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双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浅析农民工迁徙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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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11届本科二学位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浅析农民工迁徙自由 院 (系、部)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班 级 法学双学位09-1班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教务处制中文题目:浅析农民工迁徙自由外文题目:THE FREEDOM OF MOVEMENT OF MIGRANT WORKERS毕业论文共18(页)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 答辩日期 2010年12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摘要我国农民工迁徙自由主要是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特殊现象。根据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工就应该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有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我国在农民工迁徙自由的立法是有缺陷

2、的,加上历史传统的严重影响,所以解决这个问题举步维艰。确立农民工迁徙自由,应该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建构我国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建立适应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民工一些便利条件,逐步形成城乡户籍一体化。关键词:农民工;迁徙自由;户籍制度ABSTRACTFreedom of mov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in China is mainly hindered b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o become a special phenomenon in society today. Under the

3、Constitution,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migrant worker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which helps the realization of basic civil rights. Freedom of mov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in the legislation is flawed, coupled with the serious impact of historical tradition, so to solve this probl

4、em difficult. Establish freedom of movement of migrant workers should be recognized in the Constitution to freedom of movement, freedom of movement building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Economic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o a certain extent, a number of facilities to farm

5、workers, and gradually form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ce.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Freedom Of Movem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目录前言11农民工迁徙自由的困境21.1农民工迁徙自由的重要性21.2农民工迁徙自由权的实际情况21.2.1迁徙自由权缺失21.2.2户籍制度构建缓慢32限制农民工迁徙自由的原因分析32.1立法缺陷32.2历史传统的影响42.3户籍制度是迁徙自由的主要障碍52.3.1户籍制度的初衷52.3.2户籍制度催生的

6、问题53重构农民工迁徙自由制度立法建议83.1恢复迁徙自由83.1.1确立农民工迁徙自由83.1.2迁徙自由确立的现实条件93.2完善户籍制度93.2.1建立适应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93.2.2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9结语11致谢12参考文献1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论文前言从来没有这样一个制度遭到如此广泛的质疑与反对,也从来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如此稳固常青。这个制度正是带有典型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在世界上,除中国、朝鲜、贝宁等少数国家外,目前大多数国家在人口管理上都遵循着自由迁徙的原则,公民在某一城市定居的决定条件只有两个,一是视其有无自己的住房,二是有无正常稳定的收入。随着2008年10月的公布,我国

7、新一轮的农村改革正在进行着。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让人遗憾的是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几年来,而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却迟迟没有制定出台,已严重制约了法制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国户籍制度一直是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老户籍体制把人划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户籍政策是不平等的,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色彩。但随着土地政策变动,经济大潮的涌动,一部分农民从耕地里解放出来到城市务工,因户籍制度的死规定很难取得城市户口,自然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几十年的城乡历史隔阂,人为地制造出了城乡在人口素质重大差异和

8、经济上的壁垒,社会的不公平引起了社会的质疑,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应改革户籍制度,确保农民工迁徙自由的权利。1农民工迁徙自由的困境1.1农民工迁徙自由的重要性我国现有的宪法修正案已经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一定意义上确保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有其重要性,这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一是迁徙自由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充分实现, 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同等权利的资格, 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迁徙自由的确立有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法律平

9、等的体现,人为的取消迁徙自由不但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也给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埋下伏笔。虽然近年来各地都在关注,但目前仍没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给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的挫折更令人堪忧。二、迁徙自由是良好社会秩序建立的基础。秩序是一个表征主体生存环境协调程度的概念。由差别导致的冲突是破坏和干扰正常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有差别就有冲突,要将各种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 就必须正视各种差别, 努力消除各种不合理差别, 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由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以及地区、行业的差别而出现的一定规模的人口迁徙是正常现象, 限制这种人口迁徙不利于缩小差别, 缓解社会矛盾。相反, 为人口迁

