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SXZFW 101.12011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标准汇编(试行)二一一年九月- 1 -目录目 录目 录I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结构图- 1 -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标准明细表1FSXZFW 101.12011 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1FSXZFW 101.22011 方针及目标管理规定7FSXZFW 102.12011 行政服务术语与定义8FSXZFW 103.12011 行政服务中心图形标志12FSXZFW 201.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环境管理规范14FSXZFW 202.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节能降耗管理规范15FSXZFW 203.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安保管理规范
2、16FSXZFW 203.2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管理规范17FSXZFW 203.3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急预案规范18FSXZFW 204.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21FSXZFW 205.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2FSXZFW 205.2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资料表册管理规范24FSXZFW 205.3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规范25FSXZFW 206.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及运行经费管理规范27FSXZFW 207.12011 行政服务大厅设备设施及用品配备管理规范28FSXZFW 20
3、8.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人员与窗口人员配备规范30FSXZFW 301.12011 行政服务总则31FSXZFW 301.22011 行政审批规范33FSXZFW 301.32011 窗口服务规范36FSXZFW 302.12011 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提供规范38FSXZFW 302.22011 行政审批网上服务提供规范40FSXZFW 302.32011 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规范42FSXZFW 303.12011 窗口服务巡查监管规范47FSXZFW 303.22011 窗口服务社会监督规范48FSXZFW 303.32011 窗口服务投诉处置规范50FSXZFW 303.42011
4、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52FSXZFW 304.12011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54FSXZFW 304.22011 网上审批服务管理规范64FSXZFW 304.3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派驻规范66FSXZFW 304.4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事项进驻规范68FSXZFW 304.5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审批授权规范70FSXZFW 304.62011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窗口协调管理规范71FSXZFW 304.72011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未进驻窗口管理规范73FSXZFW 304.82011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规范74FSXZFW 304.92011
5、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管理规范76FSXZFW 305.12011 评价及改进规定77FSXZFW 305.22011 行政服务中心绩效评价规范81FSXZFW 305.3201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绩效评价规范85FSXZFW 305.4201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评价规范89结构图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结构图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基本框架图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明细表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标准明细表所属体系标 准代号名称编号名称体系内标准号标准名称序号JC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JC101标准化导则FSXZFW 101.1标准化管理基
6、本规定1FSXZFW 101.2方针及目标管理规定2JC102术语及缩略语标准FSXZFW 102.1行政服务术语与缩略语3JC103符号与标志标准FSXZFW 103.1行政服务中心图形标志4BZ服务保障标准体系BZ201环境标准FSXZFW 201.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环境管理规范5BZ202能源标准FSXZFW 202.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节能降耗管理规范6BZ203安全及应急标准FSXZFW 203.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安保管理规范7FSXZFW 203.2各级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管理规范8FSXZFW 203.3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急预案规范9BZ204职业健康标准FSXZFW 204.1各级行
7、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10BZ205信息标准FSXZFW 205.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信息系统管理规范11FSXZFW 205.2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资料表册管理规范12FSXZFW 205.3各级行政服务大厅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规范13BZ206财务管理标准FSXZFW 206.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及运行经费管理规范14BZ207设备设施及用品标准FSXZFW 207.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设备设施及用品配备管理规范15BZ208人力资源标准FSXZFW 208.1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人员与窗口人员配备规范16TG服务提供标准体系TG301服务规范FSXZFW 301.1行政服务总则17F
8、SXZFW 301.2行政审批规范18FSXZFW 301.3窗口服务规范19TG302服务提供规范FSXZFW 302.1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提供规范20FSXZFW 302.2行政审批网上服务提供规范21FSXZFW 302.2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规范22TG303服务质量控制规范FSXZFW 303.1窗口服务巡查监管规范23FSXZFW 303.2窗口服务社会监督规范24FSXZFW 303.3窗口服务投诉处置规范25FSXZFW 303.5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26TG304运行管理规范FSXZFW 304.1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27FSXZFW 304.2网上审批服务管理规范28FSXZFW
