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权益问题现状及对策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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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关键词第1页一、我国农民工权益现状第1页(一)城镇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激烈第 1 页(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第 2 页(三)农民工很难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第 3页(四)农民工生活环境和质量极差第 3 页(五)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第 3 页二、当前我国针对农民工问题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第3页(一)中央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和相应措施第 3 页(二)全国各地方政府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第 4 页(三)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 4页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措施第5 页(一)修改,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和规章,充分体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

2、保护第5 页(二)完善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各方面的法律保护第5 页(三)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劳动司法救济成本第 6页(四)加强对农民工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第 6页(五)从根本上承认农民工的地位第7 页(六)把工作中心从农民工管理转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来第7 页参考文献第9页浅谈农民工权益问题现状及对策 摘要:当今社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创造者,是我们伟大而又默默无闻贡献的农民工朋友,然而作为社会劳动者成员的他们却得不到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待遇。使之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随着社会关注而提上日程。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也出台

3、了一些保护协调措施,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然而,要从根本上使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就需要从法律手段上实施得以保障,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同时还要引导将整个社会调整过来,要给农民工一定社会认同和肯定,并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自身保护意识,真正能从各个方面来保护其合法利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现状;对策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

4、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愈加突出的问题。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必然产物,具有很强的边缘性,这给城市和乡村的管理带了新的难题,与此同时,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作为流入地的纳税人、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者之一,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了城市,却把年迈、伤病和无奈留给了自己,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及福利体制却把他们排除在外。这不能不说,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体制,而正是由于体制的缺失,造成我国近1亿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个人认为,我国在农民工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

5、问题:一、我国农民工权益现状(一)如今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城镇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再加之就业缺乏信息、组织和指导,遇到问题时又缺乏救助,所以就导致不少农民工进城后很难找到工作。目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逐年攀升,其就业面临很大的问题,加之他们本身受教育程度低,技能单一,且受到农村大环境的影响,其思维和观念已不能和社会同步发展,所以他们进城后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和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都普遍很差,这也是农民工进城后不能很快找到工作的原因之一。(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不少用人单位经常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故拖延、克扣农民工工

6、资,无限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而不支付加班报酬,不给农民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辞退农民工或农民工工伤后不予赔偿或补偿等。对农民工人生权益造成极大创伤。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获得的信息不准确,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资金和实力,往往使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侵害行为根本无力抗争或抵制。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和诉讼成本的昂贵,这对农民工来说,至少是这样的,大部分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或不懂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有效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表现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

7、不合理费用;无故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无视农民工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等等。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利益受损且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使农民工权益的损害有如雪上加霜。这其中突出表现为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控乏力。

8、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你们看看那部劳动法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导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家。”(三)农民工很难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只将城市工人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之中,而对于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则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他们不管是自身的医疗还是子女入学的问题,都得不到保障。使本来困苦的农民工生活更加拮据。(四)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极差。农民工进城后,由于经济的拮据,没有过多的钱租房子。因此,大多集中居住在城市附近的农民的空余房内。这种农民的空

9、余房子非常密集,通风、采光、排水、卫生、防水、治安等问题非常严重。这些地主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管理都很差,经常是垃圾成堆,蚊子成群、老鼠成串、盗窃、抢劫屡见不鲜。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生活居住环境更差,他们大多居住于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的工棚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随时都会受到危险。让人怜悯其生活质量。(五)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据调查,我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2000万。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3%,近100万名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有学者认为,这100万游荡在城市街头的失学农民工子女,他们耽误的不仅是自己的前途,还会成为未来社会的“定时炸

10、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早应引起各方重视和尽快解决,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农民工子女留在家中亲戚朋友代为看管,这样及其不利于留守儿童的成长,因此,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必将变得越来越严重,必将成为阻碍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对和谐社会建立构成阻碍。二、当前我国针对农民工问题采取的主要保护措施随着农民工问题越来越敏感,社会各界对农民工越来越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也本着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做了不少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

11、几个方面:(一)近几年,农民工的问题随着浩浩荡荡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而越来越突出,而原有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方面仍存在着一些落实上的问题。因此,中央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使得保护农民工的力度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重视。如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有我们的农民工朋友了,这是温总理关于民声的一种方法,也体现了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以后农民工也说得起话了。(二)最近两年农民工问题闹得沸沸扬扬,近几年全国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保护农民工问题得到全方位的落实。如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劳

12、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应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再如大连市建立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支付监控制度,使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三)2005年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有新的建议。议案中提出:1、对农民工实施上岗前培训。使他们上岗时有技术,不只是卖苦力。上岗培训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2、由县、乡(镇)政府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组织,搜集城镇和城市用工信息,组织农民进城务工。政府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严格规范劳资关系。县乡政府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进城务工人员收费。3、对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劳动时间和加班工资以及劳动保护等

13、都应作出明确规定。4、应规范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援助制度等。5、农民工的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不许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6、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就业地都应成立劳动监察机构,依劳动监督保障法规对用工单位实施监督。7、农民工就业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应规定与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该无条件的接收农民工子女,不许另收费。8、应明确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是统筹、协调、保护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10、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协助农民工成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的权益应该由工会给予维权。随着这些规定的陆续实施,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会有较大的改善。

