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哈尼dd 文档编号:3969667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5.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毕业论文.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学 生 指导教师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批 次 学 号 内容摘要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力

2、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效力分析目录1、绪论11.1 本文研究背景 11.2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12、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24、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44.1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44.2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45 、我国非法证据效力之分析 55.1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 55.2完善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立法的构想 53 结论与建议 5后 记 6参考文献 751 绪论1.1本文研究背景: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

3、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4、,不仅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能否以它作为侦查终结对刑事被告人是否追诉的事实根据,也关系着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事实根据和人民法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是否定罪、定何种罪以及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的事实根据。”傅宽芝:论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第37页。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表面上看它仅仅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取舍,实际上却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地联系,并且深受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指导司

5、法实践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目前,我国的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牛津法律辞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这两种定义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这一证据的内涵,但又不太确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采取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从该定义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来看,证据其实是指合乎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即合法证据。”石晓波: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改革

6、2003年第2期 第93页。而“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从法律规定的本意看,非法证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它既包括在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也包括在表现形式上、提供证据主体上存在缺陷的证据,还包括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从狭义上讲,它可以是指上述四种有缺陷证据中的一种。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具体地讲,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第1页。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证据属于证据外延的一种,因而,除了具有普通证据的一般性特征即客观性和关

7、联性以外,它还具备与合法证据相区别的非法性这一特征。“证据的客观性是由犯罪事实本身所决定的。刑事侦查学认为:罪行在物质上具有不可掩盖性,它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痕迹、物品和在人们头脑中留下反映形象。其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非法证据,我们不能因为某些非法因素的存在而否认其客观性。” “非法证据的非法因素,只能说明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而不能表示其完全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具有真实性。”简布礼、余向阳:非法证据效力的矛盾冲突与协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第2页。同时,非法证据还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事实,此为相关性,“也就是同是否发生了犯罪案件,罪行是否嫌

8、疑人、被告人所为以及罪行轻重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或者存在条件联系,或者存在因果联系,但都不能脱离案件客观事实,都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同样不随人的意志而转移。至于非法证据之所以非法,前提条件是收集、获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的种类不仅包括违法搜集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也包括违法搜集的书证和物证。因此,“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如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勘验等)收集的实物证据”,都属于本文讨论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

9、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第1页。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反应强烈,对是否应当确立这项规则一直存在着争论。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出名的批评意见莫过于“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还有人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构成对犯错误的警察的任何惩罚,但它可能,而且极有可能使犯有罪行的被告人逃避惩罚。它剥夺了社会对违法者进行惩治的权利,它保护了那些已经被发现有罪证据的人,但对遭受非法搜查的无罪的受害人却不能提供任何保护。” Irvine v.California,347U.S.128,136(195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10、但是,正如硬币是双面的一样,我们在评价这一规则时,也应从正反两个方面去考虑。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面的肯定意见也有很多。其中,针对“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这一著名论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就曾作出强而有力的反驳,他说:“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事实。但是,正是为了维护司法尊严重要性的考虑,如果有必要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的。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如果有关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就不再有非法的证据。” Mr.Justice Clark,Mapp v Ohio,367.U.S.643(1961)。布兰

11、德斯大法官也指出:“如果一个政府本身成为法律的破坏者,它就助长了对法律的蔑视;它就是让各人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它就是助长了无政府主义。我们不能轻易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说采用证据排除规则是束缚了司法的手脚。” Mr.Justice Clark,Mapp v Ohio,367.U.S.643(1961)。以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负面和正面作用的讨论,并不是要强调哪一方面的作用更重要。恰恰相反,笔者认为,无论是正面的肯定,还是负面的意见,对于我们研究非法证据效力问题都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仅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取舍,还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成本和诉讼的基本观念及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首先,根据经济学的

12、观点,一件事物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必须有付出(即成本)。“这种付出可以是人的劳动,也可能是其他事物价值的转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例外,在实现其工具性价值和体现其固有价值的过程中,它必将是以牺牲其他事物的价值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它自身价值的发挥又必定维护或增加了另外的事物的价值。”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政法论坛2002年6月,无可否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某种情况下,确实放纵了一些事实上犯罪的人,还会给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如果为了达到将某一个人定罪的目的,政府司法部门就可以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违法证据定罪的话,那么这势

