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3979645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管理经济法论文-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沈 阳 理 工 大 学经 济 法 论 文题目: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学 院:经济管理专 业:工商管理学生姓名: 学 号:指导老师:日 期:2011.12.9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 录1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12 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22.1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过于简单22.2 对债权人的保护一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22.3 各方利益的博弈可能使债权人利益边缘化33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43.1 不断细化、完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43.2 不断创新,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53.3 明确规定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5致 谢7I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现

2、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

3、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债权人会因

4、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2 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其基本目的之一,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覆盖面狭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也为一些企业和地方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破产赖债、逃债留下了空间。2.1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过于简单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某些法条已不能适应当前变幻莫测的经济形势,长期以来,出于发展经济,鼓励投资的目的,法律提倡保护发起人的责任更甚于追究其设立公司失败时应履行的义务。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公司

5、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和公司不能设立时的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责任又可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例如新公司法在三十一条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规定,即: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对其他股东未尽善良人义务的惩罚。但是,如果股东是现金出资缴付不足呢?片面追究出资人的责任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应补充关于股东现金出资不足时,其它股东同样付连带责任,具有弥补出资不足的义务,从而保证资本的充实。2.2 对债权人的保护一些

6、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为了和世界接轨,我国在为公司立法时大量的参照了英美法系的一些法条。存在有些法律条款并不适合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例如公司重整制度的理念最先见于英美法,它是指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出现恶化,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和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通过重整而获得新生。其优越性就在于它是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债权人和股东的主观能动性,使对立的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协调一致,使即将破产的公司通过落实重整计划,摆脱财产恶化状况,恢复正常经营和清偿能力。我国目前许多企业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资金缺乏,领导体

7、制陈旧,市场竞争力差,关闭和破产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因此,公司重整制度无疑是资源、效率最大化的有机结合。它整合债权人、股东的资源来避免公司破产,然后达到盈利,最终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完全实现,这也符合当初债权人对公司的期待值。因而是目前最值得建立的一种制度。切实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2.3 各方利益的博弈可能使债权人利益边缘化由于债权人不能够参与到企业的重要的决策中,公司的某些具有风险的决策,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纵观公司法全文,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多属于事后保护,具有滞后性。要改善这种局面,在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律应给予债权人对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督权。其权力主要

8、有:(1)同公司共同讨论和债权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2)有权查阅公司账目,形成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 当然,债权人所推举或委托的人必须尽相关的义务,避免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机密外泄,并应对此承担责任. 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有这样一把悬在头顶的达莫克利特之剑,股东、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心态,否则,在市场经济的大浪潮中犹如无楫之舟,无水之鱼,寸步难行。3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针对目前债权人不利的现状,我们就很有必要搞清楚公司的人格。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

9、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公司破产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3.1 不断细化、完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完善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唯有不断细化、补充才能使制度更加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为彻底,出现了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10、董事会成了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权力急剧膨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议,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运做。但是董事权力的扩张就有可能导致董事滥用公司的权力,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种种情况表明,董事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对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出现了一些加重董事责任的规定,以便对无辜的债权人进行法律保护。如果董事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责任。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

11、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个人以及其他董事须连带就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经营中的过失对公司及第三人负责”。如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长、全体董事或某些相关董事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这些董事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公司的业务上已做到了领取工资的受任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诉讼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3.2 不断创新,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唯有创新才是长盛不衰的动力。由于股东有限责任

12、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作到真正自决。但是仅凭债权人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债权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

13、以权利,还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债权人彼此间意见分歧,难于协调,同时也避免单个人势单力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3.3 明确规定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不算违法。这就有某些不法分子打法律的擦边球。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

14、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作到真正自决。但是仅凭债权人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债权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以权利,还有利于

15、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债权人彼此间意见分歧,难于协调,同时也避免单个人势单力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对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保护只能治根,不能治本。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势在必行。因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兵法有云:不战而曲人之兵,为上上之策。债权人运用法律来手段得到事后救济无疑落入了下乘。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充斥着大量欺诈、逃避债务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可谓分崩离析。这与我国在早期立法中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直接的关系。当前,国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致力于恢复信用,重建信用体系,创造一个良好而安全的投资环境和交易环境。致 谢我要感谢,衷心的感谢吴老师。您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我,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吴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正是老师您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经济法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吴老师。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