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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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三大领域,且日益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特点,客观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本文简要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现状特点和犯罪诱因,并着重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原则、刑罚适用与非刑罚处罚的适用及完善等方面,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体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现状及诱因;处罚原则;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刑法第十七

2、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学意义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成年人犯罪一样,都严格以刑法为标准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当某一行为同时具有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构成犯罪。由此推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我国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刑

3、法上不予处罚,仅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时由政府收容教养,故不在本文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的论述范围内。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一)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毒品、环境污染之外的又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数据,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41万余人,占全部刑事罪犯比例的9.31%;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7万余人,占全部刑事罪犯比例的7.79%。从2009年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比例的地域来看,最高的为贵州(11.76%),最低的为山西(4.24%),其中经济较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的未成年

4、人罪犯比例趋中,集中在6%8%之间,而福建的比例较高,为10.05%。为此胡锦涛总书记曾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0尽管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多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增长态势,犯罪绝对人数逐年上升,低龄化及低文化程度趋势突出,共同犯罪现象普遍,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折射出某些“90后”未成年人思维偏执,具有严重的心理和人格缺陷。(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1.犯罪人群的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中:在年龄及性别比例上,87.7%的罪犯年龄集

5、中在1617周岁,男性比例高达97.33%;在文化程度上普遍偏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罪犯,高达全部未成年人罪犯的92.03%;在身份上,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分别达到41.47%和36.71%,未成年人学生罪犯占全部学生罪犯的74.08%,在校生犯罪呈上升趋势。102.犯罪的类型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三大领域,并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最为突出。此外,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电脑的普及和因特网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虚拟空间及其提供的隐蔽性越来越吸引未成年人沉溺其中或利用

6、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3、犯罪的形态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呈现团伙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60%70%的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团伙犯罪,甚至有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从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严重性。三、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自身思想、心理不成熟,客观原因即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环境。客观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家庭教育方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有:1.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等家庭结

7、构破损,或家庭矛盾重重、父母关系紧张,以及父母常年在外奔忙,对孩子成长不闻不问。2.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如粗暴、溺爱、放纵等。3.家长行为不端,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示范作用。4.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却对物质欲望盲目崇拜,消费观畸形。(二)学校教育方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有:1.教育观念“重智轻德”,仅以学习成绩好坏来评判学生,却忽视对学生的德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2.城乡校差别、重点校与普通校差别,使农村校及普通校学生产生自卑感和厌学情绪,从而脱离学校流落社会,缺乏谋生的必要技能。3.部分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差,社会闲散人员或行为不良人员经常出没,诱使或迫使未成年人卷入其中参与犯罪活动

8、。(三)社会环境方面社会上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书刊、媒体中不健康的舆论,严重毒害未成年人;不良文化场所、非法网吧提供色情、暴力影像,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犯罪诱导作用;社会变革、转型中夹杂的道德滑坡、风气恶化等负面因素也对未成年人产生消极作用。(四)法制建设方面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通过对1793名未成年犯的调查表明,“不知道”、“不太清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占75%,在180例个案访谈中,80%以上的未成年犯不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外,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比例较高,说明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执行和改造方面有欠缺,有些未成年犯不但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教育,反而产生怨恨逆反心理,甚

9、至在狱中“交叉感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4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我国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国情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按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

10、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

11、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他们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处罚裁量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不够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社会经验不足,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自制能力相对较差。正因为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可塑性相当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除了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

12、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采用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谓“教育为主”,即将教育、感化工作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全过程,教育未成年被告人认识自己犯罪的原因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未成年罪犯认真吸取教训和如何避免再犯,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并预防重新犯罪;所谓“惩罚为

13、辅”,并不是排除惩罚,而是积极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将刑罚惩罚作为最后的或辅助的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后采取各种司法分流措施,尽力避免进入诉讼审判程序,即使进入诉讼审判程序且应当判处刑罚的,也应在需要的最低限度内量刑。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项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作用,还具有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准确定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价值取向,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关

14、键。我国刑罚体系包括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上文分析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未成年人处罚裁量原则,以下探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处罚及其意义:(一)适用的刑种1.管制管制的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的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仍能够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进行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改造。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刑期短、就近服刑的优

15、点,在服刑期间能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但对未成年犯适用拘役的,应与成年犯分别关押,以免“交叉感染”。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改造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

