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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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专 业: 电子商务与物流 学习形式: 自 考 学生姓名: 学 号: 设计(论文)题目: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 设计(论文)起迄日期: 2011年 3 月25日 6月 20 日 设计(论文) 地点: 南京理工大学 指 导 教 师: 职称 讲师 评 阅 教 师: 职称 日期: 2011 年 3 月 25 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评语学生姓名学 号设计(论文)题目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设计(论文)最后评定成绩评语: 设计(论文)答辩小组:2011年6 月 21 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成绩评定评语:

2、指导教师: 2011年6月21日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语评语: 评阅教师: 2011年6月21日毕 业 设 计(论 文)任 务 书专 业电子商务与物流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学 生 姓 名 郑文起 迄 日 期2011年3月25日 6月21日设 计(论文)地点南京理工大学指 导 教 师 王春妹1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应达到的目的:通过本毕业论文,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收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资料,并结合第三方支付的查阅,经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加工、分析与综合,研究消费者权益在第三方支付中的认识及其相应的对策。从而达到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

3、及培养综合运用科学的技术与方法从事一定科学研究的能力的目的。2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工作要求等):课题任务的内容:本课题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资料的收集,从整体上了解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并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提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以及研究的具体意义。课题任务的要求;1、 到图书馆实地查阅,查阅得到的信息资料要可靠、详实、新颖,要尽可能地大量收集国内外的参考资料,并对获取的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加工、提炼、分析与综合;2、 采用一定的查阅方法,研究了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如:消费

4、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3、 围绕着课题任务,提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系统性强的论文提纲,并辅以大量的数据与实例加以阐述。文笔要流畅,论点要明确;4、 按照论文要求的规范和计划的进度完成论文的撰写;3对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成果的要求包括图表、实物等硬件要求:1. 说明论文论点的图表若干。2. 毕业论文一篇。4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工作进度计划:起 迄 日 期工 作 内 容 2011年3月28日前3月29日4月3日4月3日 4月25日4月26日 5月25日5月26日 6月10日6月10日 6月20日6月21日教师填写选题表,学生选题教师填写任务书并发给学生学生查阅有关文献,完成论文提纲完成第一稿

5、修改并完成第二稿定稿论文答辩 毕 业 论 文 中 文 摘 要 第三方支付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支付解决方案之一,在网上支付方面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信息挖掘的新兴领域,基于网上支付对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本文构建了基于互联网中第三方支付中的网络方法体系,尝试解决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的问题。研究了消费者在第三方电子支付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如: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故针对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明确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提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以及研究的具体意义。关键词 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消费者权益 毕 业 论 文 外 文 摘 要Ti

6、tle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AbstractThe third-party who accompani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s one of the electronic payment solutions in online payment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As an information mining based on the emerging field of on

7、line payment, the important role of e-commerce,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third-party payment based on the Internet network method system, try to solv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of problems faced by the consumer rights. Research the consumer in the third party in electronic payment face a variety of qu

8、estions lik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privacy, etc. So in the third 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in China consumer protection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clear in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pay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consumer protection network, as well as the measures specifi

9、c study significance. Key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Consumer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页 共 页 目 录 1 引言12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22.1 第三方支付的概述22.2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状况42.3 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63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93.1 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93.2 支付安全性方面仍有漏洞103.3 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113.4 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124 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44.1 完善消费者的合法

10、权益144.2 加强消费者网络知情权的保护154.3 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164.4 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技术175 结 论20致 谢21参 考 文 献22图1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程3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23 页 共 22页1 引言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日渐增多,网上支付困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利用因特网以安全、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交易双方的资金划拨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基于网上支付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种网上支付手段纷纷产生,以期降低网上支付的成本,增加支付的安全性。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网上支付领域的创新也成为可能,尤其对于

11、潜力巨大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适合中国国情的支付方式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目前绝大多数的购物网站都已经开展第三方支付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已经发展到50多家,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总体势头良好。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社会化支付服务组织迅速发展并且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创新源泉。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传统企业竞争力的新武器。尽管在未来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的地位可能被逐步取代,但在当前却是打通电子商务支付瓶颈的较理想的解决方案。第三方支付是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由于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和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保护

