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法治语境下的两种刑事错案研究——基于实证与比较的分析.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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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语境下的两种刑事错案研究基于实证与比较的分析分类号密 级 U D C 编 号 1 0 5 2 0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法治语境下的两种刑事错案研究基于实证与比较的分析研究生姓名:年级:二一三级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学科专业名称: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制:三年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77法治语境下的两种刑事错案研究基于实证与比较的分析杨新城Two Types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in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Study Based on Empir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Yang X

2、incheng2016年3月15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本人愿意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同意学校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或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同意学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

3、的前提下,建立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系统,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允许他人依法合理使用。(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摘 要近年来,重大刑事错案频频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仅法律人纷纷从法律的角度对刑事错案的定义、成因、后果、救济及防控进行专业的研究分析,而且普通人也纷纷从社会或者法律的角度发表对刑事错案的看法和见解。但由于知识构成、利益立场等因素的影响,普通人对刑事错案的观点和态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视为吹毛求疵或无病呻吟而被排除在错案规制之外。这引起了普通民众对刑事司法的强烈不满,造成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危机。毫无疑问,法律人由于掌握专业的法律

4、知识,其对刑事错案的见解更为具体、理性和深刻,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民众基于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对刑事错案的看法虽然比较抽象和感性,但也并非没有道理。因此,对于民众的错案观念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其合理的成分加以吸收,对其不合理的成分加以引导,有效回应民众的司法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增强错案规制的合法性基础,也才能增强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基于该目标,本文尝试运用理想类型分析方法,对法律人和普通人的错案认知模式进行分析。刑事错案的认知模式存在现实主义模式和建构主义模式之分。在刑事错案的认知上,两大模式在理论基础、概念界定、致错因素、负面后果以及规制路径上存在重要差别。在刑事错案的规

5、制上,两大模式在刑事错案的发现、审核、救济以及预防环节上隐含着不同意义。刑事错案的规制制度应当从整合两大模式优势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以此为基础,错案规制的制度完善应当包括建立权利保障型刑事侦查制度、程序正当型刑事审判制度和差错纠错型刑事调查制度。关键词:错案界定;错案认知;错案规制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continually exposure of the serious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has caused high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Not only the legal p

6、ersonality study in succession about the definition, factor, consequence, relief and prevention of the wrong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view of law, but also the ordinary people air their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about the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ety or law. But the opini

7、ons of ordinary people about the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havent got the attention they deserve because of their knowledge composition, interests position,and so on. Whats worse, their opinions always be regarded as nitpicking or fuss and be left out of the regula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n

8、d this always cause strong dissatisfaction from the ordinary people and results in the faith crisis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from them.Undoubtedly, the opinions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about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re more specific, rational and workable because of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9、. Although the opinions of the ordinary people about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re more abstract and emotional, but they are also reasonable to some degree. Because they come from juridical practice and social reality. So,the opinions of the ordinary people about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should be gi

10、ven enough attention that they deserve. The reasonable parts of their opinions should be absorbed and the unreasonable ones should be guided.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nhance the legality of the regula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nd strengthen the trust of the ordinary people to the criminal ju

11、stice and law. For this purpose, we try to use the analytic way of ideal types to analyze the cognitive patterns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between the legal personality and the ordinary people in this article. There are two cognitive patterns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the realism pattern and th

12、e constructivism one. On the cogni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the two modes differ from each other in theoretical basis, concept definition, fault factors, negative consequences and regulatory path. On the regula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the two modes have different morals in the link

13、of finding, reviewing, relieving and preventing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gulation systems of wrong criminal cases should base on the advantages of the two patterns. In this respect, the improvements of the regulation systems of wrong criminal cases should contain the follow

14、ing contents: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systems that can safeguard human rights,the judicial systems based on due process and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s that can investigate and redress wrongful criminal cases. Key words: the defini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the cognition of misjudge

