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毕业论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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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楷体_GB2312,小一,居中,加粗】题目: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黑体,小二,居中】On the Influence of Sitz des Kechtsverh Altuisses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imes New Roman,小二,居中。每个实词的首字母要大写,但是介词、冠词、连词则不需要,除非位于首位。】 分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072班 学 号 074050428 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副教授 完成日期 2011年5月6号 IV诚 信 承 诺【楷体_GB2312,一号,居中,加粗

2、】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宋体,四号,行距“固定值35磅”】 承诺人(签名):徐元媛【楷体_GB2312,小三,加粗】 2011年5月6日(具体日期自己调整)【论文正文内容:宋体,五号。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不同于论文正文内容,请注意】一级标题格式:【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和段后都是“自动”】二级标题格式:【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三级标题没有格式要求【摘要】【宋体,五号,加粗】“法律关系本座说”坚守普遍主义的基本立场,

3、推崇意思主义的自由精神,同时为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保留了空间。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说主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寻找与之匹配的本座,本座所在地法即为法律关系理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国际私法彻底摆脱了“法则区别说”在方法论上的束缚。“法律关系本座说”不仅推动国际私法思潮向普遍主义立场回归,促进后世国际私法学说的革命性发展,确立了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在国际私法上的统治地位,还大大推动了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对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誉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仿宋_GB2312,五号,1.5倍行距)【关键词】【

4、宋体,五号,加粗】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际私法(仿宋_GB2312,五号,每个关键词之间在中文输入状态下空两格,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摘要”和“关键词”前面中文输入状态下空两格】【Abstract】Sitz des Kechtsverh Altuisses holds to universalism position, in pursuit of free spirit and keeps spa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asic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For the application law concernin

5、g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it claims that judges should look for the seat matching with the legal relation through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 The law in seat is the applicable law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Thu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reaks away from Theory of

6、Statutes completely. Sitz des Kechtsverh Altuisses has change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rend back to universalism, developed the subsequent doctrines and established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multilateral choice of law theor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eanwhile,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7、of written legislation and affecte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is doctrine is praised as Copernican revolution in the hist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imes New Roman,五号,1.5倍行距)【Key Words】Savigny Sitz des Kechtsverh Altuiss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ime

8、s New Roman,小五, 每个关键词之间在英文输入状态下空两格,不用任何标点符号)【Abstract】和【Key Words】顶格 英文关键词的首字母大写请注意!目 录【宋体,小二,居中,加粗,两字之间在中文输入状态下空三格】目录自动生成后要调整到一张页面上。目录自动生成方式:“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目录”摘 要【两个字中间中文输入状态下空一格】关键词Abstract【首字母大写】Key Words【两个单词首字母都大写】引 言1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思想内容1(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普遍主义立场的坚守1(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意思主义精神的推崇2(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

9、公序良俗适用空间的保留2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方法论3(一)“法律关系本座说”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本座的确定3(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各种法律关系本座的具体确定4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影响6(一)“法律关系本座说”推动了国际私法思潮向普遍主义立场的回归6(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促进了国际私法学说的革命性演进8(三)“法律关系本座说”确立了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理论在国际私法中的统治地位9四、“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实践发展的影响10(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的影响10(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影响12结 语13参 考 文 献14致 谢16

10、附录117附录2 29 引 言【宋体,小二,居中,加粗,两个字之间在中文输入状态下空三格】正文内容:宋体,五号,1.5倍行距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萨维尼在其著作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此结束了“法则区别说”五个世纪左右的统治,对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开创了国际私法的新纪元。在当今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交往亦是越加频繁,这就使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必须协调各方利益,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亦能兼顾公平正义,如此,则以普遍主义为立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必将继续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文

11、结合有关时代背景,通过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思想内容和方法论的评述,进一步探寻该说对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大影响,从一个侧面展现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面貌。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思想内容【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和段后都是“自动”】萨维尼在批判地继承“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全新的国际私法理论“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革命性地结束了“法则区别说”五百多年的统治,并对后世造成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持续影响,学说背后思想内涵之精深于此可见一斑。(一)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普遍主义立场的坚守【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的德国,在经济上,封