10、徙设置一种合理公正的机制, 对人口迁徙进行疏导和管理, 则可以克服人口迁徙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正面临严峻的人口自由流动选择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如果不能够在程序上保证各群体的平等权利,很有可能会造成某种社会动荡和不安。1.2农民工迁徙自由权的实际情况1.2.1迁徙自由权缺失1958年1月9日,这在当时是一个极为平常的日子,但后来的事实却显示了,这是一个深远影响了中国的日子。这一天,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日子,也是几亿农民被长久束缚在农村土地上,丧失迁徙自由的日子。其中1954年宪法第90条规

11、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迁徙自由被取消,是从1975年宪法开始的。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迁徙自由权。尽管1954年宪法之后的三部宪法都取消了对迁徙自由权的规定,但除了国务院颁布的数个行政法规、行政文件外,似乎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就是说宪法虽然取消了对迁徙自由的明文规定,但没有取消迁徙自由本身,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基本权利之一种,只要符合宪法第51条的规定,即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都应当是合法的。1.2.2户籍制度构建缓慢造成我国迁徙自由现状的原因是多种的,从法律制度到我国现实,我们不能一票否决半个世纪前的决定

12、,宪法取消迁徙自由在一定意义上是适合当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这种有着积极意义的做法却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现有的户籍制度已成迁徙自由的主要障碍,国家已经认识到这种迁徙自由的重要性。近几年,农民的迁徙自由实际上有了改善,一些中小城市已经完全放开了户口限制,其中的动力是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户口迁移政策虽有松动, 但仍是权宜之计, 从某种意义上照顾了少数人才, 而忽视了公众的需要, 是以新的不公平代替了旧的不公平。现实中, 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人口之间、城乡人口之间, 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仍然存在, 他们之间的藩篱仍然存在。要解决这一冲突就要把人口迁徙问题从政策层面引向

13、法律层面, 从一般法律层面引向宪法层面, 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势在必行。2限制农民工迁徙自由的原因分析2.1立法缺陷迁徙自由权在建国后从有到无,这一步走的很短,但是恢复迁徙自由却要很长的时间。1958年颁布的户籍管理登记条例是部一管就是40年的行政法规确定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地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它在农村与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这显然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涉自由的规定。这部行政法规背离了宪法的规定。在当时的政治气候和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能去追究这一规定的违宪之处。1975年宪法取消迁徙自由后,迁徙自由这个词语似乎在法律

14、界消失了,此后一直没有恢复。现实看,新中国的户籍制度设立的初衷,一是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遏止国内的残余的敌对势力破坏活动;二是集中国家的财力,进行工业化建设。这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的方式,将农业的利润转移到工业方面,促使工业的高速发展,增强国家和实力,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颠覆。迁徙自由的存在提醒我们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并通过同一部宪法联系在一起。欧美经验都表明,宪法统一和迁徙自由无疑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只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并防止国家的“巴尔干化”。 朱福惠.论

15、迁徙自由.宪法研究(1).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67页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保障迁徙到领土内的任何地区的宪法自由,我们的公民才能真正被认为是生活在一个法律上统一的国家之内。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历史上,穷人的迁徙自由是最令人担忧的,因为普通人的迁徙往往和工作原因的人口流动联系在一起,因而对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且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好处,而穷人的迁徙则正好相反他们一般给地方带来经济和社会负担,对于整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并不明显。在一个统一国家的宪法框架内,“

16、公民”可以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地方生活或工作,而不受地方规定的阻碍;否则,国家“统一”的意义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疑问。贫困状况并不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一分子,有权去他们想去的地方。对这项权利的剥夺不仅将他们降格为国家的“二等公民”,而且也必然造成他们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获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待遇。实施现有户籍制度制度意味着公民中至少某些人不具备这项宪法权利,因而不可能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和平等权的保障。2.2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受其影响,现有的户籍制度仍然残存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国封建社会把流民蔑称为“雁户”,形象一点解释为没有落脚地的农民。“雁户”,居于异乡之

