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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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设计)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院院 (系)(系) 专专 业业 学学 号号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提交日期提交日期2010 年 05 月 04 日 2010-JX16- 广广 东东 商学院商学院 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设计设计) )成绩评定表成绩评定表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成绩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毕业论文(设计)复评教师评语及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复评教师评语及成绩 成绩成绩 复评教师签名复评教师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

2、语及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语及成绩 成绩成绩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五级记分制)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五级记分制) 院(系)负责人签名院(系)负责人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经济补偿金成为 劳资双方关注的焦点。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 随保障机制之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 一方面,由于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存在 着诸多问题。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及其司法界存在 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将从分析经济补偿制度

3、的基本理论入手,探悉我国 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更加深入地认识这一法律制度,力图对其进行重 新定位,挖掘这一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实质原因,进而探讨劳 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在我国的适用,重点分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 区别,最后反思我国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关键词: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Abstrat With the“Labor Contract Law”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becomes the focus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

4、ployees. As one of the mechanisms to protect labor rights ,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 While,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plagued with problems . 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quite

5、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ory and judicial circles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For more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anal- ysis of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s basic theory.Then it ascertains the nature of the Economic Comp

6、ensation system and trys to re-positioning of it.T- he system aims to summarize the real causes of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Fu- rther ,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in C- hina when the labor contract puts over . The focus i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7、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Finally, the article reflects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Economic compensation Comp- ensation 目目录录 一、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一、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1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3 三、与经济补偿密切联三

8、、与经济补偿密切联系系的赔偿金的适用的赔偿金的适用3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3 (二)赔偿金的适用4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能否并用4 (四)关于赔偿金的起算.5 四、经济补偿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四、经济补偿制度的反思和完善5 (一)经济补偿的溯及力.6 (二)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问题6 (三)经济补偿金能否纳税.7 (四)经济补偿金的保障.8 五、结语五、结语9 注注 释释10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1 致谢致谢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1 1 页页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政府劳

9、动政策目标,也是 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 现了市场化,但是基于劳资地位的从属性,劳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 一就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制度是劳动合同立法上一项极 有特色的制度,是劳动合同立法特有的、独立的解约补偿方式,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 者的原则和目的。1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目的 是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限制企业的解雇条件,同时鼓励企业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许多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严重影响了企业用人管理

10、的 自主权,大大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过度保护容易造成部分员工不求上进,影响 企业的运营效率。从长远来看,最终影响到企业内员工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影响到国 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关于终止补偿金的争论成为了劳资双方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一、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一、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 由于当前我国庞大的后备劳动力,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大量出现,经济补偿问题 成为了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然而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 建立在合理的法理上,因此,必须明确经济补偿本身的性质。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的经济上的补助。2在学术界,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

11、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 学说3: 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 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 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 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 责任。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2 2 页页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 责任,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

12、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 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立法的宗旨首先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构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应该体现以上宗旨。针 对我国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的国情,立法者基于社会法理念,追求实质公平, 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加以严格限制,以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七 类,而劳动合同终止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有四种,第一种是员工主动辞职以 及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

13、是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的;第三 种是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 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第四种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降低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 拒绝的。通过比较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或 者自愿离职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终生在某个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如果用人单位不 想继续录用此劳动者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样就可以制约用人单位把劳动者 的青春榨干了,不付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同时让劳动者有所补偿,维 持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因此,经济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从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所造成的大量

14、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和我国国 情。 然而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我国不具有适用的法理基础。由于历史和 国情的复杂性,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基础,就导致了我国对无 固定期限合同有所偏见,重视程度不高,无法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辅”的劳动合同制度与经济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从一开始,我国 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忽略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体现的社会法理念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价值所在。目前,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 这都建立在该国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辅”的劳动合 同制度的基础上。例

15、如法国,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条件规定非常严格,适用范 围很窄,合同期限也被限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内,通常只有在一些临时性、季节性、 应急性的工作岗位才允许签订定期劳动合同,而且对于这种合同的终止,由雇主支付 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其立法的出发点就是保证劳资双方的稳定关系,同时降低企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3 3 页页 业的用工成本。因为在法国,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很少, 期限较短,补偿金额不高,因此企业并没有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4 由此得出,我国经济补偿制度的设计刚好与国际惯例相反,坚持的是“用人单位 帮助义务说”。经济补偿金成为了劳动者失

