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专业毕业论文-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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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专业毕业论文-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行政专业毕业论文: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行政专业毕业论文: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2013-6-5 23:46:42行政专业毕业论文: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 题目:浅谈领导干部权利信用缺失表现与重建对策 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 政府的威信一靠政绩,二靠信用。政府如果经常朝令夕改,决策不稳或失误,就会影响并逐步失去公信力,从而大大影响其工作效率。政府信用状况表明的是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为规范水平。只有言行一致、说话算数和政策稳定,政府在群众中才有威信和号召力。言而无信的行为最容易导致政府威信的降

2、低,失去群众的支持和信赖,从而严重损害政府在公众的形象和权威。政府信用关系到社会的信任、信仰乃至社会稳定。政府失信(如服务效率低下、权力严重失控、普遍寻租等) 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加大政府干预的失灵,并在更大范围内诱发社会问题,动摇民众信心,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引起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动摇政府统治的基础,也会使中国政府成为国际法庭被告。良好的政府信用对社会具有凝聚、激励作用。良好的政府信用意味着广大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充分认同和支持,因此就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可以使公众与政府情感容易沟通,关系容易协调,矛盾容易得到缓和,问题也就容易得到解决,进而创造出一个政通人和

3、、国泰民安的好局面,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政府信用建设,是政府提升政府形象和权威、维护政治稳定、取信于民的必然选择。 2.学生应完成的任务 (1)开题报告: 收集资料,确定选题,思考如何撰写毕业论文。 (2)拟定提纲: 按要求完成中心明确的提纲,为写初稿做准备。 (3)撰写初稿: 根据提纲写初稿,把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写初稿。并交给老师修改。 (4)修改初稿: 根据老师指导的意见进行认识的修改,对标点、错字、错句、不符合理论的、不切实际的论述进行改进,打印出二稿。 (5)修改二稿: 按指导老师对二稿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的修”却从来没有成为社会道德的核心范畴。2.1.

4、我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现状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一直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政治观和更多带有前资本主义传统的一种权力观。它主要是从公权体系和私权体系的对立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主要被解释为国家主权及公民对国家的绝对忠诚义务和服从关系,权力的政治意味远重于按技术规程操作的客观必要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和民权、民主、民本观,它是我国国家权力观的重大转变。2.1.1. 树立“民贵君轻”、“民为邦本”重要思想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

5、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具体来说,就是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贤任能,为戒徇私,开拓创新,善于进取。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

6、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2.1.2. 权力有限论的观念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权力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权力不过是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工的国家形态。在权力有限论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层进递伸的历史理论形态。一是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论。即一般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论,是人民权力的同义语,认为权力体现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虽然权力是国家职能的表现,但是权力根本上是人民授予的,是权利派生的,整体意义上国家权力应当等于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权力的人民性。人民主权论的完整形态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公意,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外生制度,

7、如选举制度等。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现代社会无法摆脱的传统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影子,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近代形态。二是分权论。分权的国家理论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到古罗马时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思想。它分为两种情形:(1)等级分权,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元老院和代表一般自由民(平民)的最高执政官之间的权限划分。名义上作为隶属于最高执政官的咨询机构的元老院通过实施对最高执政官的财政监督等形成了对最高执政官的实际约束,这是社会划分为贫富不同的阶层在国家权力内部的反映,它在整个奴隶社会和中世纪都被视为正当的、合法的内部权力分工形式。它本身构成对权力的限制,是近代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以权力限制权力”思想的真正

8、来源。 (2)分类分权,即把具体的、合法情况下合理确定的国家统治职能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去行使。在罗马,世俗权力和僧侣权力泾渭分明,按职能要求对执政官的权力进行“分割”并由不同的执政官去执掌,它本身是基于社会客观条件对国家职能分工要求的产物,重在于对国家职能的“分割”,并没有形成权力制肘的设置初衷。可见,从分权理论的起源上看,分权完全是社会分工直接表现为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这种将权力的等级分权和分类分权结合在一起的“合作性国家”明显具有把权力的分离、限制和制度性结构相衔接的趋势。(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p50)到近代,

9、经过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揉和两种分权形式的长处,形成了西方国家系统的公法理论和国家理论。分权理论的核心是三权分立,它实质上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创制了一种民主机制,主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内生制度,如权利分立和制衡制度等。三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论。分权是和权力限制相辅相成的。当权力按照国家职能分工划分时,就形成对权力的限制,就不再是不受限制的整体意义上的那个“人民权力”而是法律上的权力,对权力限制的链条也会随着权力具体化的加深而进一步细分。经过对权力的第二层级分权的限制,国家职能为不同的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所承担,权力也相应有了具体的享有者,并转化为承担者的职

10、权。相对于国家和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职权是一种必须依法承担的实体义务;相对于其他权力的享有者,职权体现为一种权限发布命令权的合法性和遵循适当程序的必要性。无论在哪个角度上,职权承担者都无权任意处分职权。因为,它不是对个人负责,而是对全体人民和国家整体负责。但是,权力如果不能转化为一种操作技术的话,同样不能产生现实支配力,权力特定化为职权仅仅是为权力转化为实践操作技术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和满足了国家职能按社会分工要求运行的基本条件。“权力无以自行”,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职权最终还得由其雇员去行使,雇员成为实质上的权力执行人。职权进一步具体化为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因此

11、,权力具体执行国家职能时,权力就操持在了有利益偏好的个人手中,构成直接威胁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显得十分现实和必要。权力也就完全脱开政治学的视阈,进入法律的视野。然而,雇员有其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的载体;雇员在代行公共职权时,发生个人利益和公共权力的混同或权力权利化的情形就不可避免。权力本身就是“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98p107),一旦掌握在个人手中就可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发生借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权力有限论是把权力视为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的观念。权力有限论是民主观念在上的延伸,它包括:整体

12、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现代权力观的精髓。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当前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包括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及服务观念。2.1.3. 权力有限论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场合对领导干部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有过阐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

13、等观点,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最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体现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权力观。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正确的权力观”的提法的侧重面上看,其所谓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主要指的是各级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的问题,它主要就是从权力有限论意义上讲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首先,从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角度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作为政治强制力的权力首先指的是国家主权,任何个人都不是权力的主体,国家才是唯一的权力的主体,个人无随意处分权力的资格;领导干部代行权力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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