12、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亟待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支付中消费者的保护。2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2.1 第三方支付的概述第三方支付,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件”,也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插件”,是在银行的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最重要的是起到了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实现第三方监管和技术保障的作用。采用第三方支付,可以安全实现从消费者、金融机构到商家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流程,为商家开展B2B、B2C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提供支持。

13、2. 1. 1 第三方支付的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基于互联网,以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网络交易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和线下支付渠道的一种电子支付交易方式。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形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上支付模式。作为双方交易支付结算服务中间商,它具有提供服务通道,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交易和资金转移结算的功能。第三方支付由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借助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虚拟账户、虚拟货币等网上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以及增值服务等业务。这种模式的出

14、现,避免了网络诈骗、拖延付款等常见的贸易陷阱。2.1.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流程现有的网上支付方式中,第三方支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基于第三方的支付模式,在于引入与交易双方无关的公平可信的第三方中介,用于减少交易市场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效率以促进网上交易的顺利完成。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方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方账户上。第三方支付模式是目前为止能解决我国网上支付问题的有效措施。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

15、。交易流程如:图1 图 1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程客户在商家网站上选购商品,给商家下订单,并选择支付方式; 客户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将货款划到第三方的信用账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客户付款时,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商家收到第三方发出的通知后,按照用户订单发货; 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给第三方发出确认支付的请求;第三方将其信用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完成交易。2.1.3 第三方支付的优劣势第三方支付是基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建立起来的,是网上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网络支付体系中,第三方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银行、银联构成的基础支付层提供统一平台和接口;作为网络交易的监督

16、人和主要支付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支付手段和可靠的服务保证。在网络支付中,第三方支付也存在着一些优劣势。 第三方支付的优势主要有:(1)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了与众多银行合作的方式,从而大大地方便了网上交易的进行,对于商家来说,不用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费用和操作。(2)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可以促成商家和银行的合作。对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银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3)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4)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

17、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它是当前所有可能的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问题中较理想的解决方案。 第三方支付的劣势主要有:(1)第三方支付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架构在虚拟支付层,所以仍需要依附其它的实际支付方式完成实际支付层的操作。(2)付款人账户安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带给付款人相关风险。与银行相比,由于第三方结算支付中介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一旦其终结破产,消费者支付平

18、台上的账户资金可能成了破产债权,无法得到保障。(3)非实时性带来资金寄存风险:由于有大量资金寄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4)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国内现在有很多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都表示,其支付平台向所有的客户开放,但由于交易信息的敏感性,某家电子商务公司控股的支付平台,不太可能被其他同行采用。2.2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状况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公布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下称“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名单。支付宝、银联商务、快钱等27家企业成为第一批“持证上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整个行业有望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不同

19、企业的差分化竞争也将日益明显,行业分水岭正式形成,将引发市场份额向持牌企业集聚,促进市场迅速完成优胜劣汰,各大企业在获得支付牌照的同时,也意味着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大洗牌的开始,一些资质条件不够的小企业将陆续退出电子支付市场,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将在各自优势领域加快跑马圈地,电子支付行业的差异化竞争时代将加速到来,进入“后牌照”时代,第三方支付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中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成立于1999年的北京首信股份公司和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他们主要为B2C网站服务,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中银行若是逐一地给数十万家中小商户开设网关接口,成本过高,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作用就相当于插线板,把银行和商家连接

20、起来,从中收取手续费。2004年下半年,第三方支付开始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国内各商家纷纷涉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领域,2005年初,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根据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25日表示,淘宝网2010年交易额增至人民币4,000亿元,超过EBay。淘宝网的“支付宝”也因此成为中国最引人注目的电子支付工具。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在银行基础支付层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之上,提供网上支付通道,例如上海环讯、北京首信、网银在线、云网支付等;第二类是依托自身的电子交易网站建立了自己的支付平台,比如淘宝、eBay易趣、慧聪等;第三类就是独立的第三方