16、业的一种生活保障,用人单位成为了国家 保障制度的“慈善家”。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得经济补偿制度 的性质符合国际惯例,以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得到贯彻实施。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二、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突破了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合同解除时才支付的规定, 第一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对这项规定的理解与接受,需要正视我 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日益短期化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 是一年几签,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 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

17、等五省 都在 10%以下。5这不仅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宗旨和精神,而且还使劳动合同解除时的 “经济补偿金”、“法定理由”等规定成为了多余。因此,本次立法规定,合同终止 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起到了鼓励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有:(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除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资格消失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

18、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6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国家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加给企业,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 的形式,将大量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而不承担任何社会义务,同时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 用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数年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得不到任何经 济补偿。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4 4 页页 三、与经济补偿密切联系的赔偿金的适用三、与经济补偿密切联系的赔偿金的适用 (一)经济补偿

19、金与赔偿金的区别(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对 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金一般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 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而惩罚性赔偿是由法庭 做出的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7在我国劳动合同 中,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当然,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不同的,这 种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金一般适用在劳动合同中合法的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数额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同时,在协议解除和劳动合同终 止的情况下也适用。而赔偿

20、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应当 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一般适用在双方不当解除劳动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且需根据 当事人的具体损失来给付。 (二)赔偿金的适用(二)赔偿金的适用 我们知道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赔偿金的适用都有相关的规定,两者 调整的范围同时包括克扣劳动报酬的,拖欠劳动报酬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加班) 的劳动报酬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这四种情况。但两者对 赔偿金做了不同的规定:补偿办法规定给予劳动者 25%的经济补偿金或 50%的额 外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给予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赔 偿金。于是,在社会经济运用

21、中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两个规定可以同时并用。因为从法理的角度看,在一部法律没有 废止或没有被完全相同的新社会关系法律取代之前,它肯定还是有效的。因此,补 偿办法在观念上应该还属于现行有效的规章,只是在适用时,相同的事项上有完全 不同甚至相反的规定,就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 两个规定不可以同时并用。上述两种规定如果同时并用将极大地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有过分地强调劳动者利益而漠视用人单位应有权益之嫌。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劳 动合同法已经修正了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应该适用新的 具有更高效力的劳动合同法,这样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劳动立法的宗旨下,更加有

22、 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长期稳定。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5 5 页页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能否并用(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能否并用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用人单位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

23、付经济补偿金后,仍 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可以并用。当然, 笔者特别指出的是,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可以并用。根据新实 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该赔偿金为经济补偿 标准的二倍,可以认为该条规定的赔偿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本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正好就是经济补偿本身的数额;另一部 分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惩罚金,其数额相当

24、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一倍。 这两部分数额加起来正好就是该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因此为了减轻企 业的负担,防止造成对劳动者过度的保护,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在此种情况下不可以 并用。 (四)关于赔偿金的起算(四)关于赔偿金的起算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是不是说赔偿金的计 算就是在原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上的二倍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 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

25、 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可知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之日要分段计算, 而计算赔偿金则不是,计算赔偿金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 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6 6 页页 四、经济补偿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四、经济补偿制度的反思和完善 二载修改,四度审议,劳动合同法在继承原来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合理 成分的基础上,在很多方面对其进行了矫正甚至是突破,然而由于理论界对经济补偿 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立法存在漏洞,导致经济补偿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实际运行 中仍然不断出现分歧。 (一)经济补偿的溯及力(一)经济补偿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的溯

26、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或者 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8同时,法具有指引作用,能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 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 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 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新法颁布后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人们之前的行为去引导。 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对于我国的法的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 84 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 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

27、定除 外。”可以看出,我国遵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法可 以溯及既往:一是新法比旧法更为有利;二是法律明确规定溯及既往。除非同时具备 这两个条件,否则法不能溯及既往。9按照我国立法法,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第 3 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 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执行。”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分段计算,很好地将我国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与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宗旨相结合,以期实现劳动者实质上的平等。然而

28、,在社会经 济的实践中,由于对 97 条理解的不一致性,导致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衔接问 题难以把握,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损失。因此,在完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对 97 条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7 7 页页 (二)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问题(二)经济补偿金的上下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一般劳动者和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两者 差别很大,即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第 47 条规定,高薪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即两类