15、d criminal cases; the regulation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错案界定:客观错案与观念错案之研析2第一节 问题提出:两起刑事错案之透视2一、客观错案:错案界定的法律人之维3二、观念错案:错案界定的普通人之维4第二节 被忽视的错案:观念错案5一、错案规制:观念错案之缺位5二、激活休眠:观念错案之就位6第二章 错案认知: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之比较8第一节 理论基础: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主体间性理论8一、现实主义模式:唯物主义认识论8二、建构主义模式:主体间性理论10第二节 致错因素:深层成因与表层成因11一、现实主义模式

16、:以深层成因为主导11二、建构主义模式:以表层成因为主导13第三节 负面后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14一、现实主义模式:程序正义的消散14二、建构主义模式:实体正义的流失16第四节 规制路径:救济路径与预防路径17一、现实主义模式:以救济路径为主导17二、建构主义模式:以预防路径为主导17第三章 错案规制: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之寓意20第一节 错案发现:客观机制与主观机制20一、客观错案之发现:显现即为发现20二、观念错案之发现:主张即为发现21第二节 错案审核:确认机制与甄别机制22一、客观错案之审核:确认性机制22二、观念错案之审核:甄别性机制23第三节 错案救济:纠错救济与赔偿救济23一、客

17、观错案之救济:纠错与赔偿并存23二、观念错案之救济:或纠错或赔偿24第四节 错案预防:司法惩戒与制度构建24一、客观错案之预防:司法惩戒先行24二、观念错案之预防:制度构建先行24第四章 制度完善: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之启示26第一节 刑事侦查制度:以权利保障为重心26一、制度现状:制度设计与功能失灵26二、制度完善:制度补充与价值选择29三、制度创新:制度功能与制度构架31第二节 刑事审判制度:以程序正当为中心35一、审判公开制度:以独立审判为原则35二、审判责任制度:以程序责任为主导37三、有限陪审团制度:以社会效果为目标40四、审判舆情回应制度:以司法公信为宗旨42第三节 刑事错案调查制度

18、:以查错纠错为意旨43一、核心制度:错案救济科学规范化43二、配套制度:错案救济公开公信化44参考文献46附 录49引 言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错案23起。 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 参见中国日报中文网:http:/ 错案界定:客观错案与观念错案之研析第一节 问题提出:两起刑事错案之透视【案件1】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流氓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历时9

19、年的“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尘埃落定。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名女子在公厕内被强奸杀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将报案人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移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同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短短62天。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供述呼和浩特市1996年“49女尸案”系其所为,并准确交代了作案现场、作案方式、被害人情况等作案细节。

20、该供述一出,“呼格吉勒图案”立刻在全国引起轰动,并走上了漫长的翻案之路。 参见搜狗百科:http:/ 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 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与话语困境”,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故而,对于刑事错案,法律人遵循的是程序主导性界定路径,而普通人遵循的是实体主导性界定路径。一、客观错案:错案界定的法律人之维在刑事错案的界定上,法律人以刑事错案本身为逻辑起点,从刑事错案的客观实在性出发,根据法律规定、证明标准、个案偶然性因素(如真凶现身、亡者归来)等界定标准将刑事错案预设为一种客观存在,一种外在于人们的客观实体,人们观察到的刑事错案与现实存在的刑事错案

21、是一种镜与像的关系。依这种错案界定逻辑,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构成法律性错案,包括法律适用错误和法律程序错误两种情形;司法人员违背证明标准的,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构成事实性错案,包括案件事实错误和证据材料错误两种情形;司法人员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又未违背证明标准,但个案偶然性因素表明案件处理存在司法错误的,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亦构成错案,包括事实性错案和法律性错案。由此可见,这种错案界定具有科学、理性的优势,其界定标准具有具体性、可量化性、可操作性。但是,这种科学、理性的错案界定逻辑往往导致错案界定的狭窄化,许多存在司法错误的案件因为达不到这种科学、理性的界定标准而被排除在错案范围