9、 304.3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派驻规范29FSXZFW 304.4各级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事项进驻规范30FSXZFW 304.5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审批授权规范31FSXZFW 304.6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窗口协调管理规范32FSXZFW 304.7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未进驻窗口协调管理规范33FSXZFW 304.8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规范34FSXZFW 304.9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管理规范35TG305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FSXZFW 305.1评价及改进规定36FSXZFW 305.2行政服务中心绩效评价规范37FSXZFW 305.3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绩效评价规范38FSXZ
10、FW 305.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绩效评价规范3983FSXZFW 101.12011FSXZFW 101.12011 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体系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任务、组织架构和职责、培训、标准体系、标准制定、标准修订、标准实施、评价与改进、标准复审、规划和计划、标准化信息资料管理和记录。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服务体系的标准化活动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GB/
11、T 24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GB/T 24421.3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GB/T 24421.4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GB/T 24620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 考虑消费者需求3 基本任务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a)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b) 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c) 制定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方针目标并组织实施;d) 建立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去监督检查,持续
12、改进;e) 制订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f) 组织标准体系培训;g) 参与社会标准化活动。4 组织架构和职责4.1 组织架构4.1.1 标准化组织构成标准化组织包括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领导小组)、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化办)、佛山市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负责人(简称窗口负责人)、佛山市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窗口人员(简称窗口人员)。4.1.2 标准化领导小组市行政服务中心(简称市中心)主任为组长,市中心、市纪委监察局、市质监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简称区中心)主任和市技术标准研究院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13、4.1.3 标准化办市中心分管领导为主任,各区中心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市、区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工作人员、市技术标准研究院工作人员。4.1.4 窗口负责人包括各级各部门进驻中心和未进驻中心的窗口负责人。4.1.5 窗口人员包括各级各部门进驻中心和未进驻中心提供行政服务的窗口人员。4.2 职责4.2.1 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a)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b) 负责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审议和决策;c) 组织研究和制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审批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d) 组织贯彻行政服务管理事项中涉
14、及标准化工作的决议;e) 组织标准体系评价和持续改进。4.2.2 标准化办职责a) 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b) 制定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指标、标准化规划和计划;c) 负责标准体系运行的日常管理,对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d) 组织制(修)订标准并组织实施;e) 组织实施标准体系培训;f) 实施标准体系评价和持续改进;g) 对标准进行废止和确认;h) 组织参加标准化活动。4.2.3 窗口负责人职责a) 完成标准化办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b) 负责标准化工作信息的收集和交流;c) 负责标准文件的管理;d) 组织实施有关的标准,对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控制。4.2.4 窗口人
15、员职责a) 贯彻、执行行政服务标准;b) 对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c) 参与标准化培训。5 培训5.1.1 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a) 管理人员包括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标准化办成员和窗口负责人;b) 管理人员应参加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培训;c) 管理人员应参加行政服务标准化管理知识的培训;d) 管理人员应参加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相关培训;e) 管理人员应参与标准化培训并取得证书。5.1.2 窗口人员培训应包括:a) 窗口人员应参加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培训;b) 窗口人员应参加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相关培训;c) 窗口人员应参加与行
16、政服务相关的业务能力培训;d) 窗口人员应参与标准化培训并取得证书。6 标准体系6.1 体系建立与实施6.1.1 应参照GB/T 15624.1、GB/T 24421.1、GB/T 24421.2、GB/T 24421.3、GB/T 24421.4、GB/T 24620的规定建立标准体系和加以实施,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持续改进以保证其有效性。6.1.2 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a) 贯彻佛山市行政服务方针、目标、标准化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b) 贯彻实施有关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标准;c) 标准体系应能满足服务质量、科技进步、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等各项管理的要求;d
17、)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互相协调,不应互相矛盾或冲突。6.2 体系组成6.2.1 标准体系由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和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个子体系组成。6.2.2 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中包含的标准对行政服务组织直接或间接适用,同时又具有广泛指导作用,是行政服务组织在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时应遵循的通用或基础的标准集合。6.2.3 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由行政服务组织为有效提供支撑服务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该体系中包含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而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以安全、环保、健康、节约能源为主,以人力资源、设备、财务、信息为辅。6.2.4 服务提供标准体系是针对服务的提供来搭建的,包括服务规范、服
