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渡对当今中国的影响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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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引渡对当今中国的影响作 者:乌日娜指导老师:秦言红【摘要】当今社会,国际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由此而产生的交往原则及法律法规也越来越成为体系,作为国际间交往的一种规则,引渡在某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从1958年我国制定引渡法以来到现在,在此期间中国乃至国际有相当一部分案例说明引渡对当今国际的影响甚大,它关系到一个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也关系到一个国家与国际的地位。我国引渡实践开展的较晚, 在旧中国根本不具备平等基础上与别国开展引渡的先决条件。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跨国往来日渐增多,相应地我国开始重视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的司法协助或引渡条约,从而引渡被受阻。中国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

2、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于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以下就关于什么是引渡、引渡发展历史 引渡主体、引渡对象、引渡理由、引渡效果、引渡法等结合部分案例来阐述引渡对当今国际的影响以及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引渡、引渡主体、法律依据缺失、对策、司法实践目录【摘要】1引言3一、引渡概念41.1什么是引渡41.2 引渡的基本条件6二

3、、引渡内容62,.1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2.2引渡的规则及成果8三、引渡对象及引渡体系123.1国际上常见的引渡体系12四、引渡理由134.1构成引渡犯罪的理由134.2各国间引渡条约134.3引渡中采取的措施144.4政治犯的引渡154.5军阀引渡15五、引渡效果15六、我国引渡的司法实践16七、我国引渡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结束语17参考文献17引言一般在国际上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得请求,移交改过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

4、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

5、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一、引渡概念1.1什么是引渡1.1.1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

6、,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

7、引渡公约等。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我国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

8、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这些直接

9、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1.2 引渡的基本条件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2.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1.2.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1.2.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二、引渡内容2.1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任何国家的公民、

10、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

11、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

12、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2.2 引渡的规则及成果2.2.1引渡的一般规则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13、”。2.2.2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我国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

14、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2.2.3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

15、,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

16、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2.4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

17、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例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这个人犯有儿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 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2010年9月1日,宪宏伟和李礼乘飞机刚抵达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机场,还没入

18、境就被匈牙利警方拘捕。一直与他们洽谈出售一种高科技芯片的“国际经销商”居然是美国卧底特工,其所“推销”的芯片已被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列入禁止出口的武器清单,而美国政府早在两名中国人抵达前一周,就向匈牙利提出了为引渡目的而临时逮捕的请求。两个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即9月2日,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开庭审理美国的临时逮捕请求,经过一小时庭审之后,法庭判决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此后,两名中国公民先后采取了三种法律救济措施,一是委托新的辩护律师并提出上诉。但法庭认为,之前法庭委派律师已经放弃了可能的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根据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托律师已经不具备上诉条件,驳回上诉请求。二是申请重审。但20

19、10年11月18日,匈牙利最高法院以布达佩斯城市法院的简易引渡裁决不属于刑事终审判决为由驳回了宪宏伟和李礼通过其律师提出的重审申请。三是政治庇护申请。2010年12月3日,匈牙利移民局以对美国不能适用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关于防止受迫害条款为由驳回了宪宏伟和李礼提出的政治庇护申请。此外,由于美国政府一直未向匈牙利政府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按照匈牙利法律规定,美国政府不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话,应该释放当事人。两名中国人的律师于是在2010年9月24日向布达佩斯城市法院提出解除临时羁押措施的申请。但是对于这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申请,与临时逮捕请求仅花一小时的“高效”庭审相比,同一家法院却花了长达150天的时

20、间才作出裁决。记者了解到,开始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一直不予答复,当事人申诉至匈牙利高等法院后,高等法院裁决“不答复没有道理”,就这样直到2011年2月21日,布达佩斯城市法院才作出裁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匈牙利司法部长已经作出引渡决定,简易引渡程序不需要美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据悉,宪宏伟和李礼在被引渡至美国前夕,匈牙利方面仅仅告知他们:“明天早上要早起。”感觉到要换地方,他们赶紧给家属打了个电话,但此后家属再无他们的消息。三、引渡对象及引渡体系3.1引渡对象内涵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 ,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著名国际