22、之外。同时,这种错案界定需要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和具体明确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证明标准的情形,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和具体明确的司法制度中才能作出评判。正因如此,在法律人的错案界定中,程序正义居于支配性地位,发挥主导性作用。笔者调研发现(为表述简洁起见,本文仅以比例数据形式间接呈现调研统计结果,详细调研统计结果见后文附录部分),法律人的错案构成体系大体如下:(1)有罪但罪名不对(21%);(2)有罪但量刑过重或量刑过轻(57.2%);(3)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68%); (4)办案人员有逼供或变相逼供行为(62.6%);(5)办案人员违反了职业道

23、德(19.7%);(6)办案人员违反了社会道德(8%);(6)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91.3%);(7)办案人员钻了法律漏洞(11.3%);(8)案件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6.6%)。仔细观察不难发现,法律人虽然也比较注重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认定其是否为错案,但更注重从案件的处理程序上认定其是否为错案。对于法律人而言,倘若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无论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都可以视为错案,即案件存在法律性错误。倘若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即便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即案件存在事实性错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的事实真相不想符合,在这种错误尚未被偶然

24、性因素(如真凶现身、亡者归来等)确认之前,也视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如若侦查人员严格依照侦查程序进行证据调查,审判人员严格依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即便案件审理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相符合,在真凶赵志红落网并主动供述该案系其所为之前,该案的审理结果就视为是正确的。显而易见,法律人的错案界定具有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法律性错案的界定标准为法律规定,事实性错案的事前界定标准为证明标准,事实性错案的事后界定标准为个案的偶然性因素。据此,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即视为法律性错案的发生,案件事实认定违背了证明标准或者个案偶然性因素的出现即视为事实性错案的发生。此外,在法律人的错案界定

25、中,办案人员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漏洞对错案的认定影响较小,只要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刑事案件,无论其个人品行好坏,也无论法律漏洞多少,在偶然性因素证实案件处理存在错误之前,也视为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二、观念错案:错案界定的普通人之维相比之下,普通人对刑事错案的界定逻辑与法律人不同,他们不是以刑事错案本身为错案界定的逻辑起点,而是以刑事错案的承受者和感知者作为错案界定的逻辑起点,从刑事错案的社会建构性出发,根据个人内心预期和个案偶然性因素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一种人工制品。依这种错案界定逻辑,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和处理程序是界定刑事错案的重要维度,但并非唯一维度,甚至不是最重要的维度

26、。在极端情形下,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甚至会将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和审理程序排除在错案界定标准之外。由此可见,这种错案界定具有公平和民主的优势特征,扩大了刑事错案的范围,丰富了错案规制的内涵,能够有效弥补客观错案的局限性。但是,这种错案界定也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劣势,其界定标准具有多元性、不可量化性。同时,这种错案界定尤为关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任何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处理结果错误的因素都可以成为错案界定的标准。正因如此,普通人的错案构成体系与法律人极为不同:(1)有罪但罪名不对(14.1%);(2)有罪但量刑过重或量刑过轻(89.2%);(3)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94.6%); (4)办案人员有逼供或

27、变相逼供行为(41.2%);(5)办案人员违反了职业道德(37.7%);(6)办案人员违反了社会道德(28.2%);(6)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41.8%);(7)办案人员钻了法律漏洞(30.2%);(8)案件存在其他错误的情形(10.3%)。仔细观察可见,在普通人的错案体系中,事实性错案占据多数,而法律性错案较少。这是因为,普通人主要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认定其是否为错案,倘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事实或社会预期是一致的,即使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存在瑕疵或错误,也不视为刑事错案。相反,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事实或社会预期不相一致,无论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都视为刑

