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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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法学选题方向:法理学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摘要:众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甚至酿成社会的动荡。当前,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只有切实实践法治,才能妥善协调和消解社会矛盾。本文从健全我国法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来进行分析,对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的有关问题,如我国当前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制度建设问题,如何在法制建设方面创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此外在进行法制建设创新的时候应该要结合实际去考虑问题,用当前和长远的眼光去对待制度。关键词:法律制度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近年来,我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在逐步的加深,我们也愈来愈明显地看到法制在实现对外

2、开放政策中的重大作用。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重要内容是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并与国际经济接轨,而实现这些内容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我国要有健全的法制,为此就要制定更好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制度创新,为我国法律体系开创一片新的前景,为此,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文章。一当前我国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1.我国的法制有一定的局限性,大体有四个方面:(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能为政,徒法不能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应的事实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的法律建设总是要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2.我国法律方面人才的建设,素质有待

3、于提高。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总是会有很多的腐败分子发生在他们之中。公正,公平,廉洁,忠诚对于他们来说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因为文革十年的动乱,使无政府主义遗毒在社会上,特别在年轻一代中,有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中国经济、文化还相当的落后、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极为复杂,中国迄今缺乏足够的,素质较高的行政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3.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都要依赖法律制度的保障,虽然制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4、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政策,但是人民没有确实实施自己的权利,公务人员也没有正确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且要治国必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如何在法制建设方面创新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历史上,尤其是建国以来法律体系的继续和发展,我们要建构新的法律体系,离不开历史上的法律体系。传统必须研究,好的传统不能丢,只能继承和发展。但是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企业,一个人要发展,必须在借鉴前人的精华,继续去创新,这样才会有发展,才会有成功。为此如何在法制建设方面创新,我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1法制创新和维护创新是把感悟和技术转化为能够创造新的市值、驱动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标准的新的产品、新

5、的过程与方法和新的服务”。创新的核心是知识创新,知识创新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又是创新的终极结果。知识创新本质上就是获取和创造新知识,创新过程本质上就是学习的过程,学习过程贯穿了创新的全过程。2杜绝腐败,保证公正执法。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使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注意现象,应该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人民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分离。这样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

6、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3加强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举报中心或信访部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并制定有关举报规定。举报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但是举报工作多年来处于一种尴尬状况。一是群众的举报量往往随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大气候”而上升或下降,处于起伏不定的状态;二是虽然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都高能举报中心或信访部门,并制定了有关举报规定,但是不统一、不完整;三是没

7、有强有力的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从而不断推动举报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纪检监察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加快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的工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好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努力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逐步把自己培养、锻炼成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知识系统深厚、专业技能扎实过硬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三应对社会法治的治理1进行政治体

8、制改革破除权力怪圈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视,多次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而改革选举制度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人民代大会制度。主要包括:1、真正实现人大代表选举上的城乡形式上的平等;2、应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3、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数额过于庞大,加上会期短等因素,不利于效率的提高,议事易流于形式;4、

9、改变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适当扩大人大代表中法律职业者的比例;5、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2通过司法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对社会正义的保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目前,我国司法权力受到非制度性、非法治化的“信访”、“双规”、以及法院本身所追捧的“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强烈冲击,司法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亦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

10、高。如何有效地破解这一困境,笔者认为,根本之途在于司法独立,使司法真正成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人”。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破除将司法独立视为资产阶级专利以及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应当认识到,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组织不应当干预司法,党在行使其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以党代审”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最终只能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3确立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地位,

11、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必须得到遵守,违反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正如黑格尔所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为保证宪法的权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权力事实上被虚置,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必须予以完善。4政府完善政府严格守法实现社会正义政

12、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政府带头违法及政府与民争利。对于“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耶林认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经济

13、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把制订规则、确保公平和正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核心职能,在执法中应当奉行克制、比例、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无权等原则,而不能任意扩大边界和自我授权。政府守法的关键在于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要求正义,而且还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因此,宪法与法律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任何决策都应当在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禁止任何政治势力违背正当法律程序,盗用国家机器实施压制性统治。参考文献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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