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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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 学 预031 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4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前 言1一、苏格拉底之死: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1(一)苏格拉底的审判:一次“公正的”恶法审判1(二)苏格

2、拉底以死捍卫法律尊严、树立法律权威2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一种形式主义的守法观3(一)守法观的主要类型3(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5三、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在当代的价值5(一)守法-我国现阶段法制的迫切需要5(二)提倡守法观,对我国的现实意义5结 语7参考文献:8致 谢9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 要苏格拉底之死是人类历史上引人深思的案件之一。尽管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一个恶法的审判,而且对苏格拉底的判决是建立在莫须有的罪名的基础上,但是苏格拉底甘愿受死,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苏格拉底之死显示出他所坚持的既非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也非伦理型的法律观,而是一种形式主义法律观。苏格拉底的法律观对与维护法律权威

3、,建造一种遵法型的秩序是很有意义的,对处于法治初创阶段的中国有着积极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苏格拉底式的守法观也有放纵恶法的危险,因此国家必须改善立法,建立有效的恶法纠错机制。 关键词:苏格拉底之死,形式主义守法观,法律权威,守法 Socrates and law-abiding concept andits Implications to ChinaAbstractThe Death of Socrates is one of the thoughtful law cases in human history. Although the adjudgement of Socrates

4、is a draconian one and it is based on unwarranted charges, Socrates was willing to accept the death to defend the dignity of the law. The death of Socrates showed that he did not stick to the legal concept of pragmatism and the non-ethical-legal concept, but a legal concept of formalism. It has grea

5、t significance for his legal concept to maintain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and construct the compliance order. Moreover it is of great value for China which is in the start-up phase of the rule of law. Nevertheless, we must recognize that the law concept of Socrates has the danger of indulging the dr

6、aconian law. Thus the state must improve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correcting the draconian law.Keywords: The death of Socrates, Legal concept of formalism, Law authority, Law-abiding 前 言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主要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

7、965年版,第199页。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这一经典论述不仅表明了普遍的守法和制定良法是法治构成的基本要件,而且隐含了良法的存在是普遍守法的前提条件。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述被后来许多学者所吸收,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将其发展为恶法非法理论,并表示恶法本身就不是法,人们根本没有遵守它的义务,自然法学家的这一派理论对西方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不过,西方法律想史的舞台绝非自然法思想的独角戏,众多流派的厮杀构筑了不见血的战场。在对恶法的遵守上,一直就存在一种与自然法思想相反的论调,在人类法制实践中,这种论调所占的地位绝不亚于自然法关于恶法不必遵守的主张。这一思想从此存在于众多分析实证主义者的著作当中

8、,而作为亚里士多德之师祖的苏格拉底更是以自己的行动和生命捍卫了这一观点。本文试图通过苏格拉底之死这一历史事件,分析苏格拉底的守法观,进而分析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对当代中国法制实践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苏格拉底之死:以生命捍卫法律尊严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 年)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公元前399年的春天,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渎神、蛊惑败坏青年。以自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以渎神和蛊惑青年之罪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的学生想尽办法劝说其逃亡,可苏格拉底回答说:“与其违法而生,莫如遵法而死。”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余灵译

9、,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88年版,第68页。他接受判决凛然饮下毒酒。当苏格拉底死后,人们均对苏之死看为恶法使然,也带来了后世对恶法不尽的探讨。(一)苏格拉底的审判:一次“公正的”恶法审判在审判苏格拉底时雅典城邦依法组织了一个包括501人的审判官团队,苏格拉底在为自己辩护时,把法庭当成了自己的演讲场,宣传着自己的学说,目的是说服审判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但在审判官团队就苏格拉底有罪还是无罪进行表决时,表决的结果以281张赞成票对220张反对票,从而对苏格拉底做出了有罪判决。关于刑罚方式,原告的建议是处以死刑,苏格拉底没有再辩解,而是批判当时的民主原则,最后审判官团队再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

10、他处以死刑。对苏格拉底的审判看似公正的,因为它的审判程序完全符合雅典的法律规定,但是在雅典这样一个以民主著称于世的城邦中,却留下了如此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罪名是“莫须有”的,可是当人民有了审判的权力时,人们没有慎重的使用该权力,这一点从判决他死刑的投票上就可以看出有80票是从判他无罪直接指向了判处死刑。可这样的审判在当时的政治、文化体制下是公平正义完全符合法律的,所以苏格拉底慷慨的死去了。现在看来,苏格拉底是无罪的,渎神罪属于宗教信仰的领域,个人信仰何种宗教以及如何信仰,是各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蛊惑败坏青年罪,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除非苏格拉底有用犯罪思想来唆使引

11、导青年犯罪的行为,否则也应当是无罪的,即使有罪,他也罪不致死。因此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是恶法所致,可判处他死刑的法律在当时人们对道德、社会制度的认可的范围内,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可是这样的判决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义。也正是苏格拉底之死拉开了恶法亦法的序幕,因为他以自己生命的为代价,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精髓,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二)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尊严、树立法律权威苏格拉底入狱后,如果他接受朋友和学生的建议设法逃狱,就可以免除一死,但苏格拉底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他没有选择逃狱,甘愿伏法而死。苏格拉底宁愿伏恶法而