28、事错案。普通人之所以遵循这种界定路径,一方面是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其往往将自己视为法律的被适用者,而将法律人(尤其是司法人员)视为法律的适用者,更注重从自己的利益或立场来界定刑事错案。在普通人的错案界定中,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具有多元性:(1)偶然性因素标准,比如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2)司法人员的高洁性;(3)司法人员的专业性;(4)司法人员的中立性;(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品行;(6)法律规定的合理性;等等。依普通人的界定逻辑,错案界定不仅仅是司法分歧的交锋,更是伦理争议或利益分歧的缩影。正因如此,在普通人的错案界

29、定之中,办案人员的能力或道德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格外重要,多数民众认为刑事错案主要是由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或道德问题导致的。第二节 被忽视的错案:观念错案一、错案规制:观念错案之缺位如前所述,法律人主要从刑事错案的客观实在性出发,根据法律规定、证明标准、个案偶然性因素等标准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一种客观错案。普通人主要从刑事错案的社会建构性出发,根据个案偶然性因素和个人内心预期标准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一种观念错案。在法律人与普通人的错案主张较量中,由于法律人主张的客观错案具有可以量化的具体界定标准法律规范、证明标准,而普通人主张的观念错案,其界定标准(个案偶然性因素和个人内心预期)具有抽象性、

30、多元性、不确定性及不可操作性。因此,我国错案规制的司法实践,采取的是法律人的错案主张,而普通人所主张的刑事错案常常被排斥在错案规制之外。具体而言,普通人所主张的事实性错案,如果不是因法律程序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所致,司法人员往往将这种错案主张视为普通人对司法的吹毛求疵。这是因为,由于常识理性、经验理性和科技理性的有限性,司法人员不可能对所有案件的案件事实都能形成客观全面的认知,因而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就这种事实性错案而言,司法人员的可责性并不强,由国家对错案承受人进行赔偿并对有关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就可以达到错案规制的目的。普通人所主张的法律性错案,如果是因为其对法律适用或法律程序的理解错误所致

31、,司法人员也不会将这种错案主张纳入错案规制范围。对于普通人基于对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社会认知或者其他案外因素所主张的观念错案,则往往被视为无病呻吟,从而被排除在错案规制之外。笔者调研发现,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所提出的错案观点或见解的态度呈现出如下样态:(1)高度重视(8.2%);(2)认真对待(11.3%);(3)接受之后不了了之(32.4%);(4)当面敷衍了事(42.6%);(5)当面拒绝(5.5%)。由此可见,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往往被排除在错案规制之外。正因如此,当前我国的错案规制呈现出令人困惑的图景:一方面,法律人和政府官员从客观错案出发认为我国的刑事错案总体形势乐观;另一

32、方面,普通人从观念错案出发认为我国的刑事错案形势严峻,重大刑事错案的频频曝光更是强化了这种错案认知,导致普通民众“谈错色变”、“怨声载网”。毫无疑问,法律人所主张的客观错案比较具体、理性、可量化,因而将其作为错案规制的对象也更为合理。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虽然比较抽象、感性、难以量化,但也并非不无道理。事实上,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往往包含了客观错案和其他观念错案(事实上也可能是客观错案,只是尚未被发现),是一个比客观错案范围更大更宽的错案体系。因此,将观念错案排除在错案规制之外,不仅会造成部分错案得不到审查和纠正,还会引发民众对错案规制的反感甚至拒绝,他们认为这种错案规制并未对其规制诉求作出

33、有效回应,进而造成民众对错案规制的信任危机。二、激活休眠:观念错案之就位依前述可知,在法律人与普通人的错案主张较量中,普通人的错案主张被排除在错案规制之外,处于一种休眠状态。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权利话语的日益张扬,这种休眠的观念错案逐渐苏醒并日益壮大,将其纳入错案规制范围渐渐成为众望所归。在法治语境下,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前提条件,而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又是法律本身是良法、善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袁岳译,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因此,法治不应仅仅是法律人

