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浅析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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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王婉婧(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应以规范经济秩序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及努力消除冲突原则,力争避免冲突的发生并妥善解决已发生的冲突。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冲突 一、在先权利的含义和特征 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或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应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时间上的相对在先性“在先”是相对于在后商标权而言的。为了确定两个权利产生的先后,必须准确地界定每个权利产生的时间点。 (二)在先权利的客体须具备商标构成要件

2、在后注册商标权之所以会和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正是因为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客体相同或近似。依据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商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由法定构成要素组成。2、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不违反禁用条款。 (三)在先权利为民事权利 我国民事权利分为六大类,在先权利主要来自知识产权和人身权领域。 (四)在先权利主体与商标权主体的相异性在先权利权利人与在后的商标权权利人不是同一人,否则就非权利冲突而是权利重叠了。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著作权的客体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与商标都可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基本要素构成的

3、。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其本身包含的艺术性、文学性是其成为商标在先权利的基础。如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强,相当一部分美术作品本身就可作为商标。既受著作权法保护,又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时,即有可能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擅自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中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作为商标标识予以使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不仅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3。 (三)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仅表现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先后注册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属于不同商标权人所有的注册商标,还表现

4、为商标权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所享有权利的冲突。 (四)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特征的部分。侵犯他人商号权的行为侵犯了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误导消费者。 (五)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于行为人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晓的商品的特有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中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用作商标标识并申请注册。 (六)商标权与为公众所知晓的非企业组织,包括法人与非法人单位的名称或特有称谓的冲突如复旦大学是享有声望的名牌大学,行为人以“复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构成对复旦大学名称的侵犯。 (七)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如果商标权人

5、将他人为公众所知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会导致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三、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原则保护在先权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处理各种权利冲突最基本的原则。虽然有些情况下不同权利主体在同一知识产品上能创设相同的权利并能够并存,但在大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决定了不同主体就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享有知识产权的不可容忍性4。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在先的权利应受保护,而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等均不得对抗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二)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处理商标权权利冲突时应坚持此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排除了以欺

6、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的商标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4(118)。 (三)利益平衡与效益原则 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必须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平衡不仅是商标权人的所有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还包含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协调。效益原则是对利益平衡的补充,在相互冲突的两种权利中,后权利对在先权不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应兼顾冲突权利的效益使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化。 (四)反淡化保护原则 淡化概念在学理上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斯科特认为:“商标的真正作用,不是区别商品

7、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品的基本功能出发,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5。”反淡化原则是对保护在先权原则的补充。后者强调的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造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但为防止驰名商标被不当利用于其他领域而降低其商誉,所以采取反淡化理论来解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6。 结语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与解决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内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这种冲突。 参考文献: 吕淑琴.知识产权法律小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166. 余晖.浅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A.冯晓青.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C.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156. 3周详.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兼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J.广东商学院学报,(3). 4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其解决A.郑胜利.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7. 5谢新竹.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展与反淡化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2-05-26:3. 6单铭君.商标权与在先权的权利冲突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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