12、建主义的经济成分逐渐瓦解,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并迅速发展;在政治上,各个城邦联系松散,整个国家四分五裂;在思想上,因为前期遭到拿破仑的军事侵略和异族统治,国内民族思想盛行,并产生了以胡果、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民族主义和世界精神在日尔曼民族身上得到了最完满的体现,日耳曼民族自诩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国内的民众,尤其是资产阶级一众极度渴望国家统一、民族独立,进而以统一强大的国家面貌在世界范围进行利益的划分。产生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采普遍主义立场正是德意志日耳曼民族欲在世界范围内瓜分利益的集中体现。“普遍主义”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本立场,对该立场的坚持使得善意平等

13、、互惠互利、公平正义等一系列价值得以顺利实现。也正是据此立场,萨维尼认为存在着一个由许多相互往来、相互依赖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内国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主要并不在于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尊重,而是因为适用外国法律会给有关国家和个人带来利益。 【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萨维尼并不信奉国家主权至上主义,而坚持在相互交往的国际社会中,国内外民众、国内外法律之间都是平等的。正因如此,在发生法律冲突时,平等地在内外国之间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才会成为可能,在不同国家提出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才能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氏当然深

14、受当时民族主义和世界精神的浸染,“法律关系本座说”所体现的普遍主义情怀也实乃历史选择之必然。(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意思主义精神的推崇【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一方面,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失败,启蒙运动时期崇尚的理性主义不断遭到非议,历史和传统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德国掀起了一场浪漫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性质的运动,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自然法哲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从19世纪开始,工业革命风生水起,科技创新高歌猛进,自然科学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这就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提供了物质

15、上的可能性要件;与此同时,资产阶级革命逐渐兴起并向全球范围蔓延,资产阶级革命者宣扬民主法治,崇尚自由人权,他们想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将其制度和理念转化成实在而权威的法律制度,这就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上的必然性需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于是应运而生,这一学派强调法律的自治性、普遍性、合法性和逻辑性,这些特点都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思想内容中烙下了深深的印记。 肖永平、谭岳奇: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注释采取每页重新编号的方式,使用这种序号,序号与所引文献之间空一格。注释字体为小5号宋体,单倍行距。)在国际私法的诸多

16、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债权领域,当事人对于法律的适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自愿服从”,自主选择对其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其实,早在萨氏的国际私法理论形成之前,意思主义精神的雏形就在萨氏的历史法学理论中驻扎生根。依萨氏历史法学的观点,法律不应是由立法者强行生硬制定的,而应是根据一个民族自身的特点逐渐发展形成的。民众根据自身需要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的风俗习惯,因为风俗习惯是根据特定的需要产生的,体现适恰的利益需求,风俗习惯当然可以得到民众较好地遵守。由此推知,法则的制定应该遵循原有的风俗习惯,体现适恰的利益需求,这样才能使制定法规得到更顺畅地运行,使制定法规的法律效力得到更完整地发挥。因而,在萨维尼的国

17、际私法理论中,意思主义不仅适用于债权领域,在人身、物权领域亦是有所体现。在确定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本座法时,同时存在出生地法和住所地法可供选择,但是萨维尼最终确定住所地法为其本座法,原因之一便是住所地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服从”。因为出生地是当事人所不能选择的,但是人的住所地具有可选性。同理,物权由物之所在地法判定,亦是源于“自愿服从”。一个人为了取得、行使其对物的权利,必然选择与物之所在地产生联系,也就必然将自身置于服从物之所在地法的地位之中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规则体现人们的内心需求,顺应存在的风俗习惯,其中的意思自治精神贯穿于国际私法之中,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对外交往的积极性,扩大了对外交往活

