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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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作为刑事追诉对象的未成年人,处于双重不利地位,其正当权利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检察机构专业化、教育感化等刑事检察国际标准。我国已经加入相关公

2、约,在立法上也类似规定,积极地接近国际标准但也存在着专业化实质缺乏、轻缓措施不足等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差距与完善中图分类号 D712.7 文献标识码 A未成年嫌疑人在检察程序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重视,国际上也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标准。我国已签署了北京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国内立法也确立了相关制度,尤其是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文简称检察院规定)的修订,向国际标准靠近了一大步,但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一、国际标准之内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主要集中在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3、、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文件中,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化标准首先是检察机构的专业化。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对少年的指控由专门机构主管。其次是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北京规则第22条及其说明中规定,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而且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心理学、行为科学的知识。国际公约要求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是未成年人个性特点、行为方式以及少年刑事司法教育矫正的目的决定的,是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特殊要求。(二)羁押限制标准首先是少用羁押。北京规则第11条及其说明中规定,应提供各种社会方案处置少年案件。第13条规定,审前拘留应作为万不得已

4、的手段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尽量采取其他替代办法。第37条6款对逮捕提出同样的要求。第18条规定,应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刑事责任第11条、第12条强调审前“少用监禁”,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实行审前羁押,且“例外”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经过正当的程序。其次是分离羁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少年犯应与成年罪犯隔离开。北京规则第3条第4款、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对审前拘留有同样的规定。分开监禁,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环境,避免成人嫌疑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教育感化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个别化处理方面。北京规则第17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对少年司法处置应与犯罪情况、个人情况及

5、社会需要相称。强调个别化,赋予检察官充分自由裁量权,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重大变革。“法官所裁决的问题并非这个孩子是否犯罪,而要查询他是谁?为何会变成今天的样子?怎样做才能避免他滑向犯罪的深渊,并符合他和国家的利益”。1 (四)特别援助标准首先是法律援助。北京规则第15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规定了少年的法律援助权。必要的辩护制是一项基于少年诉讼能力不足而设定的特殊保护,即使未成年嫌疑人拒绝指定辩护,检察官也可以依强制性规定而不予准许。其次是亲情援助。北京规则第15条第2款及其说明规定了监护人的诉讼参与权。北京规则第10条规定,一俟逮捕就应立即通知监护人。在美国

6、被控犯罪少年的父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法定代理人在场,可以给予未成年人心理安慰。(五)迅速及时标准北京规则第20条及其说明中规定,案件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拖延。保护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应以最优先最快捷方式处理案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逮捕拘留监禁的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它可以减轻捉摸不定给人带来无益的折磨”。3迅速及时原则主要使少年尽快从被追诉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尽量减少刑事程序对少年的消极影响。(六)隐私特别保护标准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少年犯享有隐私权,避免宣传或点名而造成的伤害;不应公布少年犯的个人资料。

7、第21条规定,少年罪犯的档案保密,不得在第三方和其后的成人案件中利用。对隐私保护的特殊规定,主要为了阻止少年犯罪行为的消极影响向社会扩张,减少社会成员对少年嫌疑人的负面认识,为刑罚教育目的的实现减少障碍。二、与国际标准之接近(一)专业性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规定第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第10条第4款规定,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第42条第2款规定,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申诉案件和赔偿案件。多年来少年检察机构和人员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

8、足青少年,在实践中形成了检察教育制度、社会调查报告等一套颇具特色的工作制度,还推出了暂缓起诉等创新措施。少年检察人员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教育感化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3款规定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检察院规定第6条规定,要根据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第10条第2款规定,讯问时用语教育性的要求。 第28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前的3项具体教育准备工作。第32条规定了庭审中公诉人的教育职责。第40条第2 款、第43条第2款规定,检察人员在“监所监督”和“案件复查”中的教育职责。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不仅有教育感化的原则规定

9、,而且有具体内容;不仅要求检察官承担主导作用,还注重吸收家长、教师等多方参与,做到寓教于检,惩教结合。(三)全面调查标准检察院规定第8条1款、第9条、第10条第3款规定,审查批捕时,应当查青少年个人和犯罪情况。第14条规定,在不批捕时应当听取多方意见,全面了解嫌疑人情况。 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多方意见,全面了解嫌疑人的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犯罪背景及犯罪情况的全面调查是贯彻刑罚个别化,落实教育矫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四)特别援助标准首先是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2款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检察院规定第16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的告知义务。第3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