21、支付企业,此类企业为买家垫付资金;如快钱、YeePay等设立虚拟账户的模式。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初期,一般存在三个产业发展阶段。 (1)相对自由发展阶段:2009年上半年之前,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在50家左右,其中包括至今还在支付市场活跃的北京首信、银联、上海环讯、IPAY和网银在线等。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环境宽松且比较公平,企业压力不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发展处于自由放任阶段,商户自然也没有现在这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选择。(2)市场竞争激化阶段:随着支付宝、贝宝等多家国内外电子支付企业也发现了电子支付行业的市场机会以及银行本身业务的拓展和转型,银行的网上支付意识开始增强,各类企业开始

22、纷纷进入支付市场。大约短短一年时间,在网上支付市场就活跃着支付宝、快钱、贝宝、首信易支付、腾讯财富通,云网、汇付天下等50余家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其中规模较大的近10家。这些机构产品单一,服务的模式接近,惟有价格成为彼此竞争的武器,纷纷降低费率,打价格战,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开始变得残酷。由于没有行业自律规范等明确的限制,一些企业不惜采取低价甚至倒贴的非正常手段吸引用户,扩大自身市场份额。(3)垄断竞争阶段:一旦牌照发放,那么电子支付市场的必定只会是几家规模较大的第三支付企业的天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将进入垄断竞争阶段。像第三方支付这类涉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行业,迟缓可能就导致失败。这成为众

23、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极其看重牌照发放的原因,同时促使各个支付企业极力争取成为行业的佼佼者或者某一支付领域的王者。2.3 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就是作为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在对该权利保护过程中所自然形成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的内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但是根据消费者的相关定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立法意图,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法律体系中所要保护的仅为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有专章共9个条款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权

24、;(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在网络支付中存在信息偏在、商家信誉度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立法水平低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采用增加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限制、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加强对于服务平台的管理、在法律中明确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立法中增设网络侵权内容、提高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等多种途径对于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消费者的财产安

25、全保障权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采用的付款方式有很多种,虽然随着“支付宝”、“安付通”等支付工具的普及,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由于这些支付工具往往需要到银行办理,而且每年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许多消费者并不是经常在网上购物,因此不会去特意办理这些支付业务,他们往往是选择传统的汇款方式,先把钱打到商家的账户上,商家再发货,这样就极易发生付了款而未收到货的情况,消费者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2)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第三方支付交易中,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生活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传统

26、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可与经营者面对面的交流,通过试用等方式获得较为充分的信息,进而有效避免欺诈等现象的发生。而在网络消费中,虚拟空间拉开了人们与商家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距离。这种无纸化交易使得除送货外的其它各个环节都被虚拟化,消费者通常只能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等等。这种情形下,商家便拥有了明显占优的信息量,就有了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为代价获取利润的激励。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权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借助因特网和某技术支持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交易,双方不像传统交易中可面对面地进行商谈。对于商家的情况,买方也只能通过商

27、家自己的介绍和网站获得一些少量信息。对于要购买的商品的情况,消费者更是一无所知,特别是商品的细微瑕疵,消费者往往是不可能发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只有商家清楚。因此这样造成的信息偏在,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往往难以得知商品的真实情况,部分地失去了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地选择提供信息的经营者和信息内容,还拥有自主选择其信息服务方式的权力。(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实行实名交易,需对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内容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并能够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与交易相关的一些技术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

28、可能存在的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进行禁止,并报相关部门。完善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很重要的。在第三方支付中,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窃取就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必须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商家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销售数据库。甚至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卖给其它经营者从中获利。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通常,在第三方支付交易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通过拦截电子邮件获取通讯内容。其二,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数据获取个人资料后出卖给其他