21、法学家奥本海认为:“ 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3.2国际上常见的引渡体系3.1.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

22、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3.1.2大陆法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 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 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丹麦、希腊、危地马拉、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瑞士、马拉圭等国,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如阿

23、尔巴尼亚、阿根廷、巴拉圭、秘鲁、比利时、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国。 四、引渡理由4.1构成引渡犯罪的理由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所谓“ 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4.2各国间引渡条约各国间引渡条约关于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事项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一是列举法,将可引渡的罪行逐一罗列;二是概括法,根据应受的惩罚规定某些标准以确定哪些是可引渡的罪行。列举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较为流行。例如,1924 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1条, 列举了谋杀罪、重婚罪、放火罪等共项罪名作

24、为应予引渡的理由。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通常包括谋杀、杀人、强奸、猥亵、绑架、拐骗儿童、诱拐、淫业、重婚、人身残害、敲诈、伪证、纵火、盗窃、抢劫、贪污、欺诈、骗钱、伪造货币、违反破产法、蓄意破坏财产、贩运毒品或贩运未遂等等。 4.3引渡中采取的措施各国在实践中发现采用列举法缺乏灵活性。因为国家在签订条约时很难精确地规定所有可引渡的罪行,如缔约后发现需补充新的罪名,则须通过繁琐的条约修改称序解决。因此,现代则倾向于采用概括法,根据可能施加的最高或最低刑罚规定可引渡的罪行。如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56条,规定“ 按照缔约双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判刑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监禁, 为可予引渡的犯罪。”此

25、外,还有少数条约兼采列举法和概括法。例如, 1972年英国与美国引渡条约在一一列举可引渡的罪行的同时又规定,任何其它罪行,如果根据双方的法律都是应受惩罚的活,也是可引渡的罪行。 在确定引渡问题时,还有一点必项考虑,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1973年法国宪法第120条规定:“ 法国人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 这一规定建立了“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的基础。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第1条明确规定, 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这一原则逐渐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4.4政治犯的引渡什么样的人

26、属于政治犯的问题,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例如,美国传统上把政治犯罪分为二类:第一,“ 纯粹” 的政治犯罪行为;第二,“ 与政治有关联的” 犯罪行为。前者是指“ 目标直接指向政府,并且不具有任何普通犯罪因素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 叛国罪、煽动叛乱罪和间谍罪而对“ 与政治有关联的” 犯罪行为则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引渡的犯罪系与政治犯罪有关,则不予引渡。这就给被请求国在决定何为“ 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方面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4.5军阀引渡对于纯粹军事性罪行,一般的做法也是不予引渡。如欧洲引渡公约

27、分规定“ 对依普通法律不构成犯罪而依军法构成的犯罪,不得适用本公约予以引渡。”五、引渡效果按照国际实践和许多引渡条约的规定,移交的罪犯在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一个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就另外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有抗议权利的。例如,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 引渡一经准许,请求国保证(甲)不对该人因在请求以前所犯而未包括在请求书内的普遍罪行进行审判或判处罪刑,但有关方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不对该人在请求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至于是否可以将被引渡的罪犯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是不一致

28、的。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规定,“ 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国”。六、我国引渡的司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罪犯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即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由两国警方合

29、作,将罪犯驱逐出境后移交对方。如1983年,巴西将杀人犯姜洪庆、董德亮遣返我国;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1989年,日本将重大诈骗犯费宣遣返我国;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1993年以来,我国已经跟3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彼此建立稳固的、可靠的引渡关系。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一架从北京飞往纽约的中国民航747客机劫持到日本福冈。1990年4月28日,被引