10、援助规定的监督权。其次是亲情援助。检察院规定第3条第2款、第10条第4款、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知情权、到场权和会见权。第37条第 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亲情援助的监督权: 第43条第1款、第45条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在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陈述权。(五)慎捕慎诉标准检察院规定第12条规定,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1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和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况。 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一般不起诉和可以不起诉的情况。检察院规定对刑诉法“不捕不诉”的原则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扩展,为其广泛适用提供了依据。(六)羁押限制标准首先是慎用羁押。检察院规定第36条规定了检察院对违法采

11、取强制措施,违反羁押规定的监督权。第3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缓刑建议权。 其次是羁押分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检察院规定第36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分押规定的监督权。 (七)隐私保护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

12、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第39条1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38条定了新闻媒体的保密义务。第69条规定,侵犯隐私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检察院规定第4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保密义务。第37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对依法公开的监督权。三、与国际标准之差距(一)专业性标准实质欠缺首先是专门机构的临时性。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设立固定的少年检察组织。只有在上海、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少数检察院把少年检察庭作为一个固定常设的组织,在众多的基层检察院,基本上是以临时方式组成少年检察组。这与成人刑事检察庭相比,除了名称不同外,实质没有什么差别。其次

13、是人员专业化之不足。法律对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要求有二点:一是专人办理;二是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这一标准存在的缺陷,专人不等于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规定模糊,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二)特别援助质量堪忧首先是法律援助形式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未成年人在此阶段往往不能得到律师的援助,即使委托了辩护人,律师辩护权同样面对着会见通信难、阅卷难、程序性辩护手段的缺失等许多制度障碍。 其次是亲情援助难以落实。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知情权、到场权等,但法定代理人往往感到没有“脸面”而不愿参加检察程序。加之,我国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异地检

14、察公诉较多,又加剧了法定代理人缺席的现象。感情援助,无法落实。(三)迅速简便标准缺失刑事诉讼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了“及时”的原则。但如何“及时”,遵守什么时限和程序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期限”和成年人案件的检察“期限”没有区别。此外,检察程序结果只要起诉和不起诉两种,缺少多样化的处理措施,案件不能及时合理地分流。这就很难保证检察程序的迅速简便。(四)轻缓措施实行之不足首先是逮捕率高。2005年,在B区检察院未成年人逮捕率为74.5%,2006年为73.6%。2006年1月至10月,B区检察院本地未成年人逮捕率为61.5%,外来未成人逮捕率为76.9%,外来未成年人逮

15、捕率明显高于本地。4 逮捕是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性的一种,大量适用不符合慎用逮捕原则。其次是起诉率过高。在德国和日本,只有3%左右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而我国有70%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其中绝大多数属于缓刑犯,可见适用不起诉数量极少。5据宋英辉教授调查,2004年Y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酌定不起诉数占起诉总数的2%。6 可见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没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处置原则。四、国际标准之落实(一)观念之转变首先是少年犯罪观的转变。不良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文化环境都可能导致少年犯罪,他们是侵害人,同时也是受害者。7人成长过程是从幼年的蒙味期经过少年的野蛮期再到成年的文明期

16、,青春期的违规行为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常态。8 其次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之树立。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它是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行为准则,蕴含着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的理念。它超出了传统的权利保护的概念,开辟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方向。9 因此,少年刑事检察并不是纯粹对被控少年的惩罚和报复,而是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少年。(二)专业化之落实首先是各级检察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检察机构。最高检可以成立少年检察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就有关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协调与最高法、公安部的工作;各省、市、县级检察院设立少年检察庭,负责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统计、分

17、析、预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上级检察庭负责指导下级检察庭的工作。基层检察院还负责与街道、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协作,共同做好教育预防工作。其次是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法律应当规定少年检察人员的资格标准,一是35岁以上,有养育子女的经验,热爱儿童;二是5年以上检察经验,业务熟练;三是具有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以后定期培训,及时掌握青少年心理变化、犯罪趋势。(三)全面调查之支持审前调查由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来主持在我国存在争议。10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法官主持;二是有社会专门的少年犯的矫正组织主持。11考虑到法院的被动性,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尚未建立,