14、然而尽管如此,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农民工权益状况仍令人堪忧,严重侵权事件,以及农民工在自己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自缢或采取爆炸威胁等手段的事件屡见报端,更有胜者在2007年6月发生在山西省的黑砖窑事件中,那些农名工就像是被当做奴隶一样来使用,惨不忍睹,这些只是曝光了的,还有没有呢?值得深思,就连胡锦涛总书记也做重要批示要一查到底,并严惩。可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关注和改善已迫在眉睫了,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和矛盾冲突仍在不断升级。可见,单纯地靠采取行政手段或措施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我们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教育监督。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农

15、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措施(一)修改,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和规章,充分体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以法律强制性来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各种配套法规、规章对劳动者的保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更是如此。很多用人单位根本不按章办事,由于农民工在城镇中的特殊社会地位,以及基本身在知识、社会经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原因,其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修改劳动法律法规时,应当重视和突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法律的天平应当向农民工适当倾斜,以真正实现法律之公平、正义。因此,应以平等,公正眼光看待农民工,建议劳动法应规定农民工平等的劳动地位;规

16、定不预先垫付的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得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如医、社保等;改变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延长过去争议的诉讼时效,确定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制度;明确农民工劳动工资的先予执行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等。前述内容修改和增加,可以放在劳动法之中,也可以将其置于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使之得以有利保障其弱势群体权益不受侵害。(二)完善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各方面的法律保护。仅靠劳动法还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权益只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完善与农民工其它

17、权益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工会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等,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个人认为,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建立全面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明确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和城镇社会保险的对接。完善我国工会法,明确农民工的工会地位,明确规定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会权利,加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抗衡力量,以制约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滥用。总结各级、各地政府实行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经验,总结各级、各地政府府在解决农民工社会地位、待遇以及职业培训、就

18、业指导、子女入学,居住环境等问题时所积累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统一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或相对统一的户籍、教育、住房等法律制度,从而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三)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劳动司法救济成本目前,我国劳动司法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劳动法调整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稽查力量薄弱,无论是在技术、设施和设备的装备和人员的配备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二是实行“先仲裁、再诉讼”的救济途径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作为社会地位最低、经济实力最差的农民工,往往无法承受或承担这种高额成本。三是某些地方存在一

19、定程度的执法、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农民工寻求政府救济的信心。我认为,目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国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第一,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赋予劳动稽查部门更多的权力,加强劳动稽查力度和劳动处罚力度,从而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得以较好遵守。第二,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再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的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供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使得农民工能够负担和承受。第三,建议建立在劳动争议发生较多的地方建立劳动巡回法庭,专门审理劳动纠纷。第四,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应当实行仲裁或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的制度,同时明确将因仲

20、裁或诉讼而引起的律师费纳入到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之内,从而促进经济实力低下的农民工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对农民工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由于农民工很少接受教育,所以现在的进城务工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大部分是读完初中就进城打工,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所以法律意识显然不够。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社会帮助,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自残、自杀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在他们最终意识到该寻求法律的帮助时,而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失去

21、了法律帮助的机会,或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农民工能熟悉和正确地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政府司法部门及各司法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政府司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同时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之

22、中并加以突出,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五)从根本上承认农民工的地位如今,农民工这个称呼已经人人皆知了,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们会同意他们的这个称谓吗?他们会不会为了这个称谓而感到自卑呢?据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100名进城务工农民进行的调查中发现,85%认为他们不喜欢“农民工”这个称呼,而且他们在城市里一听见“民工”或“农民工”之类的言语就会觉得自己被别人瞧不起,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从此也不敢抬头做人,人也在这种观念的束缚下变得越来越自卑。再者说,“农民工”或“民工”这些字眼从本身来说就是强行扣挂在这些进城务工农民身上的,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改变人们对他们这个

23、群体的称呼,只能默默承受着这一系列不合理的称谓。所以,在城市里将“农民工”或者“民工”这些字眼去掉对于“农民工”本身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这不但能使农民工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信心,还能有力的促进我国对农民工保护力度的加强和重视。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件实事和好事。(六)把工作中心从农民工管理转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来。由于我国当前,劳动力供过于求,在劳资关系上,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容易受损害。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构要着力加大对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工资、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影响健康与安全、工伤赔付不合理等问题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清理,以行政机构的实际行动保护劳动者、农民工合法权益

24、,形成互利和谐的劳资关系,逐步健全管理体制。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舒心工作,构建和谐氛围。总之,社会需要公平,经济社会建设离不开农民工。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只有建立健全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重视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农民工在城市里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农民工也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民工问题通过机制建设,一定会逐步得到妥善解决,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与城市职工一样的民主政治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民工兄弟们才能真正的安心服务于社会,为社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从而构建出我们团

25、结、和谐的大家庭。参考文献:【1】工人日报2004年版关于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2】作者:庞革平 吴齐强 华南新闻 2005年03月05日第一版 两会热点:农民工进城需要市民待遇【3】作者:于定勇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保障 时间 2004年5月【4】记者:李金森 叶知年 中国法律信息网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时间 2006年11月【5】农民工维权守则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3月【6】作者:匿名 政府公共信息网络版积极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多方维护其权益【7】记者:王娇萍 工人日报 2004年版新闻报道【8】记者:徐志良 嘉兴日报 2008年版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创新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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