候,我们似乎只是描述其语言本身的意义,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因此,缺乏学术自主性的宪法学,在自我历史方位、起点问题上,无法系统地吸收人类思想的精髓,无法从容地搜寻自己学术传统与历史的源头,有时不得不陷入“用中国经验论证西方学术逻辑”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在他人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中很难充分表达我们的学术传统与学术理念。基于这种学术的反思,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宪法学如何回归中国,如何强化其自主性的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研究队伍、学术范畴的确立等各种课题,但笔者认为,前提性的课题之一是要把自

19、己的学术发展定位于具有正当性的历史传统,在中国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对宪法学进行整体性考察,丰富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基础。可以说,历史的尊重和学术的传承是学术生命力的核心。而尊重学术传承的知识体系必然倡导知识体系的相对性,尊重不同的学术传统,提倡学术的宽容与平等对话。现代宪法学的公共性价值蕴涵在相对性之中,知识体系相对性的确立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自我,揭示宪法学理论的深刻性与逻辑体系的严谨性。为了保持学术的自主性,我们需要以三十年的学科回顾为契机,系统地梳理本学科的历史发展,弘扬优秀的学术思想,让那些曾经为中国宪法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学者们的学术努力得到公允的评价,并记载在学说史上。但遗憾的是,宪法学发展三

20、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对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中形成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背景与渊源缺乏必要的了解。有学者指出:“不知前贤已有的研究,而以为是自我作古,由己原创”,现代社会面临的有些学术命题我们的学术前辈们已作过研究,但我们仍在进行简单的重复性研究。其实,学术的生命力在于新资料、新方法新观点,而新观点的“新”在于全面把握本学科学术脉络,从丰富的学术渊源中获取文化的支撑点,并引导方法的更新,使理论研究始终保持学术自主性,不断延续学术的传统,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学术使命。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和繁荣的民法学王利明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十年浩劫的民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

21、是何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论界发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论战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调 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还是广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划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

22、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三十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第一,民法学为我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

23、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律部门,其发展不仅应体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而且应关注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民法学研究也秉承其旨,既关注理论架构上的完满和自足,更关注在我国具体时势背景下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方案,从而为国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无论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制定,还是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各种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凝聚了我国民法学者的无数的心血。迄今为止,我国民法学界已经推出了丰硕的、优质的学术研究成果,既包括负责起草了民法典的各编条文草案的学者建议稿及

24、立法理由书,也包括对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合同法)进行注释、学理的研究。第二,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民法学体系。在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民事基本制度方面,我国学者都确立了完备的理论构架。民法学界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例如对于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都有专门的研究著作;对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的系统研究也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许多研究既有开放的理论视野,又能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学者的努力为我国民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第三,进行了深入的专题性研究。学界不仅主张民法各部分的体系构建,而且深入进行了各种专题性研究。就所研究的专题来看,其涉及的领

25、域不断拓展。过去,学者多关注基础性的专题,如违约责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人格权、担保物权等。现在,学者将其视野投向了法学研究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如互联网的侵权问题、一般人格权、动产担保、纯粹经济损失、安全保障义务等。民法方法论、案例研究方法等也成为学者们重点研究的课题。这些专题性研究不仅丰富了民法学理论,而且指导了司法实践。第四,开展了广泛的比较民法学研究。比较民法学对于开拓研究视野、广泛借鉴国外的学术成果、构建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学界一直重视比较民法学的研究。随着国内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留学人员加入我国研究队伍,我国比较民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既关注发达国家的立法、判

26、例和学说,又介绍了发展中国家民法学的成功经验;既翻译了大量外文原版著作和法典,又撰写了大量以比较法为研究对象的著述。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三十年,更是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进步的三十年,也是民法学迅猛发展的三十年。民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这主要表现在,民法理论和实务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民法学界各种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尤其是有志于投身民法事业的青年才俊众多,新一代的青年民法学者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他们既有扎实的民法功底,缜密的学术思维、良好的问题意识,又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思维之严谨、研究之深入、掌握的信息之宽,都令人耳

