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论文:浅析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及监管缺位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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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银行论文(网络银行 论文):浅析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及监管缺位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网络、通讯突飞猛进的发展,金融产业和信息技术的结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银行,即网络银行。本文主要从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式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期给予网络银行发展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关键词 网络银行 监管方式 监管缺位 所谓网络银行,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讯终端或者其他的智能设备,通过银行内部计算机网络或者专用通讯网络、因特网或者其他公用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一、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我国目前采用的网络银行监管方式是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之上加以改造和突破形成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2、一)严格市场准入的监管方式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此规定,目前我国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重点放在了对设立网络银行机构的资质考核、系统安全风险方面。一方面,针对网络银行高风险性的特征,在设立之时就严格把关,将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防患于未然,保证交易主体一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该法规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管控体系的设置,健全的风险体系控制直接起到预警作用。因此,在市场准入制度下,考量风险体系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机构能否作为网络银行主体承担安全交易的责任。网络交易多是无纸化交易,作

3、为客户,选择网络银行进行交易,与传统银行相比更易缺少相关证明凭证,基于此,在市场准入中剔除风险系统制度不健全的金融机构势在必行。(二)安全评估监管方式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用较大篇幅对业务风险管理作出规定,这使得监管方式具有法律指引。在法律规定下,多种方式并用。第一,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加大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对电子银行安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有力保证了网络银行的安全可靠,加强了网络银行的公信力。第二,针对交易者隐私利益的保护,通过定期检查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可及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突发情况。(三)运用对技术风险进行控制的监管方式,提升网络银行业务处理信

4、息系统及支撑系统的安全性通过专门的监管通道登陆相关网络银行系统,对异常情况、运行过程、不安全的环节等实时动态和持续监测,防止病毒、黑客对网络银行系统的攻击,对不达到技术指标的环节要求改进和完善。(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传统银行监管自我风险防控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但是较为侧重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银行运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基于网络银行的特点,它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加大非现场性检查力度才能最终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二、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位的主要体现(一)监管主体缺少独立性、系统性和经验性首先,独立性分析:笔者认为,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监管(以中

5、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主)。根据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这是一种垂直关系,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但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那么地方政府无形中会影响到银行的监管和决策,因此它的独立性有待考量。其次,系统性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的政府监管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主,但是证券网上交易主要是证监会的监管,特定情况下会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在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涉及到交叉业务,则会造成重复监管,因此,我国监管主体部门之间缺少分工、系统化。最后,经验性分析:纵观中国的网络银行发展历程,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一卡通”网上支

6、付金融服务业务,1998年中国银行进行了第一笔电子交易业务。网络银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快速进步,网络银行的监管也要不断的适应、调整,因此对于新兴的监管方式的探索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二)监管方式实践性不强、不够明确针对网络银行操作无纸化、柜台虚拟化、货币数字化的特点,却以传统银行现场检查为主要方式,会造成监管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另外,对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报告并没有明确报告时间,监管方式的不明确也会削弱监管力度。(三)监管范围和内容的模糊性、遗漏性网络银行业务范围的确定直接决定着监管范围,同时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相互交叉,又使得银行业监管复杂化、交叉化,那么它的监管内容和范

7、围如何区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四)监管依据的缺失性、滞后性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并没有专门性质的法律法规。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法律,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另外还有企业的内部规则,比如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章程,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06年度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告等。但是对于迅速发展的网络银行,仅靠这几个法规的规制和内部规章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缺少系统性,以至于在适用时难免发生冲突。同时,与国际网络银行监管制定出的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在使用这些监管依据时需要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工作,这在法律技术上就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如果国内可以制定出相对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那么一般情况下先适用国内法,再考虑国际惯例,就会减少滞后性问题的产生。综上所述,针对以上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缺位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制度体系方面入手,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特点,循序渐进的完善和提高,从而达到保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参考文献:1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2余素梅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3王元龙中国金融安全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4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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