13、必会在无形中鼓励执法人员违法办案,势必会与以法治国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也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如果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同时,又惩处非法取证行为以防止这类行为再度发生,这又陷入了一种矛盾状态,即否定某一行为的同时却又对该行为结果表示赞赏,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既要砍掉毒树又要吃掉毒树上的果实”。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 第52页。显然,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要比采纳非法证据所要付出的代价(成本)要小得多。但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代表笔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负面效应不以为然,相反,这正是笔者在重视其负面效应的基础上对“排除”、“采纳”的后果进行权衡而得出的

14、结论,因为“国家遵守自己的法律比以违法收集的证据将一个人定罪更重要。这种选择也许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看到犯罪人得到惩处,但对整个社会保障来说,是有意义的。”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政法论坛2002年6月 第114页。其次,从诉讼基本观念和价值的角度来说,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统一的理想状态,是追求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的统一与和谐。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使得这种统一与和谐遭到破坏,由此而引起两种价值冲突的选择,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客观真实与程序合法之间的冲突)。证据是同犯罪作斗争能否做到不枉不纵的关键。如何取得证据,在人类社

15、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所实行的证据制度都不尽相同,但是却有着共同的教训,那就是相信:“依靠采取刑讯逼供等侵害人的肉体、精神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定案,是铸成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傅宽芝:论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第39页。在当今世界,随着人权保障的呼声不断高涨,各国对人权的认识逐渐增多,特别是对处于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既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避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不适当的限制和侵害,已成为刑事诉讼研究的出发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可把握性或操作性。“国家刑罚权的行

16、使是一个看得见的有规则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是一种手段运作,只要国家刑罚权的运作正常进行,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实体正义得到实现,也就可以尽量避免人们因单纯追求实体正义而出现的并可能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的那种无序或混乱的状态。”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 第52页。所以,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智者往往优先选择程序正义。体现在非法证据效力问题上,便是排除非法证据。4、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关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往

17、往存在着许多差异。4.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对非法证据持否定态度最为坚决的国家之一,它实行“违法取得证据排除规则”。美国在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方面进行了许多的尝试:“在地域上,经历了先联邦,后各州适用;在排除的内容方面,经历了排除违法取得的自白到排除违法检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从适用的原则上,经历了完全排除到一般适用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并加例外的历程。”早在18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曾认为用体罚或威胁的方法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违反宪法第5条修正案。虽然各州没有被强迫遵守这一规定,但规定了对强制所取得的供述予以排除的规则,即“违法自白排除规则”。1914年

18、,美国最高法院曾明示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联邦法院应予排除,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和居住自由。但是,这只适用于联邦,却长期不被各州所接受。这样,一度出现了“银盘理论”。所谓“银盘理论”是指“州官将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置于银盘之上,送交联邦法院酌情采纳,即各州所得违法证据可为联邦所用,理由在于联邦有关人员没有实行违法搜集证据的这种行为。”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49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也未能就是否将排除违法证据法则适用于各州问题达成共识。1960年,经实践的结果和经验的证明,才最终推翻了“银盘理论”,并于1961年各州开始适用排除法则,使得有高度证明力的违法取得证据失去了证明效力。与此同时,美国还出现

19、了“毒树果实” (poisonous fruit of poisonous tree)的理论。“依照这一理论,凡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即为毒树 ,由其中获取的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为果实。这种果实应同原始证据一样,一并加以排除,即使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同样排除。”傅宽芝:论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第41页。由于这种理论被认为有些过激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再加上近年暴力犯罪、严重犯罪增多,因此对排除规则的绝对性规定有所松动。相应地,美国于1986年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这两种例外,使得排除违

20、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范围大大缩小。其后短短几年中美国又增设了一些例外,如“独立来源”、“因果联系削弱”、“质疑”的例外。英国虽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的态度与美国却有很大的不同。英国证据法主张衡量原则,即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更大的价值时,才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4.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也并不完全排斥非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严重程度以及排除非法物证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均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日本,在二战后深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自白排除法则;对于物证,日本法院所作的判例则认为违法没收的物品其本身

