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地位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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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地位内容摘要:破产清算是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对债务的公平清偿。劳动债权因涉及面广,影响大,且关系民生问题,是我国破产立法与执法中的一个难题。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但关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利益,更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在平衡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基础上,保障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非常重要。对劳动债权给予优先清偿是一种社会政策,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因而需要确立劳动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地位。关 键 词:劳动债权 破产清算 优先地位我国破产法的实践和学科研究刚刚起步

2、,与国外破产法的悠久历史相比,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破产法最初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立法宗旨也有了新的变化,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逐渐趋向于社会利益本位。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在破产立法过程中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的主张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有的主张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优先权是权利在事实上冲突的结果,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与权利在法律上的不同,其解决办法主要是制定权利序列或顺位【1】。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以后,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衷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劳动债权因涉及面广,影响大,且关系民生问题,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就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确立劳动

4、债权优先权是一种社会政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一 、劳动债权的概念和主体范围的界定1劳动债权的概念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劳动债权不需申报,即可享有破产参与等权利【2】。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为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3】。但是,劳动债权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其具体范围各国不尽相同。美国破产法中没有使用劳动债权的概念,但将其认定为无担保债权的一部分。日本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仅指工资债权【4】。劳动债权在争论中有的被称为工资债权或职工债权,但因为争论中还涉及基本社会保险金和补偿金,而工资债权没有

5、包括这些部分,所以我觉得劳动债权这一概念更准确一些。在我国,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债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劳动债权具有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存在于劳动者身体内的劳动力,履行此种契约就是提供劳务,而劳务的提供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履约就必然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履约行为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以自由换取报酬的行为。而且由于劳动者是人身自由不完全者,对雇主有一定的从属性和依附性,因之二者在事实上不能处于平等地位,为尽量减少这种不平

6、等性,法律赋予劳动者以某些特权如罢工权、组织工会权等,使劳动者与雇主间能够在相互间达成均衡。2主体范围的界定在劳动债权里使用劳动者一词,而没有使用职工一词,是因为劳动者的范围更大一些。企业破产法使用了职工一词。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而产生,其中包括正常的劳动关系和非正常的劳动关系。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制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正常劳动关系是指正常劳动关系以外的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劳

7、动者之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只要是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人,就可以成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劳动者,他既包括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制职工,也包括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口头劳动协议,并已在企业中形成事实劳动的劳动者,还包括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已付出了实际劳动的劳动者,他们都因劳动关系而成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二 、劳动债权的范围1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首先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于特定的劳动者来说,医疗、伤残补助

8、、抚恤费用,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来源,必须加以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或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照一般理解,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应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即如果劳动者的伤残是因为工伤引起的,同时经过了工伤认定,就可以依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的伤残不属于工伤,不能支付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是指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

9、的费用。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失去劳动力退职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2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情形的,均应分别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10、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与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当职工退休时,可以从养老保

11、险基金定期领取一定的金额以维持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于1997年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明确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制度内容,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2)失业保险费。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长期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做了如下界定: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

12、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3)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医疗保险费用。

13、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发生疾病的情况下,有权从医疗保险机构获得一定物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具有较强的互济性,是通过在较大的群体范围内,集中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使用,以互助互济的手段向患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5)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对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做了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社会保险金的性

14、质来看,它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投资收益。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受益人,不是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在失业、退休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才形成债的关系,劳动者才有诉权。在我国,劳动债权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增加了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扩大了劳动债权范围。在学术界,王利民教授认为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

15、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全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5】。三、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对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

16、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随着社会技术的发展和劳动力的增加,劳动力价格偏低,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劳动债权的现状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保护。在我国,劳动力过剩是事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这种现状决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很难就工资待遇、支付方式进行平等协商,只能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雇佣条件,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司空见惯,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是他们赖以生活的支柱,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企业破产,他们失去了工作,如果再失去他们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生活难以维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破产法必须保

17、障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这也是当今世界其它国家的一贯做法。劳动者防范风险的能力差,工资债权无法通过设立担保的方式实现,这就需要国家以立法方式解决,保证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成为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

18、国企业破产法给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将劳动债权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但劳动债权仍需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担保物权后获得清偿,这就有可能发生因企业主要财产大部分设有担保,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对劳动债权不能全部清偿的现象。左平良教授认为,劳动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这种效力十分强大,甚至可对抗担保物权【6】。不过,我认为,劳动债权的范围要通过法律来合理界定,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应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支付保险金解决劳动债权不能清偿的部分,这就要靠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法的完善解决。劳动债权涉及面广,影响

19、巨大,关系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内容。劳动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谢德成教授认为,劳动报酬权作为社会性权利,既是契约自由的表现,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7】。此外,劳动债权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劳动债权人与所在企业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劳动债权作为一项权利,体现了其社会属性,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20、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8】。同时,因劳动债权关系到劳动者的最起码的生存需要,这就需要国家从社会的稳定性出发,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它利益主体的基础上,适度向劳动债权倾斜,明确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并上升到立法高度上来,以法律对劳动债权加以保护。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确立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的同时,还必须对其范围予以适当限制,从而实现劳动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但同时也该看到,对破产企业拖欠的劳动债权的保护,不应当简单地通过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提高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法律地位来解决【9】,关键是要政府行使其职责

21、,完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建立产企业职工工资保障基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我国的破产制度将逐渐告别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更长远的保障作用。这一切的实现,将会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变成现实。参考文献:【1】王涌:权利冲突:类型及其解决方法 载民商法纵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张迎秀: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山东财政学院 2009年第3期【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4】日石川明著:日本破产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5】王利民: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6】左平良:论劳动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载云梦学刊第23卷第3期。【7】谢德成:论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 载河北法学2004年12月第22卷第12期。【8】季明丽:论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载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9年第12期【9】王欣新:破产立法中永远的痛 载证券日报 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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