17、居民。雁因时而迁,故以此喻。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工人出版社,2004.261全唐诗三五七刘禹锡洛中送崔司业使君服侍赴唐州:“洛苑鱼书至,江村雁户归。”唐朝对此已经有了相应的户籍分类。农民进城找不到活干就被称之为流氓、流民流庸。当代人熟悉的词是“农民工、盲流”。流民遍地,天下大乱是当代人熟知的故事。中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在农业社会里对农民进城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当时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2.3户籍制度是迁徙自由的主要障碍2.3.1户籍制度的初衷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人口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

18、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在封建社会,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依据。无论在封建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都具有控制社会人口的作用。历史上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

19、的权力。国家强化户籍管理,一是征赋税和徭役。通过核定农户的人口和土地,征收人头税和抽调壮丁,用于充实国库和扩充军力;二是通过户籍控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固定于一处,防止农民造反。户籍制度是封建国家控制社会的最基本方法和最有力工具。现行的户籍制度的确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已成为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群众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朝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户籍改革成为一个瓶颈,倘若这个瓶颈能解开,中国十几亿巨大的农村市场即将形成。2.3.2户籍制度催生的问题户籍制度产生的问题很多,随着改革的

20、深入也越来越严重。新的农村改革把户籍制度推向了边缘。中国十三亿的巨大内需需要户籍改革的推动。尤其在国际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扩大内需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户籍制度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户籍制度遏制资源合理配置。迁徙自由权是户籍制度的重要内容,户籍制度是否规定人民自由迁徙的权利,是衡量这个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尺度。建国后由于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53-1957年,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实行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正是在这个五年计划内,人口的自由迁徙,尤其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开始受到了限制。由于计划经济本能地排斥自由迁徙,为确保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以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

21、籍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建立起来。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人口管理的主要法规,它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居以外,一般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尤其是对农村迁往城市、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控制更为严格。这实际上在农村和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也阻碍的资源的合理配置,给我国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国城市化落后,经济相对不发达,城市没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当人口流动走势呈现出农村流向城市,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冲击了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1985年9月起,

22、我国开始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户籍管理向科学化迈进了一步。但是,1984年、1985年颁布的规定,内容比较笼统,具有原则性,不便于操作,从实施效果看,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加上户口管理机构不健全和人口管理体制不顺畅,对近几年来迅猛的人口流动没有真正管理起来,公民迁徙的问题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痼疾。由于户籍等限制,中国在过去近60年中城市化速度远远落后于工业化速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完全相反,其他国家都是城市化快于工业化。这样,就导致中国的城市既不多、也不大。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60%,甚至有的达到70%而我国30%还没有达到。美国有18000个“市”,中国667多

23、个。河南的人口与日本差不多,但河南没有一个象样的大城市,日本却有东京、大阪、名古屋、横滨、京都、神户等国际化大都市。(二)户籍制度造成社会不公平。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平有很多,诸如社会地位、收入标准、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保、福利、高考、升职、培训等等。很显然,现行户籍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户籍制度是造成社会不平等和治安状况恶化的根源。因为不是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对他们的管理是松散的,社会控制仅靠“暂住证”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居无定所,如何管理?据最新统计,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员的犯罪比例高达74.7%。高比例的犯罪,说明现行社会管理控制体系必须改革。究其原因,本地人为

24、什么较少犯罪,因为本地人有家庭、有房产,轻易不会去作案。如果说,确认农民工的迁徙自由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外来人口在当地定居下来,给予市民待遇,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改善治安状况是非常有益的。前不久,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一桩双重标准赔偿案,再次引发了对户籍改革的议论:湖北籍农民肖天来在乌鲁木齐市已务工12年,5岁的儿子在市区一家托儿所被摔成“十级伤残”,而当地法院按“农村居民”的低赔偿标准判决,肖天来之子只获赔5300多元,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上万元!肖天来的律师认为,肖天来父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一直生活在城市,案发地在城市,应适用城市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许多人认为判决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也就出现了