21、的性质、形状不变,其证据价值也不变,是否作为罪证,由法官自由判断。另外,根据有些判例,如果当事人对违法收集的物品作为物证无异议时,法庭经过证据调查后,应肯定其证据效力,不予以排除。由以上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在同一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贯彻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原则在程度上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作为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已被许多国家所确认。而且“无论是实行完全排除还是限制排除规则都不是绝对的,而是两种规则之间不断地合理融通。绝对地排除非法证据变为限制地排除,是因为排除规则还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相适应,这是法律稳定性对灵活性的一种相对妥协。”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

22、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 第53页。傅宽芝:论排除违法取得的刑事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第37页。5、我国非法证据效力之分析5.1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我国宪法第37条、39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3、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

24、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可见,检察机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持否定态度,但可以依法重新取证。与法院、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相比,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依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或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及。总的来说,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对于非法取得

25、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一般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效力问题却无明确规定。5.2完善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立法的构想非法取得的证据是采纳还是排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它深受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国曾经经历了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本位主义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我国的犯罪率相对较高,使得我国的刑事政策侧重于刑事诉讼制裁和惩罚犯罪的功能,对涉讼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较大限制而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则予以肯定和维护,以增强其揭露、追究犯罪的能力。长此以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便处于失衡状态

2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被大大地弱化甚至遭到废弃。目前,我国还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诉讼法学界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1)“全盘否定说”。该说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无论真实与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非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但不能因手段非法而否认“客观真实”的证据价值。(3)“折衷说”。主张对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对待,前者不论真实与否,均应予以排除;而后者只要查证属实,应肯定其证据能力。(4)“线索转化说”。

27、该说认为非法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当作发现和收集普通刑事证据的线索。(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非法证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又存在若干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法证据有法律效力。我国应选择何种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关键是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即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否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和谐发展。因为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与整个社会的安定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味地选择惩罚犯罪或保护人权的单一的诉讼目的,最终只会使整个社会处于失衡状态。在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上,我们应尽量避免价值取向的单一化或绝对化。“我们过分强调实体正义固然不对,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也

28、难免矫枉过正,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之嫌。”非法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这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人权、抑制非法取证行为、树立司法公正的需要。但也不应绝对化,应设置若干例外规定,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法证据又具有法律效力,“以尽量避免或减轻由于某一非法证据的排除或采用而导致的社会心理的不平衡或法律秩序的新危害,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 第53页。因此,笔者认为第5种主张,即“排除加例外说”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鉴于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笔者认为,应以“

29、细化”的方式对非法证据效力作出规定。具体设想如下:“以暴力、胁迫、引诱、欺诈、违法羁押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的实物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1)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危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如国家安全、政权与统一)。(2)司法人员出于过失或情况紧急,缺少或未履行某种具体手续(签名、盖章等)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或者对公民人身权侵害显著轻微,将其排除不利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3)以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获得的实物证据,被告人申请采用的。(4)非法证据材料为无罪证明的。(5)综合各种因素(如非法取证行为时的条件,

30、违法的严重程序、频发性以及行为人主观心态,案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而应当采用的其他情况。”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 第53页。3结论与建议:此外,要想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就非法证据效力问题而言,光靠立法上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从根本上说,是要更好地提高以合法手段取得各种必要证据的能力,使刑事诉讼彻底摆脱对刑事被告人陈述内容的依赖性。”对此,学者们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建议完善公检法机关发现收集刑事证据的科学技术设备、扩大和完善国际司法协助和区域司法协助等。这些,对于保证所取证据的合法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设立证据的庭前审查

31、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审证制度中,所有证据,包括非法证据,一律进入庭审,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并裁断。这使得非法证据,特别是立法规定应当排除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证据最后被认定为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其实质的影响却难从法官的头脑中消失,极有可能对法官认定案情产生潜在的影响。这种潜在的影响,可能会使法官觉得“疑案不疑”,并据此对案件作出判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证据庭前审查制度,由预审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将法律规定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预先排除,以免对庭审法官产生不良影响。对证据审查的法官应回避参加法庭审理。当然,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应在庭审中予以认定,而不是