18、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6.3 标准编号6.3.1 标准编号方法、形式如下:FSXZFW 标准发布年号标准顺序号2标准顺序号1子体系编号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代号示例:FSXZFW 101.12011为2011年发布的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体系中服务通用基础标准子体系中标准化导则部分的第一个标准。6.3.2 子体系编号如下:1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2服务保障标准体系;3服务提供标准体系。6.3.3 标准顺序号1与标准顺序号2相连,中间用“.”隔开,从01开始编号。6.3.4 标准顺序号2从1开始编号,按子体系及标准顺序号分别进行编号。6.3.5 标准发布年号,用短线
19、与顺序号分开。7 标准制订7.1 原则应遵守以下规则:a) 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b) 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明示和隐含的需求、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提高;c) 标准体系内的文件规定应协调一致,不应相互矛盾;d) 标准的制定应与实际情况相适宜,具有可操作性,能促进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的提升。7.2 信息收集标准化办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信息:a) 与标准所规范事项相关的内外部现状、统计资料、相关数据和发展方向等;b) 有关标准的最新资料;c) 各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d) 搜集与所制定标准相关的国内标准。7.3 程序
20、7.3.1 草案编撰标准化办将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然后编写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7.3.2 征求意见将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发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返回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修改。征求意见范围应做到具有广泛性和有代表性。7.3.3 审查标准审查可采用会审、函审等方式进行,审查的重点包括:a) 标准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b)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保持一致,指标是否先进、可行等;c) 标准的内容是否完整、合理,与标准体系中其他标准是否协调一致;d) 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定。7.3.4 批准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起草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
21、稿,上报市政府批准。7.3.5 发布经批准的标准稿,由市政府公开发布。8 标准修订8.1 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a) 当标准规定与实际管理模式存在不适宜时,应对标准进行修订;b) 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时,应对标准进行评审,将标准中与修订后的法规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确保标准的适宜性。8.2 权限当发现在用标准存在不适宜的内容时,使用部门、起草部门应向标准化办提出修订申请,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修订。作为对标准使用部门、起草部门及时对标准的有效性进行管理的要求。9 实施9.1 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b) 推荐性
22、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c) 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应严格执行。9.2 实施程序9.2.1 在标准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的具体内容,使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标准的规定。9.2.2 不同的标准分别由其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以制定标准实施计划。9.2.3 标准正式实施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活动。9.3 监督检查9.3.1 标准监督检查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组织、协调、考核。9.3.2 标准化办对标准的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改进,确保标准化体系运行的有效性。9.3.3 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确保监
23、督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标准化改进的依据。10 评价与改进10.1 评价10.1.1 为确保标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每年应组织一次自我评价。评价工作应参照GB/T 24421.4的规定进行。10.1.2 评价工作由标准化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评价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标准化评价部门实施。评价中平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标准化领导小组。10.2 改进10.2.1 对自我评价过程中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消除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实现标准体系的持续改进。11 标准复审11.1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11
24、2 标准复审应针对标准的内容、指标水平等进行审核,以确认标准的时效性。11.3 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照下列情况处理:a) 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对标准内容作少量修改、补充时,由标准起草部门向标准化办提出修改申请,将修改要求提交标准化办予以确认;b) 标准的主要规定需要做大量修改才能适应当前需要时,应作为修订项目;c) 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取代时标准予以废止;d) 标准的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给予确认。12 规划和计划应根据各项管理事项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活动,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具体包括:a) 制定、修订标准的工作规划和计划;b) 标
25、准体系的评价工作规划和计划;c) 标准实施计划;d) 监督检查计划;e) 人员培训计划。13 标准化信息资料管理13.1 标准化信息资料应包括:a) 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b) 行政服务工作及管理等方面所需要的有效标准文本;c) 国内有关行政服务和标准化的期刊、出版物等;d) 其他与行政服务有关的标准化信息资料。13.2 标准化信息资料管理应包括:a) 标准化办负责标准信息的收集和管理;b) 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及时掌握标准发布、修订、更改、废止的信息,并尽快传递到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标准时效性;c) 及时收回作废标准并按要求销毁。14 报告和记录14.1 标准
26、化活动应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14.2 工作记录应按相关规定纳入标准体系监督考核、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中。FSXZFW 101.22011FSXZFW 101.22011 方针及目标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行政服务的方针、目标、管理职责、制定依据、实施原则和评价及改进。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行政服务的各工作领域。2 方针服务的规范化、均等化、标准化、高效化。3 目标3.1 建立完善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行政服务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网点体系。3.2 明确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对外服务功能,形成网络化、分级联动的服务体系。3.3 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推行统一的行政服务和窗口管理标准,形