30、渡回国受审。杀害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馆一等秘书王建平和司机努尔买买提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于2002年7月4日从吉尔吉斯斯坦引渡回国.2000年8月17日,我国派4人工作组赴蒙古执行引渡任务,经中国驻蒙使馆协调,8月22日,在乌兰巴托机场,蒙古警方将逃蒙疑犯杨彦军正式移交给工作组,下午3时顺利到京。这是1997年8月19日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蒙警方进行引渡工作的首次合作,也是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被采用引渡替代措施成功地从美国遣返回国。2005年11月,我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

31、条款”。2006年4月29日,中西条约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七、我国引渡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7.1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与不足71.1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尽管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具有签约主体的广泛性,可以覆盖多个甚至更广的国家和区域空间,但是其覆盖的罪行范围却是狭窄的,研究这些国际公约可知其主要覆盖问题具有具体性涉及的罪行一般都偏囿于某一领域。只是在公约内容中吸纳了涉及到的引渡问题,而不是针对一般性的广泛的引渡问题。因此并不能成为解决相关国家引渡的普遍问题。7.1.2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我国也参加了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协议或条约,

32、但这些协议或条约有的涉及的事项狭窄,有的仅涉及互相送达司法文书, 搜集证据和执行判决,有的根本就不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更不会涉及到引渡这一特殊的司法协助行为 。即使在个别的协议中有移交罪犯方面的条文,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此类司法协助协议的效力要低于引渡条约的效力。 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不构成开展引渡合作的根本性障碍,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允许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中国引渡法同样承认互惠原则。但是,有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荷兰等,是实行条约前置主义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法律把存“ ”在双边引渡条约规定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我国尚未与欧盟中的除西班牙,法国 ,葡萄牙

33、以外的国家以及美,加,日等西方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而这些国家往往正是罪犯外逃的目的地和躲藏地,这无疑使我国缺乏与这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给引渡合作带来了困难无法实施引渡,而只能采取遣返非法移民等替代措施,替代措施的成功实施也绝非易事。这种替代措施有利有弊,个案可以积累经验,但不会成为固化的模式。只是这些替代措施也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那就是,即使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还是可以将逃犯“引渡”回国审判。 例如,赖昌星案为例,赖昌星潜逃加拿大至今仍未能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2006 年6月1日,加拿大渥太华联邦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暂缓执行加拿大移民局对赖昌星作出的“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赖昌星提出的对其

34、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由此,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再次遭受阻碍。在赖昌星逃亡加拿大的数年中,中国政府一直与加拿大方面交涉赖昌星的遣返事宜,并积极配合其调查,但赖昌星遣返仍一再拖延,屡次受阻,这凸现出引渡条约的缺位,客观上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从相关国家引渡罪犯。7.1.3人权阻碍因素制约中国引渡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障是当代引渡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当代人权问题发展的国际趋势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阻碍中国引渡制度实现的人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死刑问题,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死刑犯不引渡也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原则。中国突出的死刑问题无

35、论在引渡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还是在实际罪犯的引渡过程中都已成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第二 公正审判是对被引渡对象进行一系列诉讼行为在程序上的概称和总体要求 , 其基本原则和内容大致包括: 公开审判、拒绝酷刑和不人道的刑罚和待遇、不适用刑讯逼供、禁止双重危险等。“公正审判 ”在引渡活动中的作用更多的是对相关国家法治程度和法律运行样态的总体评判,并据此影响作出是否应该引渡的决定。人权法则往往带有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征 , 在理解和执行上容易产生分歧。在国际法一时很难建立一套统一具体的适用规则和强有力监督机制的情况下 , 很难保证相关人权规则不被滥用。7.2建立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设想随着发展主权国家之间的来

36、往胜多,从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的是关于引渡。尽管已经有多个司法协助协定包含形式协助的内容,但多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约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要与时俱进,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引渡制度,进一步推动对外引渡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最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制度,笔者仅就其要谈几点:7.2.1签署更多的与打击跨国犯罪相关的有引渡条款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从国际法而言, 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一国遇到外国提出引渡某人的请求时 是将其引渡给请求国,还是给其庇护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之事。 所以 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