18、动的广泛性,使涉外民商事活动更加活跃而有序。(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公序良俗适用空间的保留【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公序良俗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要求我们将之贯彻于适用法律规则的全部过程,还需使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与之相符。无论是普遍主义,还是意思主义,其适用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公平正义的,所以,普遍主义有了例外,意思主义亦有例外。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法律冲突,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得出的外国的本座地法并非必然得到适用,这不是因为外国法相较于法院地的内国法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地位,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适用外国的准据法有违内国的公序良俗,不符合公平正义

19、。此时对外国法的排除适用与其说是普遍主义的例外,不如说是在更高层次上对普遍主义的相符更为确切些吧。同理,当事人选择争议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以及管辖法院的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其选择的权利要受到内国强行法的限制。以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主义精神的债法领域为例,萨氏认为,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与法院地的效力性强制规则发生根本性冲突,以致危害到法院地国的公序良俗时,法院将拒绝对当事人所选之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的有关规定。另外,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由同样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因为原告可以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择一起诉,此时若内国仅适用法院地法进行裁量,就极易造成法律规避现象,而

20、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实行意思主义的有限原则实乃是遵循“法律关系本座说”内在要求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也。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方法论【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和段后都是“自动”】(一)“法律关系本座说”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本座的确定【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是以巴托鲁斯和巴尔都斯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创立的一种冲突法学说。在巴托鲁斯之前,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已将法律规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大类,并为每一类法规确定相应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巴托鲁斯在继受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之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在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

21、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特有的冲突规则体系:“(1)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2)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则依契约地法。(3)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4)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地者,依履行地法。(5)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法定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第二,关于遗嘱的执行方式,依行为地法。(6)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7)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则区别说”并不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而是在确定法院地之后,直接分析与案件所涉

22、的外国法律的性质,如果所涉及的外国法律是人法,则能够在内国予以适用(“令人厌恶的法则”除外);如果所涉及的外国法律是物法,则不能在内国予以适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绝对的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是很难界分的,在发生法律冲突而需要判断法则的性质时,往往会因为对法则结构分析的不同而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截然不同。试举一例说明之:一位英国籍者在意大利逝世,并在意大利境内留有土地,但该英国籍者对财产的处理并未留有遗嘱,此时,便涉及到无遗嘱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何国的法律取决于对英国法规的结构分析。若是英国法规定“长子应继承死者的财产”,该法则因属人法而具有域外效力,位于意大利的土地依照英国法而

23、由死者的长子继承;若是英国法规定“不动产应归于长子”,该法则因属物法而无域外效力,只能适用于死者在英国境内的遗产继承,在意大利的不动产继承只能依照意大利的规则由诸子平分。 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但事实上此处英国法关于遗产继承的两种表述的实质意思都是相同的,仅因表述不同而产生如此不同结果不可不谓之为荒谬也。“法律关系本座说”颠覆了之前“法则区别说”对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认为在纷繁复杂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想要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应该从法律关系本身入手,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法律来解决该法律关系,而不

24、是通过对法则进行分类,依据法则的性质来确定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相比较而言,因为法律规则是被适用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才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所以,从法律关系出发来寻找法律规则才应该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正确思维顺序。正如萨维尼本人所说,“这一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在开始讨论法律冲突或抵触时,认为法律的冲突才是唯一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以下才是正常的思维程序:就法律规则而言,问题在于它们影响何种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它们应受何种法律规则支配?”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

25、年版,第2页。因此,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与一定的地域空间相联系,就相当于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依其固有属性而有其“住所”,在处理法律关系时,我们要适用的便是法律关系的“住所地法”。(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各种法律关系本座的具体确定【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萨维尼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依性质分为“人本身”、“物权”、“债权”、“继承”、“家庭关系”、“法律行为”等大类,并分别论述了它们各自的本座所在地,创出了一套特有的、严谨的、体系的准据法探寻公式。1. “人”的本座所在地萨维尼认为,一般情况下,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本座法,应该是其住所地法。依萨维尼分析,在罗马法时代,市民依据“出