25、同命不同价。倘若迁徙自由确立生命的不同价根本不会出现。(三)农民工成为利益的受害者。对农民工利益的侵犯实质是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一方面,各地政府针对外来人口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措施,这不仅为其管理需要,更是为了流入地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论是暂住证制度还是外来人口管理制度,都为政府的“增收”提供了借口和途径。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等各种各样针对农民工的收费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流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税收的增加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作为农民工流入地的政府来说,他们享受了农民工为其所

26、作出的贡献,却很少为农民工的权利买单,从而最大化地实现了当地政府的利益。农民进城打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就只能是城市职业岗位上的临时工,一旦有城里人和他竞争岗位他就得面临失业的威胁。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城市对外来人口的就业只有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存在,从而形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城市剩余工作”的局面。城市里的教育国家办,不允许外来者的子女就读,而农村的教育相当一部分得自己投入。农民进城打工不仅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反而平添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在城里打工,暂住证、务工证都得交钱,名其曰加强人口管理,实质上是为了创收,这也是有些地方不愿意取消户籍制度的原因,因为当地的户口已经被炒到了一个很高的价格。政府

27、作为国家的“守夜人”,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说到底也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在“为人民服务”理念基础上,而不应使得农民工成为利益的受害者。3重构农民工迁徙自由制度立法建议3.1恢复迁徙自由3.1.1确立农民工迁徙自由宪法取消迁徙自由为现行的户籍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户籍制度就没有了基石。迁徙自由的确立也会成为无稽之谈。户籍改革应重视宪法的保障,再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基本法律体系,是可以考虑的解决方式。故而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实施:其一,可考虑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前提,其首要任务是保障公民

28、的基本权利。如前所述,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考虑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改革有宪法上的依据。现阶段各地在户籍制度上改革的探索,实质上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而,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鉴于目前我国主要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做法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还不健全,故不宜简单地在宪法中以“迁徙自由”字样加以规定,而应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规定,且尽量具体明确。其二,在宪法确认迁徙自由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我国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宪法的实施还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我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没有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故光有宪法上的“迁徙自由”

29、还不够,更应该以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3.1.2迁徙自由确立的现实条件农民工迁徙问题虽不能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其重要性上述已有论述,且农民工的迁徙自由不仅涉及到宪法的实施,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地方政府的管理以及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问题。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也就决定了我们要根据现有的实际一步步的拖动户籍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历来是分隔城乡之间的篱笆和围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围墙和篱笆大多被拆除,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要加速户籍制度、就业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迁移,使城市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质量提高,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自由迁徙权的实行要考虑以下条件:第一,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从农业社

30、会转化到工业社会需要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具备了容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但马上实行自由迁徙权,我们的经济实力还不能承受,社会的准备不够充分,需要有条件地逐步地推行。第二,个人的迁徙和定居是有条件的。首先是有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和较高的工资收入,其次是有没有经济实力在房价较高的城市里购置住房。第三,社会制度改革的逐步性。一种制度的实行必然有它的历史条件,那么这种条件的消失,有一个过程。作为现有户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对特权的消除要有一个认识过程。王树江,于洋.论中国迁徙自由及其法律保障机制.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3.2完善户籍制度3.2.1建立适应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迁

31、徙自由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政治与法律统一的国家里,公民应该有权选择到任何适当的地方生活或工作。尽管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至少隐含着一定程度的迁徙自由。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各个地区都是中国这个大家庭的组成部分,因而一个地方不能随意排斥来自另一个地方的公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面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的就业容量越来越体现出其固有的局限性。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更适当的就业机会,显然符合经济改革的大趋势,也是改革的自然结果。所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迁徙权的宪法保障

