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浅议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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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浅议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摘要】【关键词】合规、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 一、合规与合规风险 (一)合规 “合规”一词来源于英文“compliance”,其本义是遵从、服从。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所谓“合规”是指,能够确保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一系列行为。此处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一般而言,将银行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2、外法”)归属合规范畴没有异议,但对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内法”)是否属于合规的内容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法属于合规范畴,违反了它当然就是违规的;而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认为只要遵循了外法,即使经营行为不符合内部规范,也应是合规的。依据下文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风险的界定,似乎可以推断出内法不是合规范畴,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理由是:(1)银行内法均须依照外法制定,但由于人为因素,两者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2)外法是用来约束银行行为的,内法是用来限制职员行为的。 (二)合规风险 因违反外法(有人认为也包括内法)而招致的风险即为合规风险。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

3、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中认为,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 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它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存在交叉重叠,有加以区分的必要。 1、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即在法律上是不安

4、全的。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等;二是市场主体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活动中不考虑法律不考虑法律因素等;三是交易相对方的失信、违约或欺诈等。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见广义的法律和外法是一致的,狭义的法律仅仅是外法的一部分。但通常谈及法律,都是指狭义的法律,我国立法法也明文规定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对于法院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合规范畴要大于法律,合规风险也就相应地

5、大于法律风险。但不能据此认为,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两者的风险内容不同。合规风险突出表现在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而法律风险则侧重于银行对客户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有时会同时发生,比如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幅度,则将会面临监管机关的处罚和客户的起诉。但两者有时也会发生分离,比如银行的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银行的声誉将面临重大损失,这显然属于合规风险,但其与法律风险无关。需要说明的是,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不是泾渭分明的,实践中真正把两者区分开较为困难,但有一定是明确的,即合规风险侧重于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

6、的承担,而法律风险则侧重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银行来讲直接损失较小。 2、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诱发因素不同:前者是由人的因素、流程、系统、外部事件导致;而后者则是因违反合规文件规定而可能招致监管处罚、声誉损失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等。操作风险包含的情形多种多样,而合规风险则表现单一,即都是由人的不安分因素导致的。 此外,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也存在交叉。操作风险可能最终导致合规风险出现,合规风险的源头实际就是操作风险。 二、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管理是商

7、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之一,它与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相关,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集中表现在合规监管方面,也就是银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传统的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外部监管,合规管理工作由监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只有消极配合的义务。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各国监管当局逐渐意识到,监管机构要持续跟踪单个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外部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有效的合规性监管必须以健全、高效的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为基础。因此,在2005年,经济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普遍设立了合规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由外部转移至银

8、行内部是现实需要的结果。当外部监管政策严格的情况下,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相应弱化。比如在经济金融国际化程度较低、风险较小,或者政府对风险提供担保(如以国家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国家承担利率、汇率风险等)的情形下,强化银行内部的合规监管没有太大的意义,而且还会降低金融效率。但在经济金融日趋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减弱强外部监管已逐渐成为必然,因此商业银行加强内部合规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的长期生存发展意义重大。 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工作不会创造任何效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解决方案之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合规管理机制,合规人员应高度专业化,并应比外部监管人员管理水平更高,否则将导

9、致合规管理的弱化和失衡。专业化的管理机制要求设立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能,确立合规管理报告和反馈路线,并要避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出现利益冲突。方案之二是监管当局给予银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正向激励,促使银行的合规工作以监管政策保持一致。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并应强化全员参与、高层领导以身作则,发展和确立良好的合规文化,否则合规管理部门将成为一个受尽夹板气的“丈夫”。 三、合规机构及其职能 合规机构是商业银行专. 【参考文献】 【写作年份】2007 【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一、合规与合规风险(一)合规 “合规”一词来源于英文“

10、compliance”,其本义是遵从、服从。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所谓“合规”是指,能够确保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一系列行为。此处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一般而言,将银行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外法”)归属合规范畴没有异议,但对于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内法”)是否属于合规的内容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法属于合规范畴,违反了

11、它当然就是违规的;而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认为只要遵循了外法,即使经营行为不符合内部规范,也应是合规的。依据下文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风险的界定,似乎可以推断出内法不是合规范畴,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理由是:(1)银行内法均须依照外法制定,但由于人为因素,两者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2)外法是用来约束银行行为的,内法是用来限制职员行为的。(二)合规风险因违反外法(有人认为也包括内法)而招致的风险即为合规风险。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中认为,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因

12、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它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存在交叉重叠,有加以区分的必要。 1、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即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等;二是市场主体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活动中不考虑法律不考虑法律因素等;三

13、是交易相对方的失信、违约或欺诈等。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见广义的法律和外法是一致的,狭义的法律仅仅是外法的一部分。但通常谈及法律,都是指狭义的法律,我国立法法也明文规定部门规章、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对于法院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合规范畴要大于法律,合规风险也就相应地大于法律风险。但不能据此认为,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两者的风险内容不同。合规风险突出表现在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