26、生”和“籍贯”,必然与某一城邦存在着法律联系。对罗马人来说,出生地法是关于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本座法,只有在没有籍贯的情况下,住所地法才会成为其身份法,但是,罗马法时代的出生地法已不复存在,只有住所地法仍保留至今,在现代法律中,住所地原则就当然地取代了市民身份原则成为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本座法。 李双元、吕国民:萨维尼法学实践中一个矛盾现象之透视,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2.“物权”的本座所在地特定物上的权利或物权的本座法,应该是物之所在地法。依萨维尼分析,物权的对象物是在一定空间内实际存在的,是可以被感知的,物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各种物权法律关系都与物之所在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当事人取

27、得、行使、消灭物权法律关系必然将会使自身与物之所在地法发生联系,所以物的范围、让与方式、取得时效等,均必须依物之所在地法。萨氏还认为,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亦应当依物之所在地法。 栾国华: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初探,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9页。 3.“债权”的本座所在地债权关系的本座法,应该是债之履行地法。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此形态来确定其本座,这种外观形态可以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另一个是债的履行地,其中履行地更适于表现债权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履行地为本座。 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根据不同情况,

28、萨维尼将债权的本座所在地归为以下诸点:“(1)当债有确定的履行地时指该履行地;(2)当债产生于债务人的持续的业务过程中时指业务行为永久本座所在地;(3)当债产生于债务人于住所地的单个行为时指该行为地,住所的未来变迁对此没有影响;(4)当债产生于债务人于住所之外的单个行为,但存在产生在同一地方履行的期望之情势时指该行为地;当以上这些情形不存在时指债务人的住所地。”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4.“继承”的本座所在地继承法律关系的本座法,应该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萨维尼认为,有

29、关继承的法律虽然同时涉及人身与财产,但其本质上属于“人法”。“继承的本质在于,在财产所有者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这意味着人的权利的人为扩张,因此也意味着超越人生命极限的意志效力的扩张,意志的持续既可以是一个明示的意图(以遗嘱的形式),也可以是一个默示的意图(以无遗嘱的继承方式)。这种关系与死者完全直接相关,这与前面讨论的权利能力的方式一致,与后面有关家庭领域所表明的情形也一样。”所以,总体上说,继承应由死者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支配。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5.“家庭关系”

30、的本座所在地家庭关系与人身关系相连,从家庭关系中产生的诸如婚姻、亲权、监护等权利与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似,它们通常深受道德礼教、宗教政治等的影响,因而家庭关系的本座所在地通常是家庭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个人的住所地。由此推之,萨维尼认为,婚姻关系的本座应该是丈夫的住所地;亲权关系的本座应该是父亲的住所地;监护关系的本座是被监护人的住所地(通常亦为其生父的住所地)。6.“法律行为”的本座所在地萨维尼认为,法律行为形式的本座法应该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其发生地的法律。依萨维尼分析,若在理论上以一般情况考虑问题,则对于法律行为的必要形式,我们可以依照上述确立的规则,对之适用支配法律行为本

31、身的本地法,如遗嘱适用立嘱人住所地法。如果法律行为仅涉及一国因素,对这种规则的遵守当然既没有什么疑问,也没有什么困难。但现实中,一个法律行为往往会涉及多国因素,这种情况下,仅仅依照前述规则就会对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的困难。比如,一位普鲁士人在法国病入膏肓,欲设立遗嘱,普鲁士法律只承认司法遗嘱,设立遗嘱必须与法院取得合作,但法国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参与遗嘱订立,因为这类事项只适用于公证。依照遗嘱适用立嘱人住所地法,该普鲁士人设立遗嘱应适用普鲁士法,则其须与法国法院取得合作方能设立有效遗嘱,但是法国法院却不能与之合作,这就必然导致该普鲁士人在法国的立嘱行为中断。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32、: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0页。而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规则,该普鲁士人只需在行为地法国遵守当地的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即使其与普鲁士的规则不符,也认为其立嘱行为是符合要求的,这便使法律行为的进行走出了困境。萨氏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即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其“本座”(seat)所