12、死,捍卫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律权威。第一,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受,不能随便反抗,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一生中都没有离开过雅典,在七十年的时间内,如果他对雅典有什么不满的话,他可以抛弃雅典的国籍,迁往他国。但苏格拉底并没有迁往他国,他与雅典的法律之间的契约关系并没有解除。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这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订约的证据,也是他需要遵守恶法的基础。第二,逃监是摧毁城邦和法律的行为。在他的学生劝导他逃狱时,苏格拉底认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蔑视法庭的生效判决,那就是竭力毁坏和颠覆城邦和法律。“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

13、的契约,法律判决肯定是错的是邪恶的,但是,如果逃监,那就是以错还错、以恶报恶,这不是对法律的更大伤害吗?”1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余灵灵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88年版,第68页。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苏格拉底唯一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第三,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即使判决本身是一种误判,人们也没有权利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公正不公正,并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更多的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对判决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将不存在。所以

14、,人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法律的决定。”2 甄惠:前沿,苏格拉底与法律权威的对话,2005年第12期第35页。苏格拉底说:“我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即“守法即正义”。3 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2页。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为告诉我们,我们需要追求这份正义,也正是他首次将守法列入了正义之列。从苏格拉底的话语中我们真正能感受到了苏格拉底那超前的法治观念以及这种观念下强烈的守法意识,即他认为的“守法即正义”。法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如果说法治的先决前提是处处有法可依的话,那么,在立法过后,留待人们要做的就是要守法。守法是信仰法律的

15、基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一种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苏格拉底之所以甘愿选择死亡,主要是由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造成的。综合人类历史来看,守法观念有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实用主义的守法观,伦理型的守法观,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可以视为最后一种。(一)守法观的主要类型人民之所以守法,往往取决于它们守法的观念。在我看来,守法观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首先,实用主义的守法观。持这种守法观的人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注重法律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法律对其有利时就遵守,凡是对其不利的法律以及对其不利的法

16、院判决就应该违背。这种守法观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守法观,它考虑的只是个人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不加考虑。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1 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xxx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26 页。但面对实用主义守法观,我们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正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政府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能否获得

17、至上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还是依人而治,这是法治能否确立的基本标志,也是政治文明能否实现的基本尺度”。2 美潘思:潘思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2 页。其次,伦理型的守法观。持这种守法观的人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当法律符合公认的伦理道德时,法律应该被遵守。持这种守法观的人多为自然法学者,在他们看来,道德上邪恶的法律本身算不上法律,都不应该遵守。正如亚里斯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主要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65年版,第199页

18、。也即公民的守法基础在于法律本身是良法,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德沃金则提出了“非暴力反抗”的理论,他们认为公民有反抗不正义的政策和法律的权力。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存在两种形式: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而良心拒绝是指公民基于自己的良知而拒绝服从法律”。4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56 页。德沃金将公民不服从称为善良违法。德沃金认为:“不能为了使法律得到实施,就主张对由于良知而违反征兵法和对政府持有不同政见的人应给予与其他违法

19、者一样的惩罚。当公民根据自己信仰或良知认为一个法律或法律的一个方面非正义或不道德时,公民是否享有不服从这些法律的权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5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71页。最后,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这种守法观又称作“守法主义”。持这种守法观的人大多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凡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规则,即国家按正当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不管这一法律道德上的善恶以及遵守法律的后果对本人是否有利,都会积极的服从。(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属于最后一种类型。苏格

20、拉底在被法律处死的情况下,能够置自身的生命以及妻儿的幸福于不顾,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不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守法观。同时,苏格拉底之所以守法,也没有把道德上的善恶作为决定守法的原则,显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也不是上面所述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守法观。在苏格拉底看来,只要是雅典城邦的法律都是应该遵守的,因为自己与雅典有着契约,并且守法本身就意味着正义三、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在当代的价值“中国社会自从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没有人怀疑中国走上了不可逆转的法治之路。然而,同样的判断也应该是成立的,这就是中国现在仍然处在法治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人们无论从内心深处还是外

21、在行为都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完善的规则意识。”1 王振东:法理学、法史学,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2008年第2期158页。在这种背景下,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一)守法-我国现阶段法制的迫切需要我国现在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的法治不完善不健全,这是现阶段的特点。在此阶段我们就必须提倡和严格实施法律的遵守。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信仰应该是个不会缺少的问题,可是我国现状不然,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是一个历史问题,在此基础就导致了我们的实用主义心态,对于自认为是好的、有用的法律,因能为其带来利益和保护,便去应用。可是对于法律制定的其他目的不再过问,法制的建设