14、誉损失,而法律风险则侧重于银行对客户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有时会同时发生,比如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幅度,则将会面临监管机关的处罚和客户的起诉。但两者有时也会发生分离,比如银行的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银行的声誉将面临重大损失,这显然属于合规风险,但其与法律风险无关。需要说明的是,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不是泾渭分明的,实践中真正把两者区分开较为困难,但有一定是明确的,即合规风险侧重于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承担,而法律风险则侧重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银行来讲直接损失较小。 2、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失灵

15、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诱发因素不同:前者是由人的因素、流程、系统、外部事件导致;而后者则是因违反合规文件规定而可能招致监管处罚、声誉损失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等。操作风险包含的情形多种多样,而合规风险则表现单一,即都是由人的不安分因素导致的。此外,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也存在交叉。操作风险可能最终导致合规风险出现,合规风险的源头实际就是操作风险。二、合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之一,它与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相关,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集中表现在合规监管方面,也就是银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传统的

16、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外部监管,合规管理工作由监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只有消极配合的义务。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各国监管当局逐渐意识到,监管机构要持续跟踪单个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外部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有效的合规性监管必须以健全、高效的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为基础。因此,在2005年,经济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普遍设立了合规部门。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由外部转移至银行内部是现实需要的结果。当外部监管政策严格的情况下,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相应弱化。比如在经济金融国际化程度较低、风险较小,或者政府对风险提供担保(如以国家信用取

17、代商业信用、国家承担利率、汇率风险等)的情形下,强化银行内部的合规监管没有太大的意义,而且还会降低金融效率。但在经济金融日趋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减弱强外部监管已逐渐成为必然,因此商业银行加强内部合规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的长期生存发展意义重大。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工作不会创造任何效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解决方案之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合规管理机制,合规人员应高度专业化,并应比外部监管人员管理水平更高,否则将导致合规管理的弱化和失衡。专业化的管理机制要求设立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能,确立合规管理报告和反馈路线,并要避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出

18、现利益冲突。方案之二是监管当局给予银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正向激励,促使银行的合规工作以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并应强化全员参与、高层领导以身作则,发展和确立良好的合规文化,否则合规管理部门将成为一个受尽夹板气的“丈夫”。三、合规机构及其职能合规机构是商业银行专司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内部应当享有正式的地位,与业务部门同级分设,以保持工作独立性,并直接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指引第十八条对合规机构规定如下九条工作职责:(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

19、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

20、、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

21、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合规机构与传统银行的法律事务机构存在职能交叉,但两者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贯彻法律法规,防范声誉风险,避免重大财产损失,工作的主动性较强;后者则侧重于银行利益的维护,避免或减少现实财产损失,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此外,合规机构与银行内部审计机构也容易存在职能混淆,合规机构的履职情况属于审计对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银行内部人员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审计,范围较广;而合规工作的中心目的是防范银行风险,与监管部门沟通配合,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四、我国银

22、行合规工作现状我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较晚,真正起步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比如,中国银行总行于2002年将其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并增加了合规职能;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在其法律事务部增设了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此外,中国民生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也于近期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或者合规部。根据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法律事务部五个年头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银行的合规工作开展实际早于上述时间,但合规意识较为模糊。法律事务工作开展较早的国有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尽管其股份制改革前后法律事务部名称未变,但其自始至终就认为,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

23、查,是非诉讼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被诉案件分析应当逐案分析,以揭示经营风险和管理漏洞,个别分行还建立了季度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汇报制度。这些工作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明显的“合规意味”,转变了单纯被动的法律服务工作思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项工作都是商业银行自发开展的,没有监管部门的命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也没有明确其职责,因此还不能说法律部门就是合规部门,但这些确足以说明合规工作在商业银行早已开始萌芽了。然而,我国银行业于2002年开始设立合规部门,不意味着合规工作已经开始拓展了,因为其工作思路与原来的法律事务部门差别不大,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还没

24、有真正开展,其真正兴起任重而道远,原因是存在如下制约因素:(1)专业合规人才匮乏;(2)领导层重经营,轻管理;(3)外部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4)自上而下法律合规意识淡薄;(5)合规工作远未实现独立性。五、我国银行合规工作建议笔者认为,我国银行合规工作的开展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一)设立合规机构,配备专业人才由于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我国银行界来讲,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没有固定套路可循,因此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才能加快工作开展进程。合规机构的设立应根据经营规模确定,一般而言,对于总行和分行要设立合规部或合规团队,对于支行要设立合规岗。合规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并应对

25、银行内外的规章制度较为熟悉。(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管理工作开展的重点,合规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首先承担起合规机制建设的职责,革除“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的落后观念。其他员工要从自身做起,树立“自我合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准则,以确保合规工作落到实处。(三)切实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合规机构必须与其他各业务部门同级分设,否则其合规作用不但会大打折扣,而且还会降级金融效率,增大用人成本。合规机构应当是对高层领导负责的部门,上下级应实现垂直领导。(四)逐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商业银行建立有关合规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合规工作的顺畅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合规工作始终与经营利润最大化相矛盾,因此只有站在一定的高度,确立了正向激励,合规工作才能有声有色的开展下去。(五)尽快完善信息系统合规管理是一个实时动态的互动过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发布平台支持合规风险的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以及合规信息的及时发布与实时更新,以实现管理层与员工的互动交流,保障合规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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