33、在地的法律,且除有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他对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分类,并依照一定的缘由为每一种法律关系配之以特定的“本座”,规定各种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从而形成了一套明确的、体系的、严谨的冲突规范体系,最终使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选择走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随机时代,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影响【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和段后都是“自动”】(一)“法律关系本座说”推动了国际私法思潮向普遍主义立场的回归【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

34、“0行”】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各城邦有两种法律并存实施:一种是作为普通法而在各个城市国家皆有效力的罗马法,另一种是作为特别法而在各自城市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则”。各城市共和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本城邦的“法则”有规定,则依本城邦“法则”解决;如果本城邦的“法则”没有规定,则依罗马法解决。而当罗马法的规定与本城邦的“法则”相冲突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依照各城邦的法律解决。但是,当各城市共和国之间的法律规定出现冲突时应适用何法的问题,罗马法却没有给出答案。如果依照属地主义原则处理,就将会对城邦之间的商贸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成为法学家们的研究焦点,亟

35、待解决。此时,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作为现代冲突法理论适时而生。他从早期朴素的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一分为二剖析了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首先是一个城邦的法则对于不属于该城邦的居民的可适用性问题;另外是一个城邦的法则的域外效力问题。如此,一方面,抓住了法律域内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关键点,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另一方面,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选择和适用问题,使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最终诞生并使之具有真正的国际性。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到了17世纪初,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

36、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它仍然处于封建专制国家的包围之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荷兰必然需要不断扩大市场,加强内外的商贸往来,但是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外不断受到周遭封建国家的强力攻击;在内,十七个行省每个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有自己的习惯法体系,属地主义倾向较强。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一方面要求维护并加强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国家的国际商业交往需求。符合此二要求的“荷兰法则区别说”由此产生,其中典型的“国际礼让说”主张解决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应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一国之所以适用外国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域外效力,而是出于内国的“礼让”,国际私法思潮自此退回到“国家主义特殊主义”立场。时至19世纪中期,

37、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世界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全球的利益斗争更趋激烈,全球范围的人员和经济往来更为频繁,随之而来的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渐趋突出。当时的德国亦是资本主义列强的一员,为了争取本国在国际范围利益的最大化,萨维尼反对“国家主义特殊主义”立场,认为解决法律冲突应该从法律关系着手,每个法律关系都有属于自己的本座,而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法,而不管该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如此一来,就又将国际私法的思潮从特殊主义拉回到了普遍主义立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普遍主义因其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38、而必将取代特殊主义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发展走向。普遍主义立场有力地推动一国改善国内法律环境,促使其向统一的国际法律环境发展,有效地推动着各国间法律适用的协调和法律冲突的解决,使内国对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加强了内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加快了内国在经济发展中的速度。(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促进了国际私法学说的革命性演进【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法律关系本座说”作为近代国际私法理论学说的代表,是萨维尼在批判地继承“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在这之后,它又成为推动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学说革命性演进的奠基之作。诚如卢峻所述:“降至近世,若美学者迈纳(M

39、inor)仍因龚沙氏(即萨维尼)之本座说,而为其所著法律之抵触一书分章之标准,而当时学者冯巴尔(Von Bar)亦甚推重其说。” 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其后,吉尔克(Gierk)提出“引力重心”取代“本座”,韦斯特莱克(Westlake)提出“最真实联系”的概念,均属承继萨氏思想而补不足之努力。 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韩德培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说”等都因深受萨氏理论之影响而被视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变形再现,其中最

40、典型的当属“最密切联系说”的提出和发展。 高兰英、蒋琼:浅议近现代国际私法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扬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在继承了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后,认为“本座”之意过于含糊和难于理解,为了适用的清晰与易行,后世学者在不断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后,提出了“最密切联系说”。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由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律支配。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般规则时写到:“(1)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是由与争议的发生以及双方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州的法律决定的。(2)在决定对争议适用何种准据法时,主要考虑