29、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 算方法具体如下:首先,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 限月工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无限制);其次,高端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起到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平衡劳资双 方利益的作用;其次也对贫富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高端劳动 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 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

30、。但考虑 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 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 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然而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 两类并以三倍为限制约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客观上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 对于劳动立法过程中,如何兼顾个人天赋人权的平等和人为

31、地控制劳资双方实质不平 等的关系,需要今后的法规不断完善。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明确,补偿办法中规定, 不能胜任工作和协商解除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而劳动合同法 中只对高收入劳动者进行了 12 年的限制,其他没有限制。对于补偿办法和劳 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优先适用哪一个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企业钻法律 漏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三)经济补偿金能否纳税(三)经济补偿金能否纳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者取得 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后,可能在

32、一段时间内没有工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8 8 页页 作,缺乏生活保障,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 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首先,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 资 3 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 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 平均工资 3 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 位的工作年限超过 12 年的,按照 12 年计算),

33、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 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 2000 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劳动法设定经济补偿金制度彰现的是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尊重, 但是在给予劳动者法定帮助的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这无疑与劳动合同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冲突。根据 2008 年 4 月 5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工资、薪金是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是劳动者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所得

34、的补偿,这种补偿考虑了劳动 者可能在一个阶段内或者将永远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工资、薪金与经济补偿属于两种 不同性质的事物,将经济补偿视为工资、薪金是没有道理的。经济补偿具有救济性质, 因此不应该纳税。 同时,税收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公法的调整范围。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规定,未列举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外,可以经国务院行政部门确定征税项目,是极 不严肃的。因此,对于如此影响民生的重大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应当由全国人民大 会制定,不宜授权其他机构执行。 (四)经济补偿金的保障(四)经济补偿金的保障 我们知道,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立 即找到新的工作而处于失业状

35、态,这时经济补偿金对于缓解劳动者因失业而造成的烦 躁不安情绪、维持其基本生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 功能在于对离职劳动者提前提供补贴,带有“雇主照顾义务”色彩,同时,带有一定 的伦理色彩,须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11然而公力干预导致了用人单位背上沉重的 负担。笔者认为,国家的社会保障应该发挥作用,而不应当将负担全部集中于用人单 位身上,我们不应当以对立的态度对待资本。重视人权,重视社会保障是我们社会主 义国家的应有之义。社会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公民生存权的保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9 9 页页 护,是国家和社会对需要帮助的

36、人们给予的物质帮助,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处于失业风险、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障 制度出面给予其一定的帮助是最恰当不过的。国家在完善劳动立法进程的同时,也应 该加快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不仅仅是课以用人单位以照顾的义务。 五、结语五、结语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 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重要的制度,对 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终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在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 上,尽快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 度。本文从经济补

37、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入手,分析我国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进而 探讨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在我国的适用,重点分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最后反思我国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自己浅薄的见解。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1010 页页 注注 释释 1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07 页. 2 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完全释义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08 年第 5 期, 第 44-46 页. 4 徐磊、张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

38、济补偿金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 年 12 月(下旬刊)总第 561 期. 5 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C.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6 李国庆、范韶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变化与适用N.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第 24 卷, 2009 年第 3 期. 7 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J.中国民商法律 网.(访问日期 2010-01-08) 8 周凤婷.法理学C.吉林人民出版社,第 78 页. 9 周凤婷.法理学C.吉林人民出版社,第 78 页. 10 王黎黎.经济补偿金制度探究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视角J. 中文学术期刊网. 11 郑尚元

39、.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07 页.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试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第 1111 页页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完全释义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08 年第5 期,第 44-46 页. 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C.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张国兴、李威.论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J.法治视野2009 年 07 期. 李国庆、范韶华.经济补偿金制度

40、的变化与适用N.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第 24 卷, 2009 年第 3 期. 徐磊、张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 年12 月(下 旬刊)总第561 期. 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J.中国民商法律网. (访问日期 2010-01-08) 王丹丽.金融危机下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律问题探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法 制天地版).中文学术期刊网. 党世强.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J.公文易网(访问日期2010-01-08) 丁宇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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