18、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追诉机关,更是追求客观公正的司法机关等情况,可行的做法是由检察官来主持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审前调查的重点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犯罪前后表现、家庭背景、学校环境的调查、居住环境等情况调查。审前调查工作应坚持全面、直接和科学的原则,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四)援助之加强首先是法律援助之加强。可以把法律援助延伸到检察阶段,并要求援助律师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以及有养育孩子的生活经验等内容。应该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

19、制,保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其次是规定监护人聘请律师的责任。在可能严重危及被监护人权益的刑事活动中,由监护人聘请律师就是监护制度的逻辑必然。对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应该强制其为未成年人聘请律师,确实无经济能力的可以指定援助律师。再次是亲情援助之保障。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必须出席检察程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没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国家给予经济援助,保证其参加检察程序。(五)完善替代措施慎用逮捕适用取保候审,少用逮捕。在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拘传、拘留只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能伴随刑诉整个过程的只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逮捕。监视居住成本过高、操作性不强。目前降低逮捕率

20、可行办法是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取保候审的审查应当从核准主义转变为严格准则主义,审批机关只作形式审查。对未成年嫌疑人,取保候审作为原则,羁押作为例外。把握要件,慎用逮捕。逮捕的刑罚要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可见,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可能被宣告缓刑的嫌疑人,不应逮捕。还要对逮捕条件进行细化,尤其对“有逮捕必要”进行明确规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审查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确定标准,进而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果断做出不捕决定。降低外来未成年嫌疑人逮捕率。降低逮捕率,可以通过灵活掌握担保条件来实现,如果嫌疑人在本市有亲属、朋友或其所在工作单位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又符合

21、其它不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外地未成年嫌疑人,虽在本市无保证人,但其原籍家长能够履行保证职责,又不会妨碍诉讼进行的,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六)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放宽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一种条件,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这就限制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可以把它修改为选择性条款,具备条件之一就可以不起诉。另外,明确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因素,便于办案人员掌握酌定不起诉的标准,以大胆适用。针对不起诉人,办案机关可以决定从事社区 论未

22、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劳动、接受法制教育等附加义务。对于保证人或监护人也可规定汇报和特别监管义务。保证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制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七)制定简约便捷的程序可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法,对诉讼的各个环

23、节进行疏通、简化,实现审理程序及时便捷。在制定专门程序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建立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制度, 派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得青少年心理的检察官, 专案专办、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起诉、谁负责预防。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能避免重复工作,提速办案进程,缩短办案期限。适用快捷程序时应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既要程序的快捷,又不减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凡是有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辩护权不简;嫌疑人犯罪原因的调查不简;教育措施不简,避免出现强调快速可能导致的“廉价正义”。(八)构建释放后配套制度以“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参与”为模式,设立

24、特定少年嫌疑人的帮扶机构,设置专项基金支持。帮扶机构应当由来自政府、律师、社区等人员组成。帮扶机构领导、协调学校、企业、社区,负责对被酌定不起诉、不羁押人实施监管义务外,还应负责对释放人进行强制性心理辅导、法制教育;对属于外来务工、家境贫困、居无定所的少年嫌疑人,应当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济、回乡补助等救济措施。帮扶机构应当与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相互沟通信息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把被释放人的监管、教育与辅导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 参考文献1 Thomas Grisso and Robert G.Schwartz,Youth on Trial: A Develop

25、mental Derspec tive On Juvenile Justice,The university,try of Chicago Press,2000,P.12.2 Cynthia price Cohen and Howard A.Davidson,Childrens Rights in Amercia: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mpared with us law,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90,P.11.3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4 许宁

26、.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2).5 张巍巍.未成年不起诉相公制度之浅析J.中国司法,2006,(2).6 宋英辉.酌定不起诉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法学,2007,(1).7 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吴宪宗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4.8G.S. Hall,Adolescence :its,Psychology and its relations to Physiology,Anthropology,Sociology,Sex,Crime,Religion and Education,New York,Appleton,

27、1905,PP325,338 .See also,John Muncie,Youth and Grim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SAGE publication,1999, P.68. 9 王雪梅.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2002.10 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1).11 康树华等.中外少年司法制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53.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28、&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

29、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

30、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Qigang. 严启刚, 英语翻译教程 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Zhong, Shukong. 钟述孔, 英汉翻译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Zhou, Zhipei. 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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