41、以下连结点:第一,是人身损害的发生地,第二,是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地,第三,是住所地、居所地、国籍国所在地、法人或社团的主要营业地,第四,是当事人双方关系聚集地。根据与特殊争议的相关程度,这些连结点将被逐一评价。” J. H. C. Morris and P. M. Nort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1984, at 728-731.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无论是在原理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二者都是围绕着“法律关系适用地法律”的路径解决法律冲突

42、。“本座所在地”和“最密切联系地”一样,并非是具体的连结点,“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指导人们寻找实际案件具体连结点的原则,后者只是对连结点探寻方法的创新,是对本座所在地的探寻角度的细化。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并非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全盘否定,反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前者综合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情况等得出最密切联系地,后者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得出本座所在地,二者无论是从路径还是从结果上讲,都有异曲同工之妙。“规则方法规则”的过程表面上看起来是从规则到规则的回归,但是,作为终点的规则,经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荡涤,与作为起点的规则已是迥然相异了。 冯克非:试论最密切联

43、系原则的规范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这无疑是在一个世纪之后对这位伟大的法学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最大献礼。 马珠芳: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探析,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确立了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理论在国际私法中的统治地位【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素来存在单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和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分野,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单边主义往往从内国实体法入手,着眼于内国实体法能否适用于某个具体的涉外案件;而多边主义往往从涉外民商事关系入手,通过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与地域之

44、间的联系,确定应当适用哪个法域的实体法。单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显然是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或司法中强化法院地国家主权权力的表现,而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则更加注重相关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 耿勇: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法律选择理论的第一种形态单边冲突法理论,是由意大利法学家开创的。早期的法学家们实际上是语法专家,他们在确定判断法律规范领域的标准时,过分依靠法条的措辞。 肖永平、岳为群:法律选择理论若干问题回顾,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法则区别说”就是巴托鲁斯对法律规则进行语法分析得出的成果。他将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45、”(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具有属地性,其适用只能且必须及于主权者领土范围内的物。“人的法则”具有属人性,只要是该领土范围内的属民,无论其身处国内国外,法则都将得到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其适用于在主权者领土范围内订立的契约。 韩德培: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7页。这种方法的根本性错误就在于,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法则本身并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仅是解决问题(法律关系)的工具。那么依“法则区别说”的方法处理问题便不免陷入了本末倒置的泥沼。这

46、种法律选择方法硬性单一、不甚科学,依此理论制定出来的多数为单边冲突规范,这些蒙昧的冲突规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冲突的状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复杂,“法则区别说”的弊端便日渐明显而必然为时代所淘汰。尽管漏洞百出,但是单边冲突法理论的统治地位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到了十九世纪,萨维尼对以“法则区别说”为代表的单边冲突法理论进行了尖锐而有力的批判,并且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和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自此多边主义取代单边主义,在冲突法理论上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而至今屹立不倒。对于“法则区别说”,萨维尼评价到,“这种理论不能把它看成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承认完全与此相反的解释与适用,因而毫

47、无疑问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正确的东西。在另一方面,这也是不太令人满意的。因为这种划分是不完全的、模糊的,通常对于构成我们这一部分的研究基础是毫无作用的。”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法律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的关键,每种法律关系都有属于它自己的“本座”,解决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法。如此一来,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都可以依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制定的大多数双边冲突规范解决。自此,冲突法理论开始了从单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完美蜕变。四、“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实践发展的影响【宋体,二号,加粗,居中,段前和段后都是“自动”】(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的影响【空2格,宋体,五号,加粗,段前“自动”,段后“0行”】在19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主要归功于三个人:一个美国的审判员,一个德国的教授,一个意大利的政治家。 【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其中的德国教授,便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首创者萨维尼,正是这种法律选择的全新道路,奠定了近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即法律关系法律,从而使国际私法的立法成为可能和需要。 肖永平、谭岳奇: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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