29、网站,牟取暴利。其三,通过黑客行为侵入消费者个人计算机系统以获取有用信息。3 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网上购物人群的迅猛增长,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在信息流、物流等方面的大部分难题已经得以解决,然而支付问题却成为了如今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随着网络用户对网络支付形式接受度的提高,更多的商家开始将网络支付作为自己业务的一种支付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支付宝”、“ 财付通” 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以及赔付制度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购买信任危机,第三方支付方式得以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支付手段,是当前所有可能的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问题

30、中较理想的解决方案。第三方支付已经表现出自己的特点,但是还不够成熟,仍存在网上支付的安全技术问题、资金的监管问题、法律监管问题等等。3.1 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着支付中介,而平台用户群范围广、数量大,交易频繁,存在大量的资金划转暂存于支付平台,但从发货到收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使得平台上滞留了大量的资金。2010年第4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和手机支付)交易额达到3,747亿元,环比增长24%。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11,342亿元,环比增长95%。粗略估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中每天沉淀了近千万的资金。如果沉淀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

31、则可能引发资金安全和道德风险问题。而目前并未有相关的法令对此部分的巨额资金进行监管。在欧盟新出台的2009/110/EC中,强调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制订了诸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授权、登记及撤销制度、初始资金额、自有资金额、业务范围、资金安全措施、重要事项报批等条款。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4日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对诸如备付金归属、保证金比例(实缴货币资本比例)、消费者私人信息保密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一些重要内容也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仍在酝酿之中。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极其

32、迅速,市场上的支付中介良莠不齐。大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可能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引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非法挪用巨额沉淀资金甚至卷款外逃等非法活动,造成资金安全隐患,引发支付风险、道德风险和企业平台信用风险。我国当前只有淘宝网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其平台上的巨额资金。也出现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的用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的法律问题。然而,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一旦发生支付风险或出现对风险的预期,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恐慌或出现挤兑。此外网络买卖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将不能达成,产生一系列买卖纠纷,但却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上,在货物尚未抵达买家时资金仍应属于消费者所有,滞留期间产生的

33、孳息也应归属于消费者。故在当今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消费者资金被侵蚀的风险。3.2 支付安全性方面仍有漏洞第三方支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交易的安全和诚信危机,但是互联网交易仍然常常发生交易投诉和账号被盗事件,这都让消费者对使用网上支付心存疑虑,加上现在网络病毒层出不穷,时刻威胁着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互联网周刊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选择网络支付考虑的因素当中,超过64的用户首选安全因素。由此可知,安全始终是交易各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也会对用户是否使用网络支付产生重要的影响。此外,虽然我国在网络支付上的技术研发已有了巨大突破,但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当未直接登录支付

34、页面,由网络搜索引擎检索,可能进入到仿冒的钓鱼网站,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此外,网络黑客也可能入侵支付平台或支付系统,修改客户资料甚至划转账户资金。国内从事网络支付行业的多个主体,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业务方案。各家银行开展网络支付的业务规则、安全政策不一致,导致持卡人对于不同行的卡可能要进行不同的操作,需要知道不同的规则,以保证安全性使用。银联和第三方支付集合了各家银行网关,却未对业务和技术整合,因此使用界面和用户的方便性都没有改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交易会因为银行不同,需要办理各种不同的手续。缺乏统一的支付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网络购物中采用的付款方式有很多种,随着“支付宝”、“安付通

35、”等支付工具的普及,加之网络服务商为经营者提供担保等措施使得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安全问题又从另一个侧面表现出来,那就是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问题。人们在感受网上银行带来的便利快捷的同时,经常听到一些使用者在网上遭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资金被窃取的事情,引起网络消费者恐慌,不敢放心大胆的消费。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对银行从事网络支付业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支付交易标准,但对于非银行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行为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还没有形成标准的程序。第三方支付模式所提供服务类似于结算业务,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从事结算业务

36、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四条规定,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设对应的结算账户,从事电子支付的客户应将资金存放于银行账户中,如果客户发出支付指令,银行从相应的账户中将资金划入收款人的账户。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用于交易的资金暂时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帐户中,然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结算。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除银行之外是不允许其他机构经营此类业务的。3.3 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在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网页查询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但仍停留于虚拟化的了解。容易遭受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的欺骗。或者