37、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才是引渡的法律依据。 签署该类条约的缔约国才受到引渡的法律约束。现在虽然有关引渡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不少 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是缔约国。如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尚不存在一个明确涉及引渡问题的条款双边引渡条约也只有和泰国 俄罗斯 白俄罗斯等几个国家签署。使我国向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因缺乏国际法依据而很难实现 。例如因我国与加拿大没有签署引渡条约 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至今不能解决。因此,我国在主权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签署涉及引渡跨国犯罪罪犯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是有效解决引渡问题的最佳途径 当然 最可靠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国际公约将跨国犯罪规定为“可引渡之罪”那么

38、, 所有参加公约的缔约国就可以以条约为法律依据。对跨国犯罪的罪犯进行引渡, 使跨国犯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7.2.2摸索替代措施- 国际司法协助探索引渡的替代措施,联合外国司法机关共同营造打击外逃行为的环境,形成对外逃行为的震慑。这里所说的“ 引渡的替代措施 ”是指在无法采用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时所使用的措施,既包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也包括对非法入境或居留者的遣返,其目的在于实现对在逃人员的境外缉捕或羁押,剥夺他们在躲藏地国家的居留权,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条件和可能性。为此,我国主管机关可以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主管机关提供关于其非法获取旅行文件等触犯该国刑律行为的证据材

39、料,或者提供在逃人员在我国的犯罪证据,以证明他们不符合难民身份的条件。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协助逃犯躲藏地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司法合作。这种做法不同于引渡合作中的 “或引渡或起诉” 规则,逃犯躲藏地国家的追诉活动并不表现为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是根据本国法律和司法管辖权自主作出的决定。7.2.3构建腐败犯罪的财产追回程序 , 签订引渡中的 赃款分割协议 、对于腐败犯罪的引渡问题 , 必须转变观念 , 用国际社会共同的标准、共同的做法来应对经济犯罪人外逃。目前的情况是 , 腐败犯罪已经国际化 , 中国的经济也已经国际化 , 但我们打击腐败犯罪的措施尚未国际

40、化。构建腐败财产追回机制是各国通行的认识和做法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对此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公约规定 , 所谓资产追回 , 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所得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的情况下 , 通过一定的途径得直接主张对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或者由另一缔约国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所得进行没收后 , 再将没收财产返还给前者的一种资产境外追赃机制。同时 , 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引渡合作问题上 , 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合作方式 , 即对于已经转移的因腐败犯罪所得财产 , 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签订 赃款分割协议 , 以商定对于追缴财产的分配比例。因此 , 我们要转变观

41、念 , 不能因为惧怕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拒绝签订 赃款分割协议 , 而在实质上导致国有资产的更大流失。7.2.4发扬合作精神,摒除某些偏执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引渡的实际中,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公民不向外国引渡本国公民。国际法上也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之规定,其依据是一国对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土之外的犯罪也拥有属人管辖权。事实上极少国家在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后自己对罪犯进行审判即使审判 刑罚也轻得多,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得之惩罚。基于上述原因很多跨国犯罪的罪犯在作案后逃回本国藏匿借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对引渡本国公民到外国受审持较宽容的态度。近年来 在打击国际公约规定的特定犯罪方面,一些国家

42、开始引渡本国公民。7.2.5完善国内引渡立法。随着近年来引渡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做出相应修改及其完善。结束语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使我国在处理引渡问题上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引渡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对外引渡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参考文献: 1李华,马绍峰.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4). 2田晓萍.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罪犯的法律障碍和对策以赖昌星遣返为视角.行政与法.2007(5). 3黄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法商研究.2006(4). 4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政治与法 律.2005(1). 6梁文钧.赖昌星遣返案中若干法律问题的考/黄风,赵林娜主编.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李华,马绍峰.从法律适用问题谈对赖昌星的引渡.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4). 8郑洁.我国的引渡制度及其评议.犯罪研究.2006(6).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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