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手段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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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手段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也是信用社最常用的方法。 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视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而放弃了对利息债权的要求。 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所以,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要求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是延续担保时效、贷后落实担保责任的有力途径。在实践中应认真贯彻落实。 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实施。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利用还款收息的方法 在实践中,信用社通过要求借款人

3、偿还部分借款和利息来延续时效是采用较多的一种方法。一方面收回了部分贷款,另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一举两得。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借款人在收回凭证上签字确认。否则容易造成已清偿部分贷款的借款人为逃避后续债务而否认其前期所还款项。有的信用社认为借款人还了部分借款,诉讼时效已延续,但在一定的环境下却不能达到延续诉讼时效的目的。例如:借款人在诉讼前已还贷款100元,尚欠9900元。当信用社提起诉讼后,借款人为了免除9900元的还款义务,则辩称:“100元贷款不是我还的,信用社所出示的收回凭证是为延续时效而单方制作的。”造成审判实践中信用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只能达到延续借款诉讼时

4、效的目的,对担保人无约束力。若不积极对担保人主张权利,超过担保期间后担保人仍将免除担保责任。 三、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 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采用催收通知书来延续时效这种方法,由于过于直观已被借款人、保证人所熟知,造成大多数借款人、担保人拒绝签字。这时我们可以用贷款检查登记簿来代替,由于这种形式较催收通知书“隐蔽”,且易说服当事人,所以效果要好于贷款催收通知书。 四、通过中介途径催收 1、公证送达方式。邀请公证处公证员一同向有关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公证处对送达行为进行法律公证。 2、邮寄催收。 邮寄催收是一种低成本的催收方式。通过邮政部门发送催收通知书,来达到延续

5、时效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1)邮寄送达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2)应办理带回执的特快专递,(3)在特快专递封皮上应如实填写邮寄文件名称。 3、通过发明码电报的形式催收或对发电报的文件留存由邮局加盖邮戳以确认所发内容。 五、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依法起诉。贷款诉讼作为维护债权,延续贷款时效的最后手段,非不得已最好不要使用,诉讼后信用社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影响社内工作。诉前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尤其是对有争议、或已造成一定影响的贷款,要达到“诉一户,清一户,清一户,震一片”的作用。 六、债务人向信用社提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请求,方式有: 1、债务人向信用社提交还款的承诺书或还款计划; 2、债务人向信用社提出延期履行债务申请; 3、债务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4、债务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5、债务人对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6、债务人和信用社签订展期协议、转贷协议。 以上所称债务人是指借款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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