27、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3.4 理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工作有序、管理有效的机构体系。 4 管理职责标准化领导小组是方针目标的制定者,标准化办是方针目标的管理者。5 制定依据5.1 根据佛山市、区、镇(街)、村(居)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环境,满足行政服务对象的需求。5.2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5.3 突出行政服务的特点和重点。5.4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5.5 以各级服务大厅建设为基础,以信息技术投入为保障,以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理顺机构职能和管理关系为突破口,建立覆盖城乡、规范统一、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管
28、理有效的行政服务体系。6 实施原则自上而下、逐级实施、纵向到底、横向到边。7 评价及改进对方针目标的制定及实施可实行动态管理,应定期对方针目标进行评价,对实施效果进行诊断,提出改进意见。FSXZFW 102.12011FSXZFW 102.12011 行政服务术语与定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行政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行政服务的各工作领域。2 大厅建设2.1 进驻部门组织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服务窗口,开展审批、服务项目日常办理工作的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2 进驻事项进驻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按照部门职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
29、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2.3 窗口人员佛山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专业服务大厅开展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常驻人员和替岗人员。2.4 常驻人员受进驻部门委派在行政服务大厅开展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2.5 替岗人员为确保常驻人员因故离岗时,窗口不出现缺位空岗、不影响窗口服务事项的办理而设置的同岗位临时工作人员。2.6 服务对象来窗口申请办理服务事项、审批事项的单位或个人。通常也可称为办事者或办事群众。2.7 即办件程序简便,窗口人员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2.8 承诺件受理申请后需经详细审核、取样论证、现场踏勘或报上级部门审批,窗口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2.9 联办件同一申请需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窗
30、口办理的事项。2.10 未受理件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2.11 补办件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少数附件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请事项。2.12 答复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窗口受理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申报人说明理由的事项。2.13 报批件申请转报、上报审批的事项。3 体系建设3.1 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开设窗口集中办公,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务(含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3.2 行政服务
31、大厅行政服务大厅专指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一站式”服务大厅。3.3 专业服务大厅专业服务大厅专指未进驻各级“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自设行政服务大厅。4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1 行政服务事项对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行政许可、其他审批和日常管理事项服务的总称。4.2 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4.3 其他审批事项政府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等行为。4.4 日常管理事项涉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的日常办事事项,例如:工伤认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等。5 机关效
32、能和作风建设5.1 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来电、来函或来人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解答,该业务属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受理;不属职责范围的,应指引到相关科室(人)办理。5.2 一次告知制经办人员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5.3 持证上岗制行政机关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并注明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将身份牌放置在办公桌明显位置或佩带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法时,按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5.4 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对本单位
33、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保证单位内部分工合作有序、岗位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岗位必须明确“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5.5 办事公开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5.6 服务承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或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要求和行政管理事项的轻重缓急,结合实际,将对外办事的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和标准等,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精简、规范,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5.7 否定报备制在办理各项业务
34、中,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请示报告并登记备案。5.8 同岗替补制也称AB岗工作制度,机关对外办事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补缺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5.9 诫勉谈话监察、人事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以谈话方式及时对被发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行政过错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训诫的监督措施。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有关人员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后,由监察、人事部门留存。5.10 行政告诫监察、人事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
