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从法律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防范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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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从法律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防范小额农贷在信用社贷款中占据很大的比重,贷款的质量直接关系信用社的资产及管理质量。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抵押、担保,仅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贷款,风险系数偏高。但就现行的客观实际而言,小额农贷的风险客观上又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发放对象大多数为农民,贷款用途大部分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却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农业减产或者产品滞销,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降收,进一步导致农户还贷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积聚信贷风险。如何有效地化解或降低小额农贷的风险,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从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立约、诉讼等

2、几个方面加以探究。一、严审借款人主体资格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可见,只有具备借款资格的借款人与信用社发生的借贷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信贷业务中,作为贷方主体的信用社必须保证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才可能为信贷风险的防患寻求法律保障。所以,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时,应注重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一般来说,信用社应审查贷款人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居住在信

3、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记录,未与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四是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五是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 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在强化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强化基层信用社主任的责任,做到一级追一级,一级审一级,严格按照贷款正规手续办理和审批,严禁违规办理、越级审批。同时,还要认真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

4、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坚决避免和制止审贷流于形式。三、规范贷款合同订立程序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做到合同条款全面、完整,尤其要防止遗漏主要条款。在合同生效后发现存有遗漏的,信用社应尽快与借款人协议并进行及时补充。特别是对于涉及违约责任的将直接影响信用社的利益的,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以条款式按“如果借款人按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样式进行注明,以此进一步确保信用社的资金安全

5、和利益。对于借款合同的一些法定的形式,如要求借款人加盖本人印鉴、指纹或签名等,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能视其物小而大意疏忽,因为这些法定形式的欠缺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四、多法并举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示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和借据即可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但当信用社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必须提交符合中断条件的证据,即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农

6、村信用社因诉讼时效过期导致不能行使权利,进而给信贷资金造成损失的屡见不鲜,如何延续诉讼时效,可以从以下同个方面着手。(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的简便易行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向借款人下发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一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在法律上就认定为对本金及债权利息的重新确认。(二)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7、采用催收通知书延续时效这种方法,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抵制,部分赖、逃户往往会拒绝签字,赖账否认。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在贷款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式,来延长诉讼时效。贷款检查登记簿的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但在形式上、字面上与催收通知书而言却显示出它的隐蔽性和文明性,借款人可能会更易接受签字,其效果往往要好于贷款催收通知书。(三)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这种方式前提是信用社特别是信贷员要与村委会干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借款人村委会的作用,在贷款催收过程中,邀请村委会干部陪同信贷员参与整个催收过程,在借款人赖账不在催收通知书或贷款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由村委会出具催收证明,注明信用社的催收时间、对象、金额、利息、催收人等因素,并加盖村干部名章和村委会公章,这样亦可延长诉讼时效。(四)公布借款信息。将借款人欠款情况在公共场所公布,也是一种可行的延续贷款时效的办法。信用社可以对本辖区所有借款户的欠贷资料进行整理和收集,但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可信,证据确凿,再由信用社组织统一在公共场地实施张贴公布。此种方法可借助社会舆论,达到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 (五)依法诉讼。贷款诉讼是延续贷款时效,维护债权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诉讼不仅可以对有意逃、废债的恶意借款人进行有力有效的打击,而且还可以达到“诉一户,震一片”的效果,对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也可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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