34、之治,还应当包含普通人之治。换言之,在法治社会中,仅仅有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普通人的法律信仰才能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治。不同的是,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形成遵循着理性主义(主导性)路径,而普通人法律信仰的形成遵循着功利主义(主导性)路径。如何在法律信仰的两种形成路径中作出有效平衡是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就错案规制而言,客观错案的规制可以有效省察和完善核心性刑事司法制度,如侦查制度、审判制度等,增进法律人对错案规制的信仰;观念错案的规制可以有效省察和完善辅助性刑事司法制度,如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信息管理制度等,增进普通人对错案规制的信仰。从错案规制的正当性上看,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部

35、门)的规制权来源于普通民众的赋予,错案规制应当包含普通民众的规制诉求,这是错案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部门)作为法律精英或政法精英,如果享有普通民众所赋予的规制权却置普通民众的规制诉求于不顾,就会导致普通民众对错案规制的信任危机。正如学者研究指出,“事实上,在中国的民众心中,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法律人并不被认为具有足够的合法性,可以遵循一种违背普通人正常认知的方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 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与话语困境”,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从这个层面上看,法律人所主张的客观错案和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都应当是错案规制的题中之义。对法律

36、人所主张的客观错案加以规制,可以有效推动司法制度的理性完善。对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加以规制,可以有效强化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从司法公信视角上看,对普通人所主张的观念错案加以规制甚至尤为重要。司法人员办理的刑事案件暂且不论正确与否,倘若不具有社会公信,自然无法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同和遵从。长此以往,司法人员将变成信任危机中的人,司法机关将变成信任危机中的机关。因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参见搜狐滚动:http:/ 错案认知: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之比较前文结合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对法律人与普通人的

37、错案界定进行了简要阐述,本章从认识论的视角上对二者进行系统化、类型化比较分析。认知模式 模式也称为理想类型。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是一种抽象的思维建构,是通过对认知对象的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而进行的高度抽象。就刑事错案而言,依据前文的实证分析和考察国内外关于刑事错案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多数学者通常都将刑事错案视为客观错案,并以此作为研究错案规制的前提条件。尽管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视角对刑事错案加以研究,但学者们对刑事错案的核心要素基本达成了底线共识,即事实性错误(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错误)和法律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法律程序错

38、误),只要这些错误客观存在,即可认定为刑事错案。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学者从不同语境的独特视角对刑事错案加以研究,提出特殊的刑事错案观念。比如,陈学权教授认为,在诉讼语境中,刑事案件的事实系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或主观真实,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一旦违背或偏离了法律真实,就构成错案;在诉讼外语境中,民众思维中的案件事实系客观真实或主观真实,当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与社会公众的判断不一致时,人们就把该案件看成刑事错案。 陈学权:“刑事错案:三种语境下的三重标准”,载检察日报2006年2月18日。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科学认知刑事错案提供了背景性知识,结合前文的实证分析和这些研究成果,笔者抽象

39、出刑事错案的两大认知模式,即现实主义认知模式和建构主义认知模式(下文简称现实主义模式和建构主义模式)。现实主义模式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一种客观存在,是外在于人们的社会实体,不以人们的主观认知为转移,该模式主要为法律人所采取。建构主义模式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人工制品,在相当程度上由社会定义和建构,伴随着社会的和心理的过程,该模式主要为普通人所采取。在此,笔者结合前文的两起案件及调研分析结果,从理论基础、致错因素、负面后果、规制路径等四个层面对这两种认知模式进行系统性比较分析。第一节 理论基础: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主体间性理论一、现实主义模式: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认知理性、制度理性、科技理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非偶然性。就认知理性而言,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司法人员的经验常识是有限的,司法人员的价值选择是有偏见的,司法人员的局限意味着刑事诉讼中必然会存在司法错误。就制度理性而言,刑事司法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结果正确的评价标准,但却没有能保证该预期结果实现的程序。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3页。,至善至美的司法制度只是刑事司法的“乌托邦”;刑事司法制度在制度理念上是多种价值要素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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