35、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训诫的监督措施。经监察、人事部门及有关机关调查核实确有行政过错的,应给予行政告诫。6 电子政务建设6.1 网上审批大厅通过互联网为申请人提供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审批申报的网上服务窗口。6.2 通用审批业务办理系统是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后台办理平台,供各部门人员办理审批业务、互通审批信息、共享审批资源。6.3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各级审批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主体、依据、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等基础数据及事项的新增、调整和取消。系统内信息可供网上审批大厅、通用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及市、区其他相关审批系统同步调用。6.4 一体化综合
36、管理平台是全市网上审批核心应用领域的参数配置、表单定制、协同调度、资源共享等的分级集中管理平台。可通过该平台实现全市审批领域的查询统计、主题展示、决策支持等各类数据挖掘应用。6.5 共享服务系统集成审批结果、证照及各部门其它审批资源信息,根据预先配置的共享信息项目及共享路径,自动统一实现审批资源信息的积累、更新、查询、调用。6.6 审批协同平台审批流程控制,根据预先配置的运行规则自动实现审批材料的格式化审查,共享资源的自动调用,审批数据的统一接受、统一调度、统一反馈、统一发布、统一归档以及审批结果和资源的自动采集。6.7 审批服务总线实现一体化各系统、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根据各系统及平台预先导
37、入的服务,自动实现消息路由、协议和格式转换。6.8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在行政审批平台之上的应用系统,重点关注预受理、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发证)等业务环节,以行政审批单位为责任主体实行网上实时监督和绩效考核。FSXZFW 103.12011FSXZFW 103.12011 行政服务中心图形标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VI标志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
38、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2050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图形视觉识别手册3 VI标志3.1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VI标志3.1.1 VI标志样式13.1.2 VI标志样式23.1.3 VI标志样式33.2 VI标志规范参照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图形视觉识别手册。3.3 VI标志使用要求3.3.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均应使用本标准第2章规定的VI标志。3.3.2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正门户外门楣显著位置安装统一的形象标志招牌。镇(街)、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正门户外门楣处确暂无位置安装的,经区行
39、政服务中心批准,可在正门附近其他显著位置安装。3.3.3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如加挂其他机构牌子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行政服务中心的形象标志招牌原则上不得小于其他机构的形象标志招牌。3.3.4 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形象标志只作机构形象识别标志使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正式的机构名称招牌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安装。3.3.5 各级中心在制作安装标志时,应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缩放,不得随意拉伸或压缩图案及中英文之间的距离,并要确保形象标志的最小保护空间。个别中心如门楣太长,可考虑并列安装超过一个形象标志招牌。3.3.6 统一形象标志门楣招牌原则上不得增加其他文字。如根据实际确需增加文字(如“季华路大厅”、“大沥
40、等),可在统一形象标志的右下角添加,但文字要尽量简短,且摆放位置、大小、字体等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执行。3.3.7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在服务、办公区域制作指示导向系统以及在办公用品、对外宣传等方面需要使用形象标志的,均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志。4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GB/T 10001.1和GB/T 20501.1规定。FSXZFW 201.12011FSXZFW 201.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环境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大厅的建设标准、场地要求及保洁绿化。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各级专业服务大厅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
41、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 建设标准3.1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办公面积(含前后台)一般不小于500 ,窗口一般不少于20个。3.2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办公面积(含前后台)一般不小于100 ,窗口一般不少于5个。3.3 行政服务大厅为敞开式办公窗口,前台办事大厅与后台办公区应有适当的阻隔距离。3.4 窗口服务柜台的高度不应超过75 cm。3.5 大厅必须预留足够的后台办公室,供进驻部门现场办公。4 场地要求4.
42、1 大厅内应有足够卫生间,含无障碍卫生间,以满足人流量较大的需要。4.2 大厅内应设立便民休息区,提供座椅、报纸及饮用水等服务设施。4.3 大厅内可提供饮水机和其他便民设施,如雨伞、常用药品等。4.4 大厅内应按照JGJ 50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4.5 大厅内应有足够的采光、通风设施和空调设备,以保证大厅有适宜的光线、温度和湿度。4.6 大厅内严禁吸烟,工作人员吸烟应到室外或中心所设的专门吸烟区。4.7 大厅的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规定。5 保洁绿化5.1 大厅环境整洁卫生,应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墙面干净、标贴整齐有序、玻璃透明干洁。5.2 大厅可放置用于美化环境的绿色
43、植物。5.3 大厅应有垃圾桶,桶体干净。5.4 大厅办公区域办公桌干净整齐,桌上电脑、文件夹等办公用品位置应统一摆放。5.5 大厅办公区域公共空间和通道应保持整洁、通畅,通道、办公桌桌底不得堆放文件、资料等其他物品。5.6 大厅公共卫生间应保持设施完好,清洁卫生。FSXZFW 202.12011FSXZFW 202.12011 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节能降耗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的用电管理、用水管理、办公耗材、设备采购、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和废品的回收利用。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各级专业服务大厅参照执行。2 用电管理2.1 应根据需要合理调节空调温度和空调使用时间,室内温
44、度控制为不低于26 。2.2 办公场所应首选自然采光,并推广使用节能灯。2.3 节假日应根据大厅人数适当减少电梯运行台数或关停电梯。2.4 办公用照明灯、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应在下班时及时关闭。3 用水管理3.1 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3.2 应及时控制各个阀门、水龙头的出水,杜绝长流水。4 办公耗材4.1 推行网络办公与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4.2 打印与复印时应尽量双面用纸。4.3 应减少重复打印与复印的次数,注重稿纸与复印纸的再利用。5 设备采购应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优先购买通过认证的节能设备和产品。6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时,应推行建筑环保技术,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7 废品的回收利用大厅应设置废品分类回收设施。可利用的废品应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废品应分类处理。FSXZFW 203.12011FS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