32、不仅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国家统一和宪法平等的重要体现。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承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成了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那些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限制迁徙自由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精神的,应该予以废止。建立与资源配置相适应的户籍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体现。迁徙自由的确立也应该适应这一潮流,让有效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3.2.2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户籍改革设计利益的方方面面。“在短期内,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使得一个地方受益,另一个地方受损,但往往减少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谢俊平,谢锐勤.从户籍限制走向迁徙自由.岭南学刊.2007.5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本应得到同等对

33、待。对于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教育权利等这些基本的公民权利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力加以限制。我国自周秦以来就有户籍管理制度。在商品经济欠发达和人口较少流动的条件下,户籍制度是有效的,也是稳定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有效性大大降低,人户分离的情形常见。原有的户籍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是户口登记,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载体的一种登记形式,而近年来实行的身份证制度则属人口登记范畴,它是以个人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形式的登记。人口登记能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数据,关系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应在城乡全面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同时要

34、加速社会保障号的编制实施工作,并使这一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一样唯一且能随着公民的迁移而转移,从而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在人口登记上,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城市化水平。同时科学界定户口概念,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和城市户籍管理统一化,不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农民和城市居民只意味着居住地点的不同,并不包含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迁移的意思,也不意味着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一定终身化,并世袭于子孙。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划分只意味着这个家庭的产业是何种部门,仅此而已,别无其他。长期以来,对待“三农”问题的

35、不平等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不管从宪政,还是从人权角度,宪法所赋予人的美好的权利,在“三农”问题上则荡然无存。我国户籍改革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此,就要全面推行农村户籍管理和城市户籍管理统一化,这是取消我国城乡户口二元结构的必经之途,有利于最终全面完成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5结语迁徙自由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的执行却是重中之重,赤裸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英国有句古老的谚语“没有救济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必须认认真真的对待农民工的权利。解

36、决农民工迁徙自由的根本办法不是将农民的手脚捆在土地上,不是剥夺农民的迁徙自由,而是通过更好地落实宪法的平等原则来避免迁徙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变革逐步消除我们这个统一的国家里现已存在的种种无形的“国界”。正如哈耶克所言:“在我们力图改善文明这个整体的种种努力中我们还必须始终在这个给定的整体中进行工作,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构建,并且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运用既有的历史材料,一步一步地改进细节,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致谢论文从选题到开题再到论文定稿,离不开法学教研室老师的帮助,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付颖光老师的热心帮助。论文写作过程中她给与我了极大的帮助,帮我搜寻资料、修

37、改错误。要是没有老师的敦促和教导,我的论文也不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在此我向各位老师表示诚挚的谢意。我选择了法学双学位,感谢两年来老师们谆谆教导,在这里我不仅学会了学习,获得了知识,也懂得了做人的基本道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再接再厉,我不会辜负老师们的期望。最后祝愿老师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参考文献1 曾祥华.对迁徙自由的宪法学思考J.政法论丛,2003(6).21.2 殷啸虎,林彦.我国法律关于迁徙自由规定的变化及其思考J.法学,2001(6).3 蒋兆康.迁徙自由它的意义以国际人权法案为蓝本的比较研究.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4 江立华.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考

38、察,载人口学与计划生育2002.015 王桂新.人口迁徙将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引擎”J.人口研究,2000,(1)6 陶传进.工程移民搬迁动力分析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0,(6).7 田秋生.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制约与对策兼论西部地区大开发问题J.改革,2000,(2).8 肖辉.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J.河北法学. 2004.99 王树江,于洋. 论中国迁徙自由及其法律保障机制J. 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10谢俊平,谢锐勤. 从户籍限制走向迁徙自由J.岭南学刊.2007.511胡绵娓.论宪法恢复确认迁徙自由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6) .12张英红,雷晨晖.户籍制度的历史回顾与改革前瞻J.湖南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1).13王怀章,童丽君.论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实现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14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自由改革,宪法研究(1),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5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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