37、实物质量不过关、货实不符等问题。繁杂的退换货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于支付平台的安全性等级,消费者更无法得知。只能依靠个人经验辨别、规避风险。支付平台复杂的免责条款,也不利于消费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对于网络卖家经由快递公司的发货,一些快递公司不支持买家当场验货。而且快递公司找人代收现象严重。投递中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利益。可能存在投递物品与标的物严重不符。加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例如:2009年1月,塔城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自己从电视(网络)上定购了电子产品“舒颈王”,定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产品销售公司如约通过某快递公司将商品送到消费者门上,并委托快

38、递公司代收货款。当消费者陈某接过商品正准备打开验货时,快递公司投递员阻止了陈某的行动说:根据快递公司的投递规程和快递公司贴在商品包装外的快递单上说明的“先付款后验货”要求,消费者必须先付款才能打开此盒。无奈之下,陈某先给邮递员付了货款(500元),然后当着邮递员的面打开了包装,当即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邮递员答:要退货去找销售公司,我们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货和收款。陈某随即通过电话找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人员第一次接电话后表示要了解一下情况,其后却再也联系不上。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情况属实。消协认为,快递公司“付款验货”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使消协者失去了知情权,给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销售劣

39、质货物提供了机会,快递公司应退还收取的货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及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退还收取的500元货款。在此,塔城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选择网上购物。网络销售良莠难辨,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明确“知情权”,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3.4 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写个人信息是购买商品的前提条件,注册过程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由于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的功能,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

40、,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涉及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内容也不多。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也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婚姻状况等等。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很多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除上述隐私外,还有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财产秘密以及消费者的上网习惯、使用状况、网络活动踪迹以及消费者计算机存储的书籍、信息、内容等个

41、人数据的侵犯。消费者购买、试用的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使用者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还有一种技术手段(cookie)可以对消费者的网上行为进行跟踪,并对其建立专门的个人档案。这就造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潜在危害。如果泄露给不正当竞争对手或者犯罪分子,或者黑客,就可能造成对这个客户的实际危害。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而在支付平台注册的大量个人信息,可能被一些支付平台利用,将信息转售

42、于他人。或者由于平台漏洞遭受黑客攻击,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可能延生到现实生活中。4 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突破了原有的交易模式的束缚。拓展了原有的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的信息量和市场透明度的相对增高。但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亟待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令的完善,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在构建电子商务诚信机制、降低网络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蕴含了巨大风险。为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法规,提出了规范

43、第三方支付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4.1 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未来电子支付监管的重要环节。现在的消费者保护法很难规范网络交易中所发生的纠纷。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电子支付的过程具有复杂性,使得消费者面临许多安全上的隐患,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就面临极大的挑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支付安全上的漏洞、支付平台大量滞留资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等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加快立法建设外就是要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强网络支付中的安全支付平台安全技术的开发,与网络银行一起共同防范系统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我国应当对电子商务主

44、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并备案,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加强工商部门与支付平台在网络交易上的合作,登记备案现有的交易。并做好网上交易责任的划分。由于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网络交易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证的要求,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借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网络隐私权、消费者投诉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电子

45、商务发生纠纷后难以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容易被破坏的情况,处理网络交易纠纷的速度应尽量提高。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技术配备、工作程序、取证手段、调解程序和罚则加以明确的规范。还要充分考虑立法时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通过与世界各国签定双边或多边协议、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作为一项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明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这成为企业进入该领域的最大风险。近年来,我国虽已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但在网上支付领域,相关政策与法律还存在空白以及需完善之处。比如电子钱包和虚拟帐户还处于起步阶段,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使其成为洗钱、信用卡套钱、盗版等活动的工具;更有甚者,涉及“黄”、“赌”、“黑”等非法交易的网上支付活动已经成为部分支付公司“客户沉淀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些网上支付企业游走于政策的边缘来获取某种机会收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有待新出台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在电子支付限额、支付金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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