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省联社垄断酝酿道德风险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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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省联社垄断酝酿道德风险农信社改制和改革方式转变的主要目的是鼓励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改革创新,建立一个可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多样化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和市场结构迥异,地区之间农村金融需求千差万别,东部地区农村金融的需求主要来自非农部门,中部地区农村的金融需求主要在种养业,而西部地区农村的金融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来满足由于产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生活方面的盈余调剂。同样的是“三农”问题,不同地区之间的侧重点其实各不相同,东部地区的重点是农村问题,中部地区的重点是农业问题,而西部地区的重点是农民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农村信用社

2、改革试点是否成功,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评价指标是这次改革能否彻底改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不变应万变”的农村信用社一统天下的不正常现象,建设一个多样化的、可用的、有效率的和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换句话说,在各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改革的不同应该是常态,改革的相同应该是非常态。遗憾的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结果正好相反,各省改革所采用的模式几乎一模一样,改革的差异虽用放大镜放大百倍、千倍仍然难以辨别。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需求极端多样化,但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却仍然是千篇一律,这就不得不令人怀疑,这次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可能出了问题。八省的改革试点均采用了省联社的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将

3、县联社和信用社原来的两级法人合并为一级法人,在县联社的基础上,出资建立省级联社。省联社与县联社的两级法人关系几乎就是原县联社与信用社两级法人的翻版和简单放大。县联社“自愿”出资请了一个“老板”并无条件地接受这个“老板”的制约。这样的一个“经营者领导股东”的体制在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中不仅前无古人,几乎也可以肯定是后无来者的。公司治理中最简单的道理,即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努力程度与激励必须对等以及投资收益必须与风险对等,在省联社的体制中没有丝毫的考虑。县联社(经营者)需要通过增资扩股来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却又不必对股东负责;被剥夺了委托人权利的股东,追求的是不须承担风险的高额收益;省

4、联社有权任命县联社的主任,但无须也没有能力承担县联社经营不善的责任。省联社体制形成了对整个农村金融部门事实上的垄断,使得农村信用社的退出几乎成为不可能,扼制道德风险的最后一道闸门形同虚设。一方面,信贷支农是省联社的金字招牌,农村信用社所有的信用风险都可以用这一招牌来化解,更可以用这一招牌换来源源不断的央行支农再贷款。另一方面,所有基层信用社集体加入县联社,所有县联社集体加入省联社,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基层“太少而不能倒”(最有说服力的反问莫过于,信用社倒了谁来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谁来承担支农的重任?),而省联社则因为“太大而不能倒”的独特局面。如果省联社经营不善,省政府不能也不必为此负责,两个“不

5、能倒”足以将国家“套牢”,迫使国家为其“埋单”,这是教科书上经常可以读到的预算软约束的经典案例。层层代理之间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也毋须试点而已昭然若揭。省联社的体制还是改革垄断的根源,可能成为农村金融创新创主要制度性障碍,与这次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权力下放到省级政府的初衷背道而驰。中国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的成功在于改革之外,价格“双轨制”、乡镇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无不如此。改革的竞争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谁来选择机制或制度?如何评价不同机制或制度的优劣?然而,在省联社的体制之下,信用社机制的选择不是基层信用社,也不是与农村信用社息息相关的农民,而是省联社。评价机制优劣的不是信用社

6、的股东,也不是农民,而是省联社。信用社之间的竞争将被当做“家丑”来处理,信用社的信息披露的选择性将会更强,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在省联社看来更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非法的,对民间金融的打击力度由于省联社的建立可望得到加强,民间金融和其他新的金融组织创新浮出水面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类似,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将是渐进式的。但是,上一步改革不应为下一步改革设置障碍,更不应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对象,因此改革的顺序非常重要。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治理结构紊乱,“所有权”虚设,难以对经营权形成有效的制约;“信贷支农”使农村信用社“一俊遮百丑”,越是资产质量差的信用社,支农的大旗举得越高;在商

7、业银行大量撤出农村地区以后,地方金融财政化。信贷支农的损失是有限的,而由于信贷支农背后引发的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却是无限的。这一次改革试点没有从根本上堵住原有体制设计上的道德风险漏洞,反而通过设立省联社的方式将这些问题进一步放大到省和国家这一层级,使得信用社的风险集中化、国家化。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退一万步而言,省联社的模式即使已是箭在弦上而不得不在全国推广,那么,在全国推广这一模式的时候,在设计上、在制度上和在操作上能不能允许有的信用社不加入县联社?能不能允许一个县有两个县联社?能不能允许有的县联社不加入省联社?能不能给当地的农民选择一个他们自己想要的金融组织形式的机会?能不能为农村金融多样化留点空间和时间?能不能允许更“便宜”的制度浮出水面?能不能让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为真正的试点?一个垄断的企业没有创新的活力,一个垄断的改革更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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