32、证据庭前审查的任务。石晓波: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改革2003年第2期 第100页。后 记我能有幸参加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的学习,可以说是我学习和工作生涯的一种转机。通过两年的刻苦学习,我掌握了大量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在近两年的学习期间,我得到了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相关专业教师的帮助,得到了他们的悉心指教,并受益良多。在此表示我对他们的真诚谢意。通过在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几年的学习,得到了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掌握了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在学习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教导,本人在思想

33、政治、文化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 在工作中,我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在学习中学到的理论知识科学运用到工作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论文即将交上去了,这是个有纪念意义的时间。一篇短短的毕业论文,她汇集了过去两年,我参加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所学的全部精华;她凝聚着老师们的辛勤劳动;她将作为我在大学专科生活中的最后一份作业。交上这份最后的答卷,我将再次踏上我的人生旅途。参考文献:1.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齐树洁: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34、年版3.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夏勇、莫顿凯依若姆、毕小青、泰莉:如何根除酷刑中国与丹麦酷刑问题合作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5.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标准与证据认定实务全书陈晓平天津电子出版社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杨良宜,杨大明著法律出版社 10.专家证人研究/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徐继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毕业论

35、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 一.立题依据(包括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及立题意义)1.研究背景: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不仅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能否以它作为侦查终结对刑事被告人是否追诉的事实根据,也关系着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事实根据和人民法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提起公诉的

36、被告人是否定罪、定何种罪以及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的事实根据。”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表面上看它仅仅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取舍,实际上却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地联系,并且深受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2.理论依据: 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

37、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3.立题意义: 加强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得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研究目标: 1.研究目标: 本文深入加强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提出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2.完成论文所具备的条件: 本人在农业大学网络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掌握了一些本专业的理论基础,而且在自身的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的理论与实际的经验,对此次的论文

38、有了大体上的把握。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本人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查阅相关的资料,如上图书馆翻阅以及通过电脑网络的搜集大量的资料等,同时自己利用晚上及周末充裕时间在电脑上运用熟练的WORD对自己的论文进行撰写以及修改等工作。总之,本人通过网院的学习具备了 撰写此次论文的综合能力。论文提纲:1.绪论1.1本文研究背景 1.2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2非法证据的内涵概定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4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4.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4.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5我国非法证据效力之分析5.1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5.2完善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效力

39、立法的构想3 结论与建议 后 记参考文献 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加强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具备的条件: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 4参考文献:1.陈浩然:证据

40、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齐树洁: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夏勇、莫顿凯依若姆、毕小青、泰莉:如何根除酷刑中国与丹麦酷刑问题合作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5.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标准与证据认定实务全书陈晓平天津电子出版社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杨良宜,杨大明著法律出版社1

41、0专家证人研究/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徐继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写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一致)1. 确立课题,制定计划,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2009年5月1日-5月25日)2. 接受导师指导,(2009年5月25日-6月05日)3. 体会,(2009年5月10日-5月20日)4. 根据指导老师意见,修改、完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终稿(2009年5月25日-6月5日)(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该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

42、力问题进行一些阐述与探讨。并着重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同意论文开题. 指导教师签字:年 月 日 论文题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非法证据效力之探讨1. 立题依据(包括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及立题意义)研究背景: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不仅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包括国

43、家安全机关)能否以它作为侦查终结对刑事被告人是否追诉的事实根据,也关系着人民检察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事实根据和人民法院能否以它作为对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是否定罪、定何种罪以及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的事实根据。”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表面上看它仅仅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取舍,实际上却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地联系,并且深受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理论依据: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

44、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 主要内容:证据既是诉讼程序中事实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最终结论的根本原因。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仍大量存在着运用非法手段获取刑事证据的现象,我国刑诉法虽然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但对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学者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只涉及到它的取舍,实际上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密切联系。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文化传统及国外的一些做法来对非法证据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