16、、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和情节,可单处罚金刑,或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并附加罚金刑。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罪犯,可酌量适用罚金刑;对于未满十六周岁或无个人独立财产的未成年罪犯,罚金刑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缴纳,并且也应比照成年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的刑种1.不适用死

17、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仅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准则,也是各国刑事处罚的基本指导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2.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因此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减为有期徒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

18、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3.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刑法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未满十八周岁,其责任能力尚不完备,本身就不享有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无所谓剥夺的问题;并且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剥夺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权利与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

19、特殊保护的政策不符。4.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且通常都与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其家庭财产除个人学习、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监护人所有,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三)犯罪量刑制度1.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这6种情形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

20、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2.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有积极的意义,被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维护社会安定。3.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

2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4.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

22、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六、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一)非刑罚处罚的内容和优势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详细的规定,如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我国在现行刑法中也明确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

23、称,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与刑罚处罚方式的不同是在于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措施。未成年人是社会进步和民族发展的希望和根本,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反而会徒增更多的社会对抗和法治成本。鉴于未成年人主观的特殊性、犯罪后的可塑性,以及刑罚处罚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贯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轻减轻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用非刑罚处罚是颇具优势的处罚方式。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进行教育改造,能减少未成年人在狱中受“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前科消灭”能避免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和留下人生污点,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也能有效缓和社会矛盾,降低

24、执法成本。(二)非刑罚处罚的不足与完善尽管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诸多优势,但有时它的适用效果有限,需要进一步完善。1.现有处罚方法的局限性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只是法庭的教育方式,未成年人在审判时可能悔过态度良好,而法官在短时间是无法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真心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针对性不强,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尚未独立生活,无收入来源,往往由其家长来负担赔偿,罚没并非出自自己的劳动所得,未成年人对此一般不会有切肤之痛;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理方式,对未成年人适用的范围、种类有限;而收容教养是以剥夺自由为前提,并且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有时处罚可能过重。2.立法上的不足(1)非刑罚处理方法缺乏系统、专门的

25、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按照一般情况,规定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中的,虽然刑法第十七条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但这些方法都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专节、专款的规定。(2)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偏少、体系不完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七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但总体而言,种类偏少,一些方法如社区服务、参加集体辅导等也没有涵盖在内,没有形成一个轻重有别、逐级递进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3)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除了收容教养涉及到强制教育外,其他方法都不需要任何劳动教育或改造措施,明显强制性不

26、够,实践中易造成一放了之的现象,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改造作用。3.一些完善建议鉴于以上非刑罚处罚的不足之处,需要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立法进度,尽快健全非刑罚处罚措施。建议补充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有:(1)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可以联合适用,不能仅以口头形式宣布,而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并通知监护人、亲属及学校老师到场,并向受害人当场赔礼道歉,体现处罚的严肃性及监督、教育意义。(2)对判处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发布“社会服务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去某一特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服务。通过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完成犯罪改造任务。(3)对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暂缓宣告

27、其刑罚,但同时要求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限制性行为,让其在考察期限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教育辅导。考察期满后,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再确定刑罚的适用。(4)对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由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担保,要求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一旦未成年人违反规定,担保金予以没收;在管教期间内如无不良表现,则期间结束后保证金予以退还。七、结语毕业论文即将完稿时,笔者又惊闻近日安徽合肥发生了中学男生因追求女生遭拒,竟用硫酸将女生毁容的恶性案件,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虽然完成了论文,但笔者的心情却并不轻松

28、。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是当事人家庭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伤痛。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他们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进步,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未来的走势。社会在关注、呵护未成年人各方面成长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这个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敲打拷问我们每个人的神经。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努力研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理论,从而为实行综合治理提供依据,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将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笔者受自身法

29、律理论水平、司法实践和撰写时间所限,部分观点和论述还不成熟不完善。尽管如此,笔者结合所学法律专业知识,通过查阅、学习相关法律资料,并得到福建师大法学院於贤淑老师的指导帮助,确实受益匪浅。希望本论文在提高笔者自身专业认知水平的同时,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处罚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相关实践有所启发。参考文献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 曲新久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4 顾军主编.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

30、10,244-251.5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0-12.6 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 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17.8 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9 马剑光主编.和谐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 沈德咏主编.中国少年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1 谢彤.未成年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2 刘汉清,杜立主编.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知识问答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 黄丁生.刑事责任能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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