27、目一新。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法学未来的希望。在看到我国民法学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不足与缺陷。虽然近年来民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数量众多,但是其中高质量的学术精品仍然很少,普遍存在原创性不足的缺陷。主编的作品较多,独著的成果较少;编译的作品较多,翻译的精品较少;粗放性的研究较多,深入实证性的研究较少。某些领域的研究发展过于缓慢,例如,以罗马法的研究为例,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陈朝壁先生的罗马法原理一书至今依旧是该领域的代表性作品。从数量上来看,尽管有关司法考试、案例汇编等方面的著述以及教科书不少,但其数量与我国现有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相比,仍然显得单薄;尤其是对

28、专门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专著更为缺乏。以民法总论为例,目前该领域的专著和教材全国加起来不过十来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总论著作至少不下五十部。此外,学界的学风也亟待改进。一方面研究上浮躁、冒进现象严重,低水平的重复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个别学者宽容精神不够,存在着自我封闭的现象,也有个别学者持“饭碗法学”的观点,对自己研究的领域不容其他学者染指等等。这些现象都会影响我国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事业的发展。2l世纪是市场经济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时代。我们深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中国民法学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因此,我国民法学工作者更应当

29、感到责任重大,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研究,尤其是要对那些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细致、扎实的研究。学者应当淡泊名利,潜心研究,推出一大批具有原创性的作品。我们民法学的很多领域在国际上已经处在领先地位,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研究上,未来中国民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此外,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应当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实现方法上的多元化,尤其应当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我国学者的共同努力和不懈奋斗,我国的民法学将迎来快速发展、持续繁荣的局面!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建

30、设陈光中1978年至今的三十年,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十年,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三十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三十年。这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到1995年,为刑事诉讼法制重建阶段。“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律界开始拨乱反正,走上复兴重建法制之路。刑事诉讼法制重建的主要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的同时制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条文虽只有164条,但它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刑事司法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的惨痛教训,借鉴了苏联和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

31、基本原则、重要证据规则和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刑事程序,从此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开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办案质量得到了法律程序的保障。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发布3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指示,明确要求 各级党委坚决保证两法的实施并决定废止党委批案,这表明了党中央对重建刑事法制的极大决心。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暂行条例,从而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创造了条件。第二阶段:1996年到2008年,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阶段。此时期最大成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发展需要

32、,也为了适应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和增补,条文增至225条。修改的指导思想为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在注意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新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2)新规定了具有无罪推定精神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还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被告,L-分为二地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确立了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疑罪从无规则;(4)缩小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范围,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5)取消了收容审

33、查这种极易侵犯人权的变相强制措施,并对强制措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施作了较大修改,如增加财产保等;(6)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使其成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有所扩大;(7)改进审判方式,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制的

34、因素,改庭审前实体性审查为程序性审查,以防止庭审走过场;法庭审理程序改为以控辩双方举证、辩论为主,法官保持中立并具有一定的职权主动性。这种审判模式被称为控辩式。这是此次刑诉法最重要的一项修改。(8)死刑执行方式,从单一的枪决增加了注射方式,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此次刑诉法之成功修改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客观而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此次修改仍存在一定缺憾,如有些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尚未得到体现,特别是缺乏保障实施的配套规定,尽管后来政法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制定了若干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等文件予以弥补,但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失灵现象仍多为世人所诟病。之后,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

3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针,并相继载入宪法,有力地推动着刑诉法制继续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推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此前,由于“严打”的需要,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上收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和慎杀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使得我国的死刑案件数量适度地减少。另外,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但一方面由于新律师法的个别规定不够务实;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实务部门人员对

36、辩护权的强化保障持抵触和拒绝执行的态度,致使当前新律师法有关规定陷于“有法不依”困境,这正为全社会所关注。回首过去,我国刑诉法制在曲折中前行;展望未来,我们又应当如何期待?当前根据党的十七大的精神,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和刑诉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为了推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笔者从宏观视野上略陈管见如下:1、应当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公正、高效、权威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以公正为灵魂,构建三者的有机统一。因为没有公正,高效必然失去准星,权威亦难存在基础。当然,为了高效、权威,公正价值有时难免要作出一定牺牲,但不能过度。举凡改革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