22、也就成了实在的利益保护者,对于行事的准则也就成了主观的标准化,这也就是我国现在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纵观我国法律,现已经制定了四百多个法律,可是在生活中司法机关运用的也就五十个左右,所以我们更应该提倡国民的守法意识,使我们的法制建设加快进行,使法律的良化进程加快进行。”2 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我们必须提倡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即形式主义的守法意识,促使法制建设加快进行。(二)提倡守法观,对我国的现实意义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证明我国在法治发展中迈进了一大步,可是我们现在还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在立法技术上还不成熟,法制

23、在我国还没有扎实的生根,国民还没有在自觉性上信仰法律,为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只能坚信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不论是良法还是恶法,都必须获得尊重和遵守,这样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一,确保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我们提出“依法治国”是需要我们对制定的法律良好地服从。如果我们去判断法律的良和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们对法律信仰的取向。第二,遏制法官造法法官在执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恶法为由随意取舍法律。如果法官基于个人的良恶观去对待法律,那么对于法律适用务必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于同种法律事实会出现多种结果,并且法官也可以依据良恶的判断为腐败加以合法的外衣,这样,在人民

24、的眼中法律也便是一纸空文,法律将无法树立权威。第三,保障法律实施法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在我国法律的现状中,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中,我们不能苛责我国的立法状况,判断法律的合理性和良恶性,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态度,就是尊重法律。”1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法律就是法律,就必须获得尊重和实施,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律的真正权威,即使再邪恶的法律,在它没有被依照法定程序修改之前,就必定要贯彻执行。第四,确保法治在中国生根法治理念的生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即坚信恶法亦法,

25、“当个别的法律或者法律的个别方面品质恶化,成为不公正的、坏的恶法时,作为社会一分子的公民除了尽其所能努力表达改革和完善法律的意愿和要求并采取实际行动使其向好的、公正的良法转化的同时,哪怕这些法律对自己或他人在某些方面不公正和不方便,但为整个社会和全局利益以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也应当尽量自觉地遵守这些不公正的,引起自己或他人厌恶的恶法,以保证在整个社会逐步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从而在全社会逐步培育或巩固全体成员的法治情感,法治情绪与法治的心态。”1 杨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论法治下的恶法,1999 年第1 期第82页。这便必定使我们树立法制的信仰观。虽然在我国阶段法律制定水平是有限的,制定的法

26、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弊端,但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制定是民主的,是符合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我国进入法治社会的统治才几十年,在整体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法律的判断,对于法律的利益性等都突出的体现在社会矛盾中,因此在我国最需要的是培养苏格拉底似的的守法观,我们必须培养实用主义的守法观。只有在守法的基础上,培养国民的法律意识,才能慢慢的改良我国法律,进而促使法治在国民心中生根,使国民信仰法律。结 语苏格拉底以死捍卫着法律的尊严,这对我们现在的法治有着举足轻重的警示意义。现在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公民对于法律的价值期望都很高,但是在现实中法治的进程是曲折前进发展的。

27、法律也是一样,也要逐渐的提升法律的良化,所以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我们的社会不断进步。但必须指出的是,苏格拉底式形式主义的守法观,存在着放纵恶法的危险,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总体上邪恶令人难以忍受的地步,法治秩序的基础也会被革命的力量彻底推翻。因此,在我们坚持苏格拉底式的形式主义的守法观时,国家的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并且坚持立法民主、立法科学以及立法法治等原则,尽量提高立法质量。此外,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之类的恶法的纠错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在一个国家当中形式主义的守法观很难有生存的土壤。参考文献: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

28、65.199.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M.余灵,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68.3 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2.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5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最后的日子M.余灵,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72.6 英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xxx:xxx人民出版社,2003.26.7 美 潘思.潘思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22.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9 美 罗尔斯.

29、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6.10 美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71.11 王振东.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J.法理学、法史学,2008.2:158.12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013 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8.14 杨磊.论法治下的恶法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82.15 甄惠.苏格拉底与法律权威的对话J.前沿,2005.12:35.16 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

30、2005.235.致 谢今天终于可以顺利的完成论文的谢辞了,想了很久,要怎样写下这一段谢词。求学期间的点点滴滴历历涌上心头,时光匆匆飞逝,四年多的努力与付出,随着论文的完成,终于让大学的生活,得以划下了完美的句点。我的论文得已顺利完成,离不开老师的帮助和指导,首先要感谢XXX老师,因为论文是在宁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宁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深。在我做毕论文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每一步都是在宁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31、倾注了王老师大量的心血。宁老师指引我的论文的写作的方向和架构,并对本论文初稿进行逐字批阅,指正出其中误谬之处,使我有了思考的方向,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了我无尽的启迪,他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将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宁老师要指导很多同学的论文,加上本来就有的教学任务,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在一次次的回稿中,精确到每一个字的的批改给了我深刻的印象,使我在论文之外明白了做学问所应有的态度。宁老师一如既往的辅导我们的论文写作,他的精神激励了我们,使我们克服了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困难。在此,谨向宁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谢谢宁老师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与我的极大地帮助。同时,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其他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整个的论文写作中,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积极帮助我查资料和提供有利于论文写作的建议和意见,在他们的帮助下,论文得以不断的完善,最终帮助我完整的写完了整个论文。另外,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也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感谢所有给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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