37、序等,均应处理好三者之关系。2、加强司法民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民主的内涵包括司法的权力来自人民,司法服务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为此,司法应当增大公开性、透明度,让民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媒体舆论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民群众的诉求,司法人员应当认真予以理性对待。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程序人权保障,应当采取坚决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和纠正四大严重程序不公问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和证人不出庭。4、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这也就是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

38、实的关系问题。这里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在和可证明性,要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案件裁判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可以有几个,而客观事实始终只有一个。周永康同志最近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公正与效率、保护被告人人权与保护被害人人权的关系。”肖扬同志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公正审判应“正确处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司法实践证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事实搞错了必然会出现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的后果,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当然诉讼的某些特殊性又使办案者不得不停步在法律真实(事实)的面前。因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

39、合是我们建立刑事证据规则和层次性证明标准的重要指导理念。5、创建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项制度体现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精神,在诉讼中能有效减少上诉、申诉的数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刑事和解增定为一项基本原则。6、正确对待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其精神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

40、,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当然,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所在。但党如何既要加强领导又要改善领导,防止有的党组织和个人不顾大局滥用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课题。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张军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科学谋划、坚定推进和不断深化,三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与之相伴并互为促进,中国审判制度也经历了从初创到成长、从相对粗疏到不断完善的历史性变革,有了重大进步,取得了不俗发展。看得到、能感知的制度本身的演进、完善只是其中一个

41、方面,这一制度及其实践对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实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起到的潜移默化的重要推动作用,更是不容忽视。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人,作为中国审判制度建设与实践的参与者,回顾这三十年历程,我认为,可以 把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特点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渐进过程中。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十年“文革”浩劫,建国初在砸烂旧法统基础上建立的中国审判制度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国家法制机器一度实际“停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并逐步完善,中国审判制度经历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三十年前,人民法院只有最基本的刑事审判、

42、民事审判职能;三十年来,适应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逐步建立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确立了更加符合审判规律的立审(立案与审判)分立、审执(审判与执行)分立、审监(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立的制度格局。三十年前,规范审判制度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根本没有,甚至连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是形同具文;三十年来,刑事、民事、行政各项审判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审判、辩护、代理、回避、调解、合议、审判委员会、二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相关制度全面建立,且仍处于渐进完善之中。如果能以历史的眼光实事求是地看待这段历程,我们就不能不为三十年来中国审判制度的巨大发展感到自豪。第二,始终强调突出公正与效率的宗旨

43、。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高效,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三十年来,中国审判制度在方方面面作出了重大改革,发生了巨大变化:本着以“公开促公正”的宗旨,我们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并高度重视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重要环节都做到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持有效证件旁听;对于 “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法学发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法学发

44、展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笔谈(上)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庭审直播、转播;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如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减刑、假释等,根据案情,举行听证;高度重视、突出强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事关生杀予夺的裁判文书由过去的一两页纸发展到今天的平均三五千言,使审判公开实现了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制

45、度是一项体现中国审判制度人民性的、实现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有效监督、确保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意志、更加符合实际的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均得到了明确规定。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在合议庭中所占人数比例、选任条件和程序、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决定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相关制度的完善,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确保审判公正,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辩护、代理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46、确保审判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三十年来,我们的辩护、代理制度发展迅速、变化深刻。以刑事辩护制度为例。1979年通过的刑诉法恢复和重建了辩护制度;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经过批准,且不被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即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无须征得被调查人同意,也无须征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即可自行调查取证。

47、辩护、代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更有效地维护,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审判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方面,简易程序依法有了更加广泛的适用,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五年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民事案件数量达到1496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60强;刑事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下,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使得基层法官的办案数由过去的一人一年至多几十件上升到现在的上千件。繁简分流、难易分流的审判机制,不仅极大提